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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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最新)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申报印刷单位(盖章):赣新出印刷品备字 _______[]第号印制合同号有效期至年月日委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印方单位地址电话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承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印方企业类型管理类别责任人电话主管海关运往国家或地区来(进)料加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申请人申明:本企业承接来(进)料加工的境外印刷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其中,涉及地图的内容,已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宗教用品已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商标标识已经验证并留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盖章:规定事项:1.承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必须领取本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

涉及商标印刷的须持有商标的合法证明,涉及地图和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在备案时须报送样品。

2.来(进)料加工的制成品应当运输出境,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3.承接境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所需的原、辅材料、半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的进出境和制成品出境,凭本备案表及有关单证验放。

4.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一联: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手人:备案日期:年月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申报印刷单位(盖章):赣新出印刷品备字 _______[]第号印制合同号有效期至年月日委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印方单位地址电话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承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印方企业类型管理类别责任人电话主管海关运往国家或地区来(进)料加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申请人申明:本企业承接来(进)料加工的境外印刷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其中,涉及地图的内容,已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宗教用品已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商标标识已经验证并留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简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提供产品信息和保护货物的手段,更是品牌传播和吸引消费者的关键元素。

本文将探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一、包装装潢印刷品的重要性包装装潢印刷品是指用于包装和装饰产品的印刷材料,如纸盒、瓶贴、塑料袋等。

它们对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 提供产品信息:包装装潢印刷品上印有产品的名称、功能、成分、使用方法等重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准确的信息。

通过设计精美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可以吸引消费者注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增强品牌形象: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品牌的代表,通过独特的设计与标识,可以提升品牌形象。

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通常会根据包装装潢印刷品来评估产品的品质和价值。

3. 保护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免受损坏,还能防止产品的泄露、腐败或变质。

例如,食品包装装潢印刷品能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并保持其新鲜和卫生。

二、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除了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也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宣传手册、海报、名片、书籍等。

1. 宣传推广:其他印刷品可以通过文字和图像来宣传和推广产品、服务或活动。

它们能够直观地传达信息,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并对购买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2. 证明专业性:在商业交流中,名片和企业文档代表着个人或团队的专业形象。

精心设计和印刷的名片和文档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和专业性。

3. 提供知识和娱乐:书籍、杂志和报纸等印刷品为人们提供了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渠道。

它们承载了人类的智慧和文化,并促进学习和交流。

结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它们不仅为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包装和推广手段,还提升了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

同时,它们也丰富了人们的知识和享受,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重视和投资于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质量和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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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来(进)料加工备案表
粤新出印刷品备字______[ ]第号
印制合同号
有效期
至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话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管理类别
负责人
电话
主管海关
运往国家或地区
来(进)料பைடு நூலகம்工的品名、规格及数量:
申请人申明:
本企业承接来(进)料加工的境外印刷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其中,涉及地图的内容,已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宗教用品已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商标标识已经验证并留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盖章:
规定事项:
1.承接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必须领取本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涉及商标印刷的须持有商标的合法证明,涉及地图和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在备案时须报送样品。
2.来(进)料加工的制成品应当全部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3.承接境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所需的原、辅材料、半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的进出境和
制成品出境,凭本备案表及有关单证验放。
4.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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