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现状、问题及完善

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现状、问题及完善一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的现状及问题(一)基本背景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人民币支付结算由此进入快车道,人民币国际化也因此加快进程,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跨境流通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深化;海外人民币产品日益丰富,衍生产品交易日益活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人民币在贸易结算、金融交易以及储备等方面的接受和使用程度都有较大提高。
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统计,人民币已于2014年11月末取代加元和澳元,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
据中国人民大学测算,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人民币国际化指数(RII)为1.20,同比增长52.46%。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逐渐从贸易结算扩展至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等投融资领域。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从2009年的35.8亿元快速增加到2013年的4.63万亿元;2014年1~10月,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已超过5.4万亿元,同比增长51.2%。
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本外币跨境收支总额的比重由2010年的1.7%上升到2014年第三季度的25%左右。
2014年1~10月,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累计达1448亿元,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结算金额累计达6516亿元。
为此,构建一个覆盖各主要时区和安全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提高跨境人民币的清算效率,保证交易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构建之后,人民币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支付清算将更为普遍,会有更多的参与者参与人民币支付清算进程,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其次,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能够使监管机构及时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并形成境内、境外双轨制的人民币监管服务体系,增加我国货币调控手段,增强货币调控的有效性。
再次,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能够引入新的竞争者和互补者,可以促进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改进技术与服务,提高效率,增强交易安全。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国银行产品说明及操作流程

2.有进出口经营权;
3.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中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办理流程
1.企业到中国银行营业场所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2.提供人民币计价结算贸易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及中国银行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业务办理所需其他材料;
产品特点
1.规避汇率风险,防止外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2.锁定财务成本,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3.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4.丰富跨国资金调配选择,降低资金错配风险;
5.有利于企业拓展贸易领域,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其贸易业务的持续开展。
适用客户
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需求的公司客户,满足企业在使用本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简化业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拓展海外市场等各方面的贸易需求。
3.中国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业务信息报送RCPMIS系统。
跨境人民币结算
(RMB Settlement in Cross-border Trade)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企业提供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产品,如各种信贷、结算、融资、担保、资金及理财产品等,目前中国银行现有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产品均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企业篇(三):人民币保函业务 • 案例
-2011年,中策橡胶的香港子公司海潮贸易有限
公司拟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RegS型优先 债券,为降低融资成本,某政策性银行利用信 用评级较高的优势,为其提供融资担保。7月 债券发行成功。 优点:可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和成本较低的优势
19
企业篇(三):跨境人民币投融资
6
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利益:1、按当天美元/人民币购汇价6.5573,该笔信
用证折成为451万美元。若企业以美元开证,则开证期 限为90天,若90天到期后办理3个月的进口押汇或海外 代付(利率按5%计算),企业需多支付利息5.64万美 元,总成本为456.8万美元。按11月10日远期6个月购 汇牌 价 (6.5860)计算 , 折人民币 3008万元 。 30082958=50,使用人民币较美元少支付50万人民币。
对境外企业的好处
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作结算货币,防范 汇率风险
在中国企业选择人民币结算情况下,如境外企 业作同样选择,可进一步拓展市场
使用和持有人民币,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
5
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境内A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与境外公司B签订进口合 同,进口标的物为对二甲苯,数量为3675吨,进口总 金额为2958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B接受人民币信用 证,A企业向C行申请开立6个月的进口信用证。C行 审批后于2010年11月10日为企业开出信用证。通知行 为C行香港分行。境外B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C行香港 分行交单,C行在11月19日对外做出承兑,承兑到期 日为2011年5月15日。
• 出口案例
• 利 益 : 1 、 美 元 结 算 , 3 个 月 以 后 , 45 万 美 元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单选题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 _________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 ____ 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 _____ 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 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 ____ 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 年2 月B .2009 年7 月C .2009 年9 月D .2009 年10 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答:AA.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上月末余额的8% ;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 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9(0)11
【摘要】继央行等六部门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近日,央行再次对外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30条,是对《办法》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境内代理和结算银行、境外参加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细则》自7月3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总页数】1页(P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751.2
【相关文献】
1.六部门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J],
2.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J], 无
3.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
4.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J],
5.《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交资料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须知企业在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不需要向外汇局做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
初次办理时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见附表)后,由银行发送至外汇局,外汇局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激活处理之后,企业即可办理业务。
附表一1、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试点地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试点地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5、信息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时,负责向试点企业采集相关信息,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银行。
附表二2、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我司选择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及相关信息如下:企业名称: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海关编码:________;企业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主报告银行: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01•【文号】银发[2014]32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确实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以下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nra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nra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nRa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当前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
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
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
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
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
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
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2、问: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
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
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
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3、问: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答:根据《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4、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
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
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6、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
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
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7、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算服务。主要规定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
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
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
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
信息。
8、问: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
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
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
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
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
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备案。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
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
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
信息。
9、问: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
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
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
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
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
有限公司。
10、问: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有什么变化?
答: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
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
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
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
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
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
金。
11、问: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
易融资服务。
12、问: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
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
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
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
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13、问: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合作
机制?
答: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
银行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
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已于2009年6月29 日签署了补充
合作备忘录。与澳门金管局的相关备忘录将视澳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程择机
签订。
14、问:试点期间执法检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试点期间,由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
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
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