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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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
划分规定的通知
綦江府发〔2006〕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调整后的《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一、为有效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重庆市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要求,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划分范围:綦江河及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綦河支流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库(塘)。
三、本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原则:坚持既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又满足重庆市对我县綦江河及其重要支流总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的要求。
四、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适用功能类别依据《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增设准保护区。
以綦江河干流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为一级保护区;下游200米至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至上游30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以綦江河支流及其他溪流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为一级保护区;下游200米至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至上游50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以湖库(塘)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凡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整个湖库(塘)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凡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以取水
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湖库(塘)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五、本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含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水域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綦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见附件1);水库按现有使用功能划分其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见附件2)。
六、本规定附件1、2中未列入的水域,根据实际使用功能和受纳水体适用功能类别,执行相应的水域适用功能类别。
七、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权限及监督管理:
(一)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划分及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本县地表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会同水利、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三)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如需对本规定划分的个别河流或河段水域适用功能类别作调整的,应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以水域现状功能为主,兼顾水环境规划要求,重点保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鱼类保护区水域、重要风景名胜区水域。
(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跨行政区域河流的出境处水域设置监测断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质监测,并按水域功能进行管理。
(七)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按最高功能类别划分。
八、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綦府发〔1999〕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綦江县地表水域功能类别(河流)划分表
2、綦江县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水库)划分表
附件1:
盛镇香炉;五步河出县境处为隆盛镇莲石;藻渡河入县境处为赶水镇藻渡;蒲河入县境处为石角镇蒲河;清溪河入县境处为中峰镇;紫荆河出县境处为永新镇紫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