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汇编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能够共同或者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下列简称申请人)。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关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不受理并购交易申请,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
三、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
四、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与交易情况说明;(二)经公证与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三)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含事实上际操纵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有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与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者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与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者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含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与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操纵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与与上述情况有关的协议或者文件;(九)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外资并购行为也越来越活跃。
然而,这种行为也必须符合国家的国家安全利益,因此我国也开始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围绕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指的是在外资并购中,决定是否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当涉及并购的目标具有国家安全相关性时,应当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换句话说,只有当外资并购的目标涉及到国家安全要素时,才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那么,在我国的外资并购中,何时才会涉及到国家安全要素呢?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
因此,外资并购目标涉及到国家安全要素的情况也应该非常复杂和多样化。
通常情况下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这包括能源、军工、通信等行业和领域。
如果外资并购目标是这些行业和领域中的企业,就很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要素。
2. 对国家传统文化价值、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比如说,外国公司并购了我国某个具有非常重要传统文化价值的企业,或者并购后破坏了我国某个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项目,都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
3. 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比如说,外国公司并购了我国某个重要的能源企业,若发生突发情况或者该公司实施恶意经营行为,都有可能对我国的能源安全造成威胁。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又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在外商投资并购涉及到国家安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有关信息:1. 向拟投资或者拟进行并购的公司或者经营者,征求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2.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等有关方面征求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3. 由征求信息的部门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此外,《外商投资商业信息安全审查办法》中还规定,商业信息安全审查的重点包括九个方面,主要是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如关键基础设施和技术、信息处理和互联网、文化传媒、技术研发等。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因此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入手,阐述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必要性,并探讨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情况。
在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为我国外资并购提供更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本文旨在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提供参考,促进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际形势、政策、制定、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或者合并中国企业,获取中国企业的控制权或者主要资产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外资并购在中国市场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
外资并购的形式多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对中国经济和国家安全产生着重要影响。
随着外资并购规模和数量的增加,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逐渐受到关注。
国家安全审查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并购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外资并购不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问题,分析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旨在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目前国际外资并购形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外资并购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根据国际数据统计,近年来国际外资并购规模不断增长,涉及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包括能源、金融、科技、制造等各个领域。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三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1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1把双刃剑,它既有益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安排地位等。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1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
其审查的内容包括4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和对触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团体,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1。
而徐工团体是我国生产大型设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设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对该企业的并购是不是危及我国设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全部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团体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
这1行动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团体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团体是不是触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不是触及事迹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其实不具有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团体。
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
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腐蚀活动。
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产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1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取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增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
另外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交易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我国引入了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平衡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我国的核心利益。
第一,涉及关键领域的外资并购必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涉及的关键领域包括军工、能源、交通、电信等重要行业。
在这些领域的外资并购交易,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审查,确保交易不会对我国国家安全产生威胁。
第二,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必须进行预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外资并购当事人在提交并购申报材料前,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进行明确申报,包括涉及的关键领域、交易双方及其关联方的情况等。
这有助于国家安全部门更全面地评估并购交易的风险。
国家安全审查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
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核,通过对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实质性控制、背景及敏感信息等方面的调查,评估其对我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我国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信息报告制度等措施,更好地监控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四,国家安全审查采取审查后置制。
国家安全审查在外资并购交易完成后进行,但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暂停、限制等措施,确保交易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实质性损害。
如果审查结果认定对国家安全有实质影响的,国家安全部门有权对交易进行调整或禁止。
第五,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具有保密性。
国家安全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涉及涉密信息,不对外公开。
只有国家安全部门才能查阅相关信息,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项必要的制度安排。
它旨在保护我国国家安全,防范外部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要坚持国家安全与开放合作的良性互动,防止过度保守,妨碍外资并购的正常进行。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近年来,我国外资企业于境外开展并购活动以及在境内开展国外投资活动日益活跃,对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大局,必须把握其积极的投资作用,同时也不应忽视其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
为此,我国出台了《国家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外资进入中国的各种行为都得进行安全审查,检验它们是否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危险。
《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投资活动以及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重点是审查等交易是否会对中国有害或侵犯国家安全。
它要求外资企业在并购、重组时,应仔细研究中国的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社会利益,注重行业的整体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收购对象所处行业的对外和治安安全状况,对收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及经营状况,以及收购行为是否可能引起国家安全隐患等。
安全审查过程首先必须经过外资企业登记,然后根据收集信息情况,判断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是否有必要,由国家安全机关正式出台审查元声明,最后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作出结论。
这种安全审查有助于国家安全,能够有效促进境内外经贸合作,预防可能出现的新闻报道,摧毁商业投资或国家安全的企业威胁性行为。
当前,在我国外资企业境内投资活动以及并购活动中,应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正确掌握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隐患,积极发现项目中可能有转移国家资产的行为,或存在经营活动或经济关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并采取有效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以免影响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总之,我国外资企业在境外并购和国内投资活动中,必须全面掌握国家安全审查的意义和要求,积极推动经贸活动履行安全审查程序,确保外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投资作用,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步伐。
外资并购反垄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NO.03,2010青年科学2010-0336外资并购反垄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王梅钰珊(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00)摘要: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实施。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成为的一大趋势,而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话题也频繁出现在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讨论之中。
本文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角度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进行简单评析,并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一些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家安全外资并购反垄断(一)概述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是指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实体,保证其独立存在、正常发展、对外平等交往、对内有效统治的一种存在状态。
与反垄断审查最为密切相关的是国家安全中的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经济自身可以在稳固的基础上健康持续地运行,不会因内在原因而发生混乱或者崩溃;二是国家的经济在国际环境中具有强大的竞争性和免疫力,可以与外部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化解和消化外部因素对国家经济造成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增长。
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
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
外资并购所带来的民族品牌流失、失去自主研发平台、相关产业被整合和主导等,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我们在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要重视外资并购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二)我国法律对于国家安全的规定对于国家安全,2006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委修订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资并购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并购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等多方面的利益,为保障国家安全,我国设立了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本文将围绕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展开讨论。
外资并购是指外国资本主导或参与的企业通过吸收或兼并国内企业来获取资产、市场和技术等资源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外资并购成为了各国之间开展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手段。
外资并购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重要成果,其中包括了外资并购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法》,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国务院确定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提出相应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报告国务院。
2. 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包括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来说,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对国防安全的可能影响。
外资并购活动是否可能导致国防重要军工企业控制权转让给外国实体,从而对国家国防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2)对关键技术的可能影响。
外资并购活动是否可能导致关键技术被外国实体控制,从而影响我国的科技安全和自主创新能力。
3. 审查程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务院确定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提交审查申请、进行初审、综合评估、出具审查意见、报告国务院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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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之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进而保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本文以凯雷收购徐工案和FAG并购西北轴承为例,研究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
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案徐工案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本案并购方为美国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它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一。
而徐工集团是我国生产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公司,也是我国工程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
对该企业的并购是否危及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进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是整个案件讨论的焦点。
2005年10月25日,凯雷集团准备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签署战略投资协议。
这一行为引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舆论的普遍关注。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审查徐工集团的并购方案后,提出了20个问题,并要求徐工补充相应的材料。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凯雷收购徐工的动机、收购后的安排、凯雷集团是否涉及美国军事产业、效益完成后中方控制力、是否涉及业绩对赌条款等。
随后调查得出,凯雷作为私募(PE)并不具备运营重型机械的能力,其目的在于转卖徐工集团。
转卖的后手是卡特彼勒公司。
经过细致的调查,卡特彼勒公司被认定在中国重型工程机械行业进行着战略性并购侵蚀活动。
进而国家有关部委叫停凯雷收购徐工案。
徐工案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期,一方面,通过外资并购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升级。
另一方面外资可能利用我国并购法律不完善,资产评估股权作价不完善,以较低的并购价格收购我国不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资并购我国国内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可是外资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而且有的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模式,甚至以“退货”的方式抛弃所并购企业,为了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应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若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接受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一)两种审查均对同一项商业活动,即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虽然反垄断审查旨在防止经营者集中、垄断市场,而国家安全审查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两者审查的具体内容不相同,但两者审查实质上都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审查。
(二)两种审查均涉及政府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向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即在反垄断审查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即在国家安全审查中,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负责进行审查。
可见,两种审查都涉及政府部门。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别(一)审查目的、性质不同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适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主要关注并购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状态与竞争格局之影响,目的是通过对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 维护市场有效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 而非国家经济安全。
2、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审查依法排除外国企业对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等重要产业的过度介入和控制, 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安全。
它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一部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安全审查的性质更多地体现为行政性审查。
(二)审查机构不同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
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12 条规定可知,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应为商务部等国家安全审查部门,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
(三)适用条件不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只有在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才适用国家安全审查。
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则无此项规定,只要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即可实施反垄断审查。
(四)审查的内容不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即主要考察并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
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涉及国家核心经济利益,该审查相对多元化,包括审查并购对国内产业安全及竞争力之影响、对国防安全的影响、对国家技术领先地位之潜在影响等方面。
(五)审查的结果不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时,即可能同时被肯定,同时被否定,也有可能其中一方面被肯定(或否定),另一方面被否定(或肯定)。
国家安全审查具有所谓“一票否决”性质,即一起外资并购只要国家安全审查不能通过,即使反垄断审查通过也无济于事。
(六)是否豁免有所不同此外反垄断审查不同于国家安全审查还表现在其具有豁免理由,如果被认定为是正当的并购理由的话,即使本该禁止的并购也会允许进行并购,而国家安全审查却没有例外情形。
其中被禁止并购的豁免理由主要为:1、并购能改善市场竞争条件。
例如当目标企业处于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情形除了接受并购再没有其他的出路;而并购者作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该目标企业惟一可能的接受者。
并购只是在一定限度内提高了取得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样的并购就可以得到豁免。
2、并购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维护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某些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进行豁免,这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成通例。
3、并购有利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加速发展,各国企业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在这种背景下一国反垄断机构在考量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如果仅仅以本国经济为标准而对企业并购予以禁止恐怕不是明智之举。
有的公司为了实现全球战略而选择并购我国国内企业,有的公司是看中了中国广大的销售市场而选择并购,不论他们出于什么目的,他们的并购行为势必带来两方面的影响,既有积极的部分,也有消极的方面。
对于积极的部分我们乐于接受,而对于负面影响我们应在其并购之初通过各项审查予以把关,尽量避免跨国并购中产生的产业控制和垄断,从而有效的保护我国经济利益。
近年来,随着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以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为主的传统国家安全观也开始向综合的新安全观演变,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提升,如何构建和实施外国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引发国际关注和热议,其中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则是值得研读的样本。
第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质,是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尽管美国一直以实行自由开放的国际投资政策自居,但其也是最早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
自20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就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外资进行约束。
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与1977年《改善国内外投资申报法》对外国投资者施加了一般性申报义务,要求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主动向政府主管机关申报其经济活动。
1988年的《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则是在对《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节修订的基础上颁布的,该法案授权总统行使国家安全审查权,并有权阻止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并购交易。
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简称FINSA)及其2008年的《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on Mergers,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则修改了之前以《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为核心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范,对外资进入美国某些行业进行了全面限制,并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定义。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将审查对象定义为:“1988年8月23日后拟进行或未完成的,外国人的任何兼并、收购或接管将致使在美国从事的跨州商业的任何实体被外国人控制的情形。
”这里的“外国人”具有广泛性,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和外国实体,其中“由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指任何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外国实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形式,无论依法成立还是实际存在,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还是私人企业,均属于“实体”的范畴。
尽管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旨,在于排除外国人通过收购而控制美国企业可能造成的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但审查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已能说明,构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第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目标,是建造一道国家之门。
外国人投资的方式有直接投资、并购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美国关于外国投资管理的制度分为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两个层面。
联邦政府层面并没有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立法,而是根据所涉行业的不同,由不同法律分别予以规范,如《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国防生产法》、《原子能法》、《联邦通讯法》、《矿产租赁法》、《联邦国际银行法》等。
因此,美国的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金融、管道等领域,对外国投资者都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美国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的投资;不允许外国公司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只允许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宇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等。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质也是通过对被提交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对国家安全可能发生影响的并购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判定是否应禁止或限制该外国投资进入本国,客观上也起到了外国投资管理的效果。
正是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以及一系列基于行业立法而形成的外资管理制度体系,构筑起美国的一道较为厚重的国家之门,使外国投资进入美国并非如想象中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