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注】(1990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保护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制造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各项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市公安局应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列为机动车年检检验项目.机动车经年检检测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包括外埠进津和过境机动车)的路检。
路检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新购和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经检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进行资格认证,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许可证,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承担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并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
第八条本市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制造企业,应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须在签发排放污染物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承接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并对维修规范的实施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发布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龙源期刊网 天津发布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者:来源:《廉政瞭望》2015年第08期最近,天津市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是自2015年9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同时必须达到该标准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
二是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三是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位申领环保合格标志;进口车和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外省市车辆转入审核和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是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对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五是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以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其他车型,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不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六是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认真贯彻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天津汽车排放标准

天津汽车排放标准天津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
首先,天津市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环保管理规定》,所有在天津行驶的汽车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天津市政府还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车辆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处罚。
其次,天津市政府加大了对汽车排放的监测力度。
天津市设立了多个汽车尾气排放监测站,对所有行驶在市区的汽车进行定期监测。
一旦发现超标排放的车辆,将立即通知车主前往维修,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此外,天津市政府还鼓励居民举报超标排放的车辆,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从而形成了全社会对汽车排放的监督机制。
再者,天津市政府积极推动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和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对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车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环保车辆,推动环保车辆的市场化。
最后,天津市政府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向市民普及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遵守排放标准的意识。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汽车尾气排放、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天津市政府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和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影响。
未来,天津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建设美丽天津、健康天津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四章区域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
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

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1.引言1.1 概述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天津市范围内的小客车车辆所制定的限制其尾气排放的法规和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尾气排放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
天津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日益突出。
天津市为保护环境健康和改善空气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小客车排放标准,以引导车主选择更环保的车辆,并推动整个交通领域朝着清洁能源方向发展。
1.2 目的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和减少小客车尾气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
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背景下,减少汽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全球共识。
对于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而言,掌握并采用先进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尾气排放技术,不仅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还能在久远的未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的确,小客车数目的增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尾气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相关的排放标准。
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的制定也与国家有关和法规的要求紧密相连,为了实现国家对环保目标的要求,天津市积极探索和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力求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在今年实施的第六阶段小客车排放标准中,天津市将从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健康的角度出发,继续强化对小客车尾气排放的限制。
通过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为天津市绿色发展和低碳交通的建设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当地履行环保责任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全体市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希望通过本次的排放标准的引入,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改变车辆排放的现状,让天津的天空更蓝、大地更绿。
2.正文2.1 天津市小客车排放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天津市作为中国的大都市之一,人口众多、车辆数量庞大,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
国五排放标准 天津

国五排放标准天津国五排放标准是指中国国家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的规定,旨在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天津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自然也要严格执行国五排放标准,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市民健康。
首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汽车的尾气排放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要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这就要求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车辆时,必须使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保证车辆在运行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老旧车辆,也需要进行排放改造,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淘汰更新,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天津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机动车数量庞大,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国五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例如,加强对机动车的排放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使用,从根本上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鼓励市民使用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
同时,汽车制造商和相关企业也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对清洁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力度,推动汽车产业向环保、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总之,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天津市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共同为美丽的天津城市环境做出贡献。
希望在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天津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市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升。
让我们携手共建绿色、环保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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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保护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制造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各项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市公安局应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列为机动车年检检验项目。
机动车经年检检测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包括外埠进津和过境机动车)的路检。
路检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新购和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经检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进行资格认证,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许可证,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承担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并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
第八条本市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制造企业,应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须在签发排放污染物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承接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并对维修规范的实施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制造、维修和在用(道路上行驶的除外)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经抽查检测,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已作为成品而尚未出厂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维修后、交付使用前的机动车,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维修企业或个体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资格认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对不按监测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不按规定上报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