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哈特与富勒之战

“哈特—富勒”论战的回顾与思考庄慧娴(班级:2013级法学研究生学号:20132203135)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
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
而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法律只不过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那部分道德,并且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们能达成道德共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
关键词:哈特富勒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犹如“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予以关注和讨论。
20世纪中叶,西方法学界发生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交战的双方分别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富勒”论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指哈特与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书面交锋。
即二人于1958年发表在该杂志第71卷第4期上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但在广义上,其时间跨度则长达10余年之久。
①这场论战的硝烟早已褪去,但两位法理学巨擘在西方法学界掀起的涟漪却久久不能平息。
它留给后人这样一个印象: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 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规则。
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②本文试图通过解析这场论战所包含的的实质内容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实践的意义。
一、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哈特在《实证主义及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以重述法学史上被他归入实证主义阵营的一系列法学家,特别是边沁与奥斯丁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的方式,进一步重申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 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
哈特法理学思想研究综述

30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2期总第835期No.2,2021Total of 8350引言赫伯特·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凭借其创新的理论立场和观点体系,在西方法理学乃至整个法理学理论学说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哲学界的论战是20世纪西方法哲学由萧条走向繁荣的直接原因,其中载入史册的三次论战都有哈特的功劳。
哈特将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哲学,为分析法学注入了新的生机,使得分析法学重新成为最有影响的法学流派之一,并带动了整个法哲学界的繁荣。
哈特通过对法律“强制力”观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强制力”观念在西方法理学领域长期占据的支柱性地位,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界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可,推动了当代西方法律概念基本理论模式的重构。
他关于法律规则的理论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及其将相关学科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入法理学等诸多贡献,都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1 哈特法理学思想的研究历史与现状哈特法理学思想之于整个法理学领域的重大影响激发了我国学术界对其理论思想的研究。
1961年哈特所著《法律的概念》[1]一书出版后,我国国际法学者周子亚通过翻译西方报刊对该书的法律评论,初次介绍了哈特的著作及其主要法学理论观点[2]。
该书也是其法理学思想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体现,是学术界开展哈特法理学思想研究的原始文献和共同起点。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学术界正式大规模引入哈特法理学思想,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直接翻译和总结理论体系。
该阶段我国学者开始着手翻译并出版哈特的法学著作,并在法理学尤其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专著中作专章探讨,以或分学者或分学派的著述方式,阐述哈特所代表的分析法学的发展历史和基本观点,以及哈特法理学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
其中包括沈宗灵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张文显的《当代西方法哲学》和《当代西方法学思潮》等专著。
1998年,沈宗灵先生对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再版中的附录进行研究,从哈特与德沃金两大法学家的论战出发,阐述了二人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丰富了哈特法理学思想的研究[3]。
法律的概念第七章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第七章读后感这几天我在读《法律的概念》,刚好读完第七章,想写一些我的看法……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的出版,这本书被视为新分析法学的标志,篇幅很小。
但是内容的细化从细节开始。
它理由充分,论证巧妙,可以说是当代罕见的法律学著作。
初读时很难理解作者的意思。
然后是一种朦胧感。
如果你仔细研究,仔细思考,你就会明白他的话的意思,并暗暗佩服作者的推理和论证能力。
哈特的论点很深刻。
通过其语言哲学,读者逐渐从法律秩序的世界进入到法律规则的世界。
才能真正领会哈特教授的思想。
我认为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
对法律的解读。
我把整本书通读了一遍,有些章节又读了好几遍。
我对书中的许多问题仍然充满疑虑。
我认为这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研究。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析实证主义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概念标志着一种新的分析法学的形成。
在这本短小精悍、富于思辨的小册子中,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论”,并分析了当代西方各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对法律的理解。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
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道德因素。
哈特说,法律的漏洞取决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的“公正”、“合理”和“利益”反映了法官的“司法品格”。
其次,坚持依法治国、伸张正义。
在这里,哈特持实证主义立场,认为正义是一种合法性。
当一个人的行为受到适用于正义的一般规则的限制时,最低正义必然会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自然法的“内在道德”,即富勒法的道德,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哈特认为正确的方法是采取广泛的法律观点,“一个法律概念将法律的无效与不道德区分开来,让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狭隘的否定恶规有效性的法律概念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
”哈特说:“我们期望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根据下面的大纲来识别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雷桂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依据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涵。
关键词哈特法律概念法学思想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3-02一、哈特其人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到1940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思考。
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
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
让我们再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摘要: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奥斯丁法律与道德恶法亦法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规则抑或原则郝伯特·莱昂内尔·哈特,英国法理学家,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更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其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因果联系》。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的,而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1】。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点:①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权性规则很难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不适用于命令每个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权者概念是不适当的。
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的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的错误就在他们把于奥斯丁的法律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
(2021年整理)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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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摘要:在批判奥斯丁的基础上,哈特使英美传统分析法学获得了新生。
伴随着大范围的学术争论,哈特强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后半期英美法理学界的发展,从而被公认为是刚刚过去的20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界最有影响的几个人物之一。
本文置哈特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多元流变的背景之下,对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律规则理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学说进行梳理,以期通过对哈特法律思想的解读,发掘其中有助于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因素。
关键词: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的规则理论20世纪50-60年代,西方法律理论界接续19世纪以来长期深层次的多元裂变,各种话语和叙事再次处于为新高度上的全面对垒而激烈的酝酿之中。
在哈特面前,古老的自然法学在经历萨维尼、边沁—奥斯丁等人多方夹击之下的百年消沉之后,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缓慢复苏,已然阵容齐整、有大面积反扑之势;迟来的社会法学虽不足百年光景,却是新说奇论迭出,锐气弥足;分析法学派自1861年奥斯丁出版《法理学的范围》,虽在英美正统百年,但今非昔比,亟待维新自强。
对于哈特而言,一方面,不论是自然法学对“内心道德”的追求,还是社会法学对“社会事实”的推崇,根本上都背离了法学研究真正的问题领域,最终导致对法律本身的取消;另方面,奥斯丁虽然正确指出了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有助于对法律在当代社会统治地位的捍卫,但由于奥斯丁对于法律及其内在制度结构的认识存在重大错误,完全停留在奥斯丁的状态,根本无力完成对当下理论挑战的有力回应。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摘要: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奥斯丁法律与道德恶法亦法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规则抑或原则郝伯特·莱昂内尔·哈特,英国法理学家,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更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其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因果联系》。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的,而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1】。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点:①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权性规则很难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不适用于命令每个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权者概念是不适当的。
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的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的错误就在他们把于奥斯丁的法律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
哈特的“规则”理论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哈特的“规则”理论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20070501摘要哈特的“规则”理论是西方法理学历史上一个重要理论。
本文前三章,通过分析哈特建构法理学的目的,重构了哈特著作的核心观点,以求集中展现哈特法理学中颇有特色的“规则”理论以及哈特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并对其中的一些核心要素如“内在观点”、“规则的内在方面”和“承认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力求通过分析其在整个“规则”理论以及其在整个实证主义法学传统脉络中的地位来展现其独特性,以求能够获得对这些核心要素语境的理解。
在第四章中,对于法理学历史上和当时时代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如何做出回应,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也是理解“规则”理论所不可或缺的。
在本文的第五章,我通过自己对哈特著作和学界先贤著作的阅读和体会,并将哈特“规则”理论放到西方法理学的流派论争中,对哈特“规则”理论做了简要评论。
内容包括对哈特所使用的方法和其“规则”理论两个核心要素的批评。
本文认为哈特的分析是很谨慎的,但在一些关键术语上却语焉不详,这也是任何一种理论创新固有的缺陷。
另外,本文对包括哈特在内的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律自主性主张持批判态度,认为其限制了法学家的视野,尤其在当代中国,持这种主张而做出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循环论证”,可能对法学理论进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其在根基上主张“事实和价值的分野”,并强调理性至上,这最终会导致虚无主义的盛行。
本文主张对当代中国的法律问题要多做类似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研究法律究竟是如何实践的;同时,由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多的是对西方式法治观念的吸收,因此本文主张对西方式的法律制度发生、运作的基础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批判。
而这就要求我们更多地吸取西方的社会科学知识以及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学传统,同时要保持清醒,对之进行足够的社会批判。
关键词:规则;法理学;诠释学AbstractH.L.A.Hart’s theory of ‘rules’ is an influential thought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jurisprudence. This thesis will analyze the aim which Hart’s theory intend to achieve in the second and third chapter. In those two chapters, I wanted to reconstruct the hard core of Hart’s work in order to exclusively present his distinctive theory of ‘rules’ and the approach of his work and theory. Besides this, this thesis analyzed detailedly the core elements such as ‘internal aspect of rules’, ‘internal point of view’ and ‘rules of recognition’. Those efforts can exhibit the special statues of the core elements mentioned above in the whole history of legal positivism tradition. This thesis endeavored to get a contextual understanding of those core elements from those efforts. In chapter four, this thesis analyzed how Hart’s theory answer the perpetual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istory and the puzzles Hart’s period put forward. The method and approach Hart’s theory answered it is indispensable to understand Hart’s theory of ‘rules’.In chapter five, this thesis criticized Hart’s theory of ‘rules’. The standard that I use come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my reading. This thesis put Hart’s theory of ‘rules’ to the western jurisprudence debate that will make the critique profoundly. This comment including the method that Hart had used . It also including the critique of the theory of ‘rules’. This thesis deem that Hart’s analysis is wary, but some key terms need to be reexamined, and this is a common fault of almost all creative theories. Besides this, this thesis criticized the proposition that law has autonomy. This proposition will restrict the lawyer’s perspective. For the lawyers living in modern China, holding this proposition will make their research full of superficial circle. Because of this, those research is likely insignificant. The fundamental idea of this proposition is the aim of value-free research. That idea will lead the human world to the prevalence of nihilism. This thesis affirm that we must do more legal and sociological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a’s enterprise of rule of law and examine the reality of how Chinese courts function. Besides this, we must analyze and criticize the basis of western style of legal system due to the modern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is primarily studying and simulating the western legal system. Therefore we must criticize the knowledge of modern western social science and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as well as study it.Key Words: rule; jurisprudence; hermeneutics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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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哈特,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他出生于伦敦的一个犹太家庭,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典语言、历史、哲学和法律。
1948年,他开始执教于牛津大学,并于1952年接替前任教授A·L·古德哈特(1891—1978)成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至1968年辞职。
其后,他先后担任了牛津大学学院常任研究员、布雷史诺斯学院院长职务,直至1978年退休。
哈特一生著述颇丰,除代表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外,还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法律中的因果论》(1959年,与A·M·奥诺雷合著)、《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为20世纪的法哲学作出了边沁为18世纪的法理学所做的贡献”。
1977年英美著名法理学教授为祝贺哈特70寿辰而编辑出版的《法、道德和社会》一书的前言也写道:50年代时,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理学似乎也要消亡。
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空前繁荣。
这一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的工作。
哈特著名的“法律的规则说”即法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相结合的体系。
初级规则科以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级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其中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分别用来弥补初级规则体系中的不确定性、静止性和无效性的缺陷。
这一理论的提出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促进了西方法学的发展,把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理学引领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哈特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下,敢于突破惯常思维模式,富有独创性地将语言哲学融入法学,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把当代语言哲学的方法用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他大胆地反对下定义的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富有见地的新范式,这些创新在当时社会恐怕是石破天惊的举动。
也正因为如此,“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
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
在哈特之后,许多学者都是站在其研究范式基础上进行法理学思考。
哈特的弟子拉兹和麦考密克则直接继承了哈特的法理学的主要思想,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经久不衰。
此后的后现代法学也深受哈特的启发,“法
学领域中合理世界的模式的决定性动摇是由 H.L.A.哈特造成的。
哈特通过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使法理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成为了有着哲学依托的“科学”,从而让我们在认识到法律本身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和社会现象的局限性的同时,也理解了法律世界本身的独立性和意义所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学理论中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谜团用语言分析的方法进行了厘清和重构,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语境和语脉,来确认、选择或给定词语、概念的意义,而不是抽象地、武断地直接给词语、概念下定义。
哈特运用这种日常语言分析来解决法学基本问题,把法学研究带回到了具体生活中。
在此基础上,哈特仔细考察并重新确立了权利、义务、法人、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语词,从而再次明确了法理学的研究范畴。
由此,他创造性地提出语言的“开放结构”、“意思中心”及“灰色地带”等内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言的意义已不再是先定的,而是在使用的行为之网中才得以显现。
语言也从以前的意义载体转变为一种言语行为。
哈特另一个巨大的贡献是运用法哲学的解释学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内在观点”,在规则理论中引入观察者视角。
采取内在观点新视角,开创了法理学的新纪元。
自哈特以降,众多学者也都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的。
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大都受到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过分追求客观化、科学化。
这里的“科学”常常是从狭义上说的,特指自然科学。
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律科学领域,一些法学研究者像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家那样,严格区分观察者与被观察者。
他们要求观察者只能站在法律之外观看,不能对观察事实作出非认知性评价。
比如以奥斯丁、凯尔森为代表的早期法律实证主义因为一味追求客观性、科学性而遭到了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派等法学流派的攻击,一度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哈特借助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和奥斯丁的“日常语言分析理论”的力量提出了“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区分,成功地解决了奥斯丁法理学的理论困境。
哈特通过“内在观点”的视角严格区分了“被强迫”和“有义务”之间的差别,使他的规则理论更加具有说服力。
哈特采取“内在观点”是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为我们的研究开启了法学的诠释学研究之门,后世绝大部分学者是沿着哈特这一视角来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
“法律规则说”在提出、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激发了不同哲学背景的法律理论之间的论战与回应,也正是这些理论之间的反复争鸣促成了当代西方法理学的繁荣景象。
哈特与富勒、德沃金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论战,通过论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得以更加明晰。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实证主义者一贯坚持“分离命题”,直面承认规则的缺陷,在其内部细化为包容性和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一次次的论战与回应,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都得到了完善和补充,而哈特的理论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两个学派相互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哈特作为新实证主义的法学代表,立足于英国的司法现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说”。
该学说得以提出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并运用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而形成的。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不仅仅对西方法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为我们构造了一个逻辑严密又博大精深的规则体系,我们在研究、引介规则理论之后,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吸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