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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康复中心史惟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康复中心史惟分类与分型⏹损伤部位:四肢瘫双瘫偏瘫(三瘫单瘫)⏹损伤类型: 痉挛手足徐动共济失调混合⏹损伤程度: 轻中重⏹行走能力: 能行走不能行走⏹功能技能: ?分型的难点⏹年龄对分型的影响⏹类型简繁的利弊⏹分型对康复治疗理念的影响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GMFCS)⏹Palisano 等人1997年建立,国际上被广泛使用⏹根据年龄变化规律(4个年龄组0-2 2-4 4-6 6-12)⏹评价内容:粗大运动功能中的坐和行走能力(5个级别)⏹主要目的:反映儿童日常生活中的技能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GMFCS)Palisano R,Rosenbaum P,Walter S,et al.Development and reliability of a system to classify gross motor function in children with cerebral palsy.Dev Med Child Neurol,1997,39(4):214-223GMFCS 五个级别的最高能力GMFCS 信度⏹原著者最初信度报告(1997):0-2岁: kappa 0.55 2-12岁: kappa 0.75⏹录像信度报告(2003):kappa 0.84 (主要差异在3-4级)⏹原著者家长信度报告(2004):ICC 0.94 (专业人员与家长)⏹对象:77例婴幼儿脑瘫(男41 女36) 平均19.4个月(SD1.6)单侧瘫27 双侧瘫42 运动障碍型8例全部随访至2-4岁年龄组⏹方法: GMFCS 的前后一致性分析⏹结果:42%对象有1-2级的改变,GMFCS 在小于2岁组有着较低的精确性,需要在2岁以后重新确定GMFCSJAN WILLEM GORTER ,MARJOLIJN KETELAAR ,PETER ROSENBAUM ,ET AL ,Use of the GMFCS in infants with CP: the need for reclassification at age 2 years or older Developmental Medicine & Child Neurology 2008, 51: 46–52GMFCS 在婴幼儿中的应用:需要在2岁重新分级中文版脑瘫患儿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信度和效度研究⏹对象:91例脑瘫(男58 女33) 平均49.4个月(SD33)四肢瘫41例,双瘫31例,偏瘫12例,三瘫1例,混合型和徐动型5例,共济失调1例⏹方法: 重测信度和不同评价者间信度,与GMFM88的相关性⏹结果:重测信度(ICC 值为0.99);评估者间信度(ICC 为0.95-0.98);与GMFM 项分值之间有良好的平行效度,坐位能力和行走能力是影响GMFCS的主要因素。

GMFCS分级

GMFCS分级

GMFCS分级从障碍轻重、治疗等不同角度对脑性瘫痪进行分度有助于综合判断及其预后,并指导制订康复目标。

1.障碍程度按障碍程度的分度,是美国脑性瘫痪学会( AACP)的一种分类方法,他们根据患儿障碍的程度分以下四个等级:①第一等级:几乎没有行动限制的脑性瘫痪患儿。

②第二等级:具有中等程度限制的脑性瘫痪患儿。

③第三等级:具有重等程度限制的脑性瘫痪患儿。

④第四等级:有用性的运动及动作几乎完全不可能完成。

2.治疗角度从治疗角度又分为以下几级:①不需要特殊治疗的脑性瘫痪患儿。

②只需要利用支具或少量的必要性治疗(如机能训练)的脑性瘫痪患儿。

③需要利用必要的器具和支具,同时需要脑性瘫痪治疗专业小组进行必要的治疗。

④存在着高度的运动障碍和机能障碍,需要长期的在具备综合医疗教育设施的儿童康复机构收容治疗。

粗大运动功能分级脑性瘫痪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ross motor fu 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GMFCS)是Palisan。

1997年在长期临床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脑性瘫痪患儿运动功能随年龄变化规律设计提出的分级系统,将脑性瘫痪患儿分为4个年龄组,每个年龄组又根据患儿运动功能的表现分为5个级别,I级最低,V级最高。

5个级别最高能力描述见如下:脑瘫儿童GMFCS能力描述脑性瘫痪各年龄组详细分级标准小于2岁的脑性瘫痪患儿I级:孩子可以坐位转换,还能坐在地板上用双手玩东西。

孩子能用手和膝盖爬行,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

18个月到2岁的孩子可以不用任何辅助设施独立行走。

Ⅱ级: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但是需要用手支撑来维持身体的平衡。

孩子能贴着地面匍匐爬行或者用双手和膝盖爬行。

他们有可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

Ⅲ级:孩子需要在下背部有支撑的情况下维持坐姿,还能够翻身及用腹部贴着地面爬行。

Ⅳ级:孩子可以控制头部,但坐在地板上的时候躯干需要支撑。

他们可以从俯卧翻成仰卧,也可能从仰卧翻成俯卧。

GMFCS等级标准

GMFCS等级标准

GMFCS等级标准GMFCS是指“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即粗大运动功能分类系统。

它是一种用于评估儿童脑瘫患者粗大运动功能的国际性标准,旨在帮助医生、康复治疗师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和评估患儿的运动功能水平,从而制定更科学、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案。

GMFCS等级标准共分为五个等级,从等级Ⅰ到等级Ⅴ,每个等级都描述了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受限情况。

下面将分别介绍各个等级的特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GMFCS等级标准。

等级Ⅰ,患儿能够自由活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轻微运动障碍。

例如,他们可能在跑步、上下楼梯或者长时间行走时出现一些困难,但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能够独立完成各种活动。

等级Ⅱ,患儿在行走时需要辅助,可能需要使用辅助工具,如拐杖或者助行器。

他们的运动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家庭和学校环境中仍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日常活动。

等级Ⅲ,患儿需要较多的辅助和支持,可能需要使用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来帮助行走和移动。

他们的运动功能明显受限,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等级Ⅳ,患儿的运动功能严重受限,需要全面的辅助和支持,可能需要长期使用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来进行移动。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的帮助。

等级Ⅴ,患儿的运动功能极度受限,几乎无法进行自主的运动活动,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支持。

他们可能需要长期卧床,无法进行自主的日常活动。

GMFCS等级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医生和康复治疗师更好地评估患儿的运动功能水平,从而制定更科学、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案。

通过对患儿进行GMFCS等级的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患儿的特殊需求,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GMFCS等级标准在评估和治疗儿童脑瘫患者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患儿进行GMFCS等级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运动功能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帮助他们克服运动障碍,提高生活质量。

脑瘫儿童粗大运动功能评估

脑瘫儿童粗大运动功能评估
47.四点位:用手和膝/脚退着爬下四级台阶 0没有退着爬下台阶的迹象 1退着爬下1 级 2退着爬下2-3级 3完成
C区 爬与跪
48.坐垫子上:先使用上肢帮助孩子成高跪位,然后不用上 肢支撑保持10秒
0当被放置在高跪位时,孩子不能抓着凳子维持该姿势 1当被放置在高跪位时,孩子能抓着凳子维持10秒(开始位置:
C区 爬与跪
40.四点位:不用上肢支撑成坐位 0没有坐的迹象 1开始尝试成坐位 2成坐位、但需手臂支撑(有1-2个手臂支撑) 3完成
C区 爬与跪
41.俯卧位:成四点位,手和膝承重 0没有成四点位的迹象 1开始有成四点位的动作(<10%) 2部分成四点位(10%-90%) 3完成
C区 爬与跪
42.四点位:右上肢向前伸出,手的位置高于肩部 0右手臂没有伸出向前的迹象 1右手臂开始向前伸出(<10%) 2右手臂部分向前伸出(10%-90%) 3完成
把孩子放置在高跪位抓住凳子) 2孩子抓着凳子成高跪位并维持10秒(开始位置:坐于垫子,
前面放凳子) 3完成(从垫子上的任何坐姿开始)
C区 爬与跪
49.高跪位:先使用上肢帮助成右膝半跪位,然后不用上肢 支撑保持10秒
0当被放置在半跪位置,孩子不能抓着凳子维持该姿势 1当被放置在半跪位置,孩子能抓着凳子维持10秒(开始位置:
A区 卧位与翻身
9.仰卧位:向左翻身成俯卧位 0没有翻身的迹象 1开始翻 2部分翻、不成俯卧 3完成
A区 卧位与翻身
10.仰卧位:竖直抬头 0没有抬头的迹象 1开始抬头、但下巴不能离垫 2抬头、下巴能离垫、头不能竖起 3完成
A区 卧位与翻身
11.肘支撑成俯卧位:头抬高,肘部伸展,胸部离 开床面
A区 卧位与翻身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GMFCS2~4岁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GMFCS2~4岁
姓名 诊断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Ⅴ级 评估者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GMFCS)评估表
(2~4 岁) 性别
出生日期
脑性瘫痪
评估结果
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双手玩东西。他们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下完成
地板上坐位和站立位的姿势转换,孩子把行走作为首选移动方式,
并不需要任何助步器械的帮助。
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但当双手拿物体的时候可能控制不了平衡。
他们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的情况下自如地坐位转换。可以拉着物体
站在稳定的地方。可以用手和膝交替爬行,可以扶着家具慢慢移动,
他们首选的移动方式是使用助步器行走。
孩子可以用“W”状的姿势独自维持坐姿(坐在屈曲内旋的臀部和
膝之间),并可能需要在大人帮助下维持其他坐姿。腹爬或者手膝
并用爬行是他们首选的自身移动的方式(但是常常不会双腿协调交
替运动)。他们能拉着物体爬起来站在稳定的地方并作短距离的移
动。如果有助步器或者大人帮助掌握方向和转弯,他们可能可以在
房间里短距离行走。
这一级的孩子能坐在椅子上,但他们需要依靠特制的椅子来控制躯
干,从而解放双手。他们可以在大人的帮助下或者在有稳定的平面
供他们用手推或拉的时侯坐进椅子或离开椅子。顶多能在大人的监
督下用助步器走一段很短的距离,但他们很难转身也很难在不平的
平面上维持身体平衡。这些孩子在公众场所不能独自行走。能在动
力轮椅的帮助下自己活动。
生理上的损伤限制了这些孩子对随意运动的控制以及维持身体和
头部抗重力姿势的能力。他们各方面的运动功能都受到限制。特殊
器械和辅助技术并不能完全补偿孩子在坐和站能力上的功能限制。

这些第五级的孩子没有办法独立行动,需要转运。部分孩子能使用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小于2岁I级:孩子可以坐位转移,还能坐在地板上双手玩东西.孩子能用手和膝盖爬行,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18个月到2岁(de)孩子可以不用任何辅助设施独立行走.II级: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但是需要用手支撑来维持平衡.孩子能贴着地面匍匐爬行或者用双手和膝盖爬行,他们有可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 III级:孩子需要在下背部有支撑(de)情况下维持坐姿.还能还能够翻身及用腹部贴着地面爬行.IV级:孩子可以控制头部,但坐在地板上(de)时候躯干需要支撑.他们可以从俯卧翻成仰卧,也可能从仰卧翻成俯卧.V级:生理上(de)损伤限制了孩子对自主运动(de)控制能力.孩子在俯卧位和坐位时不能维持头部和躯干(de)抗重力姿势.只能在大人(de)帮助下翻身.2-4岁I级: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双手玩东西.他们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下完成地板上坐位和站立位(de)姿势转换.孩子把行走作为首选(de)移动方式,并不需要任何移动器械(de)帮助.II级: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但双手拿物体(de)时候可能控制不了平衡.他们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de)情况下自如地坐位转移,可以拉着物体站在稳定(de)地方.可以用手和膝交替爬行,可以扶着家具慢慢移动,他们首选(de)移动方式是使用助步器行走.III级:孩子可以用“W”状(de)姿势独自维持坐姿(坐在屈曲内旋(de)臀部和膝之间),并可能需要在大人帮助下维持其他坐姿.腹爬或者手膝并用爬行是他们首选(de)自身移动(de)方式(但是常常不会双腿协调交替运动).他们能拉着物体爬起来站在稳定(de)地方并作短距离(de)移动.如果有助步器或者大人帮助掌握方向和转弯,他们可能可以在房间里短距离行走.Ⅳ级:这一级(de)孩子能坐在椅子上,但他们需要依靠特制(de)椅子来控制躯干,从而解放双手.他们可以在大人(de)帮助下或者在有稳定(de)平面供他们用手推或拉(de)时侯坐进椅子或离开椅子.顶多能在大入(de)监督下用助步器走一段很短(de)距离,但他们很难转身也很难在不平(de)平面上维持身体平衡.这些孩子在公众场所不能独自行走.能够在动力轮椅(de)帮助下自己活动.V级:生理上(de)损伤限制了这些孩子对随意运动(de)控制以及维持身体和头部抗重力姿势(de)能力.他们各方面(de)运动功能都受到限制.特殊器械和辅助技术并不能完全补偿孩子在坐和站能力上(de)功能限制.这些第五级(de)孩子没有办法独立行动,需要转运.部分孩子能使用进一步改造后(de)电动轮椅进行活动.4—6岁I级:孩子可以在没有双手帮助(de)情况下坐上、离开或者坐在椅子上,可以在没有任何物体(de)支撑(de)情况下从地板上或者从椅子上站起来,他们可以在室内外走动,还能爬楼梯,正在发展跑和跳(de)能力.II级:孩子可以在双手玩东西(de)时候在椅子上坐稳,可以从地板上或者椅子上站起来.但是经常需要一个稳定(de)平面供他们(de)双手拉着或者推着,可以在室内没有任何助行器(de)帮助下行走,在室外(de)水平地面上也可以走上一小段(de)距离.他们可以扶着扶手爬楼梯,但是不能跑和跳.III级:孩子可以坐在一般(de)椅子上,但是需要骨盆或者躯干部位(de)支撑才能解放双手.孩子在坐上和离开椅子(de)时候需要一个稳定(de)平面供他们双手拉着或者推着.他们能够在助行器(de)帮助下在水平地面上行走,在成人(de)帮助下可以上楼梯.但是当长距离旅行时或者在室外不平(de)地面无法独自行走.IV级:孩子可以坐在椅子上,但是需要特别(de)椅子来控制躯干平衡从而尽量地解放双手.他们坐上或者离开椅子(de)时候,必须有大人(de)帮助,或在双手拉着或推着一个稳定(de)平面(de)情况下才能完成.孩子顶多能够在助行器(de)帮助和成人(de)监视下走上一小段距离,但是他们很难转身.也很难在不平(de)地面上维持平衡.他们不能在公共场合自己行走,应用电动轮椅(de)话可以自己活动.V级:生理上(de)损伤限制了孩子对自主运动(de)控制,也限制了他们维持头部和躯干抗重力姿势(de)能力.这些孩子各方面(de)运动功能都受到了限制.即便使用了特殊器械和辅助技术,也不能完全补偿他们在坐和站(de)功能上受到(de)限制.第五级(de)孩子完全不能独立活动,部分孩子通过使用进一步改造过(de)电动轮椅可能进行自主活动.6-12岁I级:孩子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地在室内和室外行走并且可以爬楼梯.他们能表现出跑和跳等粗大运动能力.但是他们(de)速度、平衡和协调能力有所下降.II级:孩子可以在室内和户外行走,能够抓着扶手爬楼梯,但是在不平(de)地面或者斜坡上行走就会受到限制,在人群中或者狭窄(de)地方行走也受到限制.他们最多能勉强达到跑和跳(de)水平.III级:孩子可以在室内和户外(de)水平地面上行走,可能可以扶着扶手爬楼梯.根据上肢功能(de)不同,在较长(de)距离(de)旅行或者户外不平(de)地形上时,有(de)孩子可以自己推着轮椅走,有(de)则需要被运送.IV级:这些孩子可能继续维持他们在6岁以前获得(de)运动能力,也有(de)孩子在家、学校和公共场合可能更加依赖轮椅.这些孩子使用电动轮椅就可以自己活动. V级:生理上(de)损伤限制了孩子对自主运动(de)控制,也限制了他们维持头部(de)躯干(de)抗重力姿势能力.这些孩子各方面(de)运动功能都受到了限制.即使使用了特殊(de)器械和辅助技术,也不能完全补偿他们在坐和站(de)功能上受到(de)限制.第五级(de)孩子完全不能独立活动,部分孩子通过使用进一步改造过(de)电动轮椅可能进行自主活动.I级和II级之间(de)区别:与I级(de)孩子比较,II级(de)孩子在自如完成以下动作(de)时候会受到限制:动作转换、户外和社区行走;在开始行走(de)时候需要使用辅助设备;活动(de)质量以及完成粗大运动技能(de)能力,如跑和跳等.II级和III级之间(de)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达到莫些运动功能(de)程度不同,III级(de)孩子需要辅助运动器械来行走,而且常常需要使用矫形器,而II级(de)孩子在4岁以后就不需要使用辅助运动器械了.III级和IV级之间(de)区别:即使允许他们广泛使用辅助技术,在坐位能力和活动能力方面还是存在着区别.III级(de)孩子可以独坐,能够在地上独立移动,并且可以使用辅助运动器械行走;而IV级(de)孩子虽然可以坐(通常需要支撑),但是独立活动能力是非常有限(de),他们更有可能被转运或者使用动力轮椅.IV级和V级之间(de)区别:第V级(de)孩子缺乏独立活动(de)能力,连最基本(de)抗重力姿势也不能控制.只有在孩子学会如何使用电动轮椅(de)情况下他们才能够进行自身(de)移动.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GMFCS E&R) for children and youth with cerebral palsy6-12岁组I级孩子能在家中、学校、户外和地区步行.可以在身体没有获得他人帮助(de)情况下,上下路边台阶,并且上下楼梯时不需要扶手.孩子具有跑跳能力,但是在速度、和平衡和协调性方面受到一定程度(de)限制.孩子能根据个人喜好及环境因素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I级孩子能在大多数环境中步行.当长距离步行时,或在不平坦地面、狭窄拥挤(de)场所、有斜坡(de)地方以及携带物体步行需要维持平衡时,孩子可能会感到困难.上下楼梯时,孩子需要借助扶手,若没有扶手,身体需要获得他人帮助.在户外和社区进行长距离移动时,孩子(de)身体需要获得他人帮助,需要使用手持或带轮(de)移动器材.最佳粗大运动技能时勉强拥有跑和跳(de)能力.由于孩子粗大运动技能受限,需要进行调整,使孩子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II级在大多数室内环境下,孩子需要使用手持移动器材步行.坐位时需要使用座位固定带稳定骨盆位置和保持平衡.当孩子进行坐位到站立位以及地面到站立位等体位转换时,需要通过他人或支撑面(de)帮助才能完成.长距离移动(de)孩子需要使用带轮子(de)移动器材.在他人看护或身体获得他人帮助情况下,孩子能上下带有扶手(de)楼梯.由于孩子步行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使用手动轮椅或电动移动器械,使孩子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V级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需要获得他人帮助或通过电动移动器材实现移动.需要使用改造过(de)座椅来控制躯干和骨盆,需要他人给予身体上(de)帮助孩子才能实现体位转换.在家中孩子(de)移动方式有:地面移动(采用翻身、腹爬或四点爬);或在身体获得他人帮助时能短距离步行;或使用电动器械移动.当孩子被放置在躯干支撑步行器时,可以在家中或学校内实现移动.在学校、户外或社区中,需要使用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或电动移动器械转运孩子.由于孩子移动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身体获得他人帮助、和(或)使用电动移动器械,使孩子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V级在所有情况下,豆需要使用手动轮椅来转运孩子.孩子只能有限地维持头部抗重力、保持躯干姿势及控制上下肢运动.需要使用辅助技术来改善孩子(de)头部位置、坐姿、站立、和(或)移动能力,但是辅助技术无法完成补偿受限(de)能力.体位转换时完全需要成人帮助.在家中,孩子能在地面短距离移动,或者需要成人抱着移动.通过使用座椅和控制系统被广泛改造(de)电动移动器械,孩子可能可以实现自身移动.由于孩子移动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身体获得他人帮助和使用电动移动器械,使孩子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12-18岁I级青少年能在家中、学校、户外和社区步行.可以在身体没有获得他人帮助(de)情况下,上下路边台阶,并且上下楼梯时不需要扶手.青少年具有跑跳能力,但是在速度、平衡和协调性方面受到一定程度(de)限制.青少年能根据个人喜好和环境因素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I级青少年能在大多数环境中步行.环境因素(例如:地面不平坦、斜坡、长距离、时间限制、气候以及同伴(de)接受度)和个人喜好会影响青少年对移动方式(de)选择.在学校和工作场所,需要使用手持移动器材确保安全.在户外和社区进行长距离移动时,需要使用带轮子(de)移动器材.在上下楼梯时,青少年需要借助扶手,若没有扶手,身体需要获得他人帮助.由于青少年粗大运动技能受限,需要进行调整,使青少年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II级青少年能使用手持移动器材完成移动.与其他级别相比,III级青少年移动方式由于受到身体能力、环境和个人因素(de)影响而表现出多样性.坐位时需要使用座位固定带稳定骨盆位置和保持平衡.当青少年进行坐位到站立位以及地面到站立位等体位转换时,需要通过他人或支撑面(de)帮助才能完成.在学校青少年能使用手动轮椅或电动移动器材.在户外和社区,需要使用轮椅或电动移动器材转运青少年.在他人看护或身体获得他人帮助情况下,青少年能上下带有扶手(de)楼梯.由于青少年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使用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移动器械,使青少年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IV级青少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使用带轮子(de)移动器材.需要改造过(de)座椅来控制躯干和骨盆.需要一到两个人给予身体上(de)帮助青少年才能实现体位转换.青少年能通过下肢支撑体重来帮助实现站立位状态下(de)位置转换.在室内,青少年在身体获得他人帮助时能短距离步行;能使用带轮子(de)移动器材,或被放置在躯干支撑步行器后实现移动.青少年有能力操作电动轮椅.没有电动轮椅时,需要使用手动轮椅转运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移动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身体获得他人帮助、和(或)使用电动移动器械,使青少年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 V级在所以情况下,都需要使用手动轮椅来转运青少年.青少年只能有限地维持头部抗重力、保持躯干姿势及控制上下肢运动.需要使用辅助技术来改善青少年头部位置、坐姿、和移动能力,但是辅助技术无法完全补偿受限能力.需要一到两个人给予身体上(de)帮助或使用器械起重机青少年才能实现体位转换.通过座椅和控制系统广泛改造和电动移动器械,青少年可能可以实现自身移动.由于青少年移动能力有限,需要进行调整,包括身体获得他人帮助和使用电动移动器械,使孩子能够参与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

粗大运动评定

粗大运动评定

粗大运动功能评估(GMFM-88)一、概述粗大运动功能评估(GMFM-88)是用于评价脑瘫患儿在康复治疗中粗大运动功能状态改变的一种极有价值的评价方法,它能较为敏感说明康复治疗的效果,适用于脑瘫儿童在康复治疗中的疗效的评价,解决了以往对脑瘫患儿疗效判断上的争议,在国内已广泛应用。

由Russell始创于1989年,经修正改良的GMFM量表由88项组成。

二、适应症脑性瘫痪。

三、禁忌症无。

四、测评工具垫子、适当高度凳子、体操棒、秒表、阶梯、组合套凳等。

五、评估内容详见表1- 12表1- 12 GMFM-88评估30分:动作还没有出现的迹象1分:动作开始出现(只完成整个动作的10%以下)2分:部分完成动作(可以完成整个动作的10%-90%)3分:整个动作可以全部完成七、计算方法原始分:五个能区的原始分。

各能区百分比:能区原始分与各自总分相除乘以100%,即能区百分比=能区原始得分/能区总分*100%总百分比:五个能区原始分与各自总分相除乘以100%之和,再除以5。

目标区分值:选定目标能区原始分与各自总分相除,乘以100%之和,再除以选定能区数。

八、注意事项及测评要求1、时间要求:完成一次评估时间30-40分钟,粗大运动分项目评估必须在康复处方后3天内完成,评估周期为3-6个月。

2、环境要求:舒适宽敞,适合评定。

3、测评过程:应逐项进行评估,测评时可给予适当的指导与尝试,减少被测试者情绪。

4、给分要求:熟练每项评分标准,按评分标准给分。

表1-14 湖南省儿童医院康复中心脑瘫粗大运动功能评估(GMFM-88)报告单姓名:性别:年龄:编号:评估项目原始得分百分比1 卧位与翻身(项目总分51分)()()2 坐位(项目总分60分)()()3 爬与跪(项目总分42分)()()4 站立(项目总分39分)()()5 行走、跑、跳(项目总分72分)()()总分()本结果只对本次检查负责,结果仅供医生参考。

测试者:测试日期年月日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MFCS)一、概述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GMFCS)是Palisano等于1997年在长期临床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脑瘫患儿运动功能随年龄变化的规律所设计的一套分级系统,能较为客观地反映脑瘫患儿粗大运动功能发育情况。

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

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

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
介绍
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是一种用于评估脑瘫患者粗大运动功能的常用工具。

该评定表共包含88个项目,旨在帮助医生和治疗师评估患者的运动能力和功能水平。

评定项目
以下是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中的一些评定项目:
1.坐姿平衡:患者能否保持平稳的坐姿。

2.独立行走:患者是否能够独立行走。

3.步态:患者行走时的步态是否正常。

4.远端手部功能:患者是否能够完成精细的手部动作。

5.上肢功能:患者是否能够进行自理活动,如穿衣、洗脸等。

使用方法
医生和治疗师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使用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进行评估。

评定过程中,根据患者是否能够完成
每个项目,选择相应的等级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帮助医生和治疗师了解患者的运动能力和功能水平,从而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和康复计划。

结论
脑瘫GMFCS粗大运动功能评定表(88项)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评估工具,适用于评估脑瘫患者的粗大运动功能。

通过使用该评定表,医生和治疗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运动能力和功能水平,为其提供合适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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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GMFCS)
介绍和使用说明:
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是以自发运动为依据,尤其注重于坐(躯干控制)和行走。

当我们定义五级分类系统时,主要标准就是各个等级之间运动功能的区分要具有临床意义。

各级运动功能水平之间的区别是根据以下3个方面来判断的:功能受到的限制;是否需要辅助技术,包括移动辅助器具(如助行器、拐杖和手杖)和轮椅等;活动质量降低程度。

Ⅰ级包括了神经运动损伤的孩子,他们的功能受限较脑瘫引起的典型功能受限要少,在传统意义上这些孩子会被诊断为“轻度脑功能障碍”或者“轻微脑瘫”。

Ⅰ级和Ⅱ级之间的区别不象其他级别间那么明显,尤其是对2岁以下的孩子。

焦点在于判断哪个级别能够最好地描述孩子目前的活动能力及其运动功能受到的限制。

重点要放在孩子在家里、学校及社区设施中的日常表现,因此重要的是对日常的表现(不是最好能力)进行分类,不包括对预后的判断。

必须要记住我们的目的是对孩子当前的粗大运动功能进行分级,而不是评判活动的质量或者进步的潜力。

对于5个级别的描述是概括性的,并不打算描述某个孩子所有方面的运动功能。

例如,一个偏瘫的孩子虽然不能够手膝爬行,但如果其他方面都符合级别Ⅰ的描述,就可以被归类到Ⅰ级。

这个量表是顺序量表,并不说明各个等级之间的差距是相同的,也不说明脑瘫患儿是平均分布在这5个等级中的。

我们还提供了区别每相邻两级之间的概括性说明,以帮助判断孩子目前的粗大运动功能最接近于哪个级别。

各个级别的标题都代表了6~12岁之间的孩子应该能达到的最高活动水平。

我们认识到对运动功能的分级是需要依据年龄的,尤其在婴儿期和患儿早期。

因此,在各个级别中都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分别进行了描述。

对每个年龄段功能水平及局限性的描述可以作为指南,但不够全面,不能作为标准。

小于2岁的孩子如果是早产,就要使用他们的纠正年龄进行判断。

我们努力使观察重点放在孩子的运动功能上而不是他们的局限上。

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某个孩子能够完成某个特定级别中的功能,他的粗大运动功能就应该归到这一级或者上一级中去。

相反,如果其完成某个特定级别中的功能,那么他的粗大运动功能就要被归到低一级中去。

GMFCSⅠ级—能够不受限制地行走;在完成更高级的运动技巧上受限
<2岁:可以坐位转换,还能坐在地板上用双手玩东西。

能用手和膝盖爬行,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

18个月~2岁的孩子可以不用任何辅助设施独立行走。

2~4岁:可以坐在地板上双手玩东西。

他们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下完成地板上坐位和站立位的姿势转换,把行走作为首选移动方式,并不需要任何助步器械的帮助。

4-6岁:可以在没有双手帮助的情况下坐上、离开或者坐在椅子上。

可以在没有任何物体支撑的情况下从地板上或者从椅子上站起来,可以在室内室外走动,还能爬楼梯,正在发展跑和跳的能力。

6-12岁: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地在室内和室外行走并且可以爬楼梯。

能表现出跑和跳等粗大运动能力,但是速度、平衡和协调能力都有所下降。

GMFCSⅡ级—能够不需要使用辅助器械行走;但是在室外和社区内的行走受限
<2岁:孩子可以坐在地板上但是需要用手支撑来维持身体的平衡,能贴着地面匍匐爬行或者用双手和膝盖爬行,有可能拉着物体站起来并且扶着家具走几步。

2~4岁:可以坐在地板上,但当双手拿物体的时候可能控制不了平衡,可以在没有大人帮助的情况下自如地坐位转换。

可以拉着物体站在稳定的地方。

可以用手和膝交替爬行,可以扶着家具慢慢移动,首选的移动方式是使用助步器行走。

4~6岁:可以在双手玩东西的时候在椅子上坐稳,可以从地板上或者椅子上站起来,但是经常需要一个稳定的平面供他们的双手拉着或者推着。

可以在室内没有任何助行器的帮助下行走,在室外的水平地面上也可以走上一小段距离,可以扶着扶手爬楼梯,但是不能跑和跳。

6~12岁:可以在室内和户外行走,能够抓着扶手爬楼梯,但是在不平的地面或者斜坡上行走就会受到限制,在人群中或者狭窄的地方行走也受到限制,最多能勉强达到跑和跳的水平。

GMFCSⅢ级—使用辅助移动器械行走;在室外和社区内的行走受限
<2岁:需要在下背部有支撑的情况下维持坐姿。

还能够翻身及用腹部贴着地面爬行。

2~4岁:可以用“W”状的姿势独自维持坐姿(坐在屈曲内旋的臀部和膝之间),并可能需要在大人帮助下维持其他坐姿。

腹爬或者手膝并用爬行是首选的自身移动的方式(但是常常不会双腿协调交替运动),能拉着物体爬起来站在稳定的地方并作短距离的移动,如果有助步器或者大人帮助掌握方向和转弯,可能可以在房间里短距离行走。

4~6岁:可以坐在一般的椅子上,但是需要骨盆或躯干部位的支撑才能解放双手,在坐上和离开椅子的时候需要一个稳定的平面供他们双手拉着或者推着。

他们能够在助行器的帮助下在水平地面上行走,在成人的帮助下可以上楼梯。

但当长距离旅行时或者在室外不平的地面无法独自行走。

6~12岁:可以使用助行器在室内和室外的水平地面上行走,可能可以扶着扶手爬楼梯,根据上肢功能的不同,在较长距离的旅行或者户外不平的地形上时,有的孩子可以自己推着轮椅走,有的则需要被运送。

GMFCSⅣ级—自身移动受限;孩子需要被转运或者在室外和社区内使用电动移动器械行走<2岁:可以控制头部,但坐在地板上的时候躯干需要支撑,可以从俯卧翻成仰卧,也可能从仰卧翻成俯卧。

2~4岁:能坐在椅子上,但需要依靠特制的椅子来控制躯干,从而解放双手。

可以在大人的帮助下或者在有稳定的平面供他们用手推或拉的时侯坐进椅子或离开椅子,顶多能在大人的监督下用助步器走一段很短的距离,但很难转身也很难在不平的平面上维持身体平衡。

在公众场所不能独自行走。

能在动力轮椅的帮助下自己活动。

4~6岁:可以坐在椅子上,但是需要特别的椅子来控制躯干平衡从而尽量地解放双手,坐上或者离开椅子的时候,必须有大人的帮助,或在双手拉着或推着一个稳定平面的情况下才能完成,顶多能够在助行器的帮助和成人的监视下走上一小段距离,但是很难转身,也很难在不平的地面上维持平衡,不能在公共场合自己行走,应用电动轮椅的话能可以自己活动。

6~12岁:可能继续维持在6岁以前获得的运动能力,也有的孩子在家、学校和公共场合可能更加依赖轮椅,使用电动轮椅就可以自己活动。

GMFCSⅤ级—即使在使用辅助技术的情况下,自身移动仍然严重受限
<2岁:生理上的损伤限制了其对自主运动的控制能力,在俯卧位和坐位时不能维持头部和躯干的抗重力姿势。

只能在大人的帮助下翻身。

2~4岁:生理上的损伤限制了其对随意运动的控制以及维持身体和头部抗重力姿势的能力,各方面的运动功能都受到限制,特殊器械和辅助技术并不能完全补偿其在坐和站能力上的功能限制,没有办法独立行动,需要转运。

部分孩子能使用进一步改造后的电动轮椅进行活动。

4~6岁:生理上的损伤限制了其对自主运动的控制,也限制了其维持头部和躯干抗重力姿势的能力,各方面的运动功能都受到了限制,即便使用了特殊器械和辅助技术,也不能完全补偿其在坐和站的功能上受到的限制,完全不能独立活动,部分孩子通过使用进一步改造过的电动轮椅可能进行自主活动。

6-12岁:生理上的损伤限制了其对自主运动的控制,也限制了其维持头部和躯干的抗重力姿势能力,各方面的运动功能都受到了限制,即使使用了特殊器械和辅助技术,也不能完全补偿其在坐和站的功能上受到的限制,完全不能独立活动,部分孩子通过使用进一步改造过的电动轮椅可能进行自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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