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吉暖办〔201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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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改善居民供暖条件,省政府决定利用三年时间实施“暖房子工程”。
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城市冬季供热保障能力和水平,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改善城市居民住房保温条件和居住环境,把“暖房子工程”建成惠及万家的民生工程。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注重协调、属地实施的原则。
城市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全权负责。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以企业实施为主、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指导下,科学规划热源和管网项目,合理选择供热方式。
(四)坚持远近结合,突出重点,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选择特定的改造区域整体推进,做到改造一片,见效一片。
(五)坚持完善体制与创新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进行供热项目改造和建设的同时,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行业监管。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城市供热能力显著提高,居住建筑保温条件逐步改善,建立起管理科学、规范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10年在长春市及吉林市等7个地级市和延吉市启动“暖房子工程”。
2010年计划改造陈旧供热管网600公里,改造撤并小锅炉600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500万平方米,启动全省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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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行业管理,实现对供热行业有效的监管,现就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城镇供热是北方城镇居民冬季生产生活的必需条件,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基本形成,改革进一步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推进了供热行业的发展。
但是,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加强供热监管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供热监管体系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供热安全运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暖房子”工程
设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暖办[201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暖办〔2011〕6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
为提高全省“暖房子”工程设计质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
实施“暖房子”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近几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重点工作。
“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直接关系到“暖房子”工程质量,对“暖房子”工程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审图机构要高度重视“暖房子”工程设计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厅中心工作,为“暖房子”工程提供优良服务和全力支持。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台优惠政策和指导意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对“暖房子”工程设。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暖[2013]1号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暖[20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a369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8d.png)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暖〔20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为扎实推进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就2013年“暖房子”工程的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继续坚持区域性整体改造的原则,统筹推进热源能力建设、小锅炉房撤并改造、陈旧供热管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标准,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建后管理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住得温暖、住得舒适。
二、目标任务全年新增供热能力6000万平方米,撤并改造小锅炉房500座,改造陈旧供热管网1000公里,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000万平方米,同步实施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1000万平方米;加大调峰锅炉房、区域锅炉房和多热源联网工程建设力度;深化供热计量改革,推进热计量收费;建立“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安排改造任务。
按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年度改造任务,优先对建设年代久、房屋保温条件差、群众配合好的区域进行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应当在省核查范围内安排,并严格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实施。
在省下达的任务范围内,且符合省核查范围的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及省级奖补资金。
超计划任务或不在省核查范围内的,由当地政府自行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5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供热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是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民生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用热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一)科学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供热专项规划。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州)、县(市),2012年年底前必须完成。
(二)严格依据规划实施项目建设。
供热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要严格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凡未列入供热专项规划的供热项目,不予审批建设。
二、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行业管理(三)规范供用热设施建设管理。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供用热设施建设的监管,杜绝用热工程随意并网、供热工程随意建设。
未经批准的供用热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对采用电、燃气和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建设工程,要纳入管理范围,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 关于修改《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部分条文的通知 吉建办〔2012〕26号

关于修改《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部分条文的通知吉建办2012〕2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暖房子”工程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两年来“暖房子”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经过相关部门与专家研究决定,对《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原条文修改为3.1.4 节能诊断应由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1.5 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200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锚栓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30kN;2、锚栓的膨胀件应采用不锈钢或热镀锌处理的金属螺钉,带圆盘的塑料膨胀套管应采用聚酰胺、聚乙烯或聚丙烯材料制成,不得使用回收的再生材料;3、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应大于25mm,塑料圆盘直径应不小于50mm。
4、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标准的有关规定。
4.2.6 柔性耐水腻子应符合下列要求:2、在标准状态下粘结强度不小于0.60MPa;3、冻融循环5次粘结强度不小于0.40MPa;4.3.5 原有外墙的基层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对基层空鼓、开裂、缺损、疏松及不平整等部位应进行剔除、清理,采用1:2.5水泥砂浆填补密实找平;4.4.4 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流程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材料、机具准备→基层处理→测量放线→挂基准线→配胶粘剂→粘贴翻包玻纤网格布→粘贴EPS板(防火隔离带)→间歇24h后安装锚固件→打磨、修理、隐检→配抹面胶浆→抹胶浆、铺玻纤网格布、抹面→修整、验收→外饰面施工。
4.4.9 EPS板粘贴可采用点粘法,粘贴面积不应小于EPS板面积的50%,并应辅以锚栓加强其与基层的连接,锚栓的数量和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1纤维抗裂抹面胶浆抹面层,……当抹灰厚度大于等于20mm时,应采用无机保温浆料做底层抹灰,面层做法同薄抹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吉建质[2014]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吉建质〔2014〕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该细则在两年的执行过程中,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切实做好分户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部令)的颁布,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模式的转变,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对《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重新制定《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吉建质〔201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5日附件: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为提高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制定本意见。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行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冬季采暖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冬季采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吉建办[2010]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冬季采暖的通知(吉建办[2010]69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地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推进“暖房子”工程顺利实施,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解决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吸取去年冷冬的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确保冬季供热正常启动、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城市供热平稳运行(一)建立城市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加大调煤力度。
要协调指导供热企业,派出精干力量,到相应产煤地采购,争取多采购、多运输、多储煤。
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就近就便协调煤炭采购,科学配置煤炭资源,供热用煤要优于生产用煤,保证长期稳定供应。
(二)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供热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
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吉建质[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质〔2014〕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部署。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更好的贯彻落实创建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工作,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改进监督模式,实行差异化管理。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有效预防和治理我省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要任务(一)治理范围。
新建住宅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治理重点。
1.地下室工程: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漏。
2.钢筋工程:钢筋力学性能、保护层厚度、受力钢筋直径、间距。
3.模板工程:轴线偏位、变形、标高偏差、接缝不严。
4.混凝土工程:楼板、墙体裂缝、孔洞、涨模、厚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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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暖房子”
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暖办〔2011〕9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
为了提高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暖房子”工程质量为目的,加大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把“暖房子”工程建成惠及万家的合格民生工程。
二、工作重点
(一)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施工
图纸。
必须选用取得《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选用淘汰的或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改造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做好节能工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施工方案中应有详细的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暖房子”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工程中使用的节能材料,应是取得《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见证取样、复验,所取样品应在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得选取特殊样品送检,对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实体中,应及时退场并做好记录,做好施工记录。
(三)对“暖房子”工程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要严格
履行职责,确保“暖房子”工程能够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暖房子”工程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质量技术文件上签字认可。
同时,要严格查验工程建设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证书,禁止未通过认定的技术(产品)用于工程。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材料与现场使用材料一致。
节能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暖房子”工程中使用。
监理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细则、旁站方案,按规定进行平行、巡查、旁站,做好监理记录,不合格材料应及时监督退场,做好退场记录。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暖房子”工程施工现场公示节能改造的内容、施工工艺、措施及材料标准,要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定的施工工序进行施工,防止偷工减料现象发生,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五)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把验收关,“暖房子”工程竣工验收要与日常检查整改结果相结合,使验收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
“暖房子”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吉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暖房子)工程施工及验收办法》(待发)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监督实施,确保验收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对检测检测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暖房子”工程检测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发现查实,吊销资质,具体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各市州、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与“暖房子”工程各相关责任单位统一协调,加强“暖房子”工程各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监管信息交流,更好地实现施工图审查、有形市场、工程现场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联动。
加强对原材料、实体质量和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将查实的违规事实、整改要求及建议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中,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闭合。
切实形成责任明确、管理闭合、协调联动的“暖房子”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二)加强从业的人员培训。
包括建设单位人员、施工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检测单位人员、质量监督站人员。
加强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检测、见证、取样和资料编制等环节弄虚作假的现象应坚决制止,严格管理。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监控。
进场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数量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采用的门窗品种、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进场时应对其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部分市场质量状况不好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各级监督机构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突击抽查,并配以监督检测手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严格处理,并予以公布,以此加大对劣质产品的打击力度,规范检测市场。
(四)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管,发挥监理作用。
一是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的编制工作,提高针对性;二是通过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三是通过责任追究的办法提高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四是加强见证取样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见证取样工作不流于形式。
(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的控制,严格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验收办法》、《“暖房子”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要点》,制定施工方案,对屋面防水工程要特别注意屋面檐口、女儿墙跟部等节点的细部防水处理;对于基层处理,苯板粘贴,埋贴网格布翻色,外墙窗口,变形缝,勒脚,阴阳角,滴水槽等易产生问题的薄弱部位应有保证质量的措施,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详图施工;对于外墙面苯板的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无资质施工单位要坚决予与清除。
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
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供热管网和热计量装置施工时的质量控制,以保证节能保温效果。
施工单位应编制“暖房子”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按规定报批,并按照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
(六)加强检测管理,落实检测责任。
一是落实“暖房子”工程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是落实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取样制度。
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由节能检测机构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下抽样取样,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是落实不合格
检测速报速处制度。
节能检测机构应将“暖房子”工程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七)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暖房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竣工验收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立飞行抽检、各地市州交叉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巡查、督查、考核、考评制度,强化质量监督人员责任意识。
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时,实行监督人员检讨制度,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失职责任。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暖房子”工程监管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采用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产品)等违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切实保证“暖房子”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