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哈政办综[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70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方案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编制《哈尔滨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立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渐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积极推进市、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坚持以区、县(市)投入为主,市政府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逐步缩小城乡社会发展差距的目标。
二、规划重点和责任分工本规划初步拟定11个方面重点内容:(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县乡公路改造升级,村级公路拓宽和硬化,村级道路建设,改善农村交通状况(由市交通局负责)。
(二)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由市水务局负责)。
(三)关于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
研究如何增加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快农村校舍建设和改造工作,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师资水平,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缩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由市教育局负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图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城市设计导则

附件三哈尔滨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哈尔滨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 ?行)目? ? 录1??总??则 (1)2??总体城市设计 (1)3??片区城市设计 (4)4??地段城市设计 (8)5??附??则 (12)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附录C:城市设计常用要素参考图例附录D:电子数据技术标准1 总则为统一哈尔滨市城市设计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使城市设计编制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技术导则。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段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编制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技术大纲,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的任务、目标、原则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城市设计编制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2 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文活动场所的总体框架。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与深度2.2.1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确定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1)结合城市自然环境、历史脉络、文化习俗和城市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城市的总体形态与空间景观结构,彰显城市格局的自然和人文特色。
2)确定城市竖向轮廓的总体形象与特征,确定城市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及建筑高度分区。
3)组织城市眺望系统,确定城市重要视廊及控制要求。
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

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前言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关于“至2020年,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提出“确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及主导地位”的要求,按照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中“十三五期间完成省行政区域内《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3.乡村建设规划目标;4.乡村体系规划;5.乡村用地规划;6.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8.乡村风貌规划;9.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10.近期行动计划;11.实施机制;12.附则;13.成果要求。
本指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
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主体 (1)1.4 编制程序 (1)1.5 编制原则 (2)1.6 规划期限 (3)2 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 (3)2.1 资料准备 (3)2.2 调查要求 (3)2.3 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 (4)2.4 现状综合分析 (4)3 乡村建设规划目标 (4)4 乡村体系规划 (5)4.1 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 (5)4.2 空间管制规划 (5)4.3 产业发展规划 (5)4.4 村镇体系规划 (6)4.5 村庄规划分类指导 (6)5 乡村用地规划 (8)5.1 乡村建设用地规模 (8)5.2 乡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8)6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8)6.1 规划原则 (8)6.2 规划内容 (9)7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12)7.1 规划原则 (12)7.2 规划内容 (13)8 乡村风貌规划 (14)8.1 乡村风貌管控分区 (14)8.2 风貌分区指引 (14)8.3 重点片区风貌指引 (15)9 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 (16)9.1 整治内容 (16)9.2 其他要求 (18)10 近期行动计划 (18)11 实施机制 (19)11.1 资金投入机制 (19)11.2 规划技术支持 (19)11.3 长效机制建设 (19)12 附则 (20)13 成果要求 (20)13.1 规划文本 (20)13.2 规划图纸 (21)13.3 附件 (23)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了优化配置涉及县域乡村建设的资金、项目、土地等资源,统筹安排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了指导和规范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中心村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是政府调控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第六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设计、部门合作、村民参与、科学决策,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第七条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承担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3年。
第二章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组织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在中心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由县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哈尔滨城市设计导则(新修订)
3)明确城市各类广场的位置、性质、规模、场所意义特征和界面控 制要求。
4)明确城市主要街道空间的景观特征及相关环境设施要求,确定城 市景观性道路的功能和布局,组织城市步行空间,合理布局社会停
车场地和专用停车空间。 2.2.5 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意图区 根据塑造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的总体要求,划定城市设计特定意 图区,明确其景观特征和设计控制导则,为下一层次城市设计的开 展提供技术依据。对重要的特定意图区制定其重要特色与环境工程
1
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2.2.2 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 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 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
计指引。 2.2.3 确定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 1)结合城市自然环境、历史脉络、文化习俗和城市功能发展需要, 确定城市的总体形态与空间景观结构,彰显城市格局的自然和人文
12)片区三维鸟瞰效果图和重要节点效果表现图 13)主要景观展开面设计图(1:2000-1:5000) 表现主要街景立面或沿江、沿山的景观展开面等的建筑体量、 高度及色彩等的组合关系,提出城市轮廓线高度控制的建议值和允
许浮动值。 14)公共环境艺术设计方案或选型方案图 主要表达片区内的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 系统、雕塑广告等)、景观灯饰、硬质景观(铺地、堡坎、护坡等) 和绿化景观的设计要求和视觉效果,可分别绘制。 15)要素城市设计图则(1:500-1:2000) 针对城市设计所提炼的各项景观要素,要求在现状地形图上编 制城市设计分图图则(彩图)。图则中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 a、表达同类景观要素的总体空间布局形态、空间组合关系及设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哈政综[2012]39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7【实施日期】2012.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综(2012)39号文件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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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哈尔滨市所辖县(市)阿城、双城、五常、尚志、宾县、巴彦、依兰、方正、木兰、通河、延寿11个县(市)的村屯规划参照执行。
四、类型划分本导则类型划分主要针对哈尔滨市郊区范围内村屯所在区位进行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可参考村屯性质、等级、经济水平进行校核。
(一)按区位划分1、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屯是指2003年底哈尔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屯。
这些村屯又称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建成区内,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屯。
该类村屯是城市重点建设和改造的对象,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其改造建设和规划编制纳入到城市整体改造规划中。
2、2020年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屯是指《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确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界线以内,城市建成区界线以外地域内的村屯。
该类村屯近期应控制其村屯新建用地的开发建设,规划编制以村屯整治规划为重点,远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
3、城市近郊地域内的村屯是指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界线相邻的乡镇所辖区域内的村屯。
4、城市远郊地域内的村屯是指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界线不相邻的乡镇所辖区域内的村屯。
5、城市控制发展地域内的村屯是指《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确定的城市发展备用地、风景区、绿地、生态廊道,沿河、铁路、公路、环路、高压线等的防护林带,以及机场、微波通道周边有特殊要求区域范围内的村屯。
依其具体位置根据具体专项规划要求编制相应的村屯规划。
6、城市开发区、各类各级园区内的村屯是指已批准的国家、省级开发区,市、区、县级各类园区内的村屯,其村屯规划按照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编制。
(二)按等级划分1、中心村是指《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和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
一般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是农村从事农业、家庭副业的工业生产活动的较大居民点,有为本村和附近基层村服务的生活福利设施,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2000人。
2、基层村是指《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和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基层村,也叫自然村屯。
是农村从事农业、家庭副业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基本居民点,一般只有简单的生活福利设施。
3、撤销村屯是指《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和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撤消的村屯,主要为规模过小、不符合居住安全地区、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很差的村屯。
(三)按经济水平划分1、经济较发达的村屯是指经济发展较快,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哈尔滨市平均水平的村屯。
这些村屯农民生活较为宽裕,社会保障、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对精神生活和环境条件有较高的要求。
2、经济欠发达的村屯是指经济发展速度落后,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哈尔滨市平均水平的村屯。
五、规划编制基本要求(一)产业发展1、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规划编制中注重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结构调整,逐步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2、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加快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中注重搞好农产品加工规划。
3、发展畜牧业,实施“主辅换位”战略,规划编制中注重搞好发展现代化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规划,推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
4、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编制中注重配合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改善农村市场环境。
5、加快发展循环农业,规划编制中注重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规划中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
(二)农村居住区1、按照“撤并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的思路,有计划的撤并自然屯,引导农民向中心村聚集。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屯,要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采取房地产开发或农民集资建房等方式进行“城中村”改造,使其逐步融入城市体制。
3、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屯,应退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体系中,并在允许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农民住宅新区,住宅建设以多层住宅为主,并设置相应的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和医疗等各项配套设施。
4、近郊地域内的中心村和经济较发达的村屯,实行联体、联排式住宅,鼓励农民住宅集中建设,提倡建设多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远郊区域内的村屯,依托现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和规模较大的村屯,规划建设中心村,提倡集中建设改造,推广联体式住宅。
6、城市控制发展地域内的村屯,应根据各类控制区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
7、在规划撤并的村屯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农民住宅,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8、开发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内的村屯。
根据其规划,对村屯统一进行改造。
(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经济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等方面,考虑村庄的职能等级、规模和服务功能等综合确定,应注意对于集贸设施的配置,形成社会服务设施网络。
1、为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村文化室、青少年、老年活动室和农村电影放映等公共文化设施。
2、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规划建设村医务室、计划生育保健站等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3、为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建设水平,和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划建设小学和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设施。
4、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为建设连锁化“农家店”提供规划服务。
5、社会服务设施配置应按村屯等级分级配置,要充分利用原有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改造完善;新增社会服务设施应主要安排在规划的中心村及城镇。
(四)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灾减灾和能源供应等方面。
1、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村屯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2、基础设施规划按村屯等级分级配置;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逐步改造完善结合城镇体系规划,适度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3、道路交通应根据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村、村镇之间的联系和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村屯的关系。
改善交通设施,形成通畅便捷的交通网络,并有利于管线敷设和建筑布局。
三级以上公路、汽车专用道不应穿越村屯。
村屯建设用地应退让到保护范围以外。
4、给水排水工程设施规划应在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屯分布特点、地理条件及用水需求,合理确定村屯的用水标准和供水水源,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布置管网系统。
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确定村屯排水体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口和处理设施。
经济发达、村屯密度大或水资源紧缺区域应实现供水水源、管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使用,形成区域供水系统,严格按规范进行水源保护。
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新建村庄或新区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旧区要对排水系统逐步改造,最终实现分流制。
5、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县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地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村庄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
按照县域现代化需要,预测村庄电信业务量和电话数量,统筹安排通信设施和电信网络。
(五)生产建筑用地布置要求1、工业用地。
规划村屯用地中原则上不得布置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远郊地域内的村屯可适当考虑安排为农业生产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
2、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业用地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且不布置在村屯建设用地范围内。
六、规划编制内容(一)村域规划1、村域规划范围为村管辖的所有用地,确定用地的使用功能和保护范围;2、对村屯进行宏观定位、经济发展、用地潜力分析,提出村屯经济发展目标及模式;3、协调村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主要有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用地,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生产用地范围,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以及河湖水系、林地等;4、对现有村屯布局进行调整,确定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村屯等级结构及村域内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5、确定村屯对外交通系统布局以及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6、提出各项基础设施的配置建议,如: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设施的配置,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7、配置改善村民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其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设施;8、具有旅游资源的村屯,需进行乡村游、生态农业游、休闲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引导,确定旅游特色、服务人群;9、村屯的防洪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一8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各类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