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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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6日中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方案创新发展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驱动因素,是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全面发展的根本支撑和关键动力。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创中山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确立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推动创新的引导和服务作用,通过完善政策配套,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进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产业发展、创新成果与现实生产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创新服务与企业需求等“五个对接”,努力实现产业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传统产业主导型经济向创新主导型经济等“三个转变”,积极参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奋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让创新贯穿全市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活动活跃、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机制灵活、创新体系完备、创新文化多元的良好创新环境和氛围,努力成为珠三角西岸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创业高地,在珠三角创新型城市群建设中走在前列,成为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中府规字〔2022〕9号、中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四章暖心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
人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319492)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发展壮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范围
(一)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三个一百”企业、“新三百”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或授权发文,列入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项目。

(二)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办法》(粤人社发〔2013〕184号)支持范围的企业。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

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积分入学是指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外来流动人员入户、子女入读公校。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山积分入学积分明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积50分;本科积90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积15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8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100分。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10分(外省、外市转入的社保每满半年积2.5分)。

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00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5分,最高限48分。

附加分:(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

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中府〔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2]11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2〕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中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3日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促进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树立“大技改”理念。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等投资提升产业竞争力。

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推动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同等享受本地有关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各镇街)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改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中府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全市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促进我市企业创新主体发展壮大、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基本思路。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着力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50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800家以上,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战略产品和核心装备,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市、镇区联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库。

市科技局牵头,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镇区按照要求择优推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库,并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后备企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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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
加分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壮大我市企业创新人才队伍,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依照《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企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企业申报、镇区审核、市科技局复核的原则,通过优先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技术技能人才适当加分等途径,为高新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落户中山创造条件,以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三个适宜”更加美丽中山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具体措施
(一)积分制管理的加分标准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参与积分制管理的非本市户籍技术人才,在申请入户、入学、入住公租房时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

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人员入职的最近时间开始计算,且申请当年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间。

对于高新企业的资格时间,按累进制计算(即获得就按一年
计,超出就加一年);对于人员的入职时间,按4舍5入,超出半年按一年计。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技术人才的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公布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名单为准,并在证书有效期以内的企业。

2、享受积分加分政策的技术人员,必须目前在该企业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满六个月以上(以最近半年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为准),学历在大专以上、或获得初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三级以上的技术、技能人才(含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学历应为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有统一编号可查询(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形式;不含通过函授、培训等颁发的证书。


(三)办理程序
1、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管理加分手续,只受理企业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2、申请人填写个人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报所在单位;
3、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汇总报送所在镇(区)经科信局;
4、镇(区)经科信局对申请资料中的社保、学历信息进行核准,加具核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进行复核;
6、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办,获得相应加分。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
⑴《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查验);
2、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⑴申请人提交的两项材料;
⑵《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一式两份;
⑶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含上个月的记录);
(4)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当年刚通过未下发证书的可不提供)。

(五)提交材料时间
1、企业在每年2月1日—3月10日期间向所在镇(区)经科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2、每年3月20日前各镇(区)经科信局完成材料核准工作,并将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3、每年3月30日前市科技局完成材料审核工作,于4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人员信息汇总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办。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

开展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工作,是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壮大我市企业创新人才队伍的一项有力举措。

各镇区科经信局要结合高企奖励办法做好政策宣讲工作,让企业员工了解具体政策、申报流程等。

(二)认真负责。

各高新技术企业及各镇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把关。

(三)严格监督。

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取消申请资格和加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咨询电话:88303920。

附件:1、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2、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个人)
附件1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市科技局各存一份。

附件2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人才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积分申请所在镇区:已申请积分人员积分建档编号: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镇(区)经科信局、市科技局各存一份;需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技工技能证书复印件(镇区验原件);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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