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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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号外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市局的规划。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禁止其他内容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行身份验证系统,系统登记系统,打印和保管的印刷,印刷,印刷不完整的破坏系统的交付系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必须满足的需要组织和人员的业务范围;(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doc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doc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并出具《决定受理通 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 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 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 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程序,予以受理,并 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2.经营场所 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7.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 制度;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 应设备的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 简历、身份证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延续、变更的审批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延续、变更的审批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二、延续实施条件: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三、变更实施条件: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企业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4、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一式二份;2、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一式二份;2、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场所变更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供企业章程。
事项名称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延续、变更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类型
□县级受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直接报上级部门审批
审批层级
□国□省市
前置审批事项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受理条件
一、设立实施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浙政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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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 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向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 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的规定,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 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 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 结构和布局 的规划。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疋》(《中华
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 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 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3、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 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 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 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 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 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 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 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注册资本或资金 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 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 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
事项名称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 刷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属性
承诺件
办理机构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服务对象
各类印刷复制企业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 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 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疋》(《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01年11月9日颁布施行)第五 条一第八条。1、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 官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3、企业申请;4、企业早程;5、场 地证明;6、验资证明;7、设备清单;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9、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 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 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 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 《淘汰落后 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 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 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 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2、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 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 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 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五)有适应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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