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证分析证明 :推 销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 质量与 佣金 收入 占比 是不存在相关性 的,只有当佣金激励本 身成为 销售 的唯一 动 力 时 ,消费者和代理人 的利益冲突才 会显现 。高额 比例的首 期佣 金再加上惩 罚力度的不足 ,促 使追求 短期 利益最 大化 的 他 们经常抱着侥 幸的心理漠视 违规成本 和诚信 成本 。如 此 , 可 能无 意识 或有 意识 地造成 了销售误导 的产生 。
201 8 年 第 1 7 卷 第 8 期
保 险销 售误导 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口 龚 献
【内容摘 要】销 售误 导接连 不断 出现在人们 的视 野 ,影响着 未来保 险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 消费者 、保 险营销人 员、保险公 司和 保 险监 管这四个利益体入手 ,有效分析 销售误导的成 因和销售误 导的危 害,基 -I- ̄D提 出保险销售误导 的治理 建议 。
(四)从 保险监管的 角度来看 。作为保 险监管方 ,法 律的 制定总是滞后于市场上 出现 的问题 ,法律对 于销售 误导 的界 定和处罚条例是不完善 的 ,尽管保 险法律倾 向于保 护被保 险 人 ,但 消费者在投保 时没有保护意识 ,导 致取 证 困难 甚至 缺
在与学 生进行 沟通 的过 程 中 ,辅 导 员还 应 善 于使 用 幽 默语 言 ,幽默不仅可 以打破僵局 ,活跃谈 话 的气氛 ,也可 以更好 地 化解矛盾 。同时 ,诙 谐幽 默 的话语 既 能激发 学 生 的兴趣 ,还 可 以拉近 师生间的距离 。
【关键词 】销售误导 ;可持续发展 ;保 险 【基金项 目】本文为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工作站资助项 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龚献(1994一),女,江西九江人 ;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 的 成 因 在 市场经济体制 下 ,每 一个 经济 体都 具有 自主性 、自利 性和理性 ,他们在市 场中活动的根本 目的是实 现 自身利益 的 最大化 ,这是销售误 导最 根本的原 因。以下是 站在保 险市 场 中各个角色 的销售误导的成 因分析 。 (一)从 消费者的 角度看。消费者本身是保险市场 的需求 方 ,他们在购买保 险进行风险规避 时 ,本身 就是 一种保 障 自身 利益 的行 为 ,正是 因为本身 的利益 驱使 ,这种获 利心理极易被 营销人员 捕获 ,又因为 消费者本 身对 于保 险产 品 的认 识 以及 对专业性过于深奥 的保单条 款 的理 解是 不足 的,尽管 现在普 遍倡 导保 险条款要通俗 化 ,但是像一 些疾病保险 的专 有名词 , 保 险责任 的认定 ,投资收 益和现金 价值 的理解 等等都很 难避 免 ,稍加诱导 ,消费者往往难 以对 营销人员讲解 内容 的真伪作 出判 断 ,往往偏 听偏信 ,盲 目投保 ,就会产生销售误导。 (二 )从 保险 营销人 员的 角度 看。保 险 营销人 员 作 为保 险市场的 中介方 ,历 史原 因导致 保 险业 发展 以来 ,相 对 于其 他金 融机构 ,人 职门槛较低 ,人才 在质量 和数 量上存 在差异 , 入职 后简单短暂 的培训 导致 营销 人员 本身 的 自我 素 质 和专 业知识 可能都是 不足 的。加之 部分 营销 人 员本身 对保 险产 品的理解 或许存在偏 差 ,与 一般 营销 人员 不 同 ,他 们属 于 编 外人员 ,即没有底薪 或者非常少 的底薪 ,社会保 障不健 全 ,也 没有劳工 合同的保 障 ,由于 销售 队伍 的频 繁流 动 ,社会 对其 评价不 高 ,导致 他们 地位 不 明确 ,责任 感及 归 属感 淡漠 。实
整改保险行业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

整改保险行业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保险行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受损,也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销售误导问题进行整改。
一、销售误导背后的原因分析1.1 缺乏专业知识与道德观念保险销售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并且利益驱使导致他们过度推销产品,甚至使用不当手段来故意欺骗消费者,为自己带来更高的佣金回报。
1.2 信息不对称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通常是消费者相对于销售人员处于劣势地位,他们很难全面掌握和理解产品相关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为销售误导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监管缺位有些地区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规范,缺乏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规范,造成了保险销售乱象滋生。
二、销售误导带来的不良影响2.1 损害消费者利益销售误导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受到损害。
有些消费者被迫购买根本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付出高昂的保费却无法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2.2 退化行业形象由于销售误导问题的存在,保险行业整体形象下滑。
公众对保险行业普遍存在怀疑甚至抵触情绪,这给该行业正常运作及发展带来了困惑。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3.1 加强监管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政府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销售人员以诚信为本。
同时建立健全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那些经常从事欺诈活动的销售人员。
3.2 提升销售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保险品牌意识,规范销售行为,并加强道德伦理教育。
这将帮助销售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3.3 加大消费者教育与宣传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普及与警示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以更好地识别和拒绝销售误导行为。
3.4 加强自律与合作保险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并展开有益合作,形成整个行业共同抵制销售误导问题。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法律治理探讨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法律治理探讨近年来,保险消费者对销售误导的投诉在整体投诉中所占的比例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治理销售误导的任务越来越重。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在投诉销售误导时不能提供证据。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提供不了证据,就要承担其主张得不到实现的风险。
但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缺少专业知识与缔约经验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简单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维护。
笔者认为,可以在执法、司法、立法等环节进行积极探索,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执法:有效拓宽维权渠道保险消费者如提供不出保险人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证据,其与保险人的纠纷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按照信访工作办法,这类纠纷不属于保险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
但如果简单地将这类投诉拒之门外,不利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争取有所作为:一是推动合规检查与纠纷调解联动。
当保险消费者投诉保险人销售误导且不能举证时,监管部门可检查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其在销售阶段应该履行的说明义务。
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规定的客户回访等义务。
设定保险公司这些义务,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销售误导。
如查实保险公司没有依法履行这些义务,监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一些案件中,投保人虽然不能提供销售误导的证据,但因保险人没有充分履行其应承担的说明义务,所以应当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二是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以简便、快捷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独特的功能。
保险监管部门既可以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也可以依托社会上已有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化解保险业的合同纠纷。
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

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作者:曹光文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2期【摘要】销售误导,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确引导,其实这个词并不局限于哪个行业,但是只要提到这个词,很多人就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了保险行业,似乎销售误导就是保险行业的形象代表。
销售误导现象的存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损行业形象,故国家对这一现象尤为重视,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整治这一现象。
本文就是对保险销售误导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保险销售销售误导治理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一直以来,人们对保险业从未停止过的吐槽点就是保险“销售误导”,例如近一段时间以来,报道很火热的事件:众多顾客去银行办理存款的时候,销售代理人员就不断向他们推荐高额收益产品,其实所谓的高额收益产品就是穿了衣服的保险产品而已。
面对承诺的天花乱坠的高额收益的诱惑,很多顾客纷纷掉进陷阱。
最近这几年,类似这种事件层出不穷,投诉率攀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了,在这种情况下,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治理是势在必行的。
基于此,我们不仅要从表面入手进行分析,更要探究其背后的根源,为保险销售误导的未来治理提供建议,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保险销售误导的定义(一)保险销售误导的界定保险销售误导,是指在保险领域,尤其指发生在保险产品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保险销售员和顾客自己掌握信息的多少不同(信息不对称),保险销售员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多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一些错误的购买诱导,导致消费者买到错误的产品或者买到的产品不是自己想要的,亦或买到的产品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甚远,而不是单单指顾客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感到后悔。
(二)保险误导的表现形式1、故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保险销售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保险销售人员在其销售过程中,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包装。
例如对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推销。
一个很突出的例子就是,在进行一些理财产品的推销的时候,只是单单刻意强调产品的所谓的高收益,让投保人被高收益所引诱,产生高预期,而不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告知,进而卖出产品,完成自己的产品推销过程。
保险行业销售误导行为的分析与对策

表 现 得 非 常 严 重 .信 用 缺 失 已 经 成 为 阻
保 险 市 场 销 售 误 导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据 法 律 规 定 . 判 断 误 导 客 户 的 标 准 有 两
第一: 宣 传 内容 是否 虚假 : 第 二 是 否 碍 我国经济发 展的重要 因素 。 一直以来 , 指 导 致 保 险 市 场 销 售 误 导 行 为 发 生 的 个 : 主 导 者 , 包 括 个 人 与 机 构 。 具 体 来 讲 包 作 了 引 人 误 解 的 表 述 . 只 要 具 备 其 中 一 保 险 业 的销 售 误 导 行 为 备 受 社 会 各 界 诟 病 。由于 缺 乏 对 销 售 误 导 行 为 的 界 定 、 缺 括 保 险 公 司 及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及 保 险 代 个 就 构 成 销 售 误 导 保 险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和 代 理 制 销 二、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行 为发 生 的 原 因及 乏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的依 据 等 多 理 机 构 .
行 为 必 须加 强监 管 . 加 强 保 险 销 售 人 员 的 综合素质 . 提 高服 务 水 平 并 强 化 法律 惩 戒 力度 等 建议 关键词 : 保 险 市场 ; 销 售误 导 行 为 ; 保
保险行业监管建议

保险行业监管建议近年来,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市场乱象频发,监管不力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认为有必要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管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费率及费用、退保规定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应及时公开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增强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准确评估风险。
二、完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针对一些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存在的不当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
同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加大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监管力度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成为市场热点,但其中不乏虚假宣传、费率过高等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审查和监管,严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免赔条款等不当行为,并对费率进行合理限制。
四、建立健全禁止搭售和附加销售制度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借机向消费者推销其他非保险类产品,甚至强制性附加购买,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为了规范销售行为,应建立明确的禁止搭售和附加销售制度,杜绝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资金运用对市场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监管,明确资金运用范围和限制,防止资金运用风险对市场造成冲击。
六、加强跨境保险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保险机构跨境经营的趋势明显增强。
为了应对跨境保险业务带来的监管挑战,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国保险业务的风险。
七、健全保险公司监管评估制度为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监管评估制度。
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治理举措

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治理举措保险产品作为金融产品之一,是为了帮助保险消费者在风险面前获得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会遭遇销售误导。
这种现象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不准确,也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带来了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强化市场监管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应该更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应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其开展业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二、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保险行业立法工作,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处罚力度。
加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教育和宣传,提高全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追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使消费者自觉规避风险。
四、加强信息透明度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公开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信息权,加强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此外,加强对于保险政策和销售策略的信息披露,提高全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
五、加强金融素养教育加强金融素养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使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选择保险产品。
加强对于保险买家的培训和教育,授权质量测试的公证、替他,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语: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是市场秩序失衡的一个表现。
通过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信息透明度和金融素养教育,可以有效治理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现象,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然而,近年来该公司卷入了一系列反欺诈案件。
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寿的声誉和客户信任,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恢复公众对中国人寿的信心,并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内部监管:中国人寿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道德和职业准则。
同时,应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中国人寿应加强对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可以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建立举报机制:中国人寿应建立一个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客户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报复。
4. 提高客户教育意识:中国人寿应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产品和欺诈行为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客户传递正确的保险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辨别风险的能力。
5.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中国人寿应与监管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保险行业的欺诈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合作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打击欺诈的效果。
6. 提高违规成本:中国人寿应建立起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
7. 加强公司文化建设:中国人寿应注重公司文化的建设,树立诚信、责任和公正的价值观。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道德教育等方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8. 加强对外宣传:中国人寿应积极主动地面对媒体和公众,及时公开公司的反欺诈措施和整改情况。
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重建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和好感。
9.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人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可以引入风险管理专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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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
目前,销售误导集中在个人营销和银邮代理渠道,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告知有关情况。
销售误导受众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将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也将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销售误导本是一个没有行业属性的词汇,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
但近几年来,只要一提起销售误导,人们最先联想到的就是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销售误导,极大地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后,解决销售误导即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
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畅通投诉渠道,解决寿险销售误导。
通知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出五条解决措施:1.保险公司要为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书;2.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真实保险需求的人群;3.落实新单回访制度;4.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将销售误导行为与销售人员及其所在机构高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5.建立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针对销售人员的诚信经营考核评级体系;监管机构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
从中,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根治销售误导的决心和力度,也看到了一个更加规范健康,和谐有序的寿险业发展新环境的到来。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销售误导是保险营销人员(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于故意或恶意,使得投保人相信并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
其行为表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显。
一些公司在银行、邮政网点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
更有甚者,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或宣称购买基金赠送保险,从而欺骗消费者购买。
四、同业诋毁:为了招揽客户,有的销售人员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有的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诋毁攻击,有的甚至发放材料给基层营销员,授意营销员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
同业诋毁影响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消费偏好,事实上造成误导。
五、不当销售:新型寿险产品因其精算复杂、风险不定等特点,应销售给具有一定金融保险知识的人群。
但近年来,随着新型产品的热销,不断出现向不适宜人群销售的问题,甚至将投连、万能等产品销售给毫无专业知识的老人、农民。
六、保险营销人员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擅自代签名或教唆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
销售误导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从保险公司层面看1.经营导向存在偏差。
一是保险公司追求保费规模、注重市场份额排名的“传统习惯”根深蒂固,经营行为和管理方式以业务增长为先导。
二是宣导教育有误。
受到“保费至上,规模至上”的影响,保险公司自上而下对营销人员的宣导教育以“卖出保单”为主,日常培训偏重销售技巧而忽视道德教育。
三是考核机制不科学。
大多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考核晋升、收入分配与业绩情况直接挂钩,对人员业务品质和诚信合规的考核评价不足、奖惩办法不多。
2.内部管控不到位。
一是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行为管控不力。
在个险渠道,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为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代理关系”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日常管控粗放、简单,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约束。
在银保渠道,保险公司与银行一线销售人员无直接联系,保险公司需要通过银行机构来制约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控制力度更显薄弱。
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不严。
比如电话回访,部分保险公司仍未充分认识回访机制对防范销售误导和提示投保风险的作用。
未在犹豫期内回访、标准话术不规范、营销人员代接电话等问题令回访效果大打折扣。
3.佣金机制不合理。
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产品佣金率不同,但总体特点是首佣比例较高、续佣比例递减较快,并在较短期内佣金全部支付完毕,这就容易引发营销人员的短期投机行为:展业期间花言巧语诱导客户投保,客户一旦缴纳首年保费即“翻脸不认人”,不仅否认当初承诺的“利益”,有的还漠视客户后续服务需求,直接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二)从营销人员层面看1.整体素质不高。
一是基础素质偏低。
保险中介市场起步较晚,从业人员“数量多、成分杂、分布广、底子薄”,加上行业准入门槛偏低、人员流动较快,造成整体素质低。
二是诚信合规意识淡薄。
如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自身缺乏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加上与保险公司关系相对松散,主动接受培训教育的意愿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屡见不鲜。
2.诚信动力不足。
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发展障碍正逐步显现。
“代理非劳动关系”带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严重影响了营销员队伍的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认同感,尤其对于进入行业时间不长、收入波动性大的营销员而言,诚信展业的动力普遍不足,更容易产生不服从所在机构或团队管理的心理,也更容易为了眼前利益而误导客户。
3.侥幸心理作祟。
在“业绩至上”的行业经营环境下,营销人员自身拥有业绩提升和职级晋升的强烈渴望,往往容易在业绩考核的重压之下铤而走险。
如果一次销售误导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或有效制止,侥幸心理就可能持续存在并导致继发性的误导行为。
(三)从保险消费者层面看1.防范意识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大众的“维权”观念逐渐形成,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在消费过程中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足。
例如,广东省级人身险公司几乎都向消费者提供了电话或网络信息查询服务,但查询率普遍较低。
2.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低与其他行业相比,公众对保险行业认知不深。
保险产品无有形实体、条款复杂等特点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准确甄别的难度,客观上为不法营销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
3.缺乏理性消费心态当前,不少保险产品的销售都是靠“熟人介绍”、“朋友关照”来达成的。
在“朋友”或“熟人”面前,投保人容易丧失警惕而轻信他人或碍于情面而冒然投保,真正做出理性思考才决定投保的投保人为数不多。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及实现困难(一)主要做法1.事前防范一是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监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提出了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制度要求,对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及专业水平、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对公众进行投保提示。
保险业近年来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如广东保监局制作投保指南、将保险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读本、举办保险知识竞赛等,有助于保险消费者形成科学的投保理念。
2.事中监督一是在银邮渠道,主要通过专管员(客户经理)在银邮机构巡点,对营销人员及销售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二是在电销渠道,主要通过全程电话录音、实时电话监听等方式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督。
无论是巡点监控,还是电话录音监听,由于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或大范围覆盖,监督效果有限。
3.事后查处一是保单回访。
包括电话回访、书面回访和上门回访,以便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在犹豫期内发现并纠正销售过程中的误导问题。
二是投诉调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销售过程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
三是依法处理。
如确认营销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保险机构将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惩处,营销人员所在的机构也可能承担管理责任。
(二)困难和障碍1.发现难,管控难一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保人教育普及面有限,保险消费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或“认识空洞”,不少投保人尚未具备足够的知识能力来发现或识别销售误导问题。
二是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人员培训教育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容易“走过程,走形式”。
营销人员基础素质、展业心态、学习效果差异较大,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对个体营销人员的管控作用有限。
2.取证难,处罚难一是在销售误导投诉中,投保人和营销人员提供的“证言证词”往往大相径庭,而销售或投保过程通常只有投保人和营销人员在场,较难获得确凿证据来判定真伪对错。
二是很多销售误导问题都是投保几年后才察觉的,由于营销人员离职而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时常发生。
此外,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的限制使得追究责任存在困难,无形中又助长了营销人员的侥幸心理。
3.违规成本不高一是从监管角度看:相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中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较轻;相对于追究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营销人员误导行为的责任不易落实。
二是从管理角度看:出于稳定队伍的考虑,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对营销人员误导行为的内部处理往往偏于“柔和”或充满“人性”,客观上降低了营销人员的违规成本,削弱了制度的震慑力和惩戒作用。
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建议(一)经营导向需转变1.树立科学的绩效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指导思想,自上而下将注重业务品质、诚信展业作为行业发展和个人前进的路径,摒弃不计后果拉业务、不惜误导拉业务的行业风气。
2.健全人员考核机制改变以保费规模为主要指标的营销人员考核或奖励机制,通过保单品质、续保比率、退保比率、投诉数量、是否违规等多重指标来管理并综合评价营销人员,不断完善各个渠道保险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奖惩制度的“硬约束”。
3.改革佣金分配制度如果营销人员通过“诚实劳动”能获得稳定的收入,销售误导的动机将会大大降低。
为此,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营销人员活动、产能来提升收入,要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或保障计划来增强人员的归属感和稳定性,还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延长佣金支付年限,强化永续、良性经营。
4.抓好合规培训把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合规意识和保险专业知识作为行业人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增强培训教育的系统性并贯穿于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
此外,要突出培训内容的适用性。
针对营销人员成长的不同阶段,通过法律法规宣导、专业知识教育、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二)内控管理需强化1.将内控管理置于更高位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已于近日下发,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尽快就销售过程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容易引发误导行为的环节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