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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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XX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XX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XX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详细请看聘才小编收集整理的内容如下: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

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

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3年正式出台,全文共1500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计划生育工作,繁荣人口经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管理,并改革创新人口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政策第四条上海市按照生育状况、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适应本市实际的人口政策。

第五条上海市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倡导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相结合。

第六条上海市支持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优生优育技术,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上海市重视关爱独生子女,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服务体系,促进独生子女在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上海市建立全面覆盖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婚前咨询、婚医指导、避孕措施、节育措施等各项服务。

第九条上海市提倡家庭计划生育责任制,鼓励夫妻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上海市通过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避孕知识,推广科学避孕措施,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上海市鼓励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提供合法、安全、便捷的节育手段,保障夫妻自主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上海市加强婚前检查和婚医指导工作,提供婚姻登记前的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迫妇女终止妊娠;(二)非法卖药、卖器械,进行非法人流、人流手术;(三)违反规定恶意诱导引产;(四)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妇女终止妊娠、堕胎;(五)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8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言: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金融和航运中心,也是全国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

为了维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人口管理、生育政策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

第一章人口管理该条例针对上海市的人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1. 人口普查:上海市将定期进行人口普查,以获取准确的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 人口调控: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上海市将采取措施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包括控制人口总量、控制非常住人口、鼓励人口向城市较低密度地区流动等。

3. 人口流动管理:上海市将采取措施管理人口的流动,包括居民迁移、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等。

第二章生育政策上海市对于生育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该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上海市要求居民在生育前必须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以确保子女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2. 生育许可证:上海市实行生育许可制度,居民需获得生育许可证方可生育。

该证书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发放。

3. 政府奖励政策:上海市将实行一系列政府奖励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

例如,提供生育津贴、托幼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该条例还涉及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该章节中的一些重要内容: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上海市将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2. 优生优育政策:上海市将推行优生优育政策,为有意愿生育的夫妇提供婚前和婚后的遗传咨询、孕期保健等服务。

3. 合法合规的辅助生育技术:上海市将鼓励并规范合法合规的辅助生育技术,如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保证居民在生育中的权益和安全。

结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人口管理、生育政策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旨在维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身心健康。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五条(换领、补领光荣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彳罚直办事处支付。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2)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1992)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0.17
【实施日期】199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正:
1 / 1。

上海新计生条例3月1号起施行 增加7天婚假

上海新计生条例3月1号起施行 增加7天婚假

上海新计生条例3月1号起施行增加7天婚假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配偶陪产假的天数,将从今年3月1号起施行。

请听报道: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上海原有的7天晚婚假调整为婚假,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无论早婚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7天婚假。

原有的30天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配偶陪产假,是变化最大的,由原来的3天调整为10天。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常委会在综合听取了工会、市妇联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配偶陪产假是10天。

新《条例》将从下个月开始施行,那么1、2月份结婚、生育子女的如何计算?市卫计委副主任吴乾瑜解释,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都可以申请补休。

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就是3月1号之前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了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和配偶的陪产假。

另外,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只针对初婚初育,吴乾瑜说,现在调整为婚假和生育假之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结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

不管你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如果你有两个孩子,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同样可以享受,所以说在人群数享受的面上扩大了很多。

晚婚晚育只能享受一次,就是初婚的那一次。

现在,我们所有的目标人群,她享受的假期和生育保险金,都是你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生育的,你都可以享受。

《条例》还明确,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配偶陪产假期间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男方的这10天陪产假,如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吴乾瑜解释,参考市政府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要求,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陪产假中包含的双休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并不顺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细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21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施行日期】2007.06.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19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韩正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鉴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已被废止,市政府决定,废止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3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一次修正、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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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03.14
【实施日期】199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2)[失效]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市人口预测和人口统计,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五)组织、管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七条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拟定本辖区内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第十条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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