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体系名称:法律管理编 码:LM-01-05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公司名称:批 准 人:批准依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版 本:发布范围:普发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咨询、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代理等行为,保护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国务院。
3.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2000,建设部。
3.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LM-01,20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6《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规定》,LM-01,2012,公司。
4职责分工4.1公司法规商务部组织选聘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4.2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或提出申请,配合法规商务部对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5释义5.1总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5.2公司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5.3所属单位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公司和前述企业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组、代表处、办事机构等分支机构。
5.4聘用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预决算、代理等行为,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咨询报告、设计方案、预决算报告等以及提供代理或者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3]60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3【实施日期】201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晋城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日晋城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创新煤矿用工机制,强力推进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素质的保障,根据《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煤炭院校(含技工教育院校,下同)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充分利用一切办学资源,逐年提高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地方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它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地方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必须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三、推进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成立全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晋城煤业集团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晋城煤业集团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集中建库和分别委托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统一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简称“备选库”),各使用单位分别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三)一事一定原则:任何单位需要委托招标时,都必须报经招标办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一标一评原则:每个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都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在晋城煤业集团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四条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二)组建并管理“备选库”;(三)确定各级各类委托招标项目所需的招标代理机构;(四)监督和指导基层单位规范使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项目负有组织招标职责的单位或部门。
业务职责包括:(一)规范使用招标代理机构,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及时反馈他们的执业情况;(二)对招标活动是否依法合规、过程是否规范廉洁、结果是否公正适用等,承担全部责任;(三)建立招投标台帐,逐月向招标办备案招投标情况。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第六条备选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备选机构),由招标办牵头,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聘确定。
备选库中的备选机构每年重新评定入库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清退出库。
第七条备选机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并在有效期内;(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三)能够组建合格的代理团队,并有良好的代理业绩。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1. 背景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流程,确保流程透明、公平,并提供指导,以保证聘用过程的合规性。
2. 聘用流程
2.1 开展招标
1. 国有企业需提前确定需求,并形成详细的职位描述和要求。
2. 在合适的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邀请函。
3. 中介服务机构收到邀请函后,应确认参与招标,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 评估和筛选
1. 国有企业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专业能力、项目经验等指标。
2. 符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标,并提交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等文件。
3. 国有企业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中介服务机构。
2.3 签订合同
1. 国有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盖章。
2.4 实施和监督
1.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不符合要求,国有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3. 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各个阶段。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的内容,请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聘用流程合规性和公正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聘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保障招聘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招聘中介机构。
第三条招聘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招聘信息的发布与管理第四条招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定期对招聘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七条招聘中介机构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三章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招聘中介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组织相应的招聘活动,包括现场招聘、网络招聘等形式。
第九条招聘中介机构在组织招聘活动时,应确保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平台。
第十条招聘中介机构在招聘活动中,应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法律意识。
第四章招聘服务的提供与监管第十一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服务,包括职位推荐、面试指导、合同签订等。
第十二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招聘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招聘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招聘中介的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聘市场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可靠的岗位需求信息;(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聘用行为,保障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介机构内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曾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的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分为招聘、审查、面试、体检、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根据中介机构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通过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审查: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第十条体检: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聘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中介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期限;2. 工作岗位及职责;3.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4. 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5.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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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
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
主要行业包括: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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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二)审计机构;(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2、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3、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1、组织实施本单位(含下属子分公司)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原则上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得自行组织选聘)。
2、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3、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4、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使用招标代理机构。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因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原因,基层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代为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第八条监督机构(一)全程监督同级招标部门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二)监督、指导下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服务聘用活动。
(三)按规定查处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招标办备案后执行,并对自行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章选聘方式及规模标准第十条选聘方式依竞争程度递减排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报价比选)、综合评审、随机抽选和议价谈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规模标准与适用条件(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审批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有要求的,按要求组织招标。
需要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
(二)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选聘。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方案编制、可行性论证、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选址、环境、安全、节能、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支持性文件(报告)编制、评价等服务,按照“优先适用竞争性强的方式”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
上述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要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服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优先选择竞争性较强的方式。
(四)行业或行政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五)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和第(四)款规定以外,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具有相应资质,能够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的,经项目单位决策机关集体决议后,可以与内部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同类型内部企业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不足三家的,采用议价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或山西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统一选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可以不公开招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可供选择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的;(四)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提供相应服务的;(五)必须由原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服务的;(六)重新招标失败的;(七)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明确批复可以不招标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审批(一)企业强制招标的服务,需要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1、行政部门对项目的招标有正式批复的,须经原批复部门重新批复;2、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选聘的,由招标委员会审批;3、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选聘的,由同级决策机关审批。
(二)非必须招标的服务,由同级招标部门决定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六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所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执行国家关于总承包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同类型服务,可以捆绑招标,即合并成一个项目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针对一定时期内的同类型服务需求组织框架招标。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进行招标选聘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详实记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
(一)招标办牵头组建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相关处室和各单位积极配合。
(二)中介服务机构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2、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业或行政部门处罚,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3、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4、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5、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在其认可的名单中。
(三)招标办要按照“客观、真实、及时”的原则,不断丰富信息容量,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信息库的功用。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管理,对其服务质量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自行组织的服务选聘情况进行汇总,以电子文本的形式(表样见附表2)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备案邮箱:),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存档。
第二十二条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与年度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考评。
(一)动态考核按“一事一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动态考核。
服务使用者应在服务完全结束后30日内,对服务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动态考核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90-100分)、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65-80分)和不合格(65分及以下)四种。
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4。
招标办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评价报告送交招标办备案。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选聘,评价报告自行存档,按季度将评价结果汇总报招标办备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在作出评价后3日内将评价不合格的原因书面报招标办。
(二)年度评议年度评议是对各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服务表现的综合评议。
由招标办牵头,会同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评议,结合各单位的动态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意见。
(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失误为否决性考核指标,一经查实即视为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优良:年度考评优良的,登记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推荐使用单位,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时,优先推荐使用。
(二)合格:年度考评合格的,优先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服务选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三)基本合格:年度考评基本合格的,不得参与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服务选聘,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同一机构一年内有两次动态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再在晋城煤业集团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含子分公司)承揽业务。
(一)因违规违纪,被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二)资质不符合规定,超资质承接业务或超范围出具证明文件的;(三)转让、借用资质承接业务的;(四)以商业贿赂方式请托有关人员指定或介绍业务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或行业准则出具证明文件的;(六)有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七)不中不公、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八)服务极差,委托人特别不满意的;(九)拒绝接受晋城煤业集团管理的;(十)有其他不良行为,经招标办和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研究,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内部服务机构的使用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下设的具有服务资质的各级各类公司,视为“内部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服务机构的,内部服务机构要按照招投标政策法规规定,同社会上的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纳入内部市场管理范畴的服务项目,执行内部市场规定。
第二十八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的,内部服务机构使用规则如下:(一)集团公司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执行会议纪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