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业务经办流程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含非经营性)。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办理剧毒物品公路运输流程

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操作流程一、申请(一)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分类,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应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申领时,由托运人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同时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甲种)(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5、提供承运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物化特性和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污染危害程度,以及泄漏后的应急处置方法。
(二)在省内运输剧毒化学品,承运单位在目的地的,由托运人直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托运人如实填写《异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申请表》,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异地领证书面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对异地申请事由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异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委托书》,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经书面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被委托的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委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具体的内容:
1.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
2. 运输车辆和设备的要求: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装载和运输过程中放射性物品的安全。
3.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性、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制定运输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运输等。
4. 运输员的要求: 运输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5. 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突发情况,必须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实验。
6.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保障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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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流程图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五、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六、县域客运经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七、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八、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等设施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一、砍伐公路行道树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二、铁轮车(履带车)行驶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三、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工程等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四、公路两侧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许可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五、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六、在港口内和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采掘、爆破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流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七、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八、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施工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十九、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核发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二十、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二十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乡镇自用船舶)核发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二十二、涉及航道的水产养殖区设置审查流程图办理机构:岑巩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0855)3571654,监督电话:(0855)357660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说明:交通行政权力清单和权责清单23-143项的行政处罚事项权力流程图一致。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对放射性物品进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核电站、核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先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许可和审批。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经过预先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应当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但不得因此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要求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护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放射性物品泄露和外界辐射接触;(二)放射性物品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稳定状态,防止发生意外;(三)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四)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障其运行状态良好;(五)放射性物品的装载和卸载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制度

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股
责任人:唐华亮承办人:罗育平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1、企业、法人代表提供手续合法、齐全;
2、呈报大队秩序股审批。
四、所需材料
企业、法人代表应向大队车管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
5、危险化学品准购证;
6、危险化学品运输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六、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危险化学品通行证审批流程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2021年1月4日经《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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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业务经办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日。
)
①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
退
回
办理岗位:巴
马县公安局
治安窗口受
理办理
工作职责:
1、告知退回理由;
2、退回申请材料;
3、材料不全的一次性
告知并出具《补正通
知书》。
不
予
受
理
办理岗
位:巴马
县公安局
治安窗口
受理办理
工作职责:
1、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2、退回申请材料;
3、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字确认。
②
受
理
办理岗位:巴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窗口受理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③
审
查
办理岗位:巴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负责人审核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④
审
批
办理岗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审
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⑧
送
达
办理岗位:巴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窗口
受理办理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审
批时限)
⑨
归
档
办理岗位:巴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窗口
受理办理
(不计入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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