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利润应百分之百上交
樊纲:国企应加快上交垄断收益

了 中国企业 的成长和 实 力。但是 ,如 果 没有对 时势 事态的准确把 握 而
就会出现一个叫做所谓集合悖论的问题 。集合悖论指的是对于
每 个 微 观 的个 体 好 的 和 最 优 的 决定 ,你 把 它 加 在 一块 儿 ,它 很 可 能 是 一 个 最 坏 的决 定 。 我们 现 在 正 面 临这 种悖 论 的情 况 。每 个 企 业 甚 至每 个 家庭 ,大 家都 现 金 为 王 ,那 么总 体 的需 求就 会 急剧 地 减 少。所 以 ,现 在 如 何 用每 年 2万亿 的 国 家 的 投 资来 拉 动 出每 年 1 万 到 1 万 亿 的 民间的 投 资 , 问题 的关 键 所在 。( 2 4 是 摘 自 : 浪财 经 2 0 新 0 9年 1 1 1 月 5E)
宏 观 管 理 者 对 宏 观 经济 的 干 预 决 心 和 技 术 远远 高于 2 0世 纪 3 0年 代 ; 三 , 与 12 的管 理 金块 本 位 制 度不 同,现 在 信 用货 币制 第 9 9年 度 下,货 币 的 发 行 相 对 自由。 相 信 美 国走 出这 轮 危 机 的速 度 会快 干 12 年 ,但 是 ,花 费 35 时 间还 是 必 需 的。其 问, 美 国经 济 99  ̄年 的反 反 复 复 ,也 是 必然 的 。 因此 , 不 要 轻言 到 美 国 抄 底 。 巴 菲特 在 20 年 9 08 月用 5 亿 美元 以 15 元 的价 格 购 买 了高 盛的 优 先 股 , 0 2美 1 月末 该股 已经 跌 到 1 元 。美 国金 融 体 系崩溃 的后 续效 应 还 未 2 6美 显现 至 少,信用 卡 危 机 还 没有 出现 ,但 是有 可 能 出现 ,优 质 客户
红利政策、代理问题和国有企业税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红利政策、代理问题和国有企业税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题记】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类似,管理层和股东之间也存在利益分歧,本文认为税收正构成了利润强迫分配机制,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治理的不足;但同时,通过所得税强迫国企分配利润对国企经济行为亦有影响;对税收敏感的国企管理者会进行游说,以期得到税收优惠,该等行为会扭曲整个税制。
本文选自崔威老师刊载于《经济法研究》第12卷(2013年)的文章《国有企业税收政策:理论及中国实证》,经崔威老师授权,于此摘存。
考虑国企如何分配留存利润,可能会对国企征税问题带来启发。
理论上讲,利润至上的国企的派息政策应该与私企类似:两者最终都取决于投资政策。
对私企来说,如果企业投资利润低于市场回报率,那么留存利润就应分配给股东(市场回报率也是企业增发新股的成本)。
换言之,当股东比企业有更好的资金用途时,就应当分配留存利润。
[25]对国企的股东(即政府)来说,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公共贴现率,这一比率的范围大致能够确定。
如果国企的边际投资机会回报率低于政府要求的比率,则应对留存利润进行分配,而不再进行投资。
在某些方面,国企确定派息政策要比私企容易。
原因之一是没有在股东层面征税。
传统企业所得税中对个人股东征收的股息税会对企业的派息政策造成重大影响,[26]然而政府得到的红利不用纳税。
同样,国企也无需考虑将股份回购作为另一种分红方式:至少对国有独资企业来说,股份回购毫无意义。
然而,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国企面临着和私企一样的公司治理问题。
[27]在两种企业中,企业管理者和股东在包括派息政策等问题上都有不同的偏好。
管理者可能倾向于低回报的投资,因为这样可以扩大他们的权限,以建立管理者自己的帝国。
低回报投资可能表现为宠物项目(pet project)等形式。
所有这些都使管理者能获得超出股东决定给予的报酬之外的利益。
尽管管理者在投资回报率上比股东有更多的信息,但他们却是往往是被其他的目标所驱动,而不是保证投资回报率至少达到股东的机会成本。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国发[1978]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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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8年11月25日国发(1978)246号)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
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
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
国企利润应如何分配

国企利润应如何分配作者:盛洪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09年第22期鉴于国有产权行使的困难与效率低下,从国企中退出不失为好的抉择。
去年年末,财政部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第一类是10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这一办法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明确和强化国有产权制度的宪政原则要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说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要有现代的产权制度,还要维护和执行合同秩序。
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其含义是说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是一种特定的产权制度。
国有产权也要遵循企业、公司和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包括产权收益归产权所有者所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一种绝对义务。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应为获取利润和提供就业的目的而设立,而应该为公共目的设立,加入国有企业就是为提供利润和就业。
这个目的完全可以由民营企业来替代。
首先,要严格区分租、税、利。
在国有企业利润中包括了自然环境的租,如地租和矿产资源的租。
同时利税不分的问题也一直存在,应该严格区分。
租是要素的报酬,尤其是自然资源要素的报酬,税是公共物品对应的费用,利是产权的利益。
明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修法,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部分,明确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
关键要避免相关部门的失职和企业管理层的操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该有一种必究的法律程序。
现在《公司法》规定我们的代理人是国资委,却没有规定如果它出了问题该怎么办。
第二个方案是释法。
由最高法院对《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进行解释。
对国资委代表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人,还是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代表,作出明确的解释。
其次,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未达到分配比例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上报市国资委。
4.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
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截留国有股东应享有的收益权。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利润上缴办法的临时规定-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利润上缴办法的临时规定正文:----------------------------------------------------------------------------------------------------------------------------------------------------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利润上缴办法的临时规定(1957年4月25日发布)自1956年初资本主义工商业圣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为了照顾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在合营初期的资金困难,曾规定1956年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不上缴国库,留存商业厅、局做为拨付基建投资、增拨合营企业流动资金、支付合营企业干部训练经费等开支。
这笔资金对解决公私合营商业企业的资金困难是起了作用的。
1957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决定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以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商业厅、局按规定支配。
兹将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利润上缴国库的比例,缴库时间,缴库单位及有关财政监督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利润上缴比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将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定股定息户)的净利润的50-70%上缴中央金库,以30-50%留存商业厅、局。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利润上缴和留存的比例如附表。
(所谓净利润,是指实现的利润总额,再扣除所得税、私股定息、合营企业干部训练班经费、企业奖励基金,弥补亏损单位的亏损,弥补国营企业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贩担保借款所发生的损失及公私合营上级管理机构的经费后的利润净额而言。
)留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的利润必须本着节约精神、按照有关批准程序可用于下列用途:1.增拨所属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
2.拨付修建营业场所、仓库、猪圈、菜窖、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款项及零星购置款项。
3.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其它必要的开支。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

DUFE财务管理研究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学号:220100781专业:会计姓名:李恩亮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摘要2010年财政部颁布关于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和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决定,引起人们对国企红利若干问题的思考。
本文主要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标准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方向予以探讨。
关键词:国企红利上缴支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浅析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与分配提上日程。
2010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通知,由此一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近年来,央企经过所有制改革与重组,已经基本摆脱了资不抵债,连年亏损的窘况,以中石油、中移动为代表的大型央企俨然已经把钱赚的盆满钵满,利润指标也已全面飘红。
理所当然,其连年增长的红利如何上缴,又如何分配的问题将会再一次聚焦在镁光灯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家对央企这位共和国长子可谓是关爱有加。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开始对企业放权让利。
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突破,国企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社会负担大为减轻。
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要求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逐浪高涨。
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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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润应百分之百上交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依宪治国凤凰财经:天则所在两会期间发布了一个综合各个方面的转型建言,您能不能从总体上先介绍一下这个报告的指导思想,试图从哪几个角度推动转型问题的解决?盛洪:总体是这样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应该是很赞成的,一个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讲的“依宪治国”,它的基础就是落实现有的宪法,这是它的底线要求。
国有企业是一个很矛盾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它是企业,而企业是追逐利润的,一方面国有,国家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是不能追逐利润的。
国有企业就是个矛盾体。
其实反过来来讲,因为追求利润,把这个“国”就变得扭曲了,是因为这个国因为有了企业,它就不能够公正了,就不能提供公平正义了,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所以它实际上破坏市场。
因为在市场中,有国有企业还有民营企业,一旦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政府站在哪一边就是一个问题。
很明显,它就不能履行它的政府的职责,实际上是在破坏市场。
比如说行政性垄断,显然垄断本身这个概念就是反竞争的,而竞争是市场的基本原则之一。
你要说市场机制,一定是有竞争的,垄断是反竞争的。
还有像土地问题,实际上土地是一种基本的要素。
土地问题最重要的方面是,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公正和有效的。
所以首先是一个界定和保护土地的产权问题,而这个问题解决了,才真正能有土地的市场,那么市场才能在配置土地资源时起决定作用。
假如我们基本的土地的产权制度都没有建立和得到有效保护,就谈不上市场。
当然还有像教育问题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在划清边界。
在教育领域中的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在哪。
因为教育不简单是一个公共物品,很大程度它是私人物品。
我要花钱获得教育,会从教育中得到好处;如果我不交学费,可能就被拒绝入学。
所以教育是私人物品。
这个要划清界线,不是所有的教育都是要政府提供。
我们要进行教育改革,就是要减少政府的介入。
还有像小城镇问题。
我们看到了现在的城镇化过程,实际上是市场机理在起作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
但另一方面又和我们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冲突。
在行政管理体制里,市这个概念是个行政层级,但实际上城市不是行政层级的概念,它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可能有些地方,它本来原来就是一个镇,乡镇,可能发展成一个很大的城市,那么这个城市和它上边的那层级,县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提出县管市,原来是市管县。
目的是打破现有的行政层级,让市场能够在城市化过程中起作用。
总而言之,我们的这些建议,都是在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提供具体方案。
国有企业利润要百分之百上交凤凰财经:我们先从国有企业改革来谈。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一直相对比较清晰的,是一个市场化可竞争的方向,但实际上谈了这么多年,改革迟迟不能推进,您觉得这个原因有哪些?报告当中,提出了哪些可操作性的方案呢?能促使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盛洪:首先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
所谓政治经济学,就是说国有企业背后有它的利益结构。
改革就是要改变这个利益结构,有的利益集团就会反对改革,因为改革可能会触犯了他的利益,我这里说的就是国企管理层利益集团。
现在国企有两个非常关键的制度要点。
一个叫作“利润不上交”。
这是1993年分税制改革,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这样一个条款,当然是过渡性条款,但是过渡性条款会被他们长期化。
一直到2007年,因为改革呼声太大,压力太大,所以做了一个姿态,利润上交一部分,但是最多上交10%,最少是零。
第二条,“工资奖金不封顶”。
这是2001年当时的经贸委牵头搞的行政文件规定的。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现在所有的利润,都有可能被管理层及员工作为工资奖金。
还有,就是垄断权的问题,尤其很多央企是有垄断权的,像中石油、中石化。
我们的改革是要取消垄断权,对他们来讲也是不利的。
所以利润不上交,这个工资奖金不封顶,再加上有垄断权,这个国企基本上就是他们自己的了。
为什么动作很慢呢?为什么国企有那么大力量?是因为国企的高管和行政部门的官员是一个群体,我们说他们经常会身份互换。
所以这群在行政部门的人,包括好像貌似在管理、监督国有企业的人,其实他们就是一伙,所以他们不可能做出要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
而我们中国又有一个特点,就是行政部门独大的政治结构,没有别人再去约束他们,所以现在为止,肯定改革呼声很大,但是改革动作非常小,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革,就是这个原因。
凤凰财经:那要想打破这一块儿,需要我们在制度建构上做哪些事情?比如推进国有企业和这种政府的官员不能够相互混岗,需要什么制度规范?盛洪:首先应该是两个体系,一个就是行政官员体系,还有职业经理人体系。
实际上现在的央企领导都是中组部来选任的,那么跟选任党政干部是一样的。
但是呢,这(改革)可能不是根本的,因为他们自己怎么去改呢?他怎么会说自己不要去国企。
从政府官员退下来,到国企当董事长或董事,或者从国企的董事长退下来当政府官员。
这都有个人利益。
他们就是很难去改。
所以我们现在的改革主张,就是要改刚才那三条。
第一条就是要交利润,百分之百地交。
也有人说为什么要百分之百交?我说交利润,不意味着这个利润不再投回企业,关键在于谁来决定投回企业,所以交是交给股东,不是管理层决定我要留多少利润,有多少钱交给股东,而是你给我先把钱交过来,股东决定多少钱投回企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要限制工资奖金。
因为全国人民都是股东。
作为股东,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你要多发一分工资奖金,我们就少一分利润,这在利上是对立的。
第三条就是打破垄断,当然还有取消对国企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国有企业占有了国有土地,是要交地租的;国有企业不应该有优先获得低利率贷款的优先权;国有企业至少不应该在还盈利的时候,还要国家的财政补贴,像中石油、中石化似的;还包括要去获得国有矿藏的采矿权,就要支付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费用,我们叫矿区使用费,现在没有支付。
说白了,国有企业要足额地交付国有资源的租金或费用,这是我们当下改革的主张。
长远改革的主张,就是国有企业要从营利性领域退出,因为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就不应该营利。
将来不需要在石油,电力,铁路,银行,甚至公共事业领域,都不需要国有企业。
这些领域实际上都是营利性领域。
构成行政性垄断的法规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凤凰财经:刚才您谈国有企业的时候,实际上也涉及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方面,在破除行政垄断这个方面,我们目前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障碍有哪些?推进行政法规和法律的修订有什么样的困难?盛洪:我觉得其实法律上的困难并不大。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有关构成行政性垄断的法规框架的那些文件进行梳理时,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绝大多数文件都没有法律效力。
像石油领域,有两个文件是特别重要,一个叫38号文件,一个叫72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是几个行政部门联合发出的一种文件。
这样一种文件,根据中国的法律,中国的《立法法》,它什么都不是。
中国最低的层级的所谓法规,是“部门规章”,是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设立,最后由部门首长签字、签发。
而这两个文件,首先名字就不是部门规章,而是“意见”。
第二,发文件的这些单位都是属于部级的行政部门。
第三呢,它们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经过一个正当程序。
最后明显的标志是,这些文件没有部门首长签字,所以根本不符合《立法法》的正当程序,根本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做,我们认为这个应该由国务院通过一个清理的决议,把它废止就完了,没有什么法律的障碍。
比如举个例子,南北车的合并,就是一个需要申请批准的项目,因为合并后国内市场占有率很大了。
《反垄断法》说的,“经营者集中”超过一定规模,就得申请是否能够批准你这样做,因为你就有垄断嫌疑了。
而现在的行政部门完全没有这个意识。
严格按照中国文字上的法律来讲,其实改革一点困难没有,分分钟就废止了,只要我们想废止。
或者我们打个官司,如果垄断企业援引38号文件的话,如果真是一个严格的法官,不应该依据38号文件来判定他有垄断权,他没有垄断权,38号文件一点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中国现实是这样的,最难的实际上仍然是一个政治结构的问题,行政部门做了违法的事情,有什么样的途径,能够去制止它呢?我们缺少这样一种制止政府违法的机制,就没有这种机制,这是最难的问题。
凤凰财经:是这样的,尽管文字上是有问题的,但是中国就是这样,即使存在很多问题,不妨碍它继续实施下去。
您觉得如何迅速地打破这个局面?盛洪:石油改革的突破口,就是放开原油的进口,当然也放开成品油的进口,形成国内的原油市场和国内的成品油市场,这是一个最小的改革。
其实我们前年那个报告就已经提出来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其实也在推进,但是动作太慢了,突破口其实比较小。
一方面很困难,有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一个垄断的利益集团。
但另一方面他们不占理。
我觉得有时候就是这样,其实正确是有力量的,正义是有力量的。
天则所没有什么力量,也没有什么权力,但是我们的力量来源于我们说正确的话,做正确的事,提正确的建议,这其实还是有力量的。
垄断企业是在吃国民营企业更爱国凤凰财经:其实关于垄断的改革提了很多,比如说国有企业如果按正常的评估它几乎是负利润,银行业应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但很多时候,人家会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来维护行政垄断和行业保护。
像石油、金融垄断,其实都是以安全、国民经济的命脉,作为一个重要依据的。
您觉得报告当中,放开竞争的这种提议如何能够说服这些决策者,放弃他持有的这种安全理念?盛洪:国家安全的因素肯定是有,但是它会被夸张,用来为垄断辩护。
其实反驳很简单,其它国家不是也有安全问题吗?为什么其它国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行政性垄断?比如美国也有国家安全问题,但是它的石油公司是私人的,不是国有的,可能有些时候是垄断,但是私人垄断,不是行政性垄断;更何况后来还是有多家公司竞争。
多家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什么负面作用了呢?没有。
很多其它国家的实例已经证明,打破垄断,竞争肯定对国家安全没有什么影响,而且民营企业对国家安全也没有负面影响,反而是正面的。
甚至可以这样讲,垄断才可能给国家带来不安全。
其实现在国家更不安全,由于中石油、中石化的垄断力量既可以挑战消费者,也可以挑战国家。
有些政府官员跟我说过,实际上中石油、中石化都曾经人为地制造过油荒。
我们的研究报告也注意到了油荒与涨价之间的关系。
柴静的《穹顶之下》,已经有官员的讲话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这样一个垄断的石油公司,其实对国家更可怕,如果竞争的话,怎么会制造油荒呢?如果竞争的话,怎么会有发改委给成品油定价,不需要了,市场价格就行了,就根据供求来调整价格就行了。
我们觉得一个竞争性的体系,比一个垄断体系更安全。
再有一点,民营企业可能更爱国,如民生公司在抗战时的表现。
国有企业反而不爱国,它们是在吃国家,真爱国的话不会那么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