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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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 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些事儿。

这可关系到咱能不能顺顺利利买到心仪的房子哦!
先来说说条件吧。

你得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呀,这就像是进门的钥匙,没它可不行。

而且呀,你还得按时缴纳公积金,别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不然人家可不认你哦。

还有呢,你的信用得好呀,别欠了一屁股债不还,那谁还敢借钱给你买房呀。

再讲讲流程。

这就好比是走一条路,得一步一步来。

你得先去了解清楚自己能贷多少款,心里有个数。

然后呢,准备好各种资料,什么身份证啦、工作证明啦、购房合同啦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就像出门得带全东西一样。

接着,就去提交申请吧,别害怕,大胆地往前走。

等审核通过了,那就开心啦,说明你离房子又近了一步。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啊。

我有个朋友,他一开始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回事,自己傻乎乎地攒钱买房,结果发现那速度太慢了,猴年马月才能住上新房啊。

后来听别人说了,才赶紧去办理公积金贷款,一下子轻松了不少,没多久就住进了新房。

所以呀,大家可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政策,别让自己吃亏呀。

还有哦,办理的时候别着急,一步一步稳稳当当的。

就像做饭一样,火大了容易糊,火小了又不熟,得恰到好处。

要是有不懂的地方,就多问
问工作人员,他们就像是你的引路人,会帮你指明方向的。

总之呢,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是这样,条件要满足,流程要清楚。

大家只要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去做,肯定能顺利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

别犹豫,别害怕,大胆地去追求自己的家吧!相信自己,一定能行!。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流程详解初审复审终审的作用和流程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流程详解初审复审终审的作用和流程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流程详解初审复审终审的作用和流程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来办理贷款的一种方式。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初审、复审和终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流程,并着重介绍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作用和具体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流程1. 提交贷款申请首先,申请人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获取贷款申请表格,并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 准备必要的材料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一般而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购买合同或预售合同、贷款担保人的相关材料(如果有)、银行流水等。

3. 提交申请材料并初审将填写完整的贷款申请表及必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

初审环节主要是对申请表和材料的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且符合贷款条件。

4. 进行信用评估在初审通过后,贷款机构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包括个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这一步骤对于贷款的批准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 进行房屋估值贷款机构会派出评估师对申请人购买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后续贷款额度的依据。

6. 审核和审批在初审、信用评估和房屋估值等环节都通过之后,申请将被提交给具体的审核部门。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人的贷款情况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最终的贷款审批决定。

7. 签署贷款合同经过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签署贷款合同。

在签署合同时,申请人需要了解并同意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8. 贷款放款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贷款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作用和流程1. 初审的作用和流程初审是公积金贷款审批的第一道关卡,其目的在于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资质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核。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核对贷款申请表和必要材料;(2)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3)初步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条件及其他注意事项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条件及其他注意事项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条件及其他注意事项一、贷款流程1、借款人提供贷款证明材料;2、管理中心审核、决定;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复核;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6、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条件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5、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7、同意提供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另附)四、贷款额度和期限㈠贷款额度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计算贷款额时,家庭收入以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准。

按下列不同情况计算:1、借款人和配偶缴存公积金的,可按双方缴存工资基数计算贷款额,月还款额不超过双方缴存工资基数之和的60%;也可按借款人单方缴存工资基数计算贷款额,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工资基数。

2、借款人和配偶一方缴存公积金的,只能按借款人缴存工资基数计算贷款额,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工资基数。

3、单身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工资基数的60%。

商品房总价款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

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以《税收缴款书》票据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购买普通住房(建筑面积144平米及以下)的,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五、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

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及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

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陷阱公积金贷款是一种广泛应用于购房、教育、医疗、装修等领域的贷款方式。

然而,在申请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注意一些重要事项,以避免常见的陷阱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事项,并提供相关建议,帮助借款人更好地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核对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在申请贷款之前,借款人需要核对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账户余额、首次缴存时间、缴存单位等。

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十分重要,因为贷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等与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具体情况直接相关。

如果发现任何错误或不符之处,应立即与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及时进行纠正。

二、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的贷款规定和政策。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包括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

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借款人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安排,避免因不熟悉规定而产生问题。

三、注意贷款申请流程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一般来说,贷款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填写购房或其他用途的相关信息。

要注意的是,材料的准备和申请的递交必须按时进行,以避免延误贷款的发放。

四、审慎选择贷款金额和期限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审慎选择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应合理,以确保自己在还款期间有足够的经济压力承受能力。

同时,贷款期限的选择也应根据还款能力和未来规划进行合理规划。

五、注意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是借款人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不同地区和银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在选择贷款机构和签署贷款合同之前,借款人应该详细了解这些信息,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比较。

只有在确保自己理解和接受相关利率和还款方式的前提下,才能签署贷款合同。

六、避免常见的陷阱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陷阱,以免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一、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 缴存要求
- 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2. 职工身份与信用要求
- 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职工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结清公积金贷款。

3. 购房相关要求
- 所购住房为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 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二手房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例如,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不同时期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60%(同样受政策调整影响)等。

二、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 贷款申请
2. 银行受理与初审
- 受委托银行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银行会核查职工的缴存情况、信用状况、购房真实性等内容。

初审合格的,银行将相关材料报送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3. 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
4. 签订合同
5. 办理抵押登记
- 对于需要办理抵押的住房(如购买二手房等情况),职工和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 放款
-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

如果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资金一般发放至开发商账户;如果是购买二手房,资金发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账户。

公积金贷款提款流程与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提款流程与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提款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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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理贷款流程

公积金办理贷款流程

公积金办理贷款流程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

同时,公积金也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帮助职工轻松地获得住房贷款。

本文将介绍公积金办理贷款的流程,帮助大家了解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概念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且还款方式灵活,非常适合购买住房等大额支出。

二、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1. 具有公积金账户。

2. 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3.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 住房产权归自己所有或与配偶共同所有。

5. 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

三、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

(2)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3)工作证明(包括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

(4)住房证明(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5)公积金账户信息。

2. 填写申请表格在收集好所需材料后,需要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用途。

(2)贷款金额。

(3)还款期限。

(4)还款方式。

(5)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

3. 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完申请表格后,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放贷款。

4. 签订贷款合同审核通过后,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金额和利率。

(2)还款期限和方式。

(3)逾期还款的罚款和利息。

(4)贷款担保方式。

5. 放款签订合同后,银行将向贷款人放款。

贷款人可以使用这笔款项购买住房或其他用途。

四、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1. 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一般是按照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范围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2.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还款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携带的资料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面签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公证证明。

(一)申请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2、身世分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3份)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证明;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整本全部1份);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政局单身(未婚)证明等)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民政局、派出所等开具);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私章;6、提供房屋及开发商相关贷款材料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存折(建设银行或上海农商银行)(二)办理贷前提取需提供如下材料:若申请人需办理贷前提取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提取手续:1、提取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明;2、《上海市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5、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注: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适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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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不断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建委文件(济银发[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五条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五)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并办理住房保险,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借款人未领到房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六)借款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2份。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四)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正本复印件各1份。

(五)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七条借款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贷款银行。

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贷款银行办理以下手续:(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九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第十条贷款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下达的《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额度: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储较少的实际情况,贷款额度暂控制在1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建房、维修费用的80%以上),以后视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再逐步提高限额。

第十二条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第十三条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5年以上按4.59%执行(详见附表)。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第十四条职工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风险按组合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额为购房应付款减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减去职工购房自筹资金不低于20%部分的余额,组合贷款中两种贷款期限必须相同。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

两种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分别签定。

贷款银行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分别计算归还贷款的本息。

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十八条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需经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九条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领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第七章贷款担保和保险第二十一条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

借款人用住房作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控制在70%—90%以内确定。

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未满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抵押期内,抵押房产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自办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七条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方要保证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保险单应明确贷款银行为第一收益人,保险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少于贷款的全部本息。

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未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违约与处置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一)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抵押权丧失的;(四)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或质押的;(八)借款人不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6个月或借款期满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十)借款人发生前七项所述情形,但拒绝提前还款的。

第三十五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过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六条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单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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