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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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中队、检测站(点),华龙处:
根据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薪【2008】431号)文件,并结合我大队(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的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至2009年第一季度末。

对2008年度因故尚未按计划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调整年休假时间,并结合本人意愿,于2009年第一季度末前安排其享受2008年度的法定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调整年休假计划。

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编外人员年休假按《杭州市高速路政大队(市郊处)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四、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及时制定2009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空白表附后)。

事业编制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17日(下周三)12点前报组织人事科,非编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22日下班前报组织人事科。

联系人:严钦卿联系电话:87385805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事业编制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非编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填表人:审核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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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己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体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人事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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