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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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各朝各代选官制度

我国古代各朝各代选官制度

我国古代各朝各代选官制度我国古代各朝各代选官制度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自古以来,中国的选官制度在不同朝代都有所变革和发展,但其核心目标始终是选聘具备才干和德行的人才来担任重要职位,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古代各朝各代的选官制度可以追溯到夏朝时期,当时的选官主要依据血缘关系,国君会任命自己的亲戚或重要臣属来担任重要职务。

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周朝实行了分封制,国君会封授诸侯以及其他有功之臣,这也成为了后来选官制度的基础。

在秦朝,始皇帝采用了严格的封建制度,他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官爵和赏罚相结合的选官制度。

此后,汉朝时期,刘邦设立了太守、郡守等职位,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汉朝的选官制度为后来的朝代提供了参考。

随着时间的推移,隋唐时期的选官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唐朝建立了科举制度,通过文、武两科的考试选拔官员,并设立了明经和明法两科。

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选拔官员的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运行效率。

宋代以后,科举制度成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主要形式。

宋朝实行了进士科举制度,通过殿试、会试和乡试的考试选拔官员。

同时,宋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督,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明朝分为三次科举,分别是乡试、会试和殿试。

而且,明朝还设立了六部制,通过六部的选拔和考核来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各朝各代选官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变迁,但其基本原则是选拔人才,尤其是具备才干和德行的人才来担任重要职位。

这些选官制度的实行,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明代的科举

明代的科举

明代的科举1、明代科举概述明代科举是指明朝政府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的制度。

明代的科举包括文科举和武举。

本文只论述文科举。

一般认为明代的科举包括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三年一行,每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北直隶在北京,南直隶在南京,各省在当地布政司考试,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乡试中榜称乙榜或乙科,乡试分地区规定取解人数。

会试于乡试后的第二年二月在礼部贡院举行,又称为礼闱、春闱等。

会试第一称为会元,中式者就可以参加殿试,会试自洪熙元年开始实行南北卷取士,后来又演化为南北中三卷取士。

殿试实际上就是对会试中榜者排定名次,定为三甲,一甲是状元、榜眼、探花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一二三甲都称进士,殿试取中为进士也称为甲科、甲榜。

乡试和会试考的内容一样,都考三场,第一场考四书五经,第二场考论、判、诏、诰、表,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

殿试只考策一道。

规定用八股文作答。

通过乙榜中为举人,再通过甲榜中为进士就称为两榜出身,一个人兼为解元、会元、状元称为“三元及第”,有明一代只有洪武时的黄观和正统时的商辂“三元及第”。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乡试前的科考也为一级考试,认为明代科举是四级考试。

辽宁师范大学的郭培贵教授则把殿试之后的庶吉士考试也看作是科举考试的一级,认为明代科举考试是五级考试。

2、明代科举的特点明代的科举相对于宋元科举更为成熟。

首先明代科举实现了科举与官办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

科举成为官办教育的轴心和导向,不论是中央的国子监,还是地方儒学,都是以科举考试为导向。

洪武二十六年(1393)制定的府州县学教官的考核标准也是以所教生员中式人数作为称职与否的主要依据。

明代科举应试考生也以官办学校里的生员为主体,到明后期甚至几乎完全来源于各级官办学校,以清初修《明史·选举志》时开篇就说:“科举必由学校”。

另外,官办教育也成为科举制度的重要补充。

明代官办学校还具备收容科举落第者的功能,国子监生更是可以直接入仕,这就成为科举功名的重要补充,从而大大缓解了明代科举录取率低的社会矛盾,增强科举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明代的官制体系与官员选拔

明代的官制体系与官员选拔

明代的官制体系与官员选拔从汉朝开始,中国便有了官制体系。

这一体系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一直到现在,至今仍在沿用。

在明代,中国的官制体系达到了高峰,成为了明朝统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员选拔则是官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的官制体系在明朝,官制分为九品官、八卦印和县级官三个层次。

九品官是最基层的官员,负责基层的日常事务管理。

八卦印是中层官员,掌握一定的权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县级官则是最高层次的官员,负责一个县的各项事务管理。

在这三种官员层次中,官员的职责范围也都是不同的。

除了这三个官员层次之外,明代还有六部、三省、九寺、京畿、提刑、按察等机构。

这些机构每个都有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

比如,六部负责朝廷的财政、兵器、刑狱、礼制、户部、工部等六个方面的事务,而三省则分别是东阁省、中书省和祠部省。

这些机构在明代的官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官员选拔在明代,官员的选拔是非常严格和繁琐的程序。

大明会典、皇明鉴等书籍记录了明朝的官员选拔和管理规章制度,成为明代选官制度的权威资源。

这些制度规定了官员选拔的每一个程序和所需的标准。

首先,进行科举考试。

科举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的方法。

明代也采用了这种方法,科举考试成为了官员选拔的重要手段。

科举分为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最低一级,会试和殿试则是高一级的科举考试。

通过科举考试后,便可以被选为九品官或者直接升官。

其次,进行举贤良方或者荐举。

这里的举贤良方,是由官员推荐本地人才来提供给朝廷供招选使用的一种方法。

而荐举,则多由官方官员直接提出来的推荐人才的方式,优秀的人才通过荐举有可能直接升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和筛选,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进行试用期或者政治试用期。

政治试用期是明朝特有的一种选拔官员的方法。

试用期内,官员需要通过一系列考核来证明自己所任职位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在试用期或者政治试用期内,被评估为不合格的官员将会被罢黜或降级,而被评估为合格的官员则会被留用或升官。

明朝的选官制度

明朝的选官制度

明朝的选官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朝代之一,其选官制度在中国的官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明朝的选官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形成了独特的选拔政策和程序。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选官方式和选拔标准等方面来介绍明朝的选官制度。

明朝的选官制度起源于宋朝和元朝的官僚体制,但在明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另一种是通过荐举制度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是明朝最为重要和常见的选拔官员的方式。

科举考试分为三级,包括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地方层面的考试,会试是地方和中央合并的考试,殿试是最后的选拔考试,由皇帝亲自监考。

科举考试的题目包括经、史、子、集等文科和武举等科目。

考试内容涵盖了历史、文学、哲学等各个领域,要求考生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扎实的功底。

通过科举考试获得进士称号的考生可以成为地方官员,进而有机会晋升到中央机构。

除了科举考试,明朝还有荐举制度用于选拔官员。

荐举制度是由地方官员或明朝王朝中央机构推荐具有特殊才能或经验的人才担任官职。

这些人才包括文学家、历史学家、军事将领等各个领域的专家。

荐举制度的选拔标准相对灵活,不像科举考试那样注重学术能力,更加强调实际经验和才华。

通过荐举制度获得官职的官员往往能够在特定领域内发挥出色的作用。

在明朝的选官制度中,选拔官员的标准与效能密切相关。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可以保证他们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扎实的学术功底,但缺乏实际经验和应变能力。

而通过荐举制度选拔的官员则具有实际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可能缺乏全面的学术素养。

明朝的选拔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官员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地运转和管理。

然而,明朝的选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科举考试的范围相对狭窄,偏重于文科和文学方面的知识。

这使得在科举考试中选拔的官员普遍偏向于文官,而鲜有从事其他领域的官员。

其次,明朝的荐举制度可能存在一些腐败和不公平的问题。

由于荐举制度相对灵活,可能会导致不够公正和透明的选拔。

明朝的制度与经济发展

明朝的制度与经济发展

明朝的制度与经济发展(正文开始)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制度和经济发展对于中国乃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来分析明朝的制度和经济发展。

一、政治制度明朝的政治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中央集权的原则,以皇帝为核心,设有内阁、六部、都察院等中央机构,实行官员选拔和考核制度,并确立了科举制度为主要的选官方式。

这一制度使得明朝的政治体系相对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科举制度作为明朝选官的主要渠道,通过举行省级乡试和殿试来选拔人才。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世袭制度对选官的影响,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政权的延续提供了稳定的人员支持。

同时,科举制度的推行也使得社会阶层更加流动,打破了封建等级固化的现象,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明朝的政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中央集权的偏重,地方官员常常滥用职权,腐败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严格的封建礼制和等级制度,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自由,不利于社会的开放和创新。

二、经济发展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之一。

明初正值中国人口的高峰期,庞大的人口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与此同时,明朝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经济政策,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在农业方面,明朝发展了许多新的农业技术,如水稻的广泛种植、水利工程的兴修等,使得农业生产大大提高。

此外,明朝还推行均田制,实行赋税与土地面积的挂钩,使得土地分配更加公平,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明朝的制度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明朝实行市易制度,保障了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通。

此外,明朝还加强了海上贸易,积极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流,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贸易关系更加密切,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局面。

然而,明朝的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随着人口的膨胀,土地逐渐集中,农民的土地流失严重,加上赋税过重的压力,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银锭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也为经济的稳定性带来了隐忧。

中国明代官员制度

中国明代官员制度

中国明代官员制度
明朝的官员制度主要包括选官制度、任官制度以及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制。

明朝的选官制度包括科举、荫袭和捐纳等。

科举是主要的选官途径,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分别授予翰林、进士、甲科、乙科等出身,然后或进入翰林院充史官,或分派到各地充任官职。

荫袭制则是允许文官公卿子孙承荫,世袭为官。

而捐纳制则是在明末财政困难时开始实行,允许官员出资买官,虽然此举缓解了明朝的财政压力,但也严重损害了官员的清廉形象。

明朝的任官制度同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

在中央官制中,六部是最重要的机构,各部下设司,处理具体事务。

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为侍郎,同为正官或属官。

在地方官制中,明朝共设有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

至于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

后来明朝又设立五军都督府和太仆寺等机构。

总的来说,明朝的官员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自身的特点和创新,如废除丞相制度,设立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述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

论述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

论述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在国家治理体系方面有着独特的特点与成就。

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皇权、内阁、官制、地方政府等多个方面,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来说,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皇权是至关重要的。

皇帝是统治者,权力的核心所在。

明代皇帝采用了“一朝一人”制度,即一朝一位君主的统治。

皇帝对国家政事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他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领导权,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起着关键作用。

其次是明朝的内阁制度。

明代设立了内阁,内阁由丞相、副丞相、侍郎等官员组成,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内阁在明朝的国家治理中起着枢纽作用,它是政府的核心机构,参与决策、领导政府部门的运行。

内阁与皇帝之间形成了一种协调与制衡的关系,保障了政府的正常运作。

再次是明朝的官制。

明代设立了科举制度,通过科举选拔官员,实现了官员制度的民主化和专业化。

明朝的官员分为九品、十八科、两府(东厂、西厂)、地方官等不同等级和部门。

官员在政府中具有不同的职责和地位,有着严格的职官等级制度,保障了政府的稳定性和正规性。

最后是明朝的地方政府。

明代实行了分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省、直隶、经略、巡抚等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区域内承担管理、治安、税收等职责,负责维护地方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在明朝的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推动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和统一。

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相对完善、规范的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管理能力。

皇权、内阁、官制、地方政府等多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为明朝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虽然明朝在后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弊端,但它在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成就仍然值得我们肯定与借鉴。

【以上所述,以本文讨论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2000字为限】。

第二篇示例: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是具有独特特点的。

明朝自1368年至1644年,历时276年,期间经历了明初、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整个治理体系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和变化。

明朝的官制是怎么样的

明朝的官制是怎么样的

明朝的官制是怎么样的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

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明朝的官制是怎么样的,希望大家喜欢!明朝官制之中央官明朝中央官制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具体如下:第一个特点是废除了丞相制度。

明初沿元制,设中书省和丞相。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鉴于元末丞相权力很大,足以废立皇帝,又因本朝丞相胡惟庸擅权挠政,于是在杀掉胡惟庸后,立即宣布废除中书省,罢丞相不设。

从此,长期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宰相制度被废除了,明清500多年推行的是无宰相的君主专制体制。

废丞相后,明朝中央机构重新进行调整,形成了以六部为主干,府部院寺(司)分理政务的行政格局。

六部按其序列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从隋唐到明初,六部虽属中央重要部门,但不直接隶属于皇帝,或隶于尚书省,或隶于中书省,职权有较大的局限性。

废丞相后,六部直属于皇帝,成为中央主理政务的最高一级权力机关。

吏部是管理文官的机构。

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司。

户部是管理土田、户口及国家财政的机构。

下设十三司,司名与明代地方十三省区的名称相对应。

各司又分民、度支、金、仓四科。

户部库藏称太仓,是明朝的国库。

礼部是主管礼仪教化的机构,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

兵部是主管军政的机构,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

刑部是主管刑政的机构,下设十三司,司名与户部相同。

工部是主管工程建设的机构,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

六部长官是尚书,副贰是左、右侍郎,同称正官或堂上官。

司又称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同为属官。

郎中视为正郎,员外郎视为副郎。

又设司务为首领官,负责部内庶务。

《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云:“本朝设官……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之于文职。

”吏部是管理文官的机构,在六部中地位最高。

各部、各司的权力集中在正职手中,《明史·颜继祖传》说:“六部之政管于尚书,诸司之务握之正郎,而侍郎及副郎、主事止陪列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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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代选举制度:明代负责选举的机构,教育制度、选官途径(荐举、监生、吏员、科举),对文、武官员的铨选与管理。

明代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其制度建设,还是它实际的发展状态,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发展地位。

尽管自西汉就有了地方郡学和中央太学的设立,并在此后各代获得不断发展,但只有到了明朝,才最终形成了健全完备、完全向良民开放,并且与科举制紧密结合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

首先,地方和军队儒学教育空前发达。

洪武二年,令全国府、州、县各置儒学,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皆纳入国家正式官职编制,享有俸禄。

各学校舍也完全由各地官府主持兴建、维修。

生员则于本地官员军民子弟中选考其端重俊秀者补充;其名额,最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因都享受免费伙食待遇,所以称为“廪生”;此后,随着求学者的日益增多,又令各学添设与其廪生等额的“增广”生员,天顺后复增“复学”生员;各类生员都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

与此同时,主要分布于北边与西南地区的部分都司、卫、所,也建立儒学以教育军队子弟。

在明一代,朝廷始终稳定地举办如此完备的地方及军队儒学教育,这是前代不曾有过的;明末全国生员高达五十余万人,这么大规模也是前代不曾有的。

其次,中央设立国子监作为最高学府。

唐代以来,中央官学为多并立,兼隶属于国子监管理;明太祖则只设国子学,洪武十五年,改称国子监。

由此,国子监由唐代以来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变成了纯粹的国立最高学府。

这一变化,既减少了朝廷对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层次,又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一举两得。

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并设南京国子监和中都国子监。

永乐元年后,则形成南、北两京国子监并立的体制,且终明再未发生变化。

永乐二十年,两京监生高达一万五千多人,成化元年,更高达一万九千余人;其规模之大在中国古代是少有的。

其三,官办儒学教育体系空前完备。

洪武十六年,明廷确立了各府、州、县学分别按照一定额数和标准向中央举贡生员并经“廷试”中试后入国子监生肄业的制度,因是按年而贡,故称“岁贡”。

由此,府、州、县学生员成为国子监生最主要的来源。

这不仅改变了明朝以前国子监主要来源于官宦子弟的局面,而且,也把地方儒学和中央国子监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空前稳定和严整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

其四,确立了官办教育以科举为轴心的基本格局。

同样是在太祖时期,明廷就已经确立了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学从教学目的到教学内容都主要围绕科举考试进行的基本格局。

洪武二十六年,明廷又规定各府、州、县学生员考中举人的多少作为考核其教官称职与否的主要依据,更是以硬性的制度手段把府、州、县学教育限定在科举附庸的地位。

其五,确立了监生入仕制度。

选拔太学生或国子生之优异者直接入仕,明代之前,国子生从未获得当然的入仕资格,由学校直接入仕在整个官员队伍中还是少量的。

而到明代,监生入仕则成为常例,也即监生只要按规定完成了肄业和历事,就可获得选官的资格。

通明一代,包括举监、贡监、例监和荫监在内的各类监生成为朝廷选官的最主要来源,这对于提高官员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进一步扩大明朝的统治基础、增强社会各阶层对朝廷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选官途径就是选官来源。

明初,除进士、监生和以吏员为主的杂流外,荐举在选官来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尤其在明初洪武四年未行科举之前及洪武六年至十七年停止科举,以及洪武十八年复行科举后未久的时间里,荐举是明政府选拔官吏和人才最重要的途径。

明朝建立后,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 适应治国卫民、建立健全各级政权与恢复社会经济的需要, 不仅反复强调人才的重要,把贤能作为国宝,责令各级政府把荐贤举能作为当务之急,而且还就如何荐举各类人才,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荐举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派遣官员到各地访求贤能。

二是责成各级官府荐举人才。

随着科举取士的持续进行,政府机构大量缺员状况已不复存在,兼以荐举制本身存在的弊端, 自天顺后, 在选拔和使用人才上,渐拘资格, 科举日重,荐举日轻, 荐举制亦趋废弛。

科举制是用考试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是明代选拔人才和官吏的主要方式。

科举取士始于隋,历经唐、宋, 这一制度已逐渐完善。

明承元制,洪武三年五月, 诏行开科取士。

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由于当时国家急于用人,命各行省连续三年举行乡试,且免行会试,直接赴京听选。

还宣布“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

经过三年的实践,发现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责诸行事者甚寡”。

所以洪武六年决定停止科举,“专用辟荐”在此后十年实践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总结了选拔人才的经验,深感荐举制并不能保证荐人才的质量及选官的要求。

为此,洪武十五年决定恢复科举,十七年三月,重定科举之制。

令各省举行乡试, 明年复行会试与殿试。

自此而后, 科举成为定制,乡试、会试、殿试均三年一次。

贡监制是从学校中选拔人才和官吏的制度,这也是明代考试选拔人才的方式之一。

所谓贡即贡生,是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经过考试升入国子监肆业者的通称。

洪武十六年,规定自明年起,各地府州县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各年各贡生员一人,经翰林院考试,经义四书各一道,判语二条,中式者即入监。

洪武二十五年,改为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贡三人,县学岁贡一人。

弘治、嘉靖间,改从其例,遂为定制。

这样,平均每年至少有六百名生员被荐送入监。

所谓监即监生,是明代国子监学生的通称。

国子监即国学,又明代国子监学生来源,大致有三: 一是品官子弟、土官子弟及外国留学生,二是各地从府州县学中选送去的生员及举人下第者;三是纳粟入监。

由于学生来源不同,所以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这样几类: 下第举人入监曰举监,生员入监曰贡监,品官子弟入监为荫监,纳粟捐资入监为例监。

而贡监由于选拔时间、方式上的不同,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纳贡四类。

但是,“自正统以后, 此制遂废”。

造成贡监制废弛的原因,王琼在《双溪杂记》里说:“因历年开贡、开科, 加以纳银纳粟事例,监生累计至数万人,考勤后一年余,仍留在部,及放回听选,必十四五年方得挨次取选,往往衰颓迟暮之人,方入仕途。

”吏员制是指吏员通过考选进升为官员的制度。

这是明代从基层选拔人才和官员的一种方式,也是明人入仕的一个途径。

所谓吏员是在各级政府机构中办事的公职人员。

最初是摇役的一种,其来源主要是从农业人口、年三十以下、略有文化的人选取。

后来贡生考试不合格不得入监者亦去为吏,他们在衙署中从事文书及勤杂工作。

明朝初年,用人不论出身、学历,吏员与科举出身的人,均被定为荐举的对象,然而,由于吏员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所以成祖便对吏员的升迁逐渐加以限制。

永乐七年六月,令自今而后,“御史勿复用吏”。

明年十二月,谕吏部“今风宪更不得吏, 著为令”。

正统间,又定“椽吏者不得历知府,著为例”。

此后,吏员社会地位日渐下降。

明代中后期,象况钟那样,以吏出身升入中、高级官员阶层是少数。

绝大部分吏员都因为升迁无望,待遇微薄,便利用身在官府的机会,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敲榨勒索,损公肥私,害民利己。

这也是导致明代中后期吏治败坏、难以自救的一个原因。

明代的文官考核,按职权主要是由吏部和都察院来负责,参与人员主要有吏部尚书、吏部考功司郎中、都察院都御史、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御史等,各地按察使、布政使,巡按御史、监察御史及巡抚等官,实际上亦直接参与了对文官的考核。

主要部门虽为吏部,但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参与文职官员的考核是明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特色之一。

明代考课官吏方式二,一为考满,一为考察,“二者相辅而行”。

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即对每个官员任职期间的例行考课,三年一考,三考为满。

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按功过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上中下三等,称职者提升,平常者维持原职,不称职者降职。

郡县之繁简或不相当,则互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

(即因地量才置官)考满又分京官考满和外官考满两种。

明制,考满之外又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即定期对全体官员的会考,考察科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疲),曰不谨”。

考察一般分为京察和外察(通称大计)两种形式。

在考满、考察两种主要形式以外,还有一种作为补充形式的“拾遗”,即“京察之岁,大书白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书、御史纠幼,谓之拾遗。

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

”反过来,大臣如果自己认为考察不公有冤屈者,可上疏自辩,如覆核属实冤枉,予以纠正,并要处罚主持考察的人。

明代武举制度正式确立是在弘治年间。

弘治六年( 1493 年),明廷定武举六年一行,先试策略,后试弓马。

策略不中式者,不得再试骑射。

策略优良、弓马中式者,则升署职二级;策略稍次、弓马中式者, 则升署职一级。

从此以后,武举就开始持续举行。

弘治十七年,兵部尚书刘大夏上了一道《议行武举疏》,请改为3年一试, 并提高礼仪规格。

他极陈荐举之弊,“偾事者多,而成功者少”。

他认为“选将之路太狭”,武举“法制未备, 礼仪未隆, 上未足以承陛下旁求之心,下不足以付豪杰登进之望”。

他建议“品式宜加详备, 恩礼宜从优厚”,在文举之年也同时行武举,“此制一定....凡海内智勇之士,莫不仗剑而起,各售其术, 期以效用于世。

是驱天下之英雄,而入于吾之彀中”。

孝宗准其奏, 武举改定为3年一行,次年4月开考。

先答策,后试箭,中式者拟升。

仿文举例,出榜赐宴,然后俱送团营听用。

愿回原籍者,由当地抚按官选用。

(主要参考郭培贵老师的《明史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 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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