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建设指标
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doc

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草案)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是国家生态县、市的“升级版”,是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本指标以国家生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充分考虑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以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为导向,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个方面,分别设置38项(示范县)和35项(示范市)建设指标。
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三、指标解释(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1.生态保护红线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
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进行严格管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
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指标解释:指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辖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4 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修订)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修订)2018年5月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备注生态制度(一)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制定实施约束性指标规划基准年不早于2012年;规划处于有效期内。
2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约束性指标市县达到上级相关考核要求。
3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编制参考性指标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开展参考性指标5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开展参考性指标6河长制- 全面推行约束性指标7 湖长制- 建立参考性指标8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开展约束性指标9环境信息公开率%100 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二)环境质量改善1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省改善幅度约束性指标11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省改善幅度约束性指标(三)生态系统保护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55且不降低约束性指标13森林覆盖率山区丘陵区平原地区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60≥40市:≥16,县:≥18≥70参考性指标14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执行不明显参考性指标(四)环境风险防范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约束性指标16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参考性指标17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未发生约束性指标生(五)18生态保护红线- 开展划定约束性指标—4—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备注态空间空间格局优化19耕地红线- 遵守约束性指标2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33≥22≥16约束性指标21 空间规划- 编制参考性指标生态经济(六)资源节约与利用2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
约束性指标2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
生态县建设指标详解

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解读农业及综合类十项指标•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3、农用化肥施用强度•4、农药施用强度•5、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森林覆盖率•8、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1、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2、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3、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年粪便总量,列出每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粪便总量,以及分别用作肥料、培养料、制造沼气等粪便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和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指标要求:≥95%。
指标证明•应说明乡镇(街道)辖区内年农作物秸秆种类和总量,列出各村年农作物秸秆总量、以及用作燃料、粉碎还田、过腹还田、食用菌生产、编织等秸秆数量,及其综合利用率(列表),最终算出乡镇(街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强化顶层设计体现提档升级考虑区域差异——《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推进⽣态⽂明建设,2016年1⽉28⽇,环境保护部正式印发《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以下简称《指标》),打造区域⽣态⽂明建设“升级版”。
《指标》从⽣态空间、⽣态经济、⽣态环境、⽣态⽣活、⽣态制度、⽣态⽂化六个⽅⾯,分别设置38项(⽰范县)和35项(⽰范市)建设指标,是衡量⼀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指标》体现了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五⼤理念。
《指标》编制过程中,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
《指标》以促进形成绿⾊发展⽅式和绿⾊⽣活⽅式、改善⽣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内容侧重于优化国⼟空间开发格局、全⾯促进资源节约、加⼤⾃然⽣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度、加强⽣态⽂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
《指标》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态省建设以来,环境保护部⼤⼒推动,各地积极响应,⽣态⽰范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改善区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各地按照指标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前全国已有福建、浙江、等16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态省建设,超过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态市县建设。
114个地区取得⽣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命名,涌现了⼀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
随着⽣态⽂明建设⽇益深⼊和各地⼯作的深⼊开展,原有指标体系与⽬前⼯作现状已不太适应,不能完全有效指导各地⼯作深⼊开展,迫切需要按照中央关于⽣态⽂明建设的最新要求进⾏提档升级。
国家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附件2:
国家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 1 -
- 2 -
- 3 -。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30 100 ≥90 ≥90 ≥80 <250
100
%
100
%
100
%
<10
‰
符合国家或当地
政策
%
≥99
%
≥50
%
<40
%
<0.2
<3
0.3-0.4 之间
%
>85
%
>95
3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 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 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 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 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 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 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 全面提高。
% % %
≥11 100 ≥80 ≥55
≥92 ≥65 <40 0.3-0.4 之间 ≥30
>85 >90
6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省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 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省建设的具体内涵是运用可持续发 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改 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 生态与资源优势,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 基本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审议、颁布 实施。 (2)全省 80%以上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地)建设指标。 (3)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 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 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建设指标 生态省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 22 项。见表 3
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指标

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修订稿)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二、指标解释第一部分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8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 GDP 的比重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社会 进步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 ——
千克/万元 (GDP)
% % m2 % % % 千克/公顷 % % % ‰ %
≥20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参考性指
%
≥55
标
参考性指
%
≥65
标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参考性指
%
>90
标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
≥95
约束性 指标
<250
参考性 指标
约束性 100
指标
≥95
参考性 指标
≥3.5
约束性 指标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 约束性
策
指标
>95
参考性 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 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 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 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 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10
二氧化硫(SO2)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千克/万元 (GDP)
%
城市无劣 V 类水体 标
<4.0 约束性指
<5.0 标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 制指标 约束性指 100 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2
工业用水重复率
≥85
约束性指
%
≥80
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
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位居国内前列或不断提高。
(5)全省 80%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 9 水环境质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位
指标
说明
元/人
≥8000
≥6000
约束性指 标
参考性指
%
≥40
标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 标
m3/万元
≤20 ≥0.55
约束性指 标
约束性指
%
100
标
≥70
约束性指
%
≥40
标
≥15
≥85
约束性指
%
≥17
标
——
约束性指 达到功能区标准
标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约束性指
指标
≥15
约束性 达到功能区标准
指标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约束性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
河流水质不降低 指标
约束性 达到功能区标准
指标
约束性
<3.5
指标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
控制指标
≥80
约束性
≥80
指标
≥90
约束性
≥90
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2
约束性指 标
≥50
参考性 指标
≥95
参考性 指标
水环境质量 8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10
二氧化硫(SO2)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11
工业用水重复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2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标
13 噪声环境质量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4
—— %
约束性指 达到功能区标准
标
≥90
≥90
约束性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标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 GDP 的比重
m2/人 %
≥11 ≥3.5
约束性指 标
约束性指 标
17 城市化水平 社会
18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进步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 1
发展
县级市(区) 县 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8000 ≥6000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 GDP 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3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
4
%
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森林覆盖率
山区
生态 5
丘陵区
%
环境
平原地区
保护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20 ≥0.55
≥60
≥75 ≥45 ≥18 ≥90
说明 约束性 指标 约束性 指标 约束性 指标 参考性 指标 约束性 指标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平原地区
7 空气环境质量
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
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 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称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1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经济 发展
2 第三产业占 GDP 比例 3 单位 GDP 能耗
生态 环境 保护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4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 5
验收的比例
森林覆盖率
山区
6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