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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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厦府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市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或区政府等。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

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行办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

行办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主要工作是:(一)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二)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标底);(三)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五)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六)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核所负责。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方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标准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管理方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工程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平安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方法所称工程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那么】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那么,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方法适用于承当市级财政投融资工程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工程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工程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工程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工程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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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基[2002]4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我局特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市府办,市审计局,市工程预
决算审核所。

厦门市财政局 2002年7月18日印发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
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决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

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及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按照厦府[1997]综1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在收到市审核所出具完整齐全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15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五条向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
4、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5、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荛质量监理费、前期工作费等各项间接费用的合同、发票;
6、借款利息计算清单;
7、工程管理费计提及支出有关单据;
8、工程成本总表及其明细表;
9项目资金来源清单及银行账单;
10、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基本步骤与要求:
(一)决算审核受理。

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资料后,正式受理。

(二)制定方案。

财政部门组织决算小组并制定具体的核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审查。

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组织初审并确定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四)审核结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审核结论,下达审核报告书。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3、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工程间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5、工程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厦财基[1997]01号、[2002]39号关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使用有关规定;
6、审核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条件;
7、核实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8、审定项目总结算造价;
9、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
10、核实基建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11、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因核实项目内容需要,财务决算小组有权随时查阅建设单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财务凭证、账薄、报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取证;
第九条财务决算小组审核完毕,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审核报告书包括报告正文及附注两部分。

报告正文必须说明审计目的及审计结果,每个审计结论的依据详细说明列为附件附后,并附审核无误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附注必须说明审计范围、审计方法、被审工程项目及建设单位概况。

与该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作为附件附后。

第三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接到报送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后,对该结论书的工程总造价、资金来源、结余资金等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章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文件后,必须于3个月内按照审批的工程总造价办理账面财产移交(或形成固定资产)及核销基建支出的账务处理,并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把财政投资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户头。

第十三条工程财产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工程总造价及财产移交清单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五章责任及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或接竣工决算批文后不按时清理、上缴结余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内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审核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财政部门及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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