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受贿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8.16裁判规则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致使罪犯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正文谢某某等人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谢某某。
2001年5月2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汪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于某某。
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任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被告人汪某某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于某某采取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显卫于1997年12月13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7年,1999年3月26日邹显卫又被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
此后,被告人谢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又为邹显卫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被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
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第三部分)

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第三部分)二、现有证据材料证明,谢**推动省残联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并非出于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目的起诉书第四页指出谢**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督促办理支付征地费用,以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公诉人在庭审时也强调谢**利用其职务便利推动省残联提前支付4200万元以掩饰在征地过程中收受利益,但省残联会议纪要显示,省残联决定与湴湖村签订《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补充合同(二)》以提前拨付4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其原因在于湴湖村委致函省残联要求在2012年完成补地补偿工作以方便省残联围闭征地范围用地,减少以后补偿纠纷,证明谢**并没有为了掩饰事实而利用职务便利提前拨付4200万元补偿款。
《省残疾人教育基地项目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会议纪要》(卷7P1)显示“由于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用地预审报告需解决建设用地规模问题,按该局复函,建议我会在白云区内协调解决……当地村委也致函我会,要求今年完成上述补偿工作,并提出围闭征地范围用地,减少以后补偿纠纷。
会议研究:由于申请建设用地规模是我会的责任,自签订合同二年来未能解决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损害了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出现合同终止或土地涨价等不利因素,会议决定:一、理事会一致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征地补偿款(或短期内全部支付,发票按合同约定)。
二、请法律顾问全程跟踪。
三、做好征地范围的围闭工作。
”由此可见提前拨付补地补偿款及围闭征地范围的请求是由“村委”致函提出的,其原因在于“自签订合同二年来未能解决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损害了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出现合同终止或土地价等不利因素”。
我们合议庭注意,征地工作陷于停滞的原因并不是征地补偿款发放未到位,而是建设用地规模难以解决,省残联加快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客观上对解决建设用地规模没有作用,只是为了让省残联能够把征用地块围闭起来,避免合同终止和地价上涨,根本不是公诉人所说的谢**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完成征地项目。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受贿罪案件主要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客观方面证据,以及被调查人及利益关系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调查实施的一系列反调查行为形成的部分再生证据。
另外,近年来,被调查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获取贿赂的形式大量增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于此类受贿犯罪,应注重收集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性质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被调查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的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一)自然身份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职务身份证据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即能证明被调查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为交换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取得他人财物的证据。
具体包括:1.受贿的动机、目的,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有无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3.对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明知,即是否明知索要的财物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4.对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是否明知,即被调查人是否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联系,是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被调查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
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谢子军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谢子军涉嫌诈骗案中担任谢子军的辩护人,出席了这两次的庭审。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往返杭州1 3次会见了谢子军, 听取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到现场作了实地考察和作了适当的调查;特别是专门两次到贵院阅卷;现又经过这两次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已十分清楚。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法庭在辩论阶段给予辩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感谢!谢子军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谭平江、张莹、刘昌宇转让股份是否是自由意思的表示。
基于此,我们多次申请关键证人谭平江等出庭作证,但均被法庭驳回。
由于控方采取了“散打”的方式,我们在法庭上也只能针对控方的观点作出全面回应,基于逻辑结构的考虑,在本辩护词中我们仅归纳主要观点。
我们坚定地认为:控方关于谢子军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成立,谢子军也不构成其它任何犯罪,谢子军应属无罪。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核心构成要件,但谢子军根本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一)我们应该以当时的客观形势为逻辑原点分析问题,而不能以现在的情况想当然地反推当时的问题。
2003年7月——9月,杭州长宝公司面临的客观形势的确是麻烦很多,风险巨大:1、2003年7月31日,杭州长宝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2003年7月的《损益表》证明,杭州长宝公司在2003年6—10月的已经资不抵债。
(1)该公司长期无进项收入,从2003年4月到9月已停工;(2)资产22299万元,流动负债21045万元,流动负债:流动资产=0.94:1,说明该公司负债比相当高;(3)货币资金19万元,相对于高达2亿元的债务,根本没有偿还能力;(4)从账面上看,有120万元的库存商品和719万元的固定资产,但是这些资产经评估后的变现能力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5)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393万元,负债2亿,债务已高于所有者权益8倍。
2000033882

浙江人大66法治焦聚民主漫议《人民代表报》近日载文,湖南省溆浦县油洋乡的29位代表在最近召开的乡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投出了“糊涂票”,选举该乡一位不是人大代表的副乡长何某担任乡人大主席职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乡人大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何某不是乡人大代表,故填有何某名字的29张选票无效。
结果,这次会议没有选出乡人大主席。
人大主席要从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这是常理,该乡此次人代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肯定也有所规定。
然而,一些代表所填的选票还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以至成为废票。
要问代表“糊涂”谁之过?最直接的原因当然在代表自身。
据悉,在问及这些乡人大代表是否知道选举人大主席要从人大代表中选出时,一些代表说不知道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以前他们也没有参加过培训。
可话说回来,要是一两名代表闹出这样的笑话,情有可原,但出席会议的45名代表中有29名代表表现出一致的“糊涂”,未免让人犯糊涂:真的会有这么多的代表不知道人大主席必须是人大代表这个常理吗?此外,油洋乡此次人代会补选乡人大主席,实行等额选举。
其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后交代表酝酿,再由主席团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这个乡总共就55名代表,组织工作、思想工作都是可以做到位的。
换句话说,候选人是很容易一次性当选的。
然而,就有29名之多的代表没有投这位候选人的票,这也可以用代表素质低,不懂得法律规定来解释吗?这能说是糊涂吗?何某能得到名代表不约而同的选票,应该说是有相当的民意基础。
假如预先把何某选为乡人大代表,即使不是正式候选人,他也可以获得超出半数的选票,完全可以成为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主席。
然而,这位如此深孚民意的副乡长就是因为不是代表而未能当选,个中理由实在值得思量。
如此一想,导致代表犯“糊涂”的仅仅是代表不懂得法律规定吗?人代会选举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人大代表应该是有一定素质的,应该不会在如此严肃的场合做出儿戏般的糊涂举动。
此时再问代表“糊涂”谁之过?我们是不是应该在候选人的酝酿、协商、确定等环节中作一些更深层次的思考呢?在今年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治理、打击商业贿赂被提到突出位置。
贿赂犯罪讯问中的证据利用_朱晓玉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3月/9日/第007版研讨・法纪周刊贿赂犯罪讯问中的证据利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朱晓玉证据是沟通程序和实体的桥梁。
普遍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证据问题有其特殊性,即一对一证据多、直接证据少。
往往能直接证明行贿和受贿事实发生的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使得受贿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成功与否,往往成为证明犯罪是否构成的关键性因素。
讯问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证据,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证据在讯问中的作用。
讯问中证据利用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弊端而因噎废食,更不能因为它有利而乱抛滥用,讯问中利用证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侦查讯问中利用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
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往往已经调查了大量的证据。
其中可能存在瑕疵的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优点是直观反映案件事实,往往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缺点是主观性强。
如果在讯问中闻罪则喜,未查实证人证言便在讯问中使用(实践中如此操作的情况不少),很有可能会使讯问失败。
实践中大量存在真伪不明的证据,使用时须讲究方法和谋略。
对于真伪不明的证据,讯问中宜采用模糊、暗示的语言,犯罪嫌疑人可能感知或不能感知,即使证据证伪,也不至于使讯问陷于被动境地;但如果证实,则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客观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讯问人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反映在侦查实践中就是证据)为准绳,做出合法合理的逻辑判断,不能过多地加人主观认识。
比如从银行查到一笔经济往来,是A在同一天向国家工作人员B(A和B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两个账户上各汇去一笔10万元人民币。
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明的情况下,除了行贿,还可能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如债权债务关系、技术或者劳务报酬,侦查人员不能主观臆断A肯定是向B行贿。
二是适时原则。
适时原则即在讯问中利用证据须讲究合适的时机。
被讯问人通常会有从否认到意图从讯问人口中获取证据信息,向讯问人探底进而再决定自己态度的过程。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

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文章属性•【案由】窝藏、包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1998.01.27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文谢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闫某某包庇案被告人谢某某。
被告人闫某某。
199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受贿、包庇罪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
1997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1、1995年春节至1995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办理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感谢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张庭甫(另案处理)多次向谢某某行贿:1995年春节前为谢妻闫濒英购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5万元;1995年3月以谢某某出差,需要钱为由,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5年8月为谢购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期间,接受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XXX送的美元500元,以便在哈市得到谢的帮助。
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出国条件的XXX及该经销处副经理夏辉办理了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审批表主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
同年12月末,被告人谢某某接受XXX送的500美元;1996年9月又接受XXX送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部,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3、1994年至199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曾在哈尔滨玛克威集团减免税问题上给以帮助,该集团董事长杨福臣为感谢谢某某,多次向其行贿:1995年9月送给谢美元2500余元;1996年3月送给谢人民币1万元;1996年9月送给谢人民币2万元。
谢某涉嫌盗窃罪辩 护 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叶礼辉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谢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供述,辩护人对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状认定谢某某犯罪行为本身没有异议。
但对其行为定性有异议,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特征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方式,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
典型的表现如公交车上的扒手窃取乘客钱包;后者是将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比如将他人的遗忘物、代他人的保管的财物据为自己,财物的主人要求其返还而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被告人谢某某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
在被告取得失主现金与手机之前,失主何某装现金与手机的包已被第三人割断包带,包已经不在失主身上;其次,先前割失主包带子的两名男子被被告呵叱走后,该包被扔在地上,失主已失去对该包的控制与占有;再次,被告谢某某捡起被扔在地上的包,未将其交给失主,也没有交给有关单位,是对他人财物的无权占有;最后,被告谢某某占有他人财物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已涉嫌侵占他人财物。
故此,被告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否构成侵占罪,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二、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谢某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
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
刚才庭审中被告也陈述,在公安的第一次讯问时,由于侦查人员只问了被告人两部手机的问题,而没有问其他问题,所以被告人就仅仅陈述了自己购买的两部手机情况,这并不是被告人要编造事实,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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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王思鲁律师: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
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一、总的质证意见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
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第六,周**共有7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13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朱均财共有3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30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陈**共有2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4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二、谢**2014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一)录音录像在0:27:30~0:30:00时,谢**说到“同时我又,包括我和我的同事对当地征地价格和海珠大学城的征地价格做了了解,基本情况是海珠大学城的价格比较贵,大概是50万元/亩,钟落潭那边就是28万元左右,我们原来了解的情况就是这样。
朱均财他提出27万,说一定要按这个价格征,不然就不要征,第一份合同签的就是这个价格”,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上述内容证明谢**主观上认为钟落潭镇的土地价格就是28万元左右,定价为30万元并不存在虚高(二)在录音录像中谢**没有说过询问笔录卷3P17页末至18页初的内容“每亩征地价格是先与湴湖村村委委托的广州市白云区华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商谈,后分别报村委和省残联同意后确定的。
具体是先由我与华昌公司总经理陈**、以及我同意的广州市盈玮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玮潼公司)老板周**商谈,听取意见后再由陈**找湴湖村村委,我报省残联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实施了”,上述内容为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而这个事实细节影响了谢**行为的定性。
(三)录音录像在0:33:33时显示,谢**思考了好久之后,指着旁边说:“要看看那个东西,想不大起来了”,办案人员张争年就说:“你先按着你的记忆讲,你说他(周**)有讲过(要给好处你)是吧”,谢**马上回答说:“有讲过。
”这说明谢**是按着先前在纪委所作出的那份笔录来陈述案情的,并不是真正自己的记忆。
(四)录音录像0:34:24时显示,办案人员张争年说:“因为你在纪委调查阶段也作了一些陈述……”谢**说:“我现在说的这些话,因为这几天比较乱,最终还是核一核(与纪委笔录)”。
(五)录音录像0:35:40显示,谢**说:“征地价格就不是我和他们谈的了。
”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证明谢**没参与地价讨论,陈**的口供的真实性存疑。
(六)录音录像中,谢**并没有说过卷3P19询问笔录中间的内容“待我和周**聊了几分钟后,陈**也到达了。
周**向陈**介绍说我是‘谢理’,是省残联负责…广东省残疾人教育基地‟项目征地的领导,并向我介绍陈* *是经湴湖村授权委托洽谈征地事项的代表。
我当时对陈**说,周**是协助省残联办理征地的,以后你们要多多商量,陈**表示明白。
我还对周和陈说,你们的合作可以用你们各自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来固定双方关系,约定各自分工,共同办好征地工作嘛,征地完成后会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将所征用土地的三通一平等工程业务给华昌公司做。
周和陈**均表示会好好商量的”,这是办案人员根据先前的笔录模板加上去的。
(七)录音录像在0:43:30时显示,办案人员在问完谢**对2万元/亩的态度后,谢**说:“不过我在这里插一句啊,他说一亩给2万元我,我其实到了这里之后我都记不清的,就是反反复复之后我才形成这种说法……”张争年说:“肯定是要反反复复,结合外围的调查,这个好不好”,谢**说:“好,就这样了,我就默认了这个事了”。
张争年说:“就等于默认”,谢**上述辩解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显示为“等于是默认了”(卷3P20),证明谢**是在按纪委调查时所作的笔录内容陈述案情的。
(八)录音录像0:45:20时显示,谢**表示与周**没再商谈什么事后,张争年引导说:“周有个细节要做的,跟你说”,谢**说:“哦哦哦,周还跟我说一个事,他说陈**不可信,他们要开一个三方银行账号。
”张争年继续引导说:“周和陈之间是不是签了什么协议,还是口头?”谢说:“签了协议!他说他和陈**之间有协议关系,不过这个协议我没接触过,他也没给我看。
”谢**后来并没有说到询问笔录卷3P20页末“二是关于华昌公司与盈玮潼公司的关系,建议两家公司签订委托顾问服务合同,由陈**委托周**,从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由盈玮潼公司从华昌公司方面获得每亩6.5万元的补偿费”的内容。
(九)录音录像0:48:35时显示,张争年问谢**“对分给他的钱如何表态”,谢**想不起来,就问张争年说:“我能不能看一看啊,我想不起来了”,张争年说:“看什么看啊,还有什么好看的啊”,而此时张争年手中是有一份稿件的,证明办案人员是按现成稿件的顺序来询问,而谢**也是回忆先前在纪委时所作笔录的内容来作答的。
(十)录音录像0:54:46的问话,对应询问笔录卷3P21中间内容,张争年问“为什么周**的盈玮潼公司会参与到省残联的这次征地项目中”,谢**的回答并没有提到卷3P21中间“再说事先周还承诺过给我好处,这是我选择周参与到该次征地项目的主要原因”,这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内容。
(十一)谢**没有说过这些询问笔录卷3P22页初的内容“另外,我现在与湴湖村谈好的价格是最终征地款,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增加,是全包价,不会有额外增加的费用了,但是没有具体说明征地款和青苗等补偿款以及周**收取费用的事情。
我还说越往后去,地价会越来越贵,我们最好尽快同意并启动向湴湖村征地。
我在省残联党组讨论时进行了解释,因党组同志们对我的信任,省残联同意了我提出的每亩30万元的征地总价”。
(十二)录音录像01:00:00时对应的问话是询问笔录中卷3P22末的内容,其中“问:没有,此后我们就再没有谈过其他价格了,待陈**回复说湴湖村同意后,我也从未向湴湖村讨价还价,就按30万元每亩价格上报省残联了”,这的确就是审讯人员自己说的话。
录音录像01:00:18时显示,谢说:“我跟朱均财说,地的价格能不能再降下来,朱就说最好不要征我们的地了。
所以就觉得不好沟通,只能让陈**沟通,后来村里说30万元/亩的价格,也觉得是在合理的范围。
”这段话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十三)录音录像在01:02:00时显示,张争年引导性地提问谢**“征地款按什么标准划付的”(对应卷3P23的内容),谢**回答的内容并没有说“尽管相关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华昌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但省残联给华昌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按我、陈**、周**约定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来划付的,也就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青苗补偿费的”,这些内容是办案人员自行加上的。
在03:45:00,办案人员要求谢**签字确认时,谢**跟办案人员说这段话不是他说的,不是这个意思,但办案人员坚持称谢**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十四)录音录像在01:19:20时显示,张争年问为什么会提前支付4 200万给湴湖村(对应询问笔录卷3P25中段)。
谢**说:“由于征地的时间缺少征地规模,在我们这边就没办法进展,时间拖得很长,怕时间长会变,村里面也提出一个意见,说你们能给到90%的钱就把地圈起来,什么时候手续办好了什么时候用,所以这个事我也向理事会汇报,后来就同意说给到80~90%的钱。
”张争年说:“你就是说要加快征地,还有没有其他想法”。
谢**说:“有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做完,但实际上我是知道这个征地的时间是很漫长的。
”上述辩解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显示“每次请款时我就给省残联领导说付款是想让湴湖村和华昌公司忙帮助加快项目进行,当时还有私心就是想在2013年自己退休前把征地项目办好”。
另根据前后谢**在录音录音中的陈述,谢**所谓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完成征地的私心,事实是因为他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工作负责任的心理,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够在自己任内完成,不涉及为贪污而加快支付的问题,而且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的事情是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谢**只是依组织决定执行具体事项。
(十五)录音录像01:20:1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5中段内容,谢**在回答征地的工作进展如何时,并没有提到“我承认在我推动作用下”,这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
(十六)录音录像01:24:0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5末的内容,办案人员问:你实事求是地说,周**做了什么工作,谢**回答的是“没有发挥作用,从目前今天来看,周**不影响征地工作”,办案人员省略了“从目前今天来看”,从而使笔录的内容变成谢**从一开始就知道周**不起实际作用,反映出谢**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事实上谢**是从结局倒推才得出周**不发挥作用的结论的。
(十七)录音录像01:26:0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6初的内容,谢**回答的内容并不包括“二是我作为分管该征地项目的领导,是我决定把事先与陈**、周**谈妥的30万元价格上报给省残联党组;有了我在省残联党组的极力推动,省残联和上级部门才会最终同意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征地,三是有了我的配合作用,湴湖村和华昌公司才能顺利申请到相关征地款和补偿款,周**才能分得780万元”,这些内容都是办案人员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