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合集下载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3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1.双方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1.5 犹豫期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豁免保险费申请3.2 宣告死亡处理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终止5.1 合同终止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错误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 周岁7.2 有效身份证件7.3 全残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有效行驶证7.8 机动车7.9 现金价值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少儿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JHS条款3·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JHS条款3·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友邦[2009]第 0149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 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第三条保险责任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 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以及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二者所附 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 同的被保险人身故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以及保险 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二者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 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止,若此后曾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 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退还退费金额.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43-0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 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第六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六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 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以下日期中之较早者:被保险人年满十六岁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十六岁生日),及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 人年满五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 满五十九岁生日).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 (4)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 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同一日期); (6)主合同被保险人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十七岁生日(若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 年日同一日期);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8)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第(4),(5),(6)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 期日自动终止.第八条索赔申请一,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 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 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 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43-02第九条豁免保险费的履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 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应当赔偿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予以豁免 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诉讼时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释义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 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 况,不在此限. (此页内容结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43-02。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是比较复杂的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是比较复杂的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是比较复杂的,每一会计年度末,首先由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根据公司当年度资金运用收益、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计算出年度盈余,然后提出红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并在分红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每一个特定的保单持有人分配到的红利与其资金贡献、风险保额、保单年度等许多因素相关。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自3个方面,分别是费差益、死差益(或赔付率差益)和利差益。

费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产生的盈余,死差益(或赔付率差益)指实际死亡率(或实际赔付率)小于预定死亡率(或预定赔付率)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指实际投资回报率大于预定利率产生的盈余。

3种差益中,死差、费差的占比非常小,对于一个精算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很少会在产品定价、费用预算方面产生较大的误差。

一般分红保险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利差益,而利差益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强弱,分红因此有为零的可能。

分配方式:目前中宏分红产品采取的是“现金红利”分配方式运作方式:现金给付/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公司享有累计生息红利的给付日期:每个保单周年日✓条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付下一个保单年度之应缴分期保费中宏产品总介导向:客户需求理念:以客为尊中宏保险产品(计划、权益)概览保障类产品:轻松保、附加惠选、附加成人豁免、附加儿童豁免、附加安心失能补偿计划、无忧意外伤害、安行意外伤害、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意外门急诊、附加意外住院、安行无忧综合意外保险计划健康类产品:长保无忧-黄金套餐、安享无忧、附加康健额外重疾、附加安康重疾住院、附加康宝综合住院、附加康宝全家保综合住院、附加康宝住院赔偿、女性产品:多姿计划、多姿人生计划、多彩计划、多彩人生计划儿童产品:聪明宝宝、财富宝宝、附加初中教育金、附加高中教育金、附加大学教育金理财类产品:丰裕年年、养老福星、万事通、金喜连连、锦绣人生、金福连连、附加鸿运人生投连特别权益:IPO:自动增额权益万能以前有,已经停售。

ITC0708-21-产品介绍

ITC0708-21-产品介绍

22
中宏“金喜连连” 终身寿险(分红
型) 一. 例题分析 被保险人30周岁男性,缴费期 2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保费5176元。 则其利益如下:
保险利益
保额 (元)
4.红利
按公司盈利状况分配
3.期满利益
2.现金利益 1.身故利益 0.年缴保费
三. 产品话术
23
每三年返还3000元: 直到100岁
2. 缴费期满日前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3. 降低保额
4. 总保额达到投保时的300%或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高值
保险期限 5. 投保人连续两年放弃本权益
6. 投保人索取豁免利益
7. 投保人索取重大疾病利益
8.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
9.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主险的最高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0天-59周岁
30
中宏自动增额权益(IPO)
至100周岁 每3年至100岁 至100周岁 7天-59周岁
红利
1.合同有效 2.缴纳所有到期保费
按盈利分配
投保次年-100周岁
说明:三者取大值:1.保额;2.保证现金价值;3.已缴保费,利息及红利,但扣除已领现金
费率(每千元保额,30岁男性的保费为例,单位:元 )
缴费期
年龄
趸缴
至45岁
5年
(周岁)
费率(每千元保额,30岁男性的保费为例,单位:元 )
缴费期
年龄
5-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30
1.21 1.35 1.50 1.65 1.81 1.97 2.14 2.32 2.50 2.70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上线)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上线)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宏长保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宏长保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宏长保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211)目 录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犹豫期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第三条 保险金额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 保险期间第三部分 红利第八条 红利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费第十条 宽限期第五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第十一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贷款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第二十条 年龄性别错误第二十一条 地址变更第二十二条 未还款项第二十三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释义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条款;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释义一】将退还已收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基本保额)的110%,但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基本保额的10%,同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释义二】也相应地降低。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3.儿童康乐保险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5.平安福寿保险(新)6.金婚保险(新)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8.平安福寿保险(9712)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10.平安长寿保险(新)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12.平安永乐保险(新)13.平安长寿保险(9712)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15.平安永乐保险(9712)16.平安幸福保险(9712)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18.平安长乐保险(9712)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20.子女教育保险(1999)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23.平安育英才保险(二)养老年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3.养老金保险(甲)4.养老金保险(乙)5.养老金保险(新)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7.养老金保险(甲)(新)8.养老金保险(乙)(新)9.养老金保险(新)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12.养老金保险(9712)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金保险(a)(9906)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金保险(b)(9906)(三)健康保险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14.手术医疗保险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16.重大疾病保险(9712)17.平安康乐保险(9712)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19.重大疾病保险(新)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长寿幸福卡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二)养老年金保险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学平综合险2.麻醉安全保险3.患者安心保险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二)养老年金保险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3.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14.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15.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16.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17.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1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19.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20.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21.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22.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23.附加补偿金保险24.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25.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26.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7.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28.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9.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30.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1.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2.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33.国寿视力康复保险34.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5.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二)养老年金保险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三)健康保险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定期人寿保险(96型)2.美满人生保险3.全家福联合寿险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6.红状元定期寿险(二)健康保险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二)养老年金保险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三)健康保险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9.中宏附加妊娠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2.888还本两全保险3.999还本两全保险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信诚终身寿险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3.信诚两全保险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介绍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样本)
第一条 释义
一、本公司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三、保险合同周年日 :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
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残废,从而持续一百
八十天或以上不能参与或继续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
酬。

五、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六、疾病 :是指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
准)起三十天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症状。

但不包括本
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采取诊疗措施的
任何疾病或症状。

七、医生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
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八、潜水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
的水下运动。

九、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十、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二、特技表演 :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十三、航空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
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
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

十四、医院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
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
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
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
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将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之日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四、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以及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孕、不育或绝育;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六、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一年。

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应由被保险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豁免保险费申请文件:
一、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二、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三、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