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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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餐饮部门的燃气作业安全,保护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内进行的所有与燃气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液化气、管道燃气等燃气的供应、使用、维护等工作。

3. 所有从事燃气作业的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责任与管理1. 餐饮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燃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 餐饮部门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燃气作业的监管、调度和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3. 燃气安全管理岗位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餐饮部门应配备完善的燃气检测设备,定期对相关区域进行检测,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5. 餐饮部门应定期进行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检修、更换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每次进行燃气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设备完好,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相关记录表中。

2. 作业前,必须检查燃气设施、管道、阀门、接口等是否有泄漏情况,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不得强行进行作业。

3. 各相关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并按规定使用工具和器材。

四、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在燃气作业中,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非燃气作业无关的操作行为。

2. 在燃气设施和管道检修时,必须先关闭相应阀门,并确保周围人员安全撤离后方可进行操作。

3. 作业中发现燃气泄漏、火焰异常、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燃气安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员工和顾客安全撤离。

4. 作业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燃气设施和管道的运行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维修和处理工作。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饮部门燃气作业,是指餐饮部门内进行涉及燃气使用、安装、维修和检查等相关操作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内的燃气作业人员。

第四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作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本制度应与国家燃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餐饮部门职工应严格遵守。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餐饮部门负责人所有。

第二章燃气使用管理第七条餐饮部门应制定燃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包括燃气供应、使用、存储、燃气设备的规范操作以及应急措施等。

第八条餐饮部门燃气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备及管路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运行试验。

第九条餐饮部门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

第十条餐饮部门应设置燃气使用人员专用通道和通风设备,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和管道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二条燃气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维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餐饮部门应为燃气使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燃气设备的操作方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燃气安全防护第十四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泄漏检测和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十六条餐饮部门应设置合理的排风通风设施,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燃气供应,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条餐饮部门应制定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餐饮燃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燃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餐饮燃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单位内所有燃气作业,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拆除等。

三、职责1. 安全生产部负责燃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燃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执行燃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工作。

3. 食堂、厨房等部门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4. 员工需接受燃气作业安全培训,掌握燃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操作规程1. 燃气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2. 安装燃气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管道连接是否牢固,确保无泄漏。

3. 使用燃气设备时,应先开启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燃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使用。

调好风量(风门)便燃气完全燃烧。

4. 使用燃气设备时,严禁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

5. 燃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

6. 定期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烈、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 燃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

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燃气作业安全档案,记录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拆除等全过程。

2. 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定期对员工进行燃气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燃气泄漏时,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气源,开启门窗通风,严禁使用明火。

5. 发生燃气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燃气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餐饮部门应制定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条餐饮部门应加强燃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餐饮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燃气采购与储存第七条餐饮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燃气供应商,签订燃气供应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燃气。

第八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采购记录,记录采购的燃气品种、数量、规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燃气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储存安全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第十条燃气储存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餐饮部门应定期对储存的燃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燃气储存设施的完好性、安全距离、泄漏处理等。

第三章燃气运输与配送第十二条餐饮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燃气运输单位,签订燃气运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燃气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燃气运输安全规定,具备防泄漏、防火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燃气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在燃气运输车辆附近进行明火、焊接等作业。

第十五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配送记录,记录配送的燃气品种、数量、配送时间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使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三篇)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三篇)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餐饮业的燃气使用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二、燃气设施的选购与安装1. 餐饮业经营者应选择具有燃气安全合格认证的燃气设施,保证设施质量和安全性能。

2. 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确保安全可靠。

3. 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避免有害物质和水蒸气等接触。

三、燃气管道的使用和维护1. 燃气管道应采用新型及质量上乘的材料,确保管道的密封性和耐高压性。

2. 燃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规范,不得穿越易燃物品堆放区域、通风管道、水管道等,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3. 燃气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管道的畅通和安全性能。

四、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 燃气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员工进行,禁止无证或未培训人员操作燃气设备。

2. 燃气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禁止发生乱扔燃气罐、滥用明火等行为,确保操作安全。

3. 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等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五、应急措施和安全培训1. 餐饮业经营者应制定燃气泄漏的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应急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燃气泄漏事故。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燃气安全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六、责任与监督1. 餐饮业经营者是燃气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对燃气设施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操作的培训,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督。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对在燃气安全使用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以上为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确保餐饮业的燃气使用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规范燃气作业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的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使用。

第三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四条餐饮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的安装要求和规范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燃气设备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第七条燃气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设备的维护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八条餐饮部门应配备专职燃气使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燃气使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具备燃气使用管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餐饮部门应建立燃气使用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员工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餐饮部门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突发情况处理第十二条餐饮部门应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在发生燃气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

第十三条餐饮部门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餐饮部门应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餐饮部门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至到期失效。

第十七条餐饮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相关要求得以落实。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餐饮部门所有。

如有需要修改,应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中涉及燃气的管道维护、修理、检测等全过程。

第三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应遵循“科学规划、安全施工、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第五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责任主体为餐饮部门燃气作业负责人。

第六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燃气作业。

第八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对发现的燃气泄漏、异味、火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接受处理。

第九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负责人有权对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作业指令。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相应设备的完好性,并准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和器材。

第十二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防护装备,并佩戴相应的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十三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应熟悉使用相关工具和器材,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道的完好性,及时处理出现的故障和泄漏等问题。

第十六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负责人。

第十八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人员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报告上级负责人。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义务1. 餐饮部门负责人是燃气作业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

2. 燃气作业负责人是燃气作业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燃气作业方案,并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三、作业前准备1. 检查燃气设备和管道的完好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 检查燃气供应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状况,确保供气正常。

3. 给予从事燃气作业的员工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4. 准备必要的燃气检测设备和器具,确保作业现场的燃气浓度符合安全标准。

四、作业安全措施1.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燃气作业现场。

2.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防火、防爆衣物、手套等。

3. 严禁在燃气设备周围吸烟。

4.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清理作业区域的可燃物。

5.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燃气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变或停止燃气供应。

6.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作业方案。

五、应急措施1. 在燃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关闭燃气供应、通风排气等。

2. 在燃气泄漏引发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发生燃气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整改。

六、安全检查与监督1. 餐饮部门负责人对燃气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纠正,并进行整改。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餐饮部门负责人所有,并由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和监督。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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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
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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