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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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含非经营性)。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有效管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特制定本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许可审查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2) 拥有合法的运输车辆或设备;(3) 拥有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4) 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措施;(5) 拥有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预案。

2. 许可审查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许可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技术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三、许可管理1. 许可种类根据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特性和风险等级,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

(1) 普通许可适用于低放射性物品和非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2) 特殊许可适用于高放射性物品和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种类和运输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 变更和延续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内容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四、安全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2)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包装和标识要求(1) 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进行运输,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防护性;(2) 包装上必须标明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等级和危险性;(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明确标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标识,以便于辨认。

3. 运输员要求(1) 运输员必须接受正规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 运输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3) 运输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和辐射监测,确保身体健康。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常见的放射物品包括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和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

由于放射物品的特殊性质,其运输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不受影响。

本文将就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放射物品分类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分类标准,放射物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类别 1:适用于特殊安全要求的高活度放射性物质,如乏燃料、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等;2.类别 2:适用于中等活度放射性物质,如工业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3.类别 3:适用于低活度放射性物质,如矿石和核废料等。

根据放射物品的类别不同,其运输管理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3. 道路运输许可根据放射物品的不同类别和危险程度,道路运输放射物品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通常,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许可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放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车辆的条件和要求;•运输路线和计划;•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相关监管机构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

4. 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要求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需满足以下要求:4.1 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水等安全性能;•运输车辆应有专门的放射物品储存区域,并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识;•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2 包装容器要求•包装容器应具备防震、防火、防水等保护性能;•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认证;•包装容器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和标签,以确保正确识别和处理放射物品。

5. 运输路线和计划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需精确规划运输路线和计划,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等高风险区域;•避免与其他危险物品运输路线重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减少运输中的等待时间;•确保运输过程中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

6. 安全管理措施放射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如:•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和应急处理;•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定期进行状况检查;•放射物品的装卸过程应在专门的区域或设施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定期进行放射物品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9-02【生效时间】2016-09-02【关键词】电离辐射,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2016年修订)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 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省厅制订了《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2月21日浙江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办理放射性物品(不包括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核反应堆乏燃料的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确定。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应当坚持源头控制、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方便群众的原则。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或有效证明;(二)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其中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应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三)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四)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应当申请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五)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录⼀、办理要素 (4)(⼀)事项名称和编码 (4)(⼆)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5)(⼋)办理时限 (6)(九)收费标准 (6)(⼗)咨询服务 (6)⼆、办理流程 (5)(⼀)申请 (5)1、提交⽅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6)(⼆)受理 (6)1、材料补正 (6)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7)三、法律救济 (9)(⼀)投诉 (9)(⼆)⾏政复议 (10)四、表单填写 (10)(⼀)申请书⽰范⽂本 (10)(⼆)告知、承诺书⽂本 (10)五、有关说明 (10)附件1 (10)附件2 (11)附件3 (13)附件4 (14)⼀、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编码:3711220101131(⼆)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承运⼈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车辆(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五)办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驶,并悬挂警⽰标志,配备押运⼈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产、销售、使⽤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具、设施和设备;5、配备必要的防护⽤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6、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制度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制度

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股
责任人:唐华亮承办人:罗育平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1、企业、法人代表提供手续合法、齐全;
2、呈报大队秩序股审批。

四、所需材料
企业、法人代表应向大队车管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
5、危险化学品准购证;
6、危险化学品运输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承办;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六、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危险化学品通行证审批流程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4、托运人持有的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承运单位资质);
5、需要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检测报告(含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 2003 ] 17号)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大厅接受资料后,核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后提交服务大厅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5、需要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检测报告(含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办理时限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后,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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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填写申请批表;
2、承运单位承运放射性物品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
3、承运车辆是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车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使用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
4、托运人持有的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承运单位资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办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
2122310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1、填写申请审批表;
2、承运单位承运放射性物品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
3、承运车辆是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车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使用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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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 (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6)(九)收费标准 (6)(十)咨询服务 (6)二、办理流程 (5)(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6)(二)受理 (6)1、材料补正 (6)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7)三、法律救济 (9)(一)投诉 (9)(二)行政复议 (10)四、表单填写 (10)(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五、有关说明 (10)附件1 (10)附件2 (11)附件3 (13)附件4 (14)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编码:3711220101131(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用车辆(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五)办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6、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七)申请材料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向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2、从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3、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纸质);4、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包装容器证明(原件1份,纸质);5、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配备情况证明(原件1份,纸质);6、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配备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7、运输说明书(原件1份,纸质);8、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原件1份,纸质);9、装卸作业方法(原件1份,纸质);10、安全防护指南(原件1份,纸质);11、专用运输车辆资质证明(原件1份,纸质);12、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原件1份,纸质);13、预定起运时间、经停路线(原件1份,纸质);1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纸质);(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莒县青年中路155号)电话咨询号码:0633—6893086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

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莒县青年中路155号,联系电话:************。

2.获取收件编号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办理人员将信息录入,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1.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633—689308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直接领取。

2、决定书类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五)流程图见附件1三、法律救济(一)投诉1、投诉受理: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莒县公安局督察室负责对治安管理大队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0日,在1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4、投诉渠道莒县公安局纪委督察室:0633—7912121信箱:莒县公安局纪委督察室邮编:276599(二)行政复议1.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联系电话:************2.莒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莒县振兴东路489号,联系电话:************四、表单填写(一)申请表文本见附件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件3、附件4五、有关说明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 1.申请人现场申请 2.所需材料:《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包装容器证明;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配备情况证明;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配备情况证明;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专用运输车辆资质证明;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预定起运时间、经停路线。

受理(时间:当场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补正。

办结(时间:当场)申请人到治安大队爆管中队领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 1. 分管领导作出审批意见; 2. 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审批决定书或不予审批决定书。

现场勘察(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不计时限)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编号:()申字[ ]第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人(签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告知书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获得批准: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4、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包装容器证明;5、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配备情况证明;6、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配备情况证明;7、运输说明书;8、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9、装卸作业方法;10、安全防护指南;11、专用运输车辆资质证明;12、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13、预定起运时间、经停路线。

1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所载明的品种、数量运输放射性物品。

四、运输单位应服从公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莒县公安局年月日承诺书莒县公安局:我单位申请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建立运输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经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三、服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配合各级公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我单位将遵守以上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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