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分析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分析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分析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03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但是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

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了“《申请公证书》未公证”、“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遗嘱》形式有问题,应无效”等观点,要求按法定继承。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曾经有过“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只是被告认为此约定无效。

关于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观点,经整理后形成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庭后交给法院如下:

代理意见

北京杨文战律师依法接受张丙的委托代理其与张甲、张乙继承纠纷一案。经过庭审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我对本案形成以下看法:

本案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老汉的三位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为取得购房机会,免去长期支付房租之负担,提议由三位继承人之一承担买房义务,并以此为条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出资购房的继承人取得该房屋产权,也即继承该房。为此被继承人与三位继承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文件,内容为由原告出资购房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原告取得该房产权。

此后,原告履行了付款及办理购房手续的义务,在房款交付后,被继承人还又交给原告另一份自书遗嘱,其内容与四人原签署的文件一致,以确认将该房由原告继承。

2003年初被继承人去世,原被告之间为此房的继承权诉至贵院。

在庭审中二被告已明确承认曾在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上签字表示放弃购房与继承该房。该文件虽名为《申请公证书》,但文件中对财产的处理已做了相当清楚的表述,而且公证也不是文件生效的必要形式与要求,未进行公证并不能否认文件的效

力,该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协议,被继承人为原告取得该房产权设置的条件就是原告出资购房,待被继承人去世后可完全取得该房。后原告已完全履行了此项义务,文件所设立的条件已成立,由原告取得该房是完全符合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

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继承人出具的另一份自书遗嘱更加证实了由原告继承该房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这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但并不表示无法证实立遗嘱时间,从遗嘱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被继承人自述“现年六十六岁”,从这段表述中可以明确得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时间。

遗嘱之所以有时间要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数份矛盾的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与处分财产有关的遗嘱性文件只有两份,一份是由被继承人自书,并要求本案原被告共同签字的协议性质的文件,这份文件其实也是一份自书遗嘱,而且本案被告对此已签字确认。另一份是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买房义务后,由被继承人自书的另一份遗嘱,这两份文件内容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现在也没有与这两份文件矛盾的文件与之抵触,因此,虽然最后一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并不代表该遗嘱无效。《遗嘱》与《申请公证书》的内容能相互印证。

此外,即使遗嘱继承的关系不能确认,单从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实际履行的协议的角度来看,此争议房产的归属也是属于原告的。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在被继承人生前曾与原告达成一致,由原告出资以被继承人名义购房,在被继承人生前此房由被继承人居住,被继承人承认此房的实际所有者是原告,但原告完

全实现对此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除了要履行付款义务外,还要等待另外一个条件的出现──被继承人不再使用该房,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而被继承人提供了购房机会,取得的权利是可以不用继续承担房租而终生居住此房,所做出的承诺就是承认此房的实际所有者是原告。

实际上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文件中所提及的赡养老人与购房无关,所包含的意思是此房的取得原则是出资购房,不论是购房者还是非购房者,都不能因此排除赡养义务。只不过购房者因为出资购房多承担了一份义务,最终取得了一项权利就是房屋产权,文件中提及只要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产权的取得连父亲也不可以提出异议。当然这种权利的取得仍然是附有一定义务的,这项义务就是在父亲有生之年,原告还要保证父亲对此房的居住权。这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不定期的义务,即不管父亲在世的时间是长是短,都必须保证其居住权。时至被继承人去世,就取得此房产权的条件而言,原告都已完全做到,此房产权归原告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就房屋产权的处置而言,被继承人与原告已达成权利义务的完全一致,而且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人均无权对此项约定提出异议。就履行变更房屋产权的义务而言,由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不可能由其亲自完成变更产权事宜,本案的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应当履行的这项义务,理应积极配合予以完成,这也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

至于被告所提及的答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被告提及的被继承人生前表示不愿把此房给原告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证据。

综上所述,争议房屋的产权理应由原告取得,其它财产也应由原被告依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请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2003年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老汉与子女达成的《申请公证书》不具有赠与或遗嘱的性质,《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要件,本案按法定继承由三个继承人共同分割,分割前先行给本案原告扣除其出资购房款。”

判决中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出资购房,约定一定条件下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未做任何评判和表述。

一起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房的产权风波(下)

上诉前情况介绍

对于一审判决,我很不理解,虽然说本案原告的证据确实有瑕疵,比如严格讲你可以说这两份文件都不具备法定的遗嘱的完全要件,法院可以从严掌握按遗嘱继承的条件。

但是对于我在庭审中提出的“张丙与张老汉形成的一方出资购房供老人使用,另一方待老人去世后取得房屋产权”的约定,属于一种协议性质的行为,可

以证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的观点,为什么一审法官不做任何评判呢?

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面临的是是否上诉的问题,而当事人要考虑的是上诉的机会有多大的问题,当事人说曾经带着判决和资料找过同事在中院工作的亲戚看过,也找过其他律师,都说上诉的机会不大。这个问题又摆在我的面前了。

法官怎么判决确实不是律师能左右的,这一点我只能清楚地告诉我的当事人,就本案而言,毕竟不是大案,我也不能确保用什么手段让二审法院对此案有

足够的重视,但是,我告诉他:“我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正面对我提出的全部观

点进行明确反驳,这也说明这是一审法院不能正式面对的地方,也是本案的软肋。既然能证明存在这个关系,这此关系又并不违法,为什么法院不可以依此判决?这个问题现在你有机会让二审法官来回答你。所以,上诉是你唯一的机会,如果你不上诉,此事就只能如此了。当然,二审法官怎么判,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只能说以目前的案情和证据,我认为把房产判决给你是有足够理由的,上诉要付出上诉费,但是可以争取一个机会,就当是赌博,输了是什么后果,多付些诉讼

费,赢了呢?”。

经过慎重考虑,张丙还是决定向一中院上诉了,说实话,这也是我希望的,这个案子确实有争议,但是我也确实是希望能有机会让法官对我在此案中的观点有个明确的说法。

既然一审法院否认了遗嘱,而本案如果说按遗嘱打确实涉及文件瑕疵,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让二审的法官认为一审的判决在可对或错之间,那么改判

的机会就确实不大了,所以我索性把上诉的重点就放在一个点上“出资购房以换取产权的约定”,遗嘱有效的意见一带而过。我主攻协议有效这一个点,二审法院要想驳回我的上诉,就必须对我主攻的这一点进行正面驳回,以免碰到某些打“马虎眼”的法官,你提出几个观点,他驳回一、二,不理三假装没看见就过去了。

以下是二审提交给法院的代理意见:

北京杨文战律师依法接受张丙的委托代理其与张甲、张乙继承纠纷二审一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及二审审理中都已明确查明:在1999年被继承人张老汉单位房改购房时,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以个人之力购房,而如果错过这次机会,张老汉不但无法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更要长年承担每月的房租。于是张老汉向自己的三个子女提出:谁出资帮助自己购买房屋,谁就有权在自己去世后取得该房产权。最终由本案上诉人张丙为张老汉出资使其取得了争议房屋产权,并免于在有生之年继续承担房租。为此张老汉及本案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四人共同签署了名为《申请公证书》的购房协议。而且,本案上诉人也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中的义务“交付购房款”。之后,张老汉还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其内容与《申请公证书》一致,只不过由于张丙已实际履行了义务,所以遗嘱中明确了在去世后该房由张丙取得的含意,并放弃了申请公证的表示。

上诉人认为,本案中的自书遗嘱是合法的遗嘱。虽然该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但在遗嘱的开头部分被继承人自述“现年六十六岁”,从这段表述中可以明确得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时间。法律之所以对遗嘱有时间要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数份矛盾的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与处分房产有关的遗嘱性文件只有两份,一份是本案原被告共同签字的“购房协议”,另一份是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买房义务后,由被继承人自书的另一份遗嘱,这两份文件内容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现在也没有与这两份文件矛盾的文件与之抵触,因此,虽然最后一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并不代表该遗嘱无效。

另外,对名为“申请公证书”的购房协议,其既有遗嘱性质也有协议性质,其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在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归属问题的法律文件。该份文件将被继承人的房产明确处分给帮被继承人购房的张丙,具备遗嘱的性质。只不过该遗嘱处分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张丙要出资购房。这是一份特殊的遗嘱。特殊在这份遗嘱具有协议性质。因为该文件除了具备公民处分自己财产在去世后归属的特征外,还要求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履行出资购房义务。并明确在该继承人履行了这个义务后,被继承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将受到此份协议的限制。

但这种约定对双方是公平的,没有上诉人的出资,被继承人不但无法取得该房产权,还要在有生之年继续承担房租。相应地出资人也有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就是被继承人对该房产不再需要后,完全取得该房的产权。这种约定也是合法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从本案来看,张老汉与张丙的这种约定完全

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一审法院即使否认该协议具备遗嘱性质,但也没有理由否认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公民完全有权做出这样的约定。

另外,关于该《申请公证书》的名称,上诉人认为与其内容不符。该协议实际为约定购房协议,在协议中也没有注明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的内容。所以,虽然没有经过公证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退一万步讲,即使该“申请公证书”明确该协议在公证后才能生效,又实际没有公证,也不妨碍上诉人依约定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为一份明确“公证生效”的协议的生效条件也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的,如果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各方就已经用自己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行为否定了当初的约定生效条件。是否公证对协议的效力已没有影响。只有在各方都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公证才具备决定协议是否生效的效力。从本案来看,各方在该协议签字后,张丙已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购房义务,被继承人张老汉也已经实际接受了张丙履行的义务,并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即使遗嘱因为落款丢失失去了遗嘱的效力,但至少该遗嘱有一定的证明事实的作用),从购房行为发生到被继承人去世的数年间,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并无任何一方反悔,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该书面协议,只要这种一方出资购房,并以此为条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取得产权的约定得到证实,并且各方也已实际履行了这种约定,也要按照这种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

现张丙取得房屋产权的条件已经形成,完全有权依已实际履行的约定取得该房,二被上诉人做为继承人,应配合完成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以继承人的身份履行该约定。

上诉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克服各种困难,在其他继承人不愿出资为老人解除房屋之忧的情况下,为老人出资购房,并保证了老人在世时有房居住,还不用承担房租,等于是为老人尽了最大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也通过各种方式明确了自己将房产的所有权给上诉人的意思,如果不能确定上诉人依约取得该房,对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也是无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行为。以上意见,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案件本该二审立案后三个月结案,此案03年底上诉,到一中院二审判决下达时已经是04年9月了,据了解此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引起了法院内部的一些争议,经反复研讨、请示后才做出最终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可以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经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案中张老汉生前曾与三子女达成协议,由张丙以张老汉名义购房,并同意张丙在张老汉去世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此协议表示是各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张老汉生前自书的其它书面意见内容一致,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张丙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协议有效。现张老汉去世,张丙取得房屋产权的条件已成就,张丙起诉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要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甲张乙在订立协议时已明确放弃了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现否认该协议效力,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协议的性质

及效力理解有误,本院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争议房屋归上诉人张丙所有”。

杨文战律师小结:

本案二审能改判我很欣慰,毕竟我是鼓励当事人上诉的。且本案的证据形式确有瑕疵,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此前缺乏先例和明确法律条件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的观点基本上是采信了我在诉讼中的观点。就相关法律争议本身的问题在此就不多说了,在代理意见和案情介绍等内容中已有充分表达。

我觉得如果是对一般的当事人而言,我更要提示的是下面的内容:

虽然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特殊一些,但是之所有出现纠纷和法律争议也和当事人不懂法,不重视法律有很大关系。

就本案而言,如果在张老汉还在世时,张丙能拿着《申请公证书》、《遗嘱》找到律师,那么律师肯定会告诉他《申请公证书》形式有问题,最好签订成明确的各方书面协议,《遗嘱》一定要保存好,可能的话要采取律师见证或公证的形式。

如果当初张丙肯花十几分钟听听律师的建议,那么恐怕这个历时一年的继承纠纷就不复存在了。

不单老百姓,即使对很多做生意的公司而言,也常常是在发生纠纷时才想到法律和律师,这时往往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理智的方法是及时请律师介入、把关,虽然律师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但是如果有律师提前介入,当纠纷出现时,你面临的法律上有威胁的争议就可以尽量降低。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一、福利房 这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福利房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集体利用公积金建造的房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必全额购买,有可能是部分购买的。最近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在完善产权后目前正在进行住房补贴,是国家的统一行动。以后不会再有福利房了 二、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

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并填写《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一式二份,夫妻双方签字后,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房产管理局对其住房情况签署证明。 二、房屋所有人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报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及各种原件的复印件一份。 2、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各种原件的复印件一份。 3、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各种原件的复印件一份。 三、市房改办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在《桂林日报》上公示。 四、审核以及公告无异议后由市房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在《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意见。 五、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六、房屋所有权人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交到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二楼),并按要求办理交易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七、交易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计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交易费用(全额集资建房个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上市交易时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的专用票据,不再由购房者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按规定交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市房产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九、购房人凭缴交土地出让金、契税的专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证明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证明 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

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

公房与产权房拆迁时的区别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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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房是指本市职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年满18岁以上的同住成年人工自1994年以来,按照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除对正、副局级在职干部和校园内、部队营防区域内以及户籍冻结地区等的已购公房有限制规定外,凡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上市出售。 使用权房:住户对房屋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使用权房。目前使用权房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和私人的房屋。 前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一、二年出台的差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 后一种使用权房完全是市场经济下的租赁行为。 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房改房交易

在房改房交易中,买家须特别注意一些关键环节: 一、须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了解房屋的性质,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所以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正规的中介公司为保障客户利益,会免费为客户到房管局查册,确保产权清晰。谈到房改房上市仍需要原单位的同意,很多的购房者可能会不以为然,认为房改房不经房改办就可以直接上市,根本无需原单位的同意,其实不然,大部分的房改房出售不但得经原单位的同意,而且还得在原单位挂牌一个星期,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这一项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前一般会明确地与买卖双方交代清楚,并解释此费用的含义,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买家也应该主动询问中介。 三、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 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基本居住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这可多与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这些在房改房交易中也很重要,由于部分房改房楼龄比较旧,这些问题突出更加不能太马虎大意,

不是所有的房改房三个字都能代表物美价廉的,房改房同样会给你带来难啃的黑馒头。 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 买家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 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会毁约,而买方却一点保证都没有。 三类房改房须留神 虽然房改房批准上市了,但目前还有三种房改房难以在市场上流通。 一是1999年房改十分紧张之时开发的房子,当时单位在未办理产权的情况下,要求先办理房改,由于产权未办妥,职工房改后也无法上市。此类情况要等到单位为职工办理产权后,才能进入市场公开流通。 二是有些房子虽然单位要求办理房改,但出现了烂尾,也没法拿到产权,这类房改房是严禁在市面上流通的,但有些业主由于知识不够或存心想要侥幸看能

父母与子女合资买房协议

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 (父母)甲方: (儿子)乙方: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在看了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的范文之后可以知道,在写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的时候主要是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最终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哪一方的还要看实际情况是怎样的,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除了签订必要的协议之外,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对于房产证上的名字怎么登记要协商清楚,并且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根据出资的时间也可能造成房屋产权的变化,比如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的差别。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03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但是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

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系甲方女儿。 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与乙方系夫妻关系,系甲方女婿。 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位于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为明确三方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购买房屋、付款手续、办理房产登记等相关事宜进行确认,经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供三方信守:第一条甲方是购买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房屋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购买,在购房过程中所有手续均应在甲方意愿下以乙方名义进行。乙方应听从甲方指示,不得违背甲方意愿,积极无偿配合。购房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在房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或订金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款发票、大修基金发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房屋产权证》等一切相关文件、票据均应由乙方交给甲方保管。 第四条购房首付款由甲方直接向房屋开发商支付。后期款项以按揭形式付款至与房屋关联的银行所指定的账户中,按揭供款由甲方定期汇入乙方与房屋

关联的银行签订的按揭供款指定的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中。为方便还按揭款,乙方在该按揭供款指定的账户办理完成后10日,将该银行卡交付甲方。由甲方每月按期还按揭款。 第五条在房屋产权证办好后20日内,乙方应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甲方。在甲方想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手续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在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私自出售给第三方,也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投资、担保、抵押等。 第七条在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之前,乙方如果涉及离婚、债权债务等诉讼,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说明所购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甲方。 第八条丙方对甲方以乙方名义买房,但房屋所有权属于甲方的事实完全知悉,并承诺不会以该房屋系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在任何时候主张权利。 第九条在房屋房款未付清之前,甲方不得中途终止支付房款,否则构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XX %的违约金。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改房处置有什么政策限制

业务简介:该笔业务的大致情况是想通过房产抵押借款16万用于进货和资金周转,房子是位于三孝口附近省出版集团的职工宿舍,是属于房改房。借款人实际上是男方邹昊,房产属于女方汪芳,双方暂时属于男女朋友阶段,未领取结婚证。男方主要经营高炉家酒。 房地产典当的程序一般是前期沟通,查验证件,实地勘察,上会研究,签订合同,办理登记,发放当金,还款注销或绝当,在这个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该房产能否用于典当交易,这其中存在那些交易限制和注意事项,交易成功自然皆大欢喜,一旦失败该房产成为绝当商品,在绝当商品拍卖变现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对于该项目来说,由于房产属于女方所有,而主要借款是男方,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所以在典当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种防范风险的方法: 1、以女方的名义和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 2、讲房产证姓名变更为男方,由男方和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但由于 该房产是房改房,所以在交易转让的过程中存在太多的限制因素和风险因素,凭空增加了该项目的成本和风险,不建议采取该方案。 3、男女双方感情深厚,领取结婚证,然后再与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 解决了双方关系问题和当户情况之后,就可以考虑进行该项目。 一、查验证件 主要查验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或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件。(1、房产两证,如果有共有权人,需争得共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其共有权证。2、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单身者,需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离异者且没再结婚者,提供离婚证以及未婚证明) 房改房相比较商品房来说,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了诸多的限制,在进行典当抵押的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需要考察该房改房的产权到底是属于谁,是否能够进行抵押典当,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房改房的权属。 根据售房单位的性质,有一些单位的房屋只允许自己单位的员工购买和居住,而不允许这些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其中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住,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可向交易办公室备案、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接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只能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

房改房买卖合同(标准范本)

房改房买卖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65005 房改房买卖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儿女为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儿女为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父母)甲方:(儿子)乙方: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 一、儿女为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父母)甲方:(儿子)乙方: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为父母出资买房协议书 (父母)甲方: (儿子)乙方: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产权界定和交易

简介: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房改房产权界定: (1)房改房的权属。 根据售房单位的性质,有一些单位的房屋只允许自己单位的员工购买和居住,而不允许这些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其中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住,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可向交易办公室备案、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接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首先了解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是谁,最好看一下售房者与原单位签署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看此房是否可以对外出售。 (2)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改过程中,很多单位都与职工在《公有住宅出售》合同中做了一些特殊约定,比如将来房屋出售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住满5年内容的除外),但此处的优先购买指的是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购房者要注意查看《公有住宅出售合同》,看其中是否有限制交易的情形,必要时最好让卖方出示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3)房改房中超标问题。 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面积是根据员工的行政级别、工龄等因素确定的,在二次转让时如原产权单位认定超标,则必须先将超标问题处理完毕才可上市交易。因此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只能是超标问题已经处理的房屋。 房改房交易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不过一般都是转嫁给买方。不过这其中最应该注意的一项就是房改房的使用期限。

取得房改房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共居人合法居住权的案例参考

取得房改房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共居人合法居住权案例参考 房产所有人持有权属证,能否要求居住人腾让房屋,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为家庭成员,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有为同,根据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不动产权属人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是完整的所有权,而居住权仅指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居住使用权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但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类似所有权人要求同住的家庭成员腾房的纠纷,遇到居住权与所有权对抗的情况下,如何裁判体现着法官适用法律的智慧和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运用。 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对象是家庭,由此决定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公有住房的福利性决定的。 如果认为以谁的名义登记,产权就属于谁独有,就会出现名义登记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的境况。这点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28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的规定得到确定。曲文莉的代理人辩称房证写谁名字,就是谁的房子,谁就得腾出房屋,这样的说法于法有悖。 【裁判案例参考】 1、《母子共同出资房改房算共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原系公房,承租人为母亲,母亲对该房享有使用权,后儿子、儿媳与母亲共同居住争议房。在争议房购买产权时,由母亲与儿子共同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儿子已对争议房所有权构成共有。(摘自辽宁大学出版社《法官说法》第95案房改房家庭内部怎么?) 2、法官说法:产权人不能告共有人腾房

已购公房(房改房)买卖

已购公房(房改房)买卖 2011-07-05 1) 业务名称定义 已购公房(房改房)买卖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的行为。 2) 业务办理流程 此业务为一级办理业务,立等可取。窗口受理审核后开具“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持此表单交费后到发证窗口领证。 3) 负责科室 证件交易所 4) 办公地点(含房间号) 双榆树北里甲22号, 一层大厅 5) 咨询电话 6) 受理时限 即时

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8) 申请条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前先补交土地出让金(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并缴纳契税及营业税。 9) 申请表单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0) 收缴证件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卖房人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契约原件; 4.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份),合同自行拟定,登记机关不提供制式合同; 5. 多个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并约定共有份额; 6.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详见“一般规定之当事人身份证明”;

7. 买方或卖方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一般规定之委托及公证”; 8. 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9. 契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海淀地税局办理; 10. 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优惠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缴纳; 11. 如果原售房单位为中央单位则需要先去“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还需去原售房单位开具物业费供暖费已结清的证明,若无物业费请注明。然后持央产审批单和物业供暖费结清证明以及上述材料前来办理; 12. 买房人为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还需提交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 13. “零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零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11) 输出表单 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 12) 税费 卖方:万分之五印花税; 买方:万分之五印花税;

有关房改房的问题

三、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四、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几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悔约理由一般可能是如下几种。 五、1、以房改房为夫妻共有,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另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主张无效的。 六、笔者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七、2、以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约定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为理由主张无效的。在房改时是以市场

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或优先购买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追认,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单位作为共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八、3、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对。 九、首先,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其次,即使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

关于房地产的小知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房地产小知识 1.住宅的种类 住宅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2.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它有别于各地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实施“安居工程”而建造的“安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 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 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改房出售时要注意什么

房改房出售时要注意什么 房改房可以买卖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房改房是房屋的一种,其在性质上和别的房有些差别,所以出售时也会有差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和注意事项。 房改房能够自由买卖吗 1.房改房也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2.根据有关部门决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有关税费后,收入可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房改房出售时要注意什么 房改房出售时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假如有人以借口拿不出产权证正本而只能给复印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以防上当受骗。在查验产权证时,还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个人。若不是同一个人,则必须搞清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可靠。 还要确认产权证的准确面积。应该了解的内容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分配办法。产权证的产权分配比例也必须明确。 有的房改房或许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在购买时必须了解清楚房改房的资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房改房能否进行自由买卖和房改房出售时要注意什么的内容,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33209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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