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是指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几种常用的判断方法,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首先是技术领域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的确定有助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其次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最接近的已公开的技术。
通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接下来是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确定。
通过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然后是技术方案的确定。
技术方案是指专利申请中所提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方案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最后是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的内容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起来,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主要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这些判断方法有助于评估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确定是否满足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摘要: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实审和复审,其中关于其创造性的审查在审查阶段执行。
专利法关于对发明专利相关要求和审查标准中指出,发明专利中所涉及到的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衡量以创造性判定来实现。
创造性分级也是围绕着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是否具备较大的突破和显著进步。
审查员在针对发明专利的判断中关于专利性是最难以把握的条款,因此审查员在涉及创造性角度进行发明专利审查时,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共同交流探讨。
申请人可以就创造性判定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有效答复,为审查员提供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文件的核心区别,说明其独特的技术效果,能保证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同时也能节约审查程序。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审查;答复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起到的作用日益显著,在鼓励和创新发明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对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理念和体系制度的确立较晚,知识产权领域发展起步慢,但在各类政策的鼓励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迅速,专利申请发展趋势呈上升态势,发明专利的审查也越来越成为专利申请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越来越关注审查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专利法追求专利权的公平与稳定,由于创造性尺度的把握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基于此,本文就发明专利创造性回复进行相关思路的有效探析,以供参考。
1.“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特征就当前针对发明专利审查现况进行分析发现,“三步法”已成为审查员常用的专利权力创造性判定和评价的重要手段。
“三步法”步骤内容及相关标准主要是针对发明专利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其特征和区别,并针对其具体实践用途及可操作性来分析判断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并对其独特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
“三步法”的形成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审查员凭借多年经验总结归纳而成的一套审查机制,也是目前被认为具有较强客观评价性一套机制。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关创造性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实证分析专利代理人在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涉及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时,代理人应如何进行答复才对申请的前景更为有利?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对创造性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再通过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案例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一、创造性评判专利代理人在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涉及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时,代理人应如何进行答复才对申请的前景更为有利?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对创造性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再通过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案例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一、创造性评判的关键点从理论上讲,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是一个客观的结果,而事实上,对于涉及创造性的问题,由于其需要判断的是若干现有技术的结合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它比新颖性判断更困难、也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现有技术取决于检索水平,通过检索可能得到影响本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随后是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由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比较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也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过程,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
判断的难点则在于显而易见,即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充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将这些对比文件的内容结合在一起[1],即能否在上述已得到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依据有时会有些抽象,而尽管审查员已做到了尽自己所能地将主观因素降至最小、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但由于审查员只是努力站在一名理想化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来进行审查的、其本身并非一真正的理想化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终究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生活、而是会受到真实存在的每位审查员自身知识背景的影响,因而使得这种判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有一些主观的因素。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引入创造性审查方式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创造性审查一、引言我国目前存在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的是对技术方案的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授权要求相对宽松以及保护客体明确等特点,使得近年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量不断递增,202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290余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而言,虽然二者在授权阶段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即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具体的授权满足条件以及审查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当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并不属于实用新型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内容,由此带来授权之后侵权、维权阶段诸多问题。
以下将基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进行思考和总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这也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经过长期探索总结出来的审查方式,其针对于对现有技术作出微小改进、又适应市场周期较短的产品,因此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普遍关注,其中初审阶段进行的是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然而,这种审查方式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即专利权不稳定,相较于欧盟国家的质量较低、平均有效期大大缩短;基于此,我国又在授权后的确权阶段采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质量进行了支持。
(二)案例分析为了提高汽车制动系统中盘式刹车片的刹车性能和散热能力,申请人A提出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并限定了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是摩擦凸起的直径为2-10mm,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C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C中记载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的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任何关于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专利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的答复方法。
本文将围绕着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认真阅读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审查,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方面。
我们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了解审查员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分析审查意见在认真阅读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要对审查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将审查意见与自己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比对,找出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
也需要梳理出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三、合理答复在分析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清晰、有力的论据和解释来解决问题。
在答复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专利文件中的技术和实施例,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来说服审查员。
四、避免模糊答复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要避免模糊的答复。
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因此答复要求要清晰而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使审查员难以理解和接受答复。
五、积极沟通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积极和审查员进行沟通。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六、重新申请七、寻求专业帮助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提供专业的技术解释,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
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帮助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解读和答复对策

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一、创造性法条释义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法条表述语义上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中的规定以及无效审查实践,两者在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法上基本相同,详细内容请参加下文。
本教材所举案例创造性判断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2、法条释义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应当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以是否显而易见作为判断标准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1判断原则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遵照下述三个原则。
(1)应当同时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同时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为了与国际通用标准趋于一致,目前对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是这样掌握的: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至于此两方面的判断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说明);反之,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尚不能明确得出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时,如果由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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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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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
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
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
同。
此外,对于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的关系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当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会不同;但当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都确定的时候,为了发明具有更高的创造性,有时候人为的改变了“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时候就要客观的根据该技术问题来重新确定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对于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往往具有更为有力的说服力。
第三,按照专利法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因此,理论上应当对这两个条件分别进行审查。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情况中,“显著的进步”这一条件很容易满足,只要技术方案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即可认为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重点是看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目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在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往往采用多个对比文件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说明,即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或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技术方案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答复此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只需论述多个对比文件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即可有力说明其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多种多样的情况,在此笔者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
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A、B、C元件组合而成,B和C
是螺纹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A、B、C元件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是焊接;
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B和C的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的连接关系,虽然此链接关系为焊接,不同于螺纹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种连接关系只是惯用手段的置换,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判定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案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B和C 的连接关系,但是其技术方案由于受特定的环境所限,导致B和C之间的连接关系必须且只能是焊接,而非其他连接关系所能实现;所以,如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能够结合的话,则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只能是A、B、C组合,且B和C之间为焊接关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如果之前某一方案必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来实现,例如前述的焊接,而现在改进方案若想不依赖于前述技术手段,则必须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了解,螺纹连接要比焊接加工方便、使用灵活;由此可以很容易确定,本申请中B、C的
螺纹连接与对比文件2中B、C的焊接并不是惯用手段的置换,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也即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例可以看出,对于创造性的评价要多方考虑技术特征在特定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导致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将技术特征简单的结合即用来评价创造性。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在审查指南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规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三步法通常只适用于改进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发明专利,例如,开拓性发明,因其是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因而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无法采用三步法来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还有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但因在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充分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也要充分考虑组合的难易程度,因而套用三步法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也是不适合的。
此外,如转用发明、选择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等等皆不适宜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当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难有哪个领域的技术可以孤立的、不和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有交叉的单独存在,因而在目前的专利申请中,还是多以改进发明为主的;因此,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判断发明的创造性还是具有普遍
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