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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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方面的案例

数据安全方面的案例

数据安全方面的案例
1.美国国家安全局泄露事件:2013年,美国前情报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泄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的大量机密文件,揭露了美国政府对全球互联网用户的监控行为,引发了全球对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关注和担忧。

2. 中国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事件:2016年,中国一家大型在线招聘网站遭遇黑客攻击,导致超过1.3亿个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这次事件引发社会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和呼吁,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和保护。

3. Facebook-Cambridge Analytica数据泄露事件:2018年,Facebook和英国数据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因未经用户同意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而被曝光。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大型科技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滥用和监管的关注,并推动了全球数据隐私保护法规的出台。

4. 美国Equifax数据泄露事件:2017年,美国信用评级公司Equifax遭遇黑客攻击,导致超过1.4亿个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该事件引发了对数据安全和公司信息安全意识的加强和呼吁,也推动了相关法规的加强和完善。

5. 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数据泄露事件:2017年,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遭遇黑客攻击,导致近2万名员工和患者的个人数据被泄露。

该事件引发了英国政府对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重视和加强,也促进了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使用。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最新进展及中国应对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最新进展及中国应对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最新进展及中国应对作者:应品广翁启标来源:《WTO经济导刊》2017年第11期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

作为被投资的东道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心外资的介入冲击本国经济,因此纷纷设立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维护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纵观全球,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无论是立法规则、机构设置还是从审查程序等方面,都值得其他国家进行研究。

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其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成立于1975年,是美国主管外国在美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

这个机构由9位内阁成员、2名当然成员和其他由总统委任的成员组成,由财政部主导并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控制的关乎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尤其是涉及关键技术和关键性基础设施的交易。

美国成立CFIUS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安抚国会对当时石油出口国(OPEC)对美投资增长过快、持有大量美国债权资产组合的担忧。

20世纪80年代后,CFIUS主要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在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议案,授予总统可以阻止、暂停任何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或外国人并购美国企业的权力。

1990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运用了这项权力否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西雅图飞机零部件制造商MAMCO公司。

第二次是在1993年,根据1992年《伯德修正案》增加了CFIUS的审查标准,凡是属于下列情况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一是收购方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二是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从事州级贸易的个人受到外国政府控制。

新增的两项标准使得外国国有企业或者受外国政府影响的企业进行投资并购活动变得困难。

第三次是在2007年,美国颁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国家安全”“受管辖交易”等重要概念,同时提高了CFIUS的透明度,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公开。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终于迎来了大结局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终于迎来了大结局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终于迎来了大结局澎湃新闻记者王心馨实习生许凯对于此次三一重工与奥巴马达成和解,路透社认为,这次和解案例对美国投资审查提出改进要求。

网络资料因收购美国海军基地附近风电项目而引发的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此案的核心,是所谓的美国国家安全,以及总统令的程序正义问题。

美国当地时间11月4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 Corp.)宣布,与美国政府正式就收购位于俄勒冈州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

罗尔斯据此撤销了对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了对罗尔斯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

结果公布后,三一重工(600031.SH)总裁向文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达成全面的和解,标志着三一在美国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取得完美的结局,或者说彻底的胜利。

因为这个判决的下达,事实上说明,首先,三一重工在美国的这项投资并没有危害美国国家安全。

另外,三一在美国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另外,这项判决,也为三一风电在美国的发展,扫除了障碍。

”三一集团与奥巴马、美国政府的纠纷始于2012年4月。

当时,罗尔斯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

为此,三一重工先后投入了1300万美元。

但仅仅过了两个月——2012年6月,三一重工突然收到CFIUS要求,需要就该风电项目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后,2012年7月25日,罗尔斯方面收到了CFIUS第一次临时性禁令,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相关风电项目立即停工。

同年8月2日,三一重工收到CFIUS发出的第二条临时性禁令,禁止该项目的任何转让,而且CFIUS称他们对被禁项目并无赔偿机制。

自此,三一重工与美国政府之间的纠纷序幕拉开。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向CFIUS提起诉讼。

国家安全案例

国家安全案例

国家安全案例
首先,国家安全案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往往对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比如,911恐怖袭击事件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不仅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改变了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和国际地位。

这一事件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了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加强了国内外的反恐斗争,推动了全球反恐合作,对国际安全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国家安全案例也反映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例如,网络安
全问题在当今世界备受关注,各国都面临着来自网络空间的安全威胁。

美国NSA
被曝光监听盟友和其他国家的通讯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这一事件揭示了网络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也提醒各国政府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再者,国家安全案例还可以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例如,中
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为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政府多次强调,反恐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

中国还通过建立联合国反恐事务办公室、参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多项反恐决议等方式,积极推动国际反恐合作。

中国的反恐经验和做法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借鉴意义,为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案例对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国家安全案例
的深入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推动国家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希望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国家安全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美国法律体系案件分析(3篇)

美国法律体系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1月20日,唐纳德·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总统,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5任总统。

特朗普在竞选期间和上任后,多次发表针对穆斯林、墨西哥移民等群体的歧视性言论,引发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2017年1月27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7个穆斯林国家公民入境美国,引发了美国国内外的强烈反响。

随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起诉特朗普,要求联邦法院阻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特朗普行政命令的合法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在国家安全等方面采取行政措施。

然而,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被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以及第五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2. 法院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法院是否有权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

在美国,法院通常对行政权力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宪法原则。

然而,法院在限制总统权力时,需要平衡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法院判决2017年2月3日,美国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罗伯茨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并禁止该行政命令的实施。

罗伯茨法官认为,该行政命令涉嫌对特定宗教群体进行歧视,违反了平等保护的条款。

2. 上诉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2月9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

3.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合法。

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安东尼·肯尼迪、塞缪尔·阿利托、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大卫·索托马约尔组成多数派,认为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在国家安全方面具有合理依据,法院无权过度干预总统的行政权力。

美军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美军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军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自2001年至今已持续了20年。

在这场战争中,美军一方面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的挑战。

本文将以美军在阿富汗触犯法律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美军在阿富汗军事行动中的法律困境。

二、美军在阿富汗触犯法律的案例1. 阿富汗强奸案2012年,美国陆军一等兵布伦特·巴雷特(Brent T. Baughman)在阿富汗强奸了一名阿富汗女子。

巴雷特被判处20年监禁,这是美国军事法庭对性犯罪案件的最长判决。

此案引发了美国国内对美军在阿富汗性犯罪问题的关注。

2. 阿富汗虐囚案2012年,美国陆军一等兵约翰·特里尔(John J. Tollefson)在阿富汗虐待了一名囚犯。

特里尔被判处10年监禁,并被剥夺了晋升机会。

此案揭示了美军在阿富汗军事基地内对囚犯的虐待行为。

3. 阿富汗空袭误杀平民案2015年,美国空军在阿富汗的一次空袭中误杀了15名平民。

美国军方表示,这是一起误判,并向阿富汗政府表示了诚挚的道歉。

此案引起了国际社会对美军在阿富汗空袭行为的质疑。

4. 阿富汗毒品交易案2018年,美国陆军中士布莱恩·麦克劳德(Bryan D. Black)在阿富汗被指控参与毒品交易。

麦克劳德被判处20年监禁,并被剥夺了晋升机会。

此案暴露了美军在阿富汗军事行动中与毒品交易的关联。

三、美军在阿富汗触犯法律的原因分析1. 法律观念淡薄美军在阿富汗军事行动中,部分官兵法律观念淡薄,导致他们触犯法律。

这主要是由于美军内部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对官兵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足。

2. 军事压力与心理压力阿富汗战争持续时间长,美军官兵面临巨大的军事压力和心理压力。

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官兵可能会为了寻求心理慰藉或逃避现实,而触犯法律。

3. 文化差异与语言障碍美军在阿富汗军事行动中,由于与阿富汗当地文化存在差异,以及语言障碍,导致官兵在执行任务时容易产生误解,进而触犯法律。

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优秀案例

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优秀案例

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优秀案例随着世界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新时代,国家安全事关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道路上,一些国家树立了榜样,展现了卓越的成果。

下面将介绍一些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的优秀案例。

第一例,中国的反恐行动。

中国面临着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恐怖主义等国家安全威胁。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例如,实施了反恐法律体系,加大了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打击力度,成功预防了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同时,中国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恐行动,为国际社会的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例,美国的网络安全防御。

在新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各国都面临来自网络的威胁。

美国在网络安全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加强了对网络威胁的监控和防御,提高了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

美国还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网络安全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威胁,维护国际网络安全秩序。

第三例,日本的自然灾害防范。

自然灾害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面临着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了自然灾害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

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了对海岸防护设施的建设,加强了对公众的自然灾害教育,提高了人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这些举措有效地减少了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障了国家的安全稳定。

第四例,俄罗斯的国防能力提升。

俄罗斯作为一个重要的大国,国家安全事关其发展和稳定。

俄罗斯注重发展自己的国防能力,加强了军事建设,提高了军事装备的技术水平和作战能力。

俄罗斯还注重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军事合作,共同应对军事威胁,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这些举措提高了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水平,保障了国家的发展。

综上所述,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的优秀案例不胜枚举,每个国家都在不同的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危害我国军事安全的案例简短

危害我国军事安全的案例简短

危害我国军事安全的案例简短2019年9月29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布了一则题为《中国间谍活动》的新闻,公布“中国间谍网络和监听”组织名单。

其中中国台湾地区以间谍罪的罪名起诉了6名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并实施间谍活动的人。

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俄罗斯。

其中,台湾地区6人,另外还有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的2名人员为中国人。

这份新闻看起来似乎很寻常,但是这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决定,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国家主权以及世界军事安全。

一、美国 FBI公布“中国间谍网络和监听”组织名单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是美国联邦政府和联邦调查局的组成部分。

它负责在全球范围内的情报搜集活动,并向美国以外的境外执法机构提供情报。

FBI由五个部门组成的全球反情报网络(GlobalAnti-Detection Network, GIS)。

在“2018年情报活动报告”中提到的名单中提到 FBI 和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合作密切。

而另一个部门“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Center for Communications and Security Research)则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直接控制。

1、监听网络在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十个部门在监视网络的发展。

其中, FBI与中央情报局合作最多,而“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是由美国中央情报局直接管理的机构。

从2003年起, FBI和 CIA 就开始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合作了两年之久。

FBI和 CIA在2010年进行了一次联合行动后, CIA 在2016年对“中国间谍网络”进行了升级,并将该网络部署到了俄罗斯、伊朗、叙利亚、朝鲜等国家中。

其中最重要的是韩国系统和日本系统,以及其他国家系统。

同时,美国中央情报局和CIA还对其他一些系统进行了升级,如美国网络通信公司 Centerfor Cybersecurity Services。

2、网络攻击行动2018年,“网络安全与通信研究中心”的成员使用网络攻击的方式入侵美国政府、国防部和情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并收集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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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及案例近年来,美国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日渐严苛,特别是针对中国投资者的审查数量大体呈快速上升趋势(见表A-1)。

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发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3年期间提交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案件共有415起,其中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案件数量达60起(占14.5%)。

其中,2012和2013中资受审查案件急剧增加,位列各国之首(见图A-1)。

表A-1:2010-2013各国提交CFIUS审查的投资案件数量统计图A-1:2010-2013中国提交CFIUS审查的投资案件数量统计美国尽管是最开放和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但是其针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也相对较为严格。

针对中国企业,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似乎更是戴着“有色眼镜”。

从早年的中海油收购优尼科败北到最近的三一重工美国投资风力发电场遭遇滑铁卢,中资在美兼并收购遭遇的安全壁垒格外引人关注。

一、总体介绍1. 目的和依据:美国为什么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1950年国防产品法》。

1988年美国为应对日本对美国企业大规模收购潮,在国防产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埃克森--佛罗里奧修正案》,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9·11”事件使美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外资审查表现为泛政治化倾向,即对外资审查范围的扩大和审查尺度越来越严格。

过去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是国防工业,而“9·11”之后对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和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也被要求接受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

2006年迪拜DPW公司收购美国港口的事件再次刺激了美国的政治神经,直接导致200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这是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进一步修订。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由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纽约银行、美联储理事会每年共同发布官方最新报告显示,截止去年6月末,中国共持有美国各类证券资产1.82万亿美元,位列仅次日本的全球第二;美国财政部数据显示, 尽管过去一年中,中国净减持美国国债高达492亿美元,2月份中国持有美国国债规模仍有1.2237万亿美元,也仅次于日本的规模。

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资本和资金十分垂涎,同时又出于安全的考虑,担心他国对其经济、军事技术、商业秘密构成威胁,从而削弱其在世界上的领导优势,导致美国对中国投资安全审查日渐警惕。

加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军事力量加强,在国际社会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等等,所有这一切无不刺激美国政府的神经,进而加强对中国投资者的审查。

根据上表A-2,我们可以发现2012年-2013年中国在美受审查案件数量几乎是2010年-2011年的3倍。

2.审查机构1975年美国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核调查外国投资并购交易。

CFIUS是一个跨部门的委员会,由15个美国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包括财政部、国防部、国务院、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劳动部、商务部等。

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财政部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如果CFIUS做出的结论是一项交易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并且该威胁无法通过缓解措施得以解决或各方对审查结论无法达成一致,CFIUS须把案件呈交给总统,总统有权阻止交易(或在审查发生于并购完成后的情况下强制剥离交易)。

CFIUS还可以把案件完全交由总统决定而不提供任何建议。

在实践中,虽然CFIUS已经审查过几百起案件,但将外国投资案递交总统的案例先有发生。

多数情况下,CFIUS对投资项目开“绿灯”,或者通过缓解措施得到解决——当然,在个案中,也有外国投资人知难而退,从而使得CFIUS终止审查的情况。

3.审查对象《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授予CFIUS及美国总统在批准“审查交易”前,冻结资产的权利。

“审查交易”指任何会导致外商控制并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对美国公司并购或接管的交易。

美国法律对于CFIUS审核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和模糊,对“国家安全”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CFIUS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般情况下,CFIUS审查由外国投资者对美国进行“控制性投资”的交易,并且此类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因素:- 机密国防或与母国安全相关的合同;- 与联邦、州或当地政府签订的单一来源合同;- 重要技术或新兴技术及基础设施;- 出口管制产品,尤其是军事类。

CFIUS对外商控制程度的判断依个案情况决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所有权份额低于10%也足以引起外商控制。

实践中,CFIUS审查的外商投资主要有:- 国防资源或产品;- 较为敏感的防御设施;- 与生物毒素相关的技术;危险化学品或核武器;先进的或敏感的商业技术;- 重要的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若对此失去控制将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巨大影响;- 重要资源,包括对国防至关重要的原材料。

此外,CFIUS最为关注防扩散国家,历史上曾与美国敌对的国家,或者基于其他安全考虑而关注某些国家。

2009-2013年提交给CFIUS的交易中涉及许多工业部门。

超过三分之一的审查公告属于制造业(186个,占39%),还有三分之一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164个,占34%)。

剩余涉及矿业、公用事业、建筑业(91个,占19%),或者是批发、零售、运输业等。

下表A-2根据不同行业统计了2009-2013年向CFIUS申报的480起外国投资个案。

表A-2 2009-2013年申报交易及其所属行业分布4.如何进行审查?如果该受管辖交易没有外国政府(外国投资者一方)的参与,也没有任何需要深入调查的事项,审查一般自CFIUS主席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反之,如果该笔交易由外国政府控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CFIUS将会进入第二阶段为期45天的调查。

因此,审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向美国财政部自愿提交申请;- 财政部传阅递交给CFIUS的申请,并裁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受管辖的交易”;- 法定审查期限及可能出现的调查:i. 30天初步审查(大部分案子在此阶段终结);ii. 45天正式调查(此阶段大部分调查与外国政府控制有关);iii. 15天总统裁定期限(事实上,最终由总统裁定的案子很少)。

CFIUS有权要求改变交易的相关内容。

若想完成交易,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CFIUS的要求做出改变,以减轻其对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

5. 什么时候联系CFIUS?CFIUS并没有强制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也没有强制规定要求那类交易必须事先获得许可。

但是,如果一项投资没有在事先提交CFIUS,则不排除该机构主动干预,甚至迫使交易方改变交易条件甚至取消交易的风险。

CFIUS只负责审查范围限定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外商投资案。

外国投资者并没有义务要向其报告计划中的交易,大部分交易并不会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因而也无需向CFIUS递交审查申请。

但是,即使外国投资者并未提交审查申请,CFIUS仍有权在交易结束后干预此项交易,并要求解除这一交易。

比如华为收购三叶系统及三一重工收购Ralls Wind Farm风力发电场项目。

为避免政府审查影响重大经济活动,CFIUS对提交审查的文件有严格时间规定。

严肃的受审查交易当事人应当参加与CFIUS的初次讨论,为日后递交材料时受询问做好相关准备。

依据美国联邦法规31 C.F.R. § 800.402(c)规定,CFIUS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大量信息。

其中,提供被收购公司所有人及高管的个人信息较为困难。

比如根据31 C.F.R. § 800.402(c)(6)(vi)规定,当事人要求提供下列信息:提供参加此交易收购外方主体以及它的直接的、间接的、全资母公司的每个董事会成员或类似机构成员(包含董事)及高管(包含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以及其他有类似头衔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下列信息,以及提供拥有此交易主体5%以上股份的个人的下列信息:(1)个人简历或相关专业简介,作为申请主文件的一部分;(2)以下“个人标识信息”,出于隐私安全考虑,以单独文件形式提交,并不置于申请主文件中:名字全称;所有使用过的名称或别名;营业地址;居住地;出生日期;出生地;美国社保账号(若适用);国民身份证号,包含国籍、签发日期、签发地及有效期(若适用);美国或者外国的护照号码(如果不只一个,全部提供)、国籍、签发日期、签发地及有效期,如果是美国签证持有者,提供签证类型、签证号码及有效期;在外国政府部门工作和在外国军队服役的期间及性质(如适用),但在外国军队中级别较低的军官除外。

为帮助客户通过审查,专业律师会为客户提前量身定做一套问卷,用以应对CFIUS的相关询问。

问卷内容大致包含姓名、地址、政府所有权份额等基本信息,也包含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要求提供过去五年被收购方与政府签订的所有合同等,这样当事人就能在与CFIUS初次接触时提前准备好答案。

6.审查结果大部分审查均获得批准,或者有条件通过(对交易设置适当的条件或者做出调整)。

目前,CFIUS的审查日趋公开化,为保险起见,交易双方均愿意将交易提交审查。

并且,许多金融机构也将CFIUS的批准作为其提供贷款的条件。

二、近期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1.近期数据统计CFIUS未予批准的涉及中方投资者的案例中,大多涉及重要能源、通信基础设施等领域,或者是被收购设施临近美国军事训练基地。

例如:2005-中海油,退出对优尼科的竞标;2005-华为,即使是以贝恩资本小股东身份参加,也不允许收购3Com;2011-华为,因未提前获得CFIUS批准,强制解除与三叶系统的交易。

2012-三一重工,在收购俄勒冈海岸位于美国海军训练基地附近的Ralls Wind Farm的风力发电场项目时,因未提前获得CFIUS的批准,被禁止收购该项目。

其后Ralls上诉,其理由为政府并未提供其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信息。

Ralls在地方法院上诉失败,但在巡回上诉法院成功让政府披露CFIUS作出该项裁定所依据的文件。

然而,该交易本身并未获得通过,只是获得程序上的胜诉,要求CFIUS披露相关文件而已。

事实上,获批准的案例更多,近期能源及通讯技术领域收购均已获批。

例如:2005-联想购买IBM个人电脑业务。

2010-中国投资基金收购AES(一家美国能源公司)。

2011-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收购美国特丽丹公司旗下活塞发电机制造公司。

2013-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

2013-华大基因收购美国Complete Genomics。

2013-万象公司收购美国电池制造商A123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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