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校外教育机构系指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单位。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第二章设立与职能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纳入市、区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区县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动需由区县教委批准,向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执行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标准。
第六条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规模,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并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点确定人员编制,按公用经费标准核定预算,配置设施设备。
第三章教育活动第八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活动,是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心工作。
第九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健康、劳动技能等教育。
第十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群众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等。
第十一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原则有:公益性原则,素质教育原则,校内外相结合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应为开展教育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校外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教育活动。
第四章教职工第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京文旅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4〕20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受理表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意见书4.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承诺书5.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或方案内容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科技类培训的需求,北京市需要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师资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一、师资队伍要求1. 培训机构应雇佣具备科技类知识储备的专业师资,要求师资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学位。
2. 师资队伍应包括科技领域的专家、教授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他们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培训机构应为师资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提高教师的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教学设施要求1. 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科技类培训的教室和实验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空间和设备进行实践操作。
2.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科技设备和仪器,并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3. 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信息技术设施,以支持学生进行在线学习和实践。
三、教学质量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科技发展的动态变化。
2. 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进行科技项目的实践操作和研究探索。
3. 培训机构应设立科技类培训实习基地,提供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并与相关企业合作,搭建实习就业平台。
四、课程管理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课程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课程。
2.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跟踪和档案管理体系,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培训成果,为学生提供培训证书和报考相关资格认证提供支持。
3. 培训机构应定期举办科技类知识分享和交流活动,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以上是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一些建议标准。
通过明确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教学质量要求和课程管理要求,可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推动科技类教育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科技人才。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体美[2010]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体美[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校外教育工作的发展,规范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教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已经2010年7月8日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学标准。
第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甲方为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地址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先生/女士。
乙方为学生/家长,就接受教育培训事宜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教育培训内容1.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教育法规要求的教育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等。
2.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教育培训课程,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协商补课安排。
第三条学费与收费标准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教育培训费用,不得拖欠或变相拖欠。
2.甲方应提供明细的教育培训费用清单,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均应对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约支付教育培训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教育培训课程结束之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进行补充或修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附件列表1.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2.教育培训费用清单法律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教育事业的运行和发展。
•教育培训机构: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机构。
•学生/家长:指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教学失误、未按约定时间开设课程等,视为甲方违约。
2.若乙方未按约支付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支付、拖欠费用等,视为乙方违约。
北京市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题目:北京市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化,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在北京市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足和标准不统一,一些培训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师资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扰。
规范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二、现状分析1. 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乱象当前,北京市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师资和教学质量方面。
一些培训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聘请一些非专业人士作为教师,导致师资水平层次不齐;一些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学生,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自身的教学质量,严重误导消费者。
2. 学生和家长权益受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学生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不能获得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另家长们也很难通过市场信息辨别出优质的培训机构,容易陷入误区,无法正确选择适合的机构。
三、北京市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建议1. 建立师资准入标准对于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师资,应该建立明确的准入标准。
师资是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才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可以明确要求教师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通过专业认证后才能够从事相关教学工作。
2. 规范宣传行为对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宣传行为进行规范。
不得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自身的教学质量,需要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可信,让家长和学生能够通过宣传了解到真实的培训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3. 建立评估机制另外,可以建立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让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
四、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规范北京市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非常必要。
这能够有效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加便捷地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也能够提高培训机构的整体教学质量,提升行业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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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四)办公及生活设备(五)安全设施与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附则一、总则(一)为满足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提高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校外教育均衡发展,落实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贯彻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6〕21号)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规划、设置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依据。
《标准》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校外教育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活动场所可参照《标准》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专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规划和确定校外教育机构时,本着“满足功能,科学配置,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
新建机构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机构参照《标准》执行。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一)校外教育机构设置1.校外教育机构选址(1)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设计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合理规划布局。
(2)校外教育机构所使用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应依法保护。
处于山林、绿化带、保护地附近的校外教育机构应与自然环境协调。
(3)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处于或靠近本机构服务区域的中心地带,且交通便捷,方便中小学生就近参加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
(4)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及水坝泄洪区等危险地带。
(5)校外教育机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2.校外教育机构建设(1)校外教育机构规划与建设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法规及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时体现校外教育的建筑特点。
用地规划和建筑布局要符合其功能要求。
(2)总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建筑设计应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建筑设计标准化与多样化结合。
(4)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校外教育的特点确定。
(5)校外教育机构建筑一般不宜为高层建筑。
(二)校外教育机构的规模校外教育机构规划建设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中小学校规划,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在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的规模等级和服务范围。
校外教育机构根据其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校外教育机构用地规模校外教育机构用地要满足建筑及附属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方面的需要。
(表1)各级校外教育机构用地总面积(单位: ㎡)(表2)各级校外教育机构用地中室外综合用地面积(单位: ㎡)注:室外综合用地是指相应规模的学生室外活动、游戏娱乐、停车泊位等场地。
2.校外教育机构建筑规模校外教育机构建筑及附属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通讯、强(弱)电、燃气、卫生、安全保卫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的要求。
必须考虑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疏散需要,并应兼顾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做到无障碍。
校外教育机构建筑包括: 教育活动用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教育活动用房以满足教育活动需要为配置原则,包括: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游戏娱乐活动等用房及剧场、展览厅、天象厅、综合活动厅、图书馆(阅览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传达室、值班室、机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卫生间、仓库、配电室、车库(位)、自行车库(棚)、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
3.校外教育机构活动项目规模注:5种活动类型指: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游戏娱乐活动。
科技馆、美术馆等专门校外教育机构应达到同级综合校外教育机构兴趣小组活动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校外教育机构的设备配置应充分考虑校外教育的实践性和自主性等特点,促进校外教育活动中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满足教育活动的基本需求。
(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通用教育活动设备指学生通用及常规教育教学设备、教育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卫生及应急处理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活动的常规需要,并能为教师创新教育活动提供较好的条件支持。
包括课桌椅、讲台等一般性教育教学设备;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温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等教育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急救包、紫外线灯等卫生及应急处理设备。
(二)专用教育活动设备专用教育活动设备指满足科技、艺术、体育等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游戏娱乐等需要的特定设备、器材、用具等。
其配置要适应各类活动特点,符合科学、安全、优质、适用的原则,体现教育功能,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兴趣小组活动设备(1)科技类用于开展各种科技活动所需要的遥控、自控、分析、观测、实验等教学仪器;挂图、图片、影像资料等教学软件;各类模型及工具等设备。
(2)文艺类用于开展各种文艺活动所需的挂图、图片、影像资料等教学软件;乐器;表演服装;合唱台、谱架、把杆、落地镜、木质地板、衣柜、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等教学用具。
(3)体育类用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的专业器材及测量、计时、教学软件等辅助设备。
(4)其他类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专业器材及辅助设备。
2.群众活动设备用于开展群众活动所需要的设备,群众活动设备主要包括:通讯、音响、摄录、多媒体、计时、展示、药箱等。
3.游戏娱乐活动设备游戏娱乐活动设备能满足开展各类智力游戏、体力游戏及生活技能模拟等活动的需要。
(三)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剧场、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备应具有现代专业水准,满足开展相应活动的需要,且留有一定的功能扩展空间。
(四)办公及生活设备根据校外教育机构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设备。
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网络终端及现代化网络办公设备。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1.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通道疏散等需要。
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大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
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2.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包括治安、消防、交通、内保及防雷、防震、防风等防止自然灾害的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
要求设备先进、布局合理。
3.安全保障监控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监控设备。
要求设备先进、布控合理。
4.安全保障宣传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宣传设施设备。
以标识、警示、提示和专用宣传版、栏为主要形式。
5.校外教育机构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达到无障碍的标准。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1.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依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教职工编制。
2.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5%以上。
3.人员编制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配置。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1.教师执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符合中小学教师相关学历标准。
2.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学历要求和聘用要求;工作人员中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关专业资格。
3.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按市、区(县)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附则(一)本《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稿)》(1999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