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经济补偿金是指雇主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补偿。
这一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在劳动关系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员工上一次月工资的一个月;2. 在劳动关系满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其中,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上一次月工资的计算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工资的项目。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员工离职当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的免予支付情况在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免予支付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1. 员工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被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 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总结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
企业在执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其合法性。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当一方因特定原因离职或终止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金额。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使用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工资× 工作年限。
其中,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实际问题1. 工资标准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资标准不明确,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出现争议。
2024版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条例

2024版劳动合同法赔偿金条例第一条赔偿金的定义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
第二条赔偿金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4. 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5.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6. 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7. 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的;8. 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
第三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1.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按照应支付劳动报酬的100%计算;2.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金,按照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00%计算;3.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4. 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5.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赔偿金,按照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乘以劳动者的小时工资计算;6. 违法安排加班的赔偿金,按照加班小时数乘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7. 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赔偿金,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第四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赔偿金应当在确认赔偿责任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第五条赔偿金的争议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赔偿金的法律效力本条例规定的赔偿金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赔偿金的执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赔偿金的调整本条例规定的赔偿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九条赔偿金的解释权本条例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24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24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补偿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条件
1.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
3.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破产、解散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补偿标准
1.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每满一年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经济补偿。
四、补偿支付
1. 经济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支付。
2. 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五、特殊情况处理
1.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
济补偿。
2. 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支付经济补偿。
六、争议解决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 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 本补偿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2024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24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 补偿金适用情形:
-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龄和月工资支付经
济补偿金。
- 员工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计算方法:
- 经济补偿金=员工月工资×补偿月数。
- 补偿月数=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月工资标准:
- 月工资按照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三
倍月平均工资计算。
4. 补偿金上限:
-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5. 支付时间:
-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6. 不适用情形:
- 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
- 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 争议解决:
- 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8. 法律依据:
-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
9. 其他约定:
- 双方可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注:本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一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这篇研究中,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包括其定义、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
首先,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一定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等。
根据这些情形,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也分为了不同的类型。
对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进行调整,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协议中的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是基于劳动者的服务年限来调整,具体计算方式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续订合同。
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总体来说,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其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具体规定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此外,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还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劳动纠纷以年均20%以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劳动纠纷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2003年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纠纷案件达40017件,约占劳动纠纷案件总数的20%。
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最常见的案例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给付违约金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等问题。
由于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劳动合同纠纷又都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有的法官忽视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用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定来判案,导致不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时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甚至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这都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人才不合理的流动,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表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质上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劳动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民法上的抽象平等主体在此只是一件“皇帝的新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关系的一些模糊认识,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必须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
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除了受雇工作外并无他途工作和谋生,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强大的资本。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制度分析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制度分析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也日益活跃。
在这个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劳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还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雇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的经济补偿制度。
本文将以《劳动法》中经济补偿制度为切入点,对该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履行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义务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在解雇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享受的经济补偿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包括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因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经济形势恶化、公司破产等因素导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以弥补因解雇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法》也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未能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3. 其他情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可以确保在大多数解雇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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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党世强序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
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随保障机制之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着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修正与完善,但不可否认有些条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或是不足。
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及其司法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中,笔者将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悉为起点,深入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力图更全面、更准确的对这一法律制度作出新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和出发点,以全新的视角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做出分析。
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与建议,以期对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走向完善有所助益。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从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称谓中便可以反映出来。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又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
《劳动法》将其命名为“经济补偿”,此后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沿用此名,学界则多称其为“经济补偿金”,也有学者称其为“辞退金”。
②国外主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他们称之为“失业补偿”或“解雇费”(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争议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历来在学术界倍受争议,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③下文将对其逐一展开论述。
1、劳动贡献补偿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即“劳动贡献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④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成为了当时公司业绩的一部分,而且为公司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劳动者连续不断工作的时间,由此看来,劳动贡献补偿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该学说无法解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贡献已经通过支付工资、奖金、分发福利、晋升职务等形式得到了补偿为何劳动合同终止时还要再次进行补偿,同时由于工资制度被公认为是对劳动者既付的劳动力和已取得劳动成果的事后补偿,将经济补偿金视为对过去劳动成果的补偿,无疑会使经济补偿金成为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补偿金因此也会失去独立存在的理由。
笔者认为,首先,若依“劳动贡献补偿说”,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发展积累曾做出过贡献,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机会和比例应该时均等的,而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来看,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并不具有“普惠”性质。
由此可见,劳动贡献补偿说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
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且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是不现实的。
2、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这些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单位违约,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就是法定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定违约金,是立法对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立法应根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⑤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作法定违约金。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定违约金说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是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时间,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主要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年限,何况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时并不能说是违约,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使承认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也会由于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对同一违约行为适用两种同一性质金钱之债的情形,无疑会违背“一行为不二罚”的公平处罚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合法行为,若说是违约行为过于牵强,而合同到期终止就更谈不上是违约。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于违约金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3、社会保障说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金、失业补偿金和其他特殊补偿金,既“社会保障说”。
⑥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度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
但是,社会保障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经济补偿金与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诸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资金来源、发放条件、标准、功能等方面均有不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以失业这一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但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解除合同后立即找到了新的工作,此时虽然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但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职工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引发纠纷。
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并行不悖。
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待遇,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再者,社会保障应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统一性,能覆盖全部劳动者,但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的性质明显不符。
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金。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及对立法的意义1、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无论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还是违约金说或社会保障说都不能圆满的解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
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涉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和劳动者的就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都伴随着风险的转移,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实质就是将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转嫁成为劳动者的就业风险。
从这个意思上说,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
对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做深度分析:第一、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实质公平。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花费时日去寻找新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基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出发,如果此时失业风险由劳动者一人承担,无异于雪上加霜,由此会增加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定因素。
因而从法律的实质公平理念出发,把这种风险分担由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从而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目的,这更为附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第二、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将部分社会义务转移给用人单位的结果。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面临的失业风险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满足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社会义务。
可见,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一种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
2、经济补偿金性质对立法的意义任何法律条款的制定都要以一定的法律原则作为指导,而某一法律原则的提出首先要明确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要以此为依托才能准确的把握这一法律原则,进而制定的法律条款才更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同样应遵循这一规则。
因而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定位对于分析经济补偿金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劳动法上的“三金”是指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这三种金钱交付形式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三者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
笔者试图通过对三者之间的比较分析,使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更加清晰、明朗,以期对下文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有所启示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