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质管理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使用锅炉的地方,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做好锅炉水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建立锅炉水质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措施,负责人应当充分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
第五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负责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锅炉水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章锅炉水质管理要求第一条锅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控制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根据锅炉的类型、工况和水质特点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水质稳定、清洁。
第三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水质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查水质状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五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明确水质情况,便于追溯和分析问题。
第六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进行水质培训,提高员工的水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锅炉水质管理措施第一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制度,确保水质稳定、符合要求。
第二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对锅炉水进行处理,确保水质清洁、无害。
第三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保护系统,确保水质持续稳定。
第四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规定。
第五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建立水质漏检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六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加强锅炉水质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七条锅炉水质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确保水质稳定。
第四章锅炉水质管理责任第一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锅炉水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TSG规范目录

截止至2011年9月TSG规范目录1 TSG G7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2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3 TSG G0003—2010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4 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5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6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7 TSG G5002—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8 TSG G5003—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9 TSG G6001—2009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0 TSG G6003—2008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1 TSG G8001—2011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1 TSG R0001—2004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TSG R0002—2005 超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5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 TSG R1003—200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 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11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2 TSG R6001—201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3 TSG R6002—2006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4 TSG R6003—200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5 TSG R6004—2006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91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6 TSG R7002—2009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 TSG R7003—2011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18 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TSG Z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2 TSG Z0002—2009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3 TSG Z0003—200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钢4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5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6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7 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9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0 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1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12 TSG Z7004—201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13 TSG Z7001/Z700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历次修订相关文件汇编 2011版14 TSG ZB001—2008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5 TSG ZB002—2008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16 TSG ZC001—2009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17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 TSG ZF002—2005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19 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2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 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5 TSG T7003—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1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3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 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 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 TSG Q7003—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 TSG Q7004—2006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 TSG Q7005—2008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 TSG Q7006—2007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 TSG Q7007—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 TSG Q7009—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 TSG Q7010—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 TSG Q7011—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 TSG Q7012—2008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 TSG 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 TSG Q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二版)19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1 TSG S1001—200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 TSG S6001—2008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 TSG S7001—2004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 TSG S7002—2005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 TSG S7003—2005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 TSG S7004—2005 客运拖牵索道型式实验细则7 TSG S7005—2005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1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 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3 TSG D2002—2006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4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5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6 TSG D6001—200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 TSG D7001—200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程(埋弧焊钢管)8 TSG D7002—200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9 TSG D7003—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10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1 TSG Y6001—200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11月17日劳部发〔1993〕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现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
第三条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厂、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或GB1214 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设计和制造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
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置取水样的装置。
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的单位,应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省级技术鉴定。
第七条设计锅炉房时,应因炉、因水提出行之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选型及系统。
锅炉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能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运行,且无严重腐蚀。
第八条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进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水质管理,保证锅炉水质符合标准,确保锅炉安全、经济、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水质管理,包括锅炉原水、锅炉给水、锅炉排水、锅炉软化水、锅炉补给水等。
第三条锅炉水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减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水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水质管理水平。
第二章水质要求第五条锅炉原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
第六条锅炉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锅炉排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锅炉软化水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硬度、碱度、PH值等指标应符合锅炉使用要求;(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锅炉补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质应满足锅炉蒸发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的要求;(二)水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物质、污染物质和有害物质;(三)水中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水处理人员,负责锅炉水质的日常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锅炉水处理设备、工艺及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检测项目包括:(一)原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氨氮、溶解氧、悬浮物等;(二)锅炉给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悬浮物、微生物含量等;(三)锅炉排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悬浮物、微生物含量等;(四)锅炉软化水水质指标:硬度、碱度、PH值等;(五)锅炉补给水水质指标:水质硬度、碱度、PH 值、微生物含量等。
2019年8月锅炉检验师E卷

2019年8月锅炉检验师E卷一.单选题(共60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B )。
A.法律 B. 行政法规C.规章 D. 安全技术规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D )的要求。
A.法律 B. 行政法规C.技术文件D.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3. 根据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A )A. 符合性验证活动B. 验证过程C.监督检验活动 D. 评判过程4. 根据NB/T47013.1-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部分通用要求》,小径管指的是外径D0小于或等于(C )mm的管子。
A.70 B. 89 C.100 D. 1595. 根据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其排烟温度应不高于( A )℃A.230 B. 180 C.170 D. 1506. 根据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气式电站锅炉正常排污率不高于( A )A. 1%B. 2%C. 5%D. 10%7. 根据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工业锅炉有除氧要求时应当检测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作防垢剂时还应当检测锅水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当检测给水和锅水(D )并且计算排污率A. 硬度B. 碱度C. PHD. 氯离子8. 根据TSG G5002-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A )在取样点现场测定。
A. 给水溶解氧B. 电导率C. 氢电导率D. PH值9. 根据TSG Z6002-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电站锅炉作业人员证书代号为(B )A. G1B. G2C. G3D. 都不是10. 根据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分包时,对分包部件、组件进行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应对符合相关法规的产品在(A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A. 10B. 15C. 20D. 3011. 根据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对照射线布片图,对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检查,每种部件抽查比例至少(A )A. 1%B. 5%C. 10%D. 20%12. 根据GB/T 1576-2018《工业锅炉水质》,锅水中的(A )和溶解固形物可选其中之一作为锅水浓度的控制指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查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修改公告127号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前言为了适应2009 年1 月14 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9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 年8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05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之后又多次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0 年 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0 年11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及节能的要求。
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水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金栋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赵洪彪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邓宏康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第三章安装调试 (4)第四章使用管理 (4)第五章锅炉清洗 (5)第六章检验检测 (5)第七章监督管理 (6)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
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对蒸汽质量有要求的,应当设置蒸汽取样冷却装置;有回水回用系统的,应当设置回水取样装置;有机热载体锅炉应当在系统循环回路内设置有机热载体取样冷却装置。
第十三条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所制造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资料:(一)水处理设备图样,包括总图、管道系统图等;(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第十五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资料:(一)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二)使用说明书(中文);(三)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六条有机热载体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一)符合GB 23971规定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三)符合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与锅炉及传热系统设计有关的有机热载体物性参数;(五)使用说明书(中文)。
第三章安装调试第十七条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与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有关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安装,作出安装记录,出具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对安装质量负责。
竣工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竣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锅外水处理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调试,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或者有效的加药方法和数量,调试后的水汽质量应当达到相应的水汽质量标准要求。
负责调试的单位应当出具调试报告,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确保水(介)质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等配备相应的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
常规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一)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4h至少进行1次分析;(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但是小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但是小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8h至少进行1次分析;(三)其他锅炉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结果以及必要时采取的措施应当记录并且存档。
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当增加化验频次。
注:工业锅炉常规化验项目一般为硬度、碱度、pH,有除氧要求时还应当检测给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作防垢剂时还应当检测锅水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当检测给水和锅水氯离子含量并且计算排污率。
电站锅炉常规化验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锅炉参数和水汽质量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备用的锅炉和水处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 24747的要求,合理选择和使用有机热载体,确保锅炉及系统的安全、节能运行。
第二十四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的规定,通过考核并且取得资格后,方能从事锅炉水处理工作,并且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章锅炉清洗第二十五条锅炉清洗分为化学清洗和物理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不得以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新安装锅炉启用前和再用锅炉受热面结垢、腐蚀程度达到《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的清洗条件时,应当进行清洗。
第二十七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相应的能力或者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与《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对其清洗工作及其质量负责。
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的申请。
仅对锅炉进行碱洗(煮)或者物理清洗时,不需要进行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六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的同时,应当了解锅炉水源水质情况以及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合格率、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和排污等情况。
对水(介)质处理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
锅炉水(介)质处理存在以下情况的,检验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三)同一台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四)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五)不符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类别、级别的锅炉水(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及其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核查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在其整改合格后方可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介)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或者锅炉水(介)质处理不合格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锅炉化学清洗过程未按要求接受监督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同时废止。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劳部发[1993]319号文),1993年11月17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3月1日作废。
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1999年9月21日公布,2000年3月1日起执行,2008年8月7日作废。
3.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2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