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
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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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及紧急预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制度及紧急预案为了积极推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小组成员:组长: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组员:1.按照上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2.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3.将中选药品纳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4.药剂科由专人管理,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药品采购必须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厂家及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年度中标目录采购药品。
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年度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5.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
6.集中招标药品在采购活动中出现长时间供货不及时等其他不能供货原因,经小组及药事小组成员讨论决定选择优质、价廉的药品暂时替代,确保临床用药。
7.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4a9009763231126edb1180.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医院、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用药管理的通知》、《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少数医疗机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未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购药,致使假药、劣药流进医疗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现重申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必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验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标识。
三、医疗机构应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购进使用假劣药品以及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体系

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体系一、药品集中采购概述药品集中采购是指通过政府组织或授权的采购机构,对一定时期内医疗机构所需药品进行集中采购,以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质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对于深化医改具有重要意义。
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架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制定与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采购机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或授权的其他采购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包括组织采购、制定采购方案、评审采购结果等。
3. 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参与主体,根据采购政策规定,积极参与采购活动,执行采购结果。
4. 药品生产与供应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供应企业根据采购要求,参与投标报价,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药品。
5. 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审计、咨询、评估等机构,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服务,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效率。
三、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流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需求调查与计划制定:采购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2. 采购公告与投标: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 评审与中标:采购机构组织专家对投标药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药品及供应企业。
4. 合同签订与执行:采购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药品。
5. 质量保障与监督:监管部门对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6. 结算与评价:采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评价,不断优化采购流程。
四、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的优化与发展为了不断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体系进行优化与发展:1. 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监管力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采购流程,加强医院药品管理,必须制定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以下是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1.除了核医学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情况下,药剂科应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
2.药剂科应设立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药士以上职称,以及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区医药集中采购规定,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
药剂科应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并由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应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时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药剂科必须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
药剂科应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为了贯彻XXX和XXX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专人负责药品采购、验收和保管。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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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用药安
全和质量,提高药品采购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
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医院根据临床需求、用药情况以及患者人数等
因素,评估和确定药品需求。
2.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确认结果,医疗机构医院制定药品集中采
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等具体内容。
3.选定供应商:医疗机构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定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4.签订合同:医疗机构医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数量、
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条款,确保合同履行的权益。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依法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
可证的资质。
2.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
3.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药品生产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交货。
五、药品采购规则
1.优先选用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优先选用药品集中采购平
台上的药品,确保用药质量和安全。
2.药品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3.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等要求,确保用药合规。
六、采购成本控制
1.医疗机构医院应合理控制采购金额,提高采购效益。
可通过招标方
式引入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
2.制定合理的价格审核和监控机制,确保供应商报价合理、真实。
3.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并向供应商提出降价要求,降低药
品采购成本。
七、采购绩效评价
1.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2.评价内容包括供货及时性、药品质量稳定性、价格合理性、售后服
务等。
评价结果可作为供应商资质认定和采购合同续签的依据。
八、违约处理
1.供应商未按时交付货物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供应商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的,医疗机构医院有权拒收,并
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九、监督检查
1.药品采购过程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医疗机构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采购过程的监控和检查。
十、附则
本办法由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废止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