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作为基础行业,具有上下游产业链长、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如何缴纳增值税呢?下面我就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分不同情形阐述如下: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清包工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举例说明: A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承接B公司市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 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60÷(1+3%)×3%=60万元。
(二)甲供材建筑服务甲供材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例说明:A建筑公司承接B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采用甲供方式,工程结算价款为200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00-500)÷(1+3%)×3%=43.69万元。
值得注意的事项:1.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扣除的分包款需提供合法凭证,合法凭证是指:a、分包方开具的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b、分包方开具的2016年5月1日后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对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对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在建筑施工、装修、改造、维修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建筑物和设施工程。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金额和工期较大,对于建筑企业和个人来说,缴纳的增值税往往会占据较大的比例,因此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建筑企业和个人非常重要。
一、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增值税种类及税率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增值税主要包括:货物销售增值税、劳务报酬增值税、应税务代扣代缴税等。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6%;劳务报酬增值税的税率为6%,但税前扣除金额较多,因此实际税负要比货物销售增值税高。
应税务代扣代缴税由购买方代为缴纳,税率为3%或5%。
二、建筑工程项目涉税问题及对策1、货物销售增值税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销售包括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工具等。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税负:(1)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益方配置建筑物管、装修、建筑材料等行业中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很复杂,就算是首批合作企业,也可能出现抢购的情况。
因此,为了避免领票后发票作废,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进行发票受益人配置。
将专用发票发给受益企业,由其代扣代缴,既避免了因被动性增加侵害自身利益,又可避免对方恶意抢票的情况。
(2)抽样调查来规避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在进行货物采购时,应当查看货物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果遇到疑似虚开的发票,建议选择弃用。
对于大额、高风险、容易受到影响影响纳税行为的数据,建筑企业可以进行抽样调查,预防税务风险,并在必要时制定相应措施。
(3)提高应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率专用发票是企业开具、成交、申请进项税抵扣、缴纳出口退税等方面必须的财务凭证。
建筑企业在进行购买或出售等交易时,应始终坚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生产、销售和财务部门进行彻底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专用发票的索取率和利用率都得到了合理的使用,以降低公司投入增值税的成本。
2、劳务报酬增值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给配合完成建筑工程的非公司固定资产或临时工资的人员劳务费用。
工程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最新

工程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最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工程合同的增值税税率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近期,我国税法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最新的工程合同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老项目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3. 对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4. 对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5.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老项目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仅供参考,具体适用税率还需根据税法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税率为17%。
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特殊情况外,税率为6%。
总之,最新的工程合同增值税税率主要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和项目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根据税法政策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进行计税。
同时,纳税人还需关注税法的最新动态,以确保合规经营。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策略

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策略作者:刘忠智崔建如付雷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20年第04期摘要: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结合项目方案进行增值税计税方法相关测算和分析,是项目税务筹划的重要步骤。
本文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理清建筑工程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途径,分析两种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税负的临界比例,提供可供测算参考的表格和案例。
同时,探究计税方法选择过程中应关注的重要影响因素和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建筑业 ;增值税计税方法 ;策略一、研究目标及税收政策背景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差异,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产生不同的增值税影响。
如能结合项目特点,提前做好计税方法选择相关的税务统筹,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务负担。
随着增值税深化改革政策的实施,将对选择计税方法的分析测算产生新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應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涉及简易计税方法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072】营改增下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下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筹划思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筹划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臼则>的决定》修订)。
筹划实例甲建筑公司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2019年6月,为一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销售额约1000万元,预计能够取得进项税额约2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1+10%)×10%-20=70.91(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甲建筑公司独立核算该项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1+3%)×3%=29.13(元)。
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70.91-29.13=41.78(万元)。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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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
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
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
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
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
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
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
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
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
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放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