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创新创业,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做好与孵化器内企业的合作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孵化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确保孵化器内企业的良好发展。
第七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孵化器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企业入驻和退出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孵化器,获得孵化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入驻孵化器应当符合孵化器的入驻条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孵化器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评估,择机对其进行投资或退出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在孵化器内应当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企业如果违反孵化器的规章制度,孵化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出孵化器,孵化器应当尽快安排其退出。
第十七条企业退出孵化器应当按照孵化器的相关规定,缴清所有费用,清理好办公场所。
第四章孵化器的服务内容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导师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机会,帮助其拓展市场。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当协助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
孵化器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关联单位。
第三条公司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司各项工作。
第三章入孵企业选拔与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优势,制定入孵企业选拔标准。
第十条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可持续性。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3)具备良好的团队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选拔程序:(1)提交入孵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发展规划等。
(2)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
(3)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4)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管理:(1)提供办公场所、设施、网络等基础服务。
(2)提供创业辅导、市场推广、融资对接等服务。
(3)组织各类培训、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团队素质。
(4)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淘汰。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财务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九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1、管理组织架构孵化器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器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顾问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决策。
2、管理人员职责(1)孵化器负责人:全面负责孵化器的运营工作,包括制定孵化器发展战略、管理运营人员、协调合作伙伴等。
(2)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团队入驻管理、活动组织等。
3、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入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孵化服务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
三、孵化服务1、项目申报审核孵化器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申报审核制度,保证入驻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性。
2、团队入驻管理孵化器应对入驻团队进行细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提供办公场地、提供基础设施、提供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等。
3、项目孵化服务孵化器应为孵化项目提供全面的孵化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四、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赞助、孵化服务收入等。
2、资金运营孵化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风险控制、财务报告等。
3、资金使用孵化器应将资金用于项目孵化、服务提升、活动举办等方面,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安全管理1、场地安全孵化器应加强场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入驻团队和员工的安全。
2、网络安全孵化器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3、知识产权保护孵化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权益。
六、活动管理1、活动策划孵化器应根据入驻团队的需求和孵化服务的目标,制定多样化的活动方案。
2、活动执行孵化器应精心组织和执行各项活动,包括创业讲座、企业分享会、交流洽谈会等。
3、活动效果评估孵化器应对各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活动策划和执行。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确保孵化企业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创新和发展。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孵化基地入驻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所有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入驻条件2.1. 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并提供相关注册证明文件。
2.2.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孵化基地要求的创新项目或产品。
2.3.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4.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提交入驻申请表格,并经过孵化基地的评审并获得通过。
2.5. 孵化基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和筛选。
3. 入驻管理3.1. 孵化基地将提供入驻企业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办公场所,包括办公桌椅、电脑、会议室等。
入驻企业需妥善使用和维护这些设施。
3.2. 入驻企业应按时缴纳入驻费用和相关费用,并按照孵化基地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3.3. 孵化基地保留对入驻企业的巡查和检查的权力,以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
3.4. 入驻企业在孵化基地中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5. 入驻企业在孵化基地举办活动或会议时,需提前向孵化基地进行申请,并遵守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
4. 安全管理4.1.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安全规定,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4.2. 入驻企业应确保办公区域的防火安全,不得擅自更改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
4.3.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利用孵化基地的网络资源从事非法活动。
4.4. 孵化基地建议入驻企业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利益。
5. 秩序管理5.1. 入驻企业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5.2. 入驻企业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保持整洁,并妥善处理垃圾。
5.3.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5.4. 喧哗、打闹、大声交谈等干扰他人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6. 入驻期限6.1. 孵化基地对于入驻企业的入驻期限一般为1年,入驻期限满后,申请续租需符合孵化基地的评估标准。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服务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是指孵化器方案、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等综合性规定,是对孵化器运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第二章孵化器方案第三条孵化器方案是指孵化器的主要经营内容、运营模式、发展目标等综合性规划和安排。
第四条孵化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孵化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等;2. 孵化器的经营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3. 孵化器的规模和布局;4. 孵化器的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5. 孵化器的投资与运营计划;6. 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孵化器的人员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六条孵化器的人员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招聘和培训;2. 人员考核和激励;3. 人员福利和待遇;4. 人员合同和离职管理;5. 人员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的设施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提供适应的办公空间、设备设施和支持服务。
第八条孵化器的设施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办公空间的规划和布局;2. 办公设备和信息技术支持;3. 办公环境和安全管理;4. 公共设施和共享资源管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孵化器的项目管理应根据孵化器方案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孵化器的项目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申报和评审;2. 项目导入和孵化;3. 项目执行和跟踪;4. 项目退出和评估。
第六章资源整合第十一条孵化器的资源整合应通过积极与外部合作伙伴和相关机构合作,为孵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器的资源整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现有资源的整合和利用;2. 外部资源的筹措和利用;3. 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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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含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八条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顺德区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相关管理和运营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九条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资料,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实际注册运营时间1年以上,并已在区科技局登记备案;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由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专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 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孵化场地属于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者文件证明,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
5.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及其使用案例的证明材料;
6. 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服务案例的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 在孵企业名单及法人资格证明;
2. 入孵协议;
3. 知识产权证明或获得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证明。
第十二条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
专家评审、公示、发文认定等。
具体申报及评审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另行制定。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运营绩效资助。
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每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多可享受3年的绩效评价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
(一)支持港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鼓励区级孵化器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积极引进港澳的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集聚孵化,打造港澳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平台。
对认定为省级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产业化项目合作。
对认定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对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跟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连续36个月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一)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到12个月为70%,第13到24个月为50%,第25到36个月为30%。
(二)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到12个月为40%,第13到24个月为30%,第25到36个月为20%。
(三)已获得区财政相同类型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立的未验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设立的区级孵化器不再重复享受本章扶持政策。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跟踪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孵化器专项资金、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经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孵化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科技局提交上
年度运营总结报告,积极配合上级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的绩效自评、审计、数据填报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上年度的运营绩效等开展评价工作:
(一)对区级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资助。
(三)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评的单位,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顺德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5]27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