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持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四条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是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
第五条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研究处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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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市及武汉市硚口区等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
2014年,武汉市硚口区古田,黄石市西塞山,十堰市张湾,襄阳市樊西,宜昌市伍家岗,荆州市沙东、武德、城南,荆门市象山等老工业区搬迁全部启动。
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1998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2•【字号】襄办文[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襄办文〔2012〕19号2012年2月12日)2011年,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在城市管理领域深入开展“大改革、大拆违、大整治”活动,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开展了强化城市管理“八项整治”活动,城市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为建设“都市襄阳”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城市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推进全市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襄城区等65个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李学清等192名城市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城市管理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地各单位和城管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努力开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附件:2011年度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65个)(一)城市管理工作最佳城区、县(市)(5个)最佳城区襄城区、襄州区、隆中风景名胜区最佳县(市)宜城市、老河口市(二)城市管理工作最佳街道办事处(乡、镇)(6个)示范街道办事处襄城区昭明街道办事处先进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七里河街道办事处襄城区檀溪街道办事处樊城区定中门街道办事处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三)城市管理工作最佳社区(10个)襄城区杨家花园社区居委会襄城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施营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汉南社区居委会樊城区红光社区居委会樊城区水星台社区居委会高新区谢沟社区居委会高新区南周社区居委会襄州区云湾社区居委会襄州区麻棉社区居委会(四)花园式单位(居住小区)、绿色社区(15个)花园式单位(居住小区)襄阳市水利局襄城区檀溪新居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地税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襄阳市左岸春天小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鑫分公司襄阳市第五中学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襄阳工厂襄州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鱼梁洲开发区鹿鸣岛花园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办公区绿色社区襄城区檀溪湖社区樊城区王伙社区襄州区潘台社区(五)查违工作先进单位(2个)襄城区人民政府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六)文明创建责任包保工作先进单位(10个)襄阳市林业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襄阳市妇女联合会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阳管理处襄阳市审计局襄阳市水利局襄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七)先进城管执法中队(5个)襄城区王府城管执法中队襄城区檀溪城管执法中队樊城区定中门城管执法中队高新区紫贞城管执法中队襄州区城管执法三中队(八)优秀作业单位(12个)襄城垃圾清运服务公司襄阳市九州城维公司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襄阳市中原城维公司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襄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高新区垃圾清运服务公司襄阳市环卫处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办公室襄阳市景苑绿化养护管理公司襄阳市盛景绿化养护管理公司二、先进个人(192名)(一)城市美容师(50名)李学清襄城区环美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耀梅襄城区环洁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刘凤琴襄城区公厕公司质检员陈红英襄阳市九州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吴若彬襄城垃圾清运服务公司樊俊襄城区渣管办李应兰襄阳市四海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国平襄阳市汉江明珠公司环卫工人王世芬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曹玉焕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合勤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素静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戚则红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叶大凤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郑德华襄阳市大地城维公司环卫工人赵风琴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马玉青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徐世强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舒春玲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孟传霞襄阳市中原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李增琴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彭杰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邹学敏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工人丁长勇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清运队队长周玉芹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环卫工人詹冬香襄阳市清洁力保洁有限公司环卫工人柏学玲襄阳市蓝天城维公司环卫工人王安芳襄阳市绿洁清扫园艺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张立芝襄阳市碧洁公司环卫工人赵定西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机械专班班长炳福香襄阳市顺民义保洁公司环卫工人黄有明襄阳市洁雅公司环卫工人张玉敏襄阳市环宇城维公司环卫工人杨冬玉襄阳市前景环保公司环卫工人冯大玲经开区魏庄众鑫公司环卫工人陈平福襄阳市广源公司工人李重实襄阳市景苑公司工人田宏襄阳市绿化处职工谢传高襄阳市中原公司园林工人孙秀增襄阳市长虹公司园林工人杨志远襄阳市古城公司园林工人夏飞襄阳市岘秋公司园林工人刘光友襄阳市文荟公司园林工人伍吉清襄阳市文荟公司园林工人高正学襄阳市长春公司园林工人李斌襄阳市常丰公司园林工人王凤玲襄阳市新星公司园林工人张伶俐襄阳市诸葛亮广场管理中心园林工人李节襄阳市盛景公司园林工人王玲襄阳市馨悦公司园林工人(二)查违工作先进个人(22名)鲍向东襄城区庞公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海峰樊城区政府办副主任王书英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科长王俊勇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苗向阳经开区东津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赵文献鱼梁洲城管执法大队队员谢洪波隆中风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邹世敏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张圆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科长钟斌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科长罗晓阳襄阳市市委督察室副科长李辉襄阳市市委组织部副调研员魏武军襄阳市市委组织部副调研员胡功春襄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王涛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袁如刚襄阳市城管督察大队科员黄秀洪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科长曹胜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调研员李清文襄阳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副主任付仕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汪如胜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致安襄阳市汉江大桥养护中心书记(三)城市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20名)吕光襄城区隆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黄厚俊襄城区卧龙镇副书记韩胡伟襄城区昭明城管执法中队网格长郑小琴襄城区王府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蔡伟襄城区王府城管执法中队副队长余世平襄城区檀溪城管执法中队队员韩文枫襄城区慧苑社区居委会主任王福才襄城区庞公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何志有襄城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郭飞襄城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张勇襄城区城管执法局副中队长刘平襄城区城管执法局科员包艳红襄城区隆中中队中队长孔建国襄城区住建局科长王安玉襄城区荆州街社区居委会主任余志峰樊城区清河口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龙江樊城区中原街道办事处城建城管办主任聂小峰樊城区清河口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刘涛樊城区屏襄门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杨华良樊城区米公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关强理樊城区王寨城管执法中队队员陈家华樊城区中原城管执法中队网格长周峰樊城区汉江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晏会平樊城区定中门城管执法中队队长韩国强襄阳市银河城维公司经理方智勇樊城区垃圾清运公司副经理谢芬然襄阳市长虹城维公司环卫工人马吉奎樊城区公厕管理公司工人陈礼清襄阳市东方城维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兴顺襄阳市大地城维公司环卫工人张昕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尚明忠樊城区米公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双喜樊城区定中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宏斌樊城区七里桥社区居委会城管队队长孙万香樊城区刘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关海涛襄州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朱建胜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何社军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胡彦章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卓俊超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书记易长伟襄州区城管执法局环卫办主任熊鹏程襄州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吴世斌襄州区政府办副主任杨全新襄州城管执法局局长范静襄州区麻棉社区居委会书记杨京军高新区七里河办事处主任米其强高新区米庄镇镇长张万会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李学敏高新区米庄城管执法中队队员汪红玲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樊贵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科员刘晓高新区紫贞城管执法中队副队长张太华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中队长刘斌高新区渣土管理站中队长邹晓敏高新区东风社区居委会书记梁虎成经开区城管执法中队队员赵海涛经开区刘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登攀经开区东津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米有宏经开区众佳物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余德宝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高级技师李小林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网格长莫晓辉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网格长宋玉萍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队员宋恒春隆中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队员任涛隆中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彭建明隆中风景名胜区隆中居委会副主任翟起家襄城区就业再就业培训中心科长朱春来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环卫办副主任季广宇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园林办副主任盛光成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路政科科长闵开学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科长王守华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计财装备科科长邱鹏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人事科副科长吕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研究室副科长刘磊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科科长刘坚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刘靖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侯艳伟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李曙光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乔丽珍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王锐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队员程琰襄阳市城市管理信息指挥中心张琼襄阳市环卫管理处征收办樊西中队中队长杨军襄阳市环卫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章伟涛襄阳市固废公司副经理冯泓涛襄阳市固废公司洪山头垃圾填埋场副场长赵晟襄阳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彭家才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长盛明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陈和平襄阳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李旭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杨仕勇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科长许光明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曾进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城建监察室副主任徐平襄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张晋襄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秋子襄阳日报社记者王光辉襄阳晚报副总编龚小燕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王全利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伊琳襄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孙斌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魏拥军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为民市政维护公司经理苏明发襄阳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调研员包海峰襄阳军分区后勤部助理员常学高襄阳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余全宝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舒振宏襄阳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李峰老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中队长李璇老河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网格长李金亮宜城市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胡元军宜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余允坤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钱军南漳县市容管理处支部书记田夫康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长史述海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李顺江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副书记丁高军枣阳市环卫处清扫所所长喻良忠谷城县环卫处书记、主任薛红斌谷城县城建监察大队队长。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襄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2〕12号2012年5月4日)为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现就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四个襄阳”建设步伐,把“两改”作为民生工程、环境工程、产业工程和社会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全力抓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推动襄阳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二、“两改”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两改”,一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棚户区改造。
二是指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经济、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城中村”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要通过“两改”,使老旧城区和“城中村”发生脱胎换骨的嬗变,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新标志,市民幸福生活的新家园,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速推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进程。
四、遵循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两改”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调动各方面投身“两改”工作的积极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襄政办函〔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1日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流标、转包、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一)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非招标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建设,对于襄阳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二)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明确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开展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原则和标准、申报资料、批准程序(见附件1)。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襄办文[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襄办文〔2011〕4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别必雄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陈文海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虞国旗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仲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夏先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军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代全市政府副市长王秋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胜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员:曾玉平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万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金保樊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德奎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王宇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世国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潘世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局长王廷兴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靖志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东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叶传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肖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赵新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曾进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邹洪成市水利局局长王万清市审计局局长伍华钢市公安局副局长金祟保市司法局局长袁德芳襄城区政府区长胡军樊城区政府区长王军襄州区政府区长张志勇隆中风景区管委会主任蔡念文市委督查室主任王小平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指导组、督查组和宣传组,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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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
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