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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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胎产假规定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胎产假是否和第一胎产假一样?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

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由此可见,生育第二胎和第一胎的产假相比,女方少休30天。

虽然产假少了,但是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公司会根据以上最新公布条例,进行上海区域员工相关假期管理。

北京和成都区域员工假期,等到相关假期条例正式公布后,根据各地方政策进行相应管理。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一、了解生育津贴的基本信息1.生育津贴的定义2.生育津贴的目的3.生育津贴适用范围(1)参保职工(2)自由职业者二、2024年生育津贴标准1.生育津贴金额(1)标准津贴金额①第一胎津贴金额②第二胎津贴金额③其他胎次津贴金额(2)根据各区标准的差异2.生育津贴计算方式(1)按照工资基数计算(2)缴纳生育保险的年限影响3.领取津贴的时间限制(1)产后多久申请(2)申领材料的有效期三、确认领取资格1.参保情况(1)生育保险的缴纳记录(2)工作单位的确认2.生育登记情况(1)生育证明文件(2)婚姻状况的证明四、准备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2.生育相关材料(1)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2)结婚证复印件3.社保缴纳证明(1)社保缴费记录(2)参保信息查询凭证五、提交申请1.确定申请方式(1)在线申请①登录上海市社保局网站②填写申请表③上传申请材料(2)现场申请①前往社保局窗口②填写申请表③提交材料2.确认申请信息(1)核对材料完整性(2)确认申请表信息无误六、缴纳相关费用1.确认服务费用(1)查询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支付方式(1)在线支付(2)现场缴费3.保留缴费凭证七、等待审核1.审核时间(1)预计审核周期2.查询审核进度(1)在线查询系统(2)联系客服咨询八、接收审核结果1.审核通过(1)收到生育津贴通知(2)确认津贴发放金额2.审核未通过(1)获取未通过原因(2)根据反馈进行补充材料或整改九、领取生育津贴1.确定领取方式(1)银行转账(2)现场领取2.提供必要信息(1)银行账户信息(如适用)(2)身份证明十、完成后续工作1.记录领取信息(1)保存领取凭证(2)记录津贴发放时间2.了解后续政策(1)持续关注生育政策变化(2)参加相关政策宣讲会。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

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其他情况: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2002年吉林、江苏2003年上海、海南2006年甘肃、新疆、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2008年内蒙古2009年陕西、江西贵州、广东、湖北2011年安徽2012年广西、福建2013年山东“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我国二胎政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上海生二胎有产假吗?

上海生二胎有产假吗?

导读:依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上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和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一样可以享有产假,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育“单独二孩”来讲,不享受晚育假。

具体内容由为您介绍。

上海生二胎有产假吗?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第二胎已经不符合该《条例》对晚育的规定。

上海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产前,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

其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产前假的,给予工间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2、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导读:根据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统计,上海现在每年新出生人口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二胎生育数量逐年增多,从2005年2910人上升到2007年的3934人。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表示,他们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提供咨询和...导读:根据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统计,上海现在每年新出生人口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二胎生育数量逐年增多,从2005年2910人上升到2007年的3934人。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表示,他们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提供咨询和指导,鼓励他们生育二胎,此举是为了应对上海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减缓老龄化的速度。

以下是编辑介绍的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 二胎

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 二胎

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 二胎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家庭都迎来了一个小生命,但是二胎的出台自然也伴随着较多的法律问题,首先最为关注的就是二胎的产假是否与之前的一样,是否有区别,那么今天就跟我一起来看看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一、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有什么新规定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

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

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

二、二胎产假国家规定是怎样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

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

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

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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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
定(全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
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政策明确规定,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上海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0日晚间,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公布本市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有关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答: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2.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答: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5.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6.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
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9.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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