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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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九府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一户一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受理、限时审批的原则。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即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涛2020年4月22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包括村民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宜居、节约用地、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村民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联合工作制度和综合执法机制;(三)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二)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三)接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四)接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五)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六)接受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村镇建设正文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4日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村民住房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二)建立村民住房建设联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执法机制;(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四)将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规划与选址(一)规划编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选址要求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人均耕地不足 05 亩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2、人均耕地 05 亩以上不足 1 亩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平方米;3、人均耕地 1 亩以上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金政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47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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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等重点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沿城,是指城镇建成区周边;沿路,是指交通干线两侧;沿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
房屋,不包括生产用房。

第四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相对集中居住、按图建设施工、引导统一建筑风格”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模式。

第七条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产业,引导村民建设“节能省地、绿色环保、优质价廉”的产业化住房。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做好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庄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切实发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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