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保险销售不误导(1-8)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行 为 的 危 害 销售误导行为波及面广 、形式非常多 、影响尤为严重 。销售 误导行 为容易使大众对保险行业整体产生信任危机 ,进而对销售工作人 员进行 抵制 、厌恶 ,最终导致保险购买人把保险销售和传销联系在一 起 ,大幅 度削弱对保险行业的好感度。销售误导行为的大量涌现 ,直接 地破坏 了 我们国家保险的形象。据 中报统计 ,四家上市保 险企 业在 2 0 1 4 年 上半 年的退保率均呈 不 同程 度 的上 升趋 势 。其 中新 华 人 寿 高 居 榜 首 ,为 3 . 8 % ,而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 也有 3 . 3 4 %和3 . 3 % ,中 国平安 0 . 7 %。 若政府及其他相关部 门没有采取快速并且有效的解决措施 ,不 仅将削弱 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之基础 ,还将严重侵犯与损 害被 保险人 自 身 的合法权益 ,动摇我们 国家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地位 与形象 ,阻碍我 们 国家保险行业 的进一步发展 。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的原 因及现状分析 ( 一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原 因 第一 ,保险销售佣金制度不完善 。依照此制度 ,公 司对销 售人员 的 薪资是无底薪 的,所 以保险销售人员主要经济来源是佣金 ,而佣金 的提 取分布极不均匀 :第一年佣金几乎是保费 的 3 0 %一 4 o % ,但后期佣金逐 年递减 。从普遍意义来说 ,销售人员 的收入与新保单直接 挂钩 ,因而他 们 只片面 、刻意地追求新保单 的保费提成 ,从而忽视 了 自身的专业服务 品质 。于是 ,虚假广告 的宣传 、错误引导致使保险购买人 受骗上 当,甚 至导致部分地 区发生集体退保 的事件等新奇 的现象频频 出现 ,这严重破 坏 了我们 国家保 险行业 的形象 ;第二 ,销售人员专业水 平偏低 。我们 国 家保险 营销 队伍约有 3 0 0多万人 ,但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普遍文化水 平 是 大专 或者以下 , 一些销售人员不能精准 、详尽地 向保 险购买人解 释说 明合 同条 约,进 而有 意或无 意识地错误 引导保 险购买人 。部分销售人 员 法律意识 浅薄 , 他们 的短期 意识远 高于长远思想 ,他们 不会意识 到要 提 升自 我专业知识 、维护保 险行业 的形象 ,这样极容 易诱 发保险销售误 导 行保 险销售人员 的综合素质 。提高我们 国家保 险销售 人员 就业 的门槛 ,这样也是 回应社会大众关 于保险销售人员 的素质需要 改进 的呼声 。并且 , 在提高保 险销售 的就业 门槛 的同时,保 险从业人员 的违 法违规 成本也相应提 高了,进而可 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或杜绝销售 乱象 与理赔 纠纷 的事情发生 。保 险公 司要将保 险的职业道德 教育贯彻 到保险 销售员 工的岗前培训 和其他专项培训 当中 , 提高保 险从 业人员对保 险企 业 的文 化、诚信文化等 的认 知与掌握 ,持续加强保 险从 业人员 的业 务质 量与其 自身 的职业道德修养 ,带领保 险从业人员树立科 学正确 的销 售观 念 ,如告知保 险销售人员 自行制作 或涂改 培训 资料并把 它用于保 险销售 中 ,这一做法 是被严令禁 止的,从 而确保保 险销售人员 的销售行 为是依 法合 规的。 第 三 ,提高保 险客户服务水平 。从调查 中看 。保 险公司聘用 的网络 客服以及电话 客服人 员的综 合业务 水平 不高 , 仅 对热 点险种熟 悉。使得 消费者咨询时候不能对保险产 品的保 险责任 、理赔 等 内容有清 晰 了解 。 因此 ,保险公司应通过培训 、考核等形 式不断提高客户服务 水平 ,加强 公司在条款解释说 明义务方面的能力 ,避免误 导行为的出现。 第 四,强化法律惩戒 力度。对于一 些保险销售人员而言 ,在保险销 售中被抓到误导行为的案件 比较偶然 ,就算被 查出 ,也不会 出现大 的问 题 ,所以 ,保险监管部门除了制定严格、清晰的法规制度 ,同时还要执 法严格 ,强化惩戒力度 ,增强销售人员对 法律惩处 的 “ 恐惧感 ”,不敢 “ 越雷池 一步” ,达 到解决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的 目的。 综上 ,通过对保险销 售误 导行 为 的解决 ,能够 净化 保险 销售 的环 境 ,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增强我们国家保险业 的核心竞争力 ,不断发挥 保险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 ( 作 者单位 :黑龙 江财经 学
保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与防范措施

保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与防范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保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误导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现象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误导现象之一: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保险销售中常见的误导手段之一。
一些不法保险销售人员会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收益,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然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才会发现自己被误导了。
为了防范此类误导,消费者应该保持理性,多方面了解保险产品,同时查阅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和经营情况。
二、误导现象之二:隐瞒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然而,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销售目标,会故意隐瞒免责条款,让消费者误以为保险产品是全覆盖的。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个人在哪些情况下没有保障,同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解读条款。
三、误导现象之三:搭售其他产品一些销售人员为了额外的利益,会在销售保险产品的同时强制或暗示消费者购买其他附属产品。
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同时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经济压力。
消费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该坚持自己的意愿,理智地进行选择,避免被迫购买无需的产品。
四、误导现象之四:隐瞒手续与费用保险销售人员有时候会故意隐瞒保险购买的手续和费用,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后面临繁琐的手续和意想不到的额外费用。
为了防范此类误导,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应当了解清楚保险购买的手续和费用,并要求销售人员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承诺。
五、防范措施之一:加强自身保险知识的学习消费者可以通过专业的培训机构、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及互联网等途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
只有了解了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定,消费者才能更好地辨别和防范保险销售中的误导行为。
六、防范措施之二: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和销售机构在选择保险公司和销售机构时,消费者应当考虑其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保险合同非销售误导案例

保险合同非销售误导案例
1. 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承诺,购买某保险产品后,客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获得全额赔偿。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客户最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金额。
2. 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使用虚假宣传手法,声称该产品是“保本保息”的投资产品,而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保本保息的特点。
当客户购买后,发现投资本金损失严重,却无法获得赔偿。
3. 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客户进行了误导,声称购买该产品可以享受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
然而,在客户投保后,发现并无相关的纳税优惠政策,客户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4. 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对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歧义性的解释,导致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真正保障范围产生误解。
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客户因此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5. 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隐瞒了产品中的重要条款和限制条件,导致客户对产品真实性和保障范围产生误解。
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以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违反了未公开的限制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客户因此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一、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在当今社会,保险行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润,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误导性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一指引进行探讨。
二、理论分析1.1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界定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采取夸大、隐瞒或者误导的方式,使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认识产生偏差,从而影响投保人作出真实、合理的决策。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过分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隐瞒风险,使投保人误认为购买该产品能够获得高额回报。
(2)隐瞒保险产品风险。
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故意遗漏或者淡化保险产品的风险因素,使投保人无法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
(3)误导投保人选择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保险销售人员根据自己的利益,向投保人推荐与其实际需求不符的保险产品,使投保人在购买后感到后悔。
1.2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成因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险销售人员的道德素质问题;二是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
保险销售人员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他们是否会采取误导性销售行为。
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
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也是导致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重要原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采取误导性销售手段,以此来吸引投保人购买其产品。
三、实践探讨2.1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识别方法为了有效地识别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观察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举止。
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保险条款、保费、赔款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被保险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产品,或是让其购买保险金额过高的产品。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消费者应当
了解以下几点:
1. 对保险产品的选择要有理性思考,不要受到保险推销人员的
高压销售手段的影响,避免盲目购买。
2. 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方面的内容。
3. 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要注意填写个人信息和被保险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订保险合同。
4. 如果发现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向保险监
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
最后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选择适合
自身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认真履行保险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
价值。
保险行业加强保险销售监管防止误导销售行为

保险行业加强保险销售监管防止误导销售行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与此同时,一些误导销售行为也屡禁不止。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保险销售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加强保险销售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防止误导销售行为的措施。
一、保险行业加强保险销售监管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
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或者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进而产生投诉和纠纷。
因此,加强保险销售监管十分重要。
首先,保险销售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加强监管,可以规范销售行为,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保险销售监管有利于整顿市场秩序。
一些不良从业人员通过虚假承诺、恶意夸大风险、隐瞒手续费等手段进行误导销售,给行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规范销售行为,加强监管,可以整顿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保险销售监管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专业形象。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需要建立起公众对其专业性的信任。
通过加强销售监管,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增强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二、防止误导销售行为的措施为了防止误导销售行为,保险行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销售技巧。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其正确的销售观念和职业操守,增强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2.建立健全销售监管体系。
保险行业应建立起完善的销售监管体系,包括制定明确的销售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监督评估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并建立快速的投诉处理机制。
3.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监管。
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时,应准确、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费用等重要信息。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保险 杜绝销售误导 提升服务品质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一是以加强消费者教育为基础, 通过各地市行业协会每月定期刊登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购买须知,让消费者明 明白白买保险。二是以治理代抄录风险提示语为抓手,发文明确公司在代抄录问题 上的管理责任,对代抄录问题整改不力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三 是以信访检查为重点,2011年查处销售误导信访案件近40件,对欺骗投保人、承诺 固定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案件,予以从重处理。四是以保护特殊人群合 法权益为核心,从限定销售险种、延长犹豫期、完善核保流程等方面,加强向老年 群体销售保险的保护。五是以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为保障,开展客户信息真实性调 研,督促公司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校验功能、加强代理人合规培训等方式,提高客户 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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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七项禁令”
3月1日,山东保监局组织召开全省人身保险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视频会议,对综 合治理销售误导作出总体部署,明确治理目标,落实各方责任。 会议明确提出,开展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应着重突出“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 抓基础、抓查处、抓实效;提出销售环节“七项禁令”,即
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即妥善处理好治理销售误导与业务稳增长、防范风险 、提高服务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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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处罚(1/2)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综合保障计划书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需要提供的保险资料 发生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 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 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业务员让客户在尚未填写完整的投保书或《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则予以扣分。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 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电子投保确认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 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5分 扣10分 扣10分 扣30分 扣10分或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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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不误导这些话不能说这些事不能做内控合规部2016.03一、欺骗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二、隐瞒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2、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3、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6、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其他1、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3、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5、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6、未正确开展风险提示工作,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非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未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未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不要为了抓眼球滥用极端词汇内控合规部2016.03•在各类宣传品中,所有涉及“最低价”、“性价比最高”、“最省”“最好”、“最大”、“最佳”、“最便宜”等最高级形容词,不建议使用。
法条链接•《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高级”“最佳”等用语;•……•宣传材料涉及的所有图片、设计及肖像的使用,请确认我公司拥有著作权、肖像权或使用权,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关于宣传材料中涉及的各种引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于等引证内容的,须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标明出处,否则可能会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涉及产品条款介绍的,建议在结尾部分增加兜底性说明,并使用黑体字:“以上为产品组合/产品简要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河南某基层机构在推广“泰康幸福人•河南某基层机构在推广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等产品时,多次在宣传材料中使用“率先”、“首家”等字眼宣传公司,还引用数据证明肿瘤生存率、疾发率重大疾病发病率等。
2015年,河南叶县工商局数次向泰康总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宣传材料中所宣称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当地机构多方协调,才免于行政处罚。
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不要跟其他金融产品片面比较内控合规部2016.03问题解读•在保险产品及其功能的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与与其他金融产品片面进行比较。
法条链接•保监会《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相关案例•1、泰康讲师于国庆在产品说明会上改变产品名称,将普通保险产品宣传为“国家大型金融理财产品”、“特种产品”;夸大公司经营成果,并将产品收益与银行利率简单比较;对养老社区的购买资格进行误导性陈述。
行政处罚10万。
(沪保监罚误导性陈述行政处罚10(沪保监罚[2013]16号)•2、泰康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
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
行政处罚7万。
(吉保监处[2012]7号)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本金”、“返本”、“存钱”等词语勿滥用内控合规部2016.03问题解读•在保险产品的宣传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本金”、“返本”、“存钱”等词汇。
•建议用“累计所交保费”、“给付生存金”、“交费”等进行替换•《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法条链接•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相关案例1泰康电销人员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1、泰康电销人员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内容,使用了“本金”、“利息”等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的用语,共计3件次。
行政处罚1万。
(闽保监罚[2013]90号)•2、泰康销售人员在销售时,使用“存钱”、“储蓄”等误导性语言,混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
行政处罚12万。
(渝保监罚[2012]53号)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保险收益莫夸大内控合规部2016.03问题解读•对保险产品进行宣传时,不应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在进行利益演示时,应当采用高、中、低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法条链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相关案例•1、泰康在名为《攒钱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培训材料中,对分红型产品收益说成确定性,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名为《尊赢升级,绿通护航》的培训材料中,案例演示只能按万能险中档利益进行计算,未使用高中低三档分别演示。
在名为《安享人生的特色》和《健康人生的特色》两份培训材料中,介绍产品累计红利时仅按高档利益进行演示,未使用高中低三档分别演示。
行政处罚8万(烟保监罚[2014]2号)•2、泰康电话销售业务中使用“存钱的同时额外获得一份保障,也不需要额外花钱买保险”“免费保险”“相当于一个定期存款的性质”等语句,以及在演示保单利益时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分红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行政处罚10万。
(云保监罚[2012]34号)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保险与“避债”内控合规部2016.03常见问题•在对人寿保险产品功能进行宣传的时候,营销员常会使用“避债”,“不被扣押、冻结”等表述,那么,这些表述是否正确呢?保险避债?保险财产不被扣押、冻结?•建议:营销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的避债功能时,将法律条款、除外情况及司法实践等进行全面讲解,避免误导客户。
实践等进行全面讲解避免误导客户•销售人员常根据现有《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推断出“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收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是片面的。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所要规范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代位权图解债权人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人寿保险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即债权人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将债务人投保的人寿保险退保抵债,也无权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将债务人应取得的人寿保险金抵债。
但这并不等于债权的寿抵这并等人不能直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其偿还债务。
因此,以规范代位权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声称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功能是站不住脚的。
同时,按照避债功能是站不住脚的同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断:购买人寿保险,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2)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是一种财产,是归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投保人对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进行处分,比如质押、转让。
因此,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是可以被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的高级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此通知明确了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偿债。
虽只在浙江省适用,但不可避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会向全国进行推广。
THANKS内控合规部一路合规一路泰康保险宣传保险与“避税”内控合规部2016.03常见问题•在对人寿保险产品功能进行宣传的时候,营销员常会使用“避税”,“免征遗产税”等表述,那么,这些表述是否正确呢?保险避税?保险财产免征遗产税?•建议:营销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的避税功能时,将法律条款、除外情况及司法实践等进行全面讲解,避免误导客户。
实践等进行全面讲解避免误导客户•所买保险是否能够避税,此问题应从投保阶段、取得保险金阶段、遗产税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1投保阶段•投保阶段:在我国,绝大多数个人投保人寿保险时,投保资金为税后收入,因此基本不存在通过投保避税的问题。
•2015年8月,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保费支出于每月工资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
因此存在微小的避税功能。
目前该办法仅在存在微小的避税功能目前该办法仅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
2取得保险金阶段取得保险金阶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判断,对于属于受益人的保险金部分,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分红险中的“保单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的红利通常指股份公司分配给其股东的利润而非保险分红但司分配给其股东的利润,而非保险分红。
但部分地方税务局有相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如哈尔滨地方税务局要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保单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投资连结型保险:投保人可以通过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方式取得账户价值,因此投保人有可能(但不是必然)通过退保或部分领取而取得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目前保险公司并未2取得保险金阶段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