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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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沪奉府[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沪奉府〔2010〕6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流转的范围、用途和规范流转工作要贯彻“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同地同权、保障权益”的原则。

1、流转范围。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均可流转。

2、流转用途。

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用途,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

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3、流转规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

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政府对租赁和出让等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也可以抵押。

二、流转的方式各镇、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 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原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在原址翻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八)办理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家庭,经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户口已迁回,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第十八条 在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区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沪奉府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6日奉贤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对村级集体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凡涉及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方可正式实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贯穿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过程。

2.坚持规范使用原则。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财,按规用钱。

要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以及财务公开等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集体资金。

严禁公款私存、公款私用、公款私借、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等现象。

3.坚持资金安全原则。

要遵循集体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风险可控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集体资金的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集体经济的壮大,获得更多的实惠。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资金出借管理1.严禁村级集体资金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和个人出借。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无
【总页数】12页(P219-23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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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住总[2000]16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发布日期】2000.07.26【实施日期】200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总[2000]161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化战略,切实加强上海的村镇住宅建设管理,提高村镇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信息返回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遵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小城镇,大战略”的指示要求,根据冯国勤副市长在村镇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在三委、三局(计委、建委、农委、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及住宅局)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村镇建设与研究工作已全面展开。

当前,在深化农村改革,实施城市化战略中,农村住宅建设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新一轮农民建房的高潮正在出现,为总结以往农民建房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村镇住宅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建设现代化郊区新村镇,理顺管理体系,规范建设运作,重点突破,政策聚焦,必须通过开展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

现经研究,对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条件(一)试点范围:1、试点的重点以中心集镇和中心村的新开发住宅小区为主,以一个完整的住宅街坊或农民新村为单位。

亦可选择已有一定开发规模,需进一步扩建和完善的住宅小区。

2、市局试点第一批新开发小区选择1个新城、1-2个中心集镇和4-5个中心村,并选择若干个需扩建和完善的村镇住宅小区。

3、区、县局试点同时展开,相关区、县局可视情况选择1-2个试点。

(二)试点条件:1、有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政府重视并列入建设计划的;2、有一定经济条件或结合市政动迁、产业结构调整而需易地重建或改建的;3、有一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的通知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扶持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规(2018)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的发展,现将《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标准及评价表2.宅基睦邻“四堂间”运营标准及评价表3.星级等级划分及评价和奖励标准表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2018年11月8日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评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和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睦邻“四堂间”长效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奉贤区扶持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制定评估办法如下:一、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标准及验收评估办法(一)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标准结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标准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四堂间”基本硬件建设状况、设施配备状况、选址的合理性三个方面规定“四堂间”的创建评估标准和具体指标。

1、基本硬件(45分)对宅基地房屋面积大小、房间数量、屋内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设施、适老性改造等进行评估。

具体从功能区、建筑面积、室内装修、医疗设施、文体设施、消防设施、适老性改造等7个方面设计二级指标,每个指标设计不同的等级及相应评价指标。

2、设施配备(35分)对“四堂间”内的彩电、冰箱等电器以及桌椅、锅铲、消毒柜等其他可移动的设施配备情况进行评估。

奉贤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奉贤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奉贤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吴康军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作为上海郊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主战场的奉贤区,近年来,通过盘活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创造农民高品质生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取得了一定成效。

该区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超市”的探索,为进一步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

奉贤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以“农民为主体、政府为主导”为原则,研究形成“个性定制”方案,设立“政策超市”,确保每一户农民都能以自己的意愿,作出最优选择、享受最大改革红利。

(一)宅基地置换成商品房农民可选择将宅基地有证有效面积置换存量安置房的方式,一方面提高了村民的居住环境与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使其自身资产得到较大提升。

如金汇镇新强村从2019年初对454户村民通过两次意愿征询,9月完成入户评估,11月初共完成319户农户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签约。

青村镇从发展需要、群众诉求和可操作性出发,2019年通过宅基地置换,完成205户进城进镇集中居住,主要解决“三线”安置及园区内农户迁移问题,提高宅基地流转率,有效整合资源。

(二)宅基地平移集中农民可选择宅基地平移新点统一建房,通过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优化景观环境来改善生活品质。

如青村镇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平移集一、奉贤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一是创新监管制度。

先后制定了《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的工作意见》《关于贯彻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等12个规范性文件。

二是创新信息化平台。

2011年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在此基础上又搭建“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平台”确保动态化、智能化、信息化监管。

2019年全面推广,目前已纳入41家集体单位,拥有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等九大业务模块;拓展亮灯预警功能和历史合同录入锁定功能,实现了租赁合同的风险预警提示。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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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

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区规土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各镇村民建房的用地需求,综合平衡,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

镇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

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安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或者区规土局及时组织整理复垦。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区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有两个子女(含两个)以上,其中一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三代同户,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三)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因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原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在原址翻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八)办理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家庭,经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户口已迁回,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九)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因部分土地被征收享受“镇保”而转为非农户籍,经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政府实地核查完毕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办理土地农转用的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准文件;受区规土局委托,由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村民建房涉及使用耕地的,按相关规定,由镇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占补平衡指标费等相关税费,区政府给予50%补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农村村民;
(二)已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积均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变住房用途造成居住困难的;
(四)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的;
(五)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七)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八)在基本农田、工业用地或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二)3—4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在6人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45平方米。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间距和围墙的建造要求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高度一般以自然地面至檐口计算,同时酌情考虑左邻右舍及现状的实际情况,做到统一室外地坪高度、统一同层住房檐口高度。

村民集中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每户申请个人建房的人数,按照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口进行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该政策);(二)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三)父母均为农村村民,因户籍政策原因,2000年以后出生的非农业户口的直系子女,可以计入户
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计入户内的情形。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村民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政府应按季度将验收结果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在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区规土局负责解释。

凡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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