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
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法理自然法学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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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反方观点:法律与道德无关,“道德”本身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不可靠,而是否有“普世价值”本身亦有争议。
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该”是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本轮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了法律的“内容”与法律“形式”的关系。
正方观点认为,仅仅“形式上”通过的法律不足以被认为是法律,“内容”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反方观点则强调,“形式”与“内容”并无必然关系,因而法律道德与否不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告密者案件”审判中折射的道德力量德国的法院对“告密者案件”的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的观念,纳粹的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是违背最基本人道的法律,因此应是无效的,法院不应该适用这样的法律。
案例2:洞穴奇案甲、乙、丙、丁、戊五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
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口至少需要十天,但五人所携带的粮食无法维系这么长时间,生命面临威胁。
于是,甲提出,五人抽签决定输赢,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
其他人表示同意。
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后通讯中断,待第32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其他人以其肉维持了生命。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四人随后上诉。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名法官推出判决,2比2平局,四人被执行绞刑。
)自然法学派上述案件实为哈佛大学的法哲学教授弗拉对英国发生的著名的里贾纳诉达德利合斯蒂芬斯一案所做的修改,原案为密里欧莱特号失事,三人在一救生船上漂泊,当他们都濒临死亡的时候,其中二人为了延长生命而杀死另外一人,将其肉用作充饥。
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理由是?案例3、裁决连体婴儿案2000年在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之下,一对连体女婴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从而得以保住朱迪的生命,而她的同胞姊妹玛丽则不得不离开这个仅仅生活了三个月的世界。
因为朱迪和玛丽胸腔和腹腔连成一体,共用一个心脏、肺和脊椎。
其中玛丽较朱迪更加虚弱,要完全依靠朱迪的血液来维持生命。
曼城医生坚持要在三个月内给这对姐妹做分离手术,否则两名婴儿在数月内都会死亡。
面对医生的决定,朱迪和玛丽的父母做出了强烈的反应。
由于他们都是天主教徒,根据教义,这对女婴的命运要由上天来安排,所以父母只能面对残酷的现实,眼看着自己的亲生女儿们慢慢地走向天堂。
于是孩子的父母坚决反对医生的决定,并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
这是一场极其特殊的官司。
这一案件引发的道德、宗教和感情的争论使英国法官处于一个史无前例、无所适从的司法窘境。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款中都不曾存在这样一条规定:允许为了拯救一个生命而去谋杀另一个生命。
经过数天的审理,高等法院裁决分割手术必须进行。
法官们认定较强壮的朱迪有生存的权利,不应被玛丽的虚弱而拖累致死,导致最后同归于尽。
孩子的父母对于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法官们最终裁定,玛丽虽然有权降生,但却没有权继续生存,因为她的这种寄生式生存很快会令朱迪也无法生存。
思考:1、法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2、自然法确定的内容是什么?3、为什么自然法有效力?4、自然权利的存在如何证明?一、法律与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法律与道德道德不是抽象的人性的反映,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
道德是个历史的范畴,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即具有继承性。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存在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
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必须一致性等八条准则。
内在道德就是指法律上的价值,法律自身就是一种道德价值体系,这在立法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
任何一种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都预设和蕴含着一定的价值选择过程,这些程序“美德”与实体法实现的“外在道德”相比,乃是一种“内在道德”。
立法者在立法时、司法者在司法时,通过法律或者判例所选择了的价值,就是法律的内在价值,也往往是法律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价值和道德根据。
立法过程,如醉驾、食品安全问题;司法过程,如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博爱、无私等)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职业道德、法律意识、道德观念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
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立法机关将一些道德准则写进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规则。
社会公德: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法律与道德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商业道德。
职业道德: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法律与道德引子:看黄碟夫妇获赔偿案1、基本案情;2、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3、焦点:道德法律化;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引子:安乐死案例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条件不同。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自然法学派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
2、道德和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自然法学派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
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
3、道德和法律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不可能容纳所有价值。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4、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