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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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22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顺义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园林绿化局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通知》,本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5694.91立方米,按编限单位进行分解下达。

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擅自突破,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自然灾害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本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从本市预留指标中解决。

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公益林采伐限额不能结转使用。

采伐限额应优先安排中幼林抚育、低产(效)林改造和森林健康经营,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本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区园林绿化局将依据各镇森林资源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各镇要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林木采伐活动。

简化集体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

引导集体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

“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消耗量调查报告

“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消耗量调查报告

“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消耗量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森林生态系统。

按照《云南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森林消耗量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县,下辖8乡1镇,81个村委会,2个社区,756个自然村。

全县总人口215800人,48272户,其中:农业人口189523人,44527户。

根据2016年“××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28511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森林覆盖率%。

全县活立木蓄积量16605850立方米,其中乔木林蓄积16533090立方米,疏林蓄积1080立方米,四旁树蓄积24740立方米,其它林木蓄积46940立方米。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根据《云南省“十二五”编限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方法》程序要求,以××县08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数据为依据,组织开展我县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对象为辖区内采伐及消耗森林资源的厂矿、林场、社会团体、乡镇企业、饮食业、农户、居民等。

调查采取实地调查勘测,走访调查,资料查阅,内业数据统计整理等方式进行,调查范围主要以08年度采伐林木胸径大于5厘米的活立木,以纳入编限单位的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和未单独编限的集体、个体、社会团体等范围进行调查,包括农村、居民自留地,四旁树的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灾害性消耗、其它消耗等。

安徽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表

安徽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表
1854
18983
931
29659
15663
10907
4939
931
5037
5037
40520
1854
14044
24622
10626
4647
46780
全椒县
53584
9549
15327
5021
23687
10925
17285
7630
5021
4634
4634
36298
9549
7696
19053
6291
2262
511187
1597645
5726117
个 体
9734
6146
2860
728
728
9734
6146
6044
2860
728
728
102
9631
非林业系统
281172
91445
34080
5860
149787
145143
11322
4053
5860
1408
1399
269850
91445
33878
30027
148378
1487521
604019
662097
221404
206481
6663400
3586335
362577
1666260
1410804
696624
1652425
6498495
国 有
523912
176247
134579
104986
108101
104006

贵州省编制_十二五_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

贵州省编制_十二五_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

贵州省编制_十二五_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附件二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为认真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持续经营、采育结合。

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区位,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与分项限额。

(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

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确定采伐限额。

(三)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编制。

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审批备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

(四)总量控制,分项管理。

实行总量限额和采伐类型分项限额管理,不设置消耗结构分项限额。

二、编制范围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本次采伐限额编制范围。

三、编制单位(一)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原则上以县(市、区、下同)为单位编制,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已经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

外资等其它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可单独编制采伐限额。

“一定规模”以经营面积为标准,原则确定为500公顷以上。

(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部队、农场等编限单位的确定,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省林业厅共同确定。

(三)长江上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实行编限单位单列。

四、分项限额设置总采伐量限额按采伐类型设置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并按森林类别设置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分项限额。

其中,商品林按采伐类型设置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按采伐类型设置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发文字号】鲁政发[2011]1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发〔201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全省林木过量消耗,确保完成林木限额采伐管理任务,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23.2万立方米,现分解下达782.04万立方米,省林业局预留商品材限额41.16万立方米。

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520.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70.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5.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公益林117.6万立方米,商品林705.6万立方米。

预留的限额,用于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由省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措施“十一五”期间,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省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保持“双增长”的良好态势。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突出。

“十二五”期间是建设绿色山东和生态省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统一技术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明确编限范围、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方法,以及规范林木权属、林分起源、森林分类、树种(组)划分、采伐类型、采伐年龄、龄组划分、生长率以及出材率等技术指标。

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第四条编限范围在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第五条分项限额按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设置分项采伐限额。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各省树木合理采伐年龄表汇总教材

一、广西省表1: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二、湖南省表2:主要树种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表单位:年注:杉、松速生丰产林亩均蓄积8立方米以上,才能适用本表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

2011-07《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三、贵州省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见表3)。

表3: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年龄注:详见《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规定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工业原料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按我省人工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表4)。

表4:人工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注:详见《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主要树种的成熟林年龄规定2012-05《贵州省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技术方案》四、四川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执行。

国有林:用材林主伐年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按四川省标准执行。

详见表5、6。

非国有林:地方有通过论证的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需报经省厅审查认定方可使用,否则使用表5、6参数。

表5:主要树种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注:1、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地区可参照此表确定主伐年龄。

2、未列出树种参照表中相近生物学特性树种确定表6:短轮期用材林参考主伐年龄表单位:年2009—06《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五、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年龄要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同树种的主伐年龄大二个龄级。

表7: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12—05《陕西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六、湖北省表8 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2007—04《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七、云南省一、龄级与龄组乔木林林分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发文字号】苏政发[201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省林业局)《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批准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55.3万立方米。

为贯彻执行国发〔2011〕3号文件精神,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十二五”期间,是我省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关键时期。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有效措施,是推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对于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十二五”期间,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分区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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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155.30 635.00 857.90 2550.00 1996.80 823.20 577.80 1000.60 1809.40 2030.00 3681.80 82.40 367.30 379.60 1657.20 669.20 520.70 228.60 473.80 1139.50 1606.00 3231.60 44.90 95.90 234.60 428.10 892.60 270.70 234.10 343.00 290.60 284.60 173.70 19.50 94.10 71.50 125.40 6.50 15.90 32.50 39.20 96.60 59.20 30.90 8.50 77.70 172.20 339.30 428.50 15.90 82.60 144.60 282.70 80.20 245.60 38.80 131.00 158.60 310.70 357.80 117.60 126.10 163.00 254.60 172.00 142.50 116.50 504.00 699.30 2239.30 1639.00 705.60 451.70 837.60 1554.80 1858.00 3539.30 0.00 273.80 168.50 740.00 1178.60 0.00 38.20 265.20 314.60 221.60 216.00 155.30 361.20 689.40 1810.00 818.20 823.20 539.60 735.40 1494.80 1808.40 3465.8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13.50 38.00 36.90 672.10 157.60 460.90 76.50 316.70 400.60 1146.80 2769.20
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400.00 119.70 1226.10 842.30 3399.10 210.10 631.30 111.20 15.60 8.30 160.50 259.80 51.70 772.00 421.40 1075.90 34.40 25.40 0.00 0.00 3.10 0.00 67.90 37.40 149.90 246.10 939.80 45.50 470.40 56.60 11.60 4.50 11.70 7.00 0.00 0.00 11.70 118.60 95.70 41.40 7.60 0.70 0.70 109.90 65.30 30.60 304.20 163.10 1264.80 34.50 94.10 47.00 3.30 0.00 38.90 15.80 0.00 0.00 82.60 667.40 165.20 429.00 111.20 15.60 4.60 160.50 384.20 119.70 1226.10 759.70 2731.70 44.90 202.30 0.00 0.00 3.70 0.00 0.00 38.20 172.90 157.20 2024.30 210.10 415.70 47.80 7.90 0.10 22.00 400.00 81.50 1053.20 685.10 1374.80 0.00 215.60 63.40 7.70 8.20 138.5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215.50 0.00 498.00 208.00 509.90 0.00 0.00 0.00 0.00 3.10 0.00
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全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地方 辽宁 吉林地方 黑龙江地方 上海 27105.40 40.00 12.40 225.20 144.50 571.20 536.20 793.50 628.00 3.20 14118.80 8.50 1.00 112.30 12.20 184.60 217.50 223.40 138.20 0.80 6965.00 2.00 3.00 49.40 100.20 174.80 175.70 370.30 279.10 1.10 1628.70 17.50 8.40 48.00 6.10 118.70 62.60 131.10 134.10 1.30 4392.90 12.00 0.00 15.50 26.00 93.10 80.40 68.70 76.60 0.00 5269.50 26.70 11.20 88.00 97.20 225.80 205.80 288.10 344.20 2.40 21835.90 13.30 1.20 137.20 47.30 345.40 330.40 505.40 283.80 0.80 8275.30 0.80 0.00 56.10 48.90 177.50 104.90 383.40 275.50 0.00 18830.10 39.20 12.40 169.10 95.60 393.70 431.30 410.10 352.50 3.2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7706.80 7.50 0.00 9.40 6.20 28.70 53.40 5.40 0.00 0.00
中林集团
备注:由于四川省、重庆市整体纳入天保工程,公益林抚育采伐仅限于以病腐木清理为目的的卫生伐,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 由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两省市贫困、高山高原公益林区的林农自用材和薪材无法解决的,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 由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其他天保工程区的采伐按照天保工程有关政策措施执行。
单位:万立方米 按采伐类型 单位 合计 主伐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小计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内蒙古森工 集团 吉林森工集 团 龙江森工集 团 大兴安岭林 业集团 中国林科院 系统 47.90 201.90 203.10 203.90 170.00 12.40 70.00 4.50 46.20 84.00 9.50 0.00 6.50 70.00 15.10 123.00 84.70 135.10 115.10 2.20 0.00 25.00 13.80 33.60 31.70 11.80 0.40 0.00 3.30 18.90 0.80 27.60 43.10 3.30 0.00 42.60 60.80 71.50 94.00 84.70 1.90 0.00 5.30 141.10 131.60 109.90 85.30 10.50 70.00 5.70 181.40 171.70 189.50 166.60 0.60 0.00 42.20 20.50 31.40 14.40 3.40 11.80 70.00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人工林 其中:短轮 伐期用材林 0.00 0.00 0.00 0.00 0.00 2.9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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