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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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 引言核动力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设施,它们通过核反应产生能量,并将其转化为电力。

然而,核反应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必须对核动力厂运行过程中的安全进行严格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要点和措施。

2.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责任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是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厂长、工程师、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等。

各级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严格遵守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3. 核动力厂安全设施为了确保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防辐射防护系统:核动力厂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防辐射防护系统,包括透射屏蔽墙、人身辐射防护装备等,以确保工作人员不会受到辐射的危害。

•核事故应急设施:核动力厂应设立核事故应急设施,包括应急通信设备、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队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核动力厂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核反应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警,以便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控制措施为了确保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采取一系列控制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核反应控制:核动力厂应设立严格的核反应控制措施,包括稳定控制杆设备、核状况监测系统等,以确保核反应在安全范围内进行。

•辐射监测:核动力厂应设置辐射监测设备,监测厂区内的辐射水平,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辐射不会超出规定的安全限值。

•安全演练:核动力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包括应急演练和事故模拟演练等,以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岗位培训:核动力厂应对所有从事核动力厂运行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5. 核动力厂事故处理和报告如果核动力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核动力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以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上报。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 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 由人员行动引起;(3) 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 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 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 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 安全目标2.1.1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2.1.2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技术措施与管理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动力厂的安全管理,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动力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动力厂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运行、检修、退役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核动力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安全管理部职责如下:1. 安全生产委员会:(1)研究、制定核动力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审议、批准安全生产计划;(3)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4)监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 安全管理部:(1)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整改;(4)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核动力厂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核动力厂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内容如下:1.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5.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6.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核动力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 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8. 应急救援预案。

030115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

030115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

030115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第十五节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一、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1.在役检查的目的由于“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部件可能受到多种影响,其单一和组合结果对核电厂运行寿期的影响是难以按核安全所要求的精确度预测的。

最重要的影响是()、()、()、()、()、()和(),所有这些影响都取决于()和()。

这些影响会引起材料性能变化,例如老化、脆化、疲劳以及缺陷的形成和(或)发展。

缺陷是指材料部件中()、()、()或(),例如裂缝、层叠、焊缝夹杂物或气孔等。

因此,有必要检查核电厂系统和部件,找出(),以判断它们对核电厂()是否可接受,或是否有必要采取()。

”这就是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的目的。

核动力厂必须实施在役检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1986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在该条例第一条要求:“在民用核设施的()和()中保证安全,保障()和()的健康,保护(),促进()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款要求:“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保证(),预防(),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和()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的水平。

”实践表明核动力厂的部件与设备,即使采用了合理的设计、符合设计要求的制造和安装质量,也不能绝对避免部件与设备在运行期间可能出现()或()。

简单的原因是制造和安装阶段无法对将要投入运行的部件与设备进行()检查,即便能够进行100%的检查,也难于做到材料的()的检查。

大量的运行缺陷分析证明,这些材料中()是役致裂纹的始发源。

然而,目前国际上建造阶段(包括制造阶段和安全阶段)普遍采用的检查方法均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于检查出这样的缺陷。

由于建造阶段()、()和()产生的缺陷,以及设备材料中难于检查出的缺陷,在运行阶段,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展,导致设备的失效。

这样的条件至少包括:(1)()不合格;(2)()不稳定;(3)违反()。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五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第六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七条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四)重要修改活动;(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六)流出物排放情况;(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八)辐射防护情况;(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动力厂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动力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 核动力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查处安全隐患。

3. 核动力厂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要求1. 核动力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核动力厂应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核动力厂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4. 核动力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5. 核动力厂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类事故。

6. 核动力厂应加强对核设施、设备、材料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7. 核动力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检查1. 核动力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2. 安全生产检查应重点关注核设施、设备、材料、人员、环境等方面。

3. 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跟踪落实。

六、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 核动力厂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告事故。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核动力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 引言核动力厂是利用核能进行能源转换的重要设施,为了保障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安全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运行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责任制度核动力厂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厂方领导应带头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2.2 运行安全管理组织核动力厂应设立专职的运行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并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2.3 事故应急预案核动力厂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职责和行动要求。

应急预案应经常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应对能力。

3. 安全设备和装置3.1 安全仪表和监控系统核动力厂应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仪表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核动力系统的运行状态。

这些系统应具备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以及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

3.2 安全防护设施核动力厂应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辐射防护设施、安全围界、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3 安全辐射监测装置核动力厂应配备安全辐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各区域的辐射水平。

当辐射水平超过安全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放、封堵或事故应急处理。

4. 安全操作规程4.1 操作许可制度核动力厂应建立操作许可制度,明确哪些操作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进行。

许可程序应详细规定许可的条件和流程,并记录许可人的身份和批准时间。

4.2 操作票制度核动力厂应采用操作票制度,即只有持有操作票的人员才能执行相应的操作。

操作票应包括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和执行人员的身份信息。

4.3 临时操作和维修措施核动力厂应规定临时操作和维修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在非正常情况下的安全操作和维修。

临时操作和维修措施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批准和监督。

5. 安全培训和考核5.1 培训计划和内容核动力厂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对象、方式和周期。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06年发布)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06年发布)

核安全导则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 引言 (1)1.1 概述 (1)1.2 目的 (2)1.3 范围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 (2)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 (2)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 (3)3 审查策略 (3)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 (5)4.1 概述 (5)4.2 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和说明 (8)4.2.1 核动力厂设计 (8)4.2.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9)4.2.3 设备合格鉴定 (9)4.2.4 老化 (10)4.2.5 确定论安全分析 (12)4.2.6 概率安全分析 (12)4.2.7 灾害分析 (13)4.2.8 安全性能 (14)4.2.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 (15)4.2.10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15)4.2.11 程序 (16)4.2.12 人因 (16)4.2.13 应急计划 (17)4.2.14 辐射环境影响 (17)4.2.15 总体评价 (18)5 职责 (18)6 审查程序 (19)6.1 概述 (19)6.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活动 (19)6.3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活动(图5) (22)7 核动力厂继续运行的可接受性依据 (28)8 审查后的工作 (29)附件I 审查要点 (31)名词解释 (38)1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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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 引言 (1)1.1 概述 (1)1.2 目的 (2)1.3 围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 (2)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 (2)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 (3)3 审查策略 (3)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 (5)4.1 概述 (5)4.2 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和说明 (8)4.2.1 核动力厂设计 (8)4.2.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 (9)4.2.3 设备合格鉴定 (9)4.2.4 老化 (10)4.2.5 确定论安全分析 (12)4.2.6 概率安全分析 (12)4.2.7 灾害分析 (13)4.2.8 安全性能 (14)4.2.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 (15)4.2.10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15)4.2.11 程序 (16)4.2.12 人因 (16)4.2.13 应急计划 (17)4.2.14 辐射环境影响 (17)4.2.15 总体评价 (18)5 职责 (18)6 审查程序 (19)6.1 概述 (19)6.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活动 (19)6.3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活动(图5) (22)7 核动力厂继续运行的可接受性依据 (28)8 审查后的工作 (29)附件I 审查要点 (31)名词解释 (38)1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考虑到运行经验和从所有相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必须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并且规定这种评价“必须采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

1.1.2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全验证的主要手段。

常规安全审查包括对核动力厂硬件和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运行经验、核动力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

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动力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

1.1.3 定期安全审查用以评价核动力厂老化、修改、运行经验、技术更新和厂址方面的积累效应。

这种审查包括对按照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对核动力厂设计和运行进行评价比较,目的在于确保核动力厂在整个使用寿期具有高的安全水平。

定期安全审查是对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1.2 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对运行核动力厂进行定期安全审查提供指导。

本导则可供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使用。

1.3 围1.3.1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

这种审查是对所有安全重要方面定期(一般为十年)进行的综合性安全审查。

1.3.2 本导则提供的审查过程对任何厂龄的核动力厂都适用。

还可用于更广泛的围,例如研究堆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也可适当参照使用。

定期安全审查不适用于退役阶段的审查,但定期安全审查产生的文件将是计划退役的重要输入。

2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和目的2.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2.1.1 自从20世纪50年代第一代商用核动力厂投运以来,由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更好的分析方法以及从运行经验得到的教训导致在安全标准和实践以及技术方面已经获得重大的发展。

然而,这些发展并不意味着现有运行核动力厂是不安全的,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记录是好的。

2.1.2 一般来说,常规安全审查和专项安全审查不是综合性的,不一定总是考虑安全标准和运行实践的改进、核动力厂老化和修改的积累效应、运行经验反馈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发展了定期安全审查是必要的。

2.1.3 为了全面掌握核动力厂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应该进行的合理可行的修改,使核动力厂保持高的安全性,以及改善老核动力厂的安全,使之接近新核动力厂的水平,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这种审查能够用于确定限制核动力厂寿期的特性,以帮助评价所提出的修改是否值得。

2.1.4 根据已有的经验,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应在核动力厂开始运行后大约第十年时进行,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直至运行寿期终了。

在十年期间预计安全标准、技术以及作为基础的科学知识和分析方法可能会显著改变;核动力厂修改和老化的积累效应需要评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以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在人员配备、管理结构上可能有显著变化。

2.1.5 如果两次定期安全审查之间的时间超出十年,那么,营运单位和核安全监管部门中许多有经验的人员可能离去,因而导致丧失过去审查中得到的直接知识和经验,并失去连续性。

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安全审查的审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良好文档化是特别有价值的。

这些文件应该容易检索、清晰易懂。

2.1.6 定期安全审查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对于维持核动力厂长期安全运行,对于许可证持有者延长核动力厂寿期的要求(即要求核动力厂超出许可证已确定的期限或超出由安全评价所确定的期限继续运行)来说,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关键的核安全监管手段。

定期安全审查通过考虑核动力厂老化、修改以及可接受的现行的安全标准,为许可证发放依据持续有效再次提供保证。

2.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一座运行核动力厂的综合性评价确定:该核动力厂满足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的程度(按照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进行评价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全部现行安全标准的要求,见7.1。

);保持许可证发放依据仍然有效的程度;在下一次定期安全审查之前或寿期末保持该核动力厂安全的各项安排的充分性;以及为解决已确定的安全问题所要实施的安全改进。

3 审查策略3.1 定期安全审查的围包括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所有方面。

为此,核动力厂包括核动力厂运行许可证所覆盖的处在厂区的全部设施以及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模拟机等)及其运行,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其组织机构。

审查还包括辐射防护、应急计划和辐射环境影响这样一些对所有核动力机组都相同的安全要素。

当一座核动力厂由几个相同设计的机组组成时,定期安全审查应该考虑每个机组特有的一些安全要素(例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况,老化和安全性能)。

3.2 为了便于审查,可以把整个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任务划分为若干项安全要素。

3.3 对于每项安全要素,都应该用现行的方法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实践进行评价。

应确定合理可行的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及其实施计划。

要考虑各安全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覆盖,并考虑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对所有安全要素的影响。

3.4 在考虑所有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以及核动力厂的强项的基础上,对依然未能得到合理可行解决的弱项作出全面评价。

评价与这些未解决的弱项相关联的风险,并应该提供可继续运行的相应证明。

3.5 定期安全审查的持续时间应不超过三年。

定期安全审查的起始点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安全审查的总的围和要求以及预计的定期安全审查结果得到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之时。

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束点是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综合计划批准之时,该综合计划包括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项目清单和工作进度安排。

定期安全审查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设计基准文件和概率安全分析,如果得不到这些文件或为了获得这些文件需要作大量的工作,应考虑在定期安全审查之外通过单独计划来得到这些文件。

3.6 概率安全分析可为核动力厂安全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概率安全分析对定期安全审查会起到重要作用。

每座核动力厂都应进行概率安全分析,并要持续更新,以便用于随后的定期安全审查。

3.7 营运单位应对定期安全审查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但在审查开始前需经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或者营运单位与核安全监管部门商议后由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应包括适用的安全目标、安全标准和核动力厂设计基准的明确说明。

这些构成了审查的基准,通常在定期安全审查期间应保持不变。

3.8 在定期安全审查中应利用相关的研究成果以及常规安全审查、专项安全审查的结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

应该选定相应的参考文件,并对其作出使用的解释。

3.9 定期安全审查是需要有效项目管理和足够资源投入的庞大而复杂的任务。

因此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开始定期安全审查前应从管理上和资源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4 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4.1 概述4.1.1 根据国际经验选择了14项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

为了方便审查,把这些要素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此外,还有汇总各个安全要素审查结果的总体评价。

核动力厂(1)核动力厂设计(2)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3)设备合格鉴定(4)老化安全分析(5) 确定论安全分析(6) 概率安全分析(7) 灾害分析性能和经验反馈(8) 安全性能(9) 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管理(10)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11)程序(12)人因(13)应急计划环境(14)辐射环境影响总体评价这是对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评价,其中要考虑上述各个安全要素的审查结果,包括已认可的纠正行动和(或)安全改进。

4.1.2 上述14项安全要素适用于核动力厂厂区的所有设施,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

一般来说,这14项安全要素的覆盖面已经足够。

然而,根据所要进行审查的核动力厂的特定要求,这一套安全要素可以改变。

审查时取用的安全要素,应在定期安全审查开始前得到认可。

在选择安全要素时应该考虑相同设计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的经验。

4.1.3 所有这些安全要素对运行安全,包括对事故预防和事故后果缓解都是重要的。

将安全要素分为几个方面是为了方便审查,其顺序和编号并不表明重要性的顺序。

4.1.4 根据当前的实践,为了便于审查,将安全分析方面划分为确定论安全分析、概率安全分析和灾害分析三个安全要素。

其中的每一个安全要素,需要专门的手段和知识。

鉴于质量保证和安全文化是影响安全的每项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将它们单独列出。

质量保证可作为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予以评价。

在审查每个安全要素时,应考虑在核动力厂运行中是否存在适当的安全文化的证据。

同样,辐射防护没有作为单独一项列出,这是因为它们与多数安全要素有关。

辐射防护措施及其有效性一般应作为核动力厂设计,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安全性能和程序这些安全要素的一个特定方面予以审查。

4.1.5 由于核动力厂的实物保护的敏感性及其具有性的特点,其审查不包括在本导则的定期安全审查之中。

安全保卫措施应能防止未经批准、可危及安全的行动,对其有效性应另行审查。

4.1.6 虽然定期安全审查要就每一项安全要素确定该核动力厂与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实践的差异,但要用反映所有安全要素的组合效应的总体评价来确定核动力厂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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