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成立行政审批局
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西省永修县为例

公共管理理沦 2020年第9期甚级政府湘对集中行政许可私?大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西省永修县为例□ 陶国根(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通08)摘 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新时期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永修县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试点县,以六个“一”为抓手,全力推动改革落地,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实践中仍面临“一窗受理”不够彻底、审批流程不够优化、审批部门上下对口不畅、审批队伍能力不足和审批对接效力不强等问题3现阶段,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大胆创新,实施无差别受理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是深化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可行之策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1007-8207 (2020彳09-0019-09收稿日期:2020-04-09作者简介:陶国根(/9S2—),男,江西南昌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 方向为公共政策与事务管理_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 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序幕。
2008年12月,我国第一个行政审批局——武侯 区行政审批局在成都市武侯区挂牌成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屮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将其作为推进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 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
相对集中行政许 可权就是将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原有的行政机关职权屮分离出来,集屮整合归并到一19ijit-S ii理沦纵横■2020年第9期个行政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摘要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路径作者简介:张杨,聊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66-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
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始走入大众视野。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
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如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7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力争为全国改革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四川经验”。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原则,着力创新行政审批体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主要内容(一)扩大试点范围。
成都市武侯区、新津县,绵阳江油市,巴中市作为全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深化巩固试点工作成效,力争成为全国改革的标杆。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要先行先试,率先将改革试点扩大到所辖所有县(市、区),充分发挥对全省改革的示范引领作用。
其他市(州)要紧跟改革步伐,各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同步开展市县两级改革试点,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新审批体制。
在继续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积极推广行政审批局等模式,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探索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形式和工作体制,推动行政审批由以部门为中心向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转变。
贺天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贺天国等其他债务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天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贺天国等其他债务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贺天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贺天国;曾雪娜【当事人】贺天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贺天国曾雪娜【当事人-个人】贺天兰贺天国曾雪娜【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代理律师/律所】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李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王永慧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常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曹毅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李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王永慧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常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曹毅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登友李建王永慧常莹曹毅【代理律所】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贺天兰;贺天国;曾雪娜【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未将案涉工商行政登记所涉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将案涉工商行政登记所涉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行初67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更新时间】2021-10-25 21:42:22贺天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贺天国等其他债务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01行终10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天兰。
法治轨道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CAIXUN财讯-8- 法治轨道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刘天治 / 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关乎到政府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代表了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历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经验充分表明,法治化道路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必由之路,要在法治化的道路上更加科学性和精细化。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又出现了分离,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导致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断被限缩,如何让行政审批重新回归到《行政许可法》的调整中,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浪中,如何去剔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以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成为改革的第一大任务。
再此基础上,行政审批事项肯定会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而不断涌现,我国行政审批改革一直以来都是采用强制和渐进并举的模式,应该说是且行且进,认识上也在不断深化。
政府机关就应该运用宪政主义思想,在法律的规制,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下去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要精简设置、开创新的职能部门,方便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首先,对现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并、下放和剔除。
合并也就是对可以有一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就归属于一个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前置程序。
例如房地产商要开发建设某房产,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要经过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等行政部门的审批,会导致审批流程冗长,审批程序繁多,最重要的前置程序的繁琐会导致政府成本的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加重,所以对于应该合并的程序就应该收归于一个政府部门,特别是要把前置程序和事中审查的程序进行合并。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就是要上级政府部门把规定的审查工作予以细化,然后下级行政部门根据细化的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发展情况来进行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这样就可以杜绝非行政许可审批,政府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原因在于权利的下放都是在上级政府的规定下进行下放,而上级政府又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下进行的权力设定,所以可以减少下级政府设立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就是行政审批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内部下放,应当结合审批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各级政府的结合程度,将下级政府顺手且适当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给下级政府,从而阻却其进入本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内,为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科学化增彩。
行政审批成都破局

于是武侯区决定抓住成都综改试验区和中纪委 、中 审批形式 的变 要放在监管上。这就克服了过去行政部门 “重审批轻监
组部确定该区为 “全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试点 化,而审批局 管”或者“以审代管”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部门既当
单 位”的机遇 ,决心按照中央“大部制 ”改革 ,实行“行政 三 才是行 政 审批 “运动 员”,又当 “裁判 员”。
审:批 权的“呈空 间上的集中” , 而行政审批局 则是实现 了行 政审批权 “内在式的统一”。审批中心只是审批 形式 的变 化 ,而审批 局才 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个重大举措 ,一 次彻 底的改革 ,是体 制机 制的创新 。
首先 ,行政审批 局使 审批功能得到整合 、有 利于行政 效能提 高。武侯区将 21个部 门承担的 76项 审批事项全 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后 ,政务中心不再按照原行政单位 的审批 职能设置窗 口 ,而是按 照社会 、经济 、建设三种职 能 ,在办事 大厅设置行政审批 一科 、二科 和三科 ,用新 的 办事窗 口正式对外提供 审批服 务。新的机构及职能调整 , 使审批职能得到相应集 中 ,减少了不少审批 环节。审批过 程 由过去的外部循环到内部循环 ,审批相对人就能够享 受更为便捷 、周到的政务服务 。行 政审批局运行仅仅 一个 月 ,办理 的原建 设局的业务就有 20件 ,区文体旅 游局等 部 门在 区行政审批 局运 行后 的业 务量也陡增 。现在 ,所有 划转审批局的审批事项 ,现场办结率都达到了 100%。
我 国现 行行政 体制 中第一个 专 司行 政审 批职能 的政府 工作部 门——武侯 区 行政审批局 ,在蜀汉丞相诸 葛亮励精 图治 治蜀的领地—一 成都市武侯区成立 。
这个 于 2008年 l2月 24日批 准 成 立 ,2009年 3月 2日正 式对 外运 行 的行 政 审批局 ,按照现任局长谢存亮 的说 法 , 是 “厚积薄发 、水到渠成 、应运而生 ”的。
全国首个行政审批局是如何运行的

决策信息领导项目背景与动因四川全面推行并联审批2007年7月,成都市率先推行并联审批,变“一站式”为“一窗式”服务,即:改变以前行政审批单位按序逐家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一个中心(部门或窗口)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做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这一改革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在此基础上,2008年1月,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并联审批,并要求全省政务中心借鉴、推广。
2008年10月,四川省发改委、省政务中心在资阳、眉山两市试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2008年12月,四川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正式启动试运行,避免企业在省、市、县之间“来回跑”。
它的运行,标志着并联审批模式在四川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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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993919联系人:刘俊华模式”只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并不是行政审批职能的划转,受委托方对审批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间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行政效能,因此不利于“两集中、两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尽可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到位)的全面实施。
2008年12月24日,全国首个行政审批局在武侯区宣告成立,与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审批局为武侯区“主管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为正局级”,区发改局、物价局、科技局等20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转该局,行政审批局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行政审批局按照社会、经济、建设三种职能,在办事大厅相应设置行政审批一科、二科和三科。
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武侯区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改革。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的合理性分析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的合理性分析作者:杨奉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设立有利于充分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由于职能的单一化有助于行政审批活动的完善、规范与创新并有助于审批的依法进行。
但其设置与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如与有关对行政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及行政复议方面法律规范的冲突。
行政审批局的设立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应当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若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根基,则其在运行过程中很可能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向违背。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整合模式;行政审批分散模式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68-02作者简介:杨奉明(1991-),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四川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的实施意见》,成都市武侯区设立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为武侯区政府工作部门。
在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的同时,将武侯区政府22个工作部门承担的主要行政审批职能划入了该局。
在该局设立之前,这些划入的审批职能由原单位通过武侯区政务中心这一政府对外机构集中办理,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职能由各自所属的区政府部门行使,为了贯彻行政效率原则,通过区政府设立的政务中心这一机构集中对外办理,在这一状态下行政审批职能由各自所属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
在作出行政审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为承担这一职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而不是政务中心。
区政府工作部门对行政审批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之后,原先由其它政府部门行使的审批职能开始划入该局。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批局属于武侯区政府工作部门,其法律地位不同于区政务中心只是一个区政府内设机构,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审批局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因此,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行政审批局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以其自身名义负责,而不是由原承担该审批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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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行政服务业务培训计划》(锡行服发[2009]10号),为学习借鉴外地审改和中心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我市审改工作,提高中心服务质量和水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09年9月中旬,组织了部分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人和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赴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都市武侯区成立行政审批局的背景
早在2003年,成都市就全面推行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了大批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
但是,由各个职能部门集中入驻的政务中心,只是实现了“物理式空间集中”,多年形成的以部门为主体的行政审批体制,并没有多少改观。
有的部门对派驻政务中心的人员不授权,这些部门的窗口“只收件不办理”、“只挂号不看病”,有的部门“避重就轻”,仍将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放在原部门办理,把无关紧要的事项交由中心窗口,以应付上级。
武侯区行政中心运行三年,有相当数量的进驻部门在中心的常年办件量为“几件”或“零件”。
2008年10月,武侯区在四川省率先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委托制”,出台了《武侯区行政审批委托试行办法》,将10个办件量小或办件季节性强的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统一委托给区政务中心,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但是,“行政审批委托”的部门只有办件量小或办件季节性强的部门,从便民利民的角度来说,面还比较小。
更重要的是,这种委托模式,只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并不是行政审批职能的划转。
受委托方对审批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委托方只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现场勘查等工作仍由委托部门完成,这就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工作环节,影响了审批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在此前后,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在视察武侯政务中心时,针对这些问题明确提出:“要下深水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于是武侯区决定抓住成都综改试验区和中纪委、中组部确定该区为“全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试点单位”的机遇,决心按照中央“大部制”改革,实行“行政三分”,建立行政审批局。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于2008年12月,是武侯区政府主管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同时,还承担着全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全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全区政务服务窗口的指导监督、全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等职能,机构规格为正局级。
成立审批局后,区政府将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商务局等21个区级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转到区行政审批局。
新成立的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审批职能按照社会、经济、建设三个大口归口分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职能划转后,区行政审批局按审批专业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审批新机制,对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重新规整,减少审批环节,全面优化审批流程,着力搭建实体大厅与网上虚拟政务大厅
并用的新的审批平台,变过去部门独立审批时的“串联审批”为多窗口“并联审批”,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二、主要做法
(一)职能划转,审批监管相互剥离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成武机编[2008]128号)文件精神,武侯区发改局等21个区级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转到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这些职能部门今后不再拥有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审批的主管部门,将负责这些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归口分类,审批资源相对整合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审批职能,按照社会、经济、建设职能归口分类,分别设置行政审批一科、行政审批二科和行政审批三科。
职能部门原来设置在政务中心的10多个办事窗口,按照新的机构及职能调整,进行了彻底的整合,由行政审批局三个审批科的7个窗口替代,各职能部门不再在政务中心设立窗口。
(三)人员配备,编随事转人随编走
审批职能集中后,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从各职能部门调入相关工作人员,全区总编制不增加。
对于在政务中心设立独立窗口,办件量大的区商务局等5个部门,其审批科人员整体划入;对于其他16个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调入部分工作人员。
(四)信息共享,审管部门各司其职
该区制订了《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信息通报制度》,让各职能部门及时掌握行政监管所需的基础信息,确保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职能部门在“审管分离”的新体制下各司其职,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不留空白。
同时,着手开发全区审批信息共享系统。
三、初步成效
武侯区行政审批新机制自3月2日运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职能整合,行政审批更便捷
行政审批职能从21个区级职能部门集中到区行政审批局后,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一些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审批变为一个部门审批,审批过程由外部循环转为内部循环,审批相对人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
例如,外资企业年审,原来需要分别到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统计局提交资料,逐一年审;现在只需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完成年审。
(二)现场办结,权力运行更透明
所有审批事项都在政务中心现场办结,保证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月运行以来,所有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现场办结率达到了100%。
(三)人员整合,行政成本更节省
经过人员整合,行政审批局审批一科、二科和三科仅用25名工作人员,就承担了原来21个职能部门70多名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审批业务。
由于职能部门的审批人员只需掌握一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审批业务,而区行政审批局实行的是“一岗多能、一人多专”,所以每一位审批人员必须熟悉所属审批科的所有业务,加上对现场勘查力量的整合,大大地节约了行政运行成本。
(四)审管分离,监管服务更充分
审批职能从21个区级部门剥离后,这些职能部门只能专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代管”的做法,节约的审批人力资源又充实了监管力量,为做好后续监管服务提供了保障。
同时,没有了审批手段,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能走出办公室,深入一线,才能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后续监管和服务,从而推动机关作风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营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软环境。
四、存在的问题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作为一项创新和探索之举,从成立到运行都得到了武侯区区委区政府的强力支持,但由于这一新体制打破了过去几十年固有的体制格局,因此从运行开始就遇到了种种屏障,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
部分职能部门对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对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不是十分的支持和配合。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不认可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结果;二是认可行政审批局审批结果的同时认可原职能部门的审批结果,造成同一审批事项可在两部门办理。
(二)体制对接问题
目前,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没有相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给日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不便,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也只能分别与21个上级职能部门频频沟通,效率降低且容易出错。
如果在收发文件、业务培训、政策法规指导、专网及业务平台的使用、目标考核、审批和监管的协调配合等方面有相应的体制对接,武侯区的行政审批新体制将会运行得更加顺畅。
(三)运行机制的完善问题
需要结合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新体制下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行政审批局顺畅运行。
例如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审批和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等。
(四)合法性的问题
任何改革起始时,过分拘泥于既有的法规框框都会步履维艰,但最终都要通过对既有法规条款的修改或重新立法来确立其合法性。
对于全国首个行政审批局也需要包括法律、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给予全面的关注,并结合运行情况,不断地总结、提炼和完善,最终推动行政法规确立它的合法地位。
成都市作为副省级的城市,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法律层面更加明确地确立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合法地位。
五、几点体会
(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是服务型政府改革的“牛鼻子”和突破口,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从实践的层面为我国新一轮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很有借鉴意义的案例。
这一改革最大的闪光点,在于从体制和机制上真正实现了“审管分离”,即行政审批和管理分离,使之相互协调和制约,其改革的整体思路完全符合“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
(二)这一改革也为近年来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路径,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县以上的行政服务中心达4000多个,但是,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模糊,整体上并没有改变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
另外,全国各地的差异也很大。
成都市武侯区的探索,同样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供的物理形式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有了实质性变革。
(三)成都市武侯区的改革,可能为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提供一种全新的体制和机制支撑,近年来,我国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正在快速推进,其中围绕网上办事,实现跨部门协同,是各地普遍遇到的难题。
成都市武侯区的这一改革在实现了审管分离后,一级政府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归集到一个政府机构,而且是只管审批,不管平时的监管,这就可能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和规律,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流程再造,从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作用,提供机制和体制的保证,进而实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