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

合集下载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刘明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

目的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了解犯罪的成因和条件,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未成年犯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首先,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群体、不良环境的影响,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但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次,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而未加以教育、挽救,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的再次犯罪,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

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效),但 其局 限于 审判人 员进行 调查和 家访 ,且 不表现 为书 面材 官对 未成 年被 告人定 罪量 刑时 考虑从 轻 、减轻处 罚提供 法律 依
料 。 1995年 公安 部制定 的 《公安机 关办 理未成 年人违 法犯 罪案 据 。
件 的规定》,其调 查的 目的仅 为制定 讯 问提 纲 。
◆ 法制 园地
籀Ij占缸金
/ 。。 。 。 。。 。 。‘ ’ 。。 。 。。 。 。。 。 ·— — ●
2013 ·10(中 )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 善
马 艳 霞
摘 要 未成年人 社会调 查报 告制度 是未 成年人 司法制 度组成部 分 ,未成年人 社会调 查报 告制度 经过二 十年 的发展 虽然
笔者认 为 ,由司法人提 请批捕 ,检察 院考量逮 捕 、起诉 必要 性和人 民法 院量刑时 的 工担 任中心调 查员 ,专 门负责 区域 内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的社会调
重要 参考 依据 ,并粗 略规 定 了未 成年 人社会 调查报 告 的调查 主 查 工作是适 宜 的。一 是有利 于社会 调查 主体 的稳定性 、专业性 和
组织就 上述情 况进 行调 查或者 白行进行 调查 。虽然 ,随后 的 《人 正工作部 门可联合 相关 部门开展社 会调查 ,或 委托共青 团组织 以
民检察 院办 理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的规 定》也 部规 定了类似 规定 , 及其他 社会组 织协 助调 查 。在 我 国司法实 践中 ,有 的地 区是委托
已经初 具框 架 ,尤其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法》第二百六十 八条 规定 司法机 关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可 以进行社 会
调 查 ,更是将 其提 升至 法律这 一位 阶。但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 ,这一制 度还存 在主 体 多样 、内容模 糊 、证据 属性 不明等 问题 ,亟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2 0 l 4年第 2期
民主与法治
对我国 未 成 年 人 刑事 案 件 社 会 调壹制 度 的 思 考
。 陈 兵
未成 年人 社会调查 制度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未成 年犯罪人判决 前 , 指派特定 的社会 调查员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性 格爱好 、 身 心状况 、 家庭状 况 、 生活环境 、 成 长经历 、 社会交往 等情况 进行调查 , 综合判 别未成年 犯 罪人 的人格状 况 , 测定其人身危 险性和再次犯罪 的 可能性 , 并 出具 书面报告作为对未成 年犯罪人可 以适 当刑罚 的参考 。社会 调查 制度对 司法机 关准 确把握 和适 用我 国法律对未 成年罪犯 ‘ 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 针和 “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原则 , 依法 对未成年 人罪 犯适用 非监禁刑 有着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的法律溯源
Hale Waihona Puke 品行 、 经历 、 教育程度 、 家庭状 况 、 交友关系及其他环 境, 并制作环境 调查 书 。 《 新加坡儿 童和少年法 ) ) 第5 7 条规定 : l 法院为 了使处理该诉讼 可能对该儿童或少 、 年有利 , 应调查该人 的 日常行为 、 家庭情况 、 学校记 录 以及关于病历 的资料 。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 标准规则 》 确立 了社会 调查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少年 司法制度 , 其第 1 6 条规定 :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 行为的案件外 , 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 前, 应 对少年生活 的背景 和环境或犯罪 的条件进行适 当地 调查 , 以便主管 当局对 案件作出 明智 的审判 。 ( 二) 国内法层 面 我 国制定 了专 门的《 未 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 成年 人犯罪法 》 , 确立 了对未成年犯罪 人 ‘ 教 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方针政策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办理 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 定( 试 行) 》 正式确立 了我 国少 年刑事 司法 中的社会调 查制度 , 其第 1 2 条 明确 规定 : “ 开庭 审判前 , 审判人员应 当认 真 阅卷 , 进行 必 要 的调查 和访 问 , 了解少年被 告人 的出生 日期 、 生 活 环境 、 成长过程 、 社会交 往 以及被指控犯 罪前后 的表 现情况 , 审查 被指控 的犯罪事 实和动机 。 ” 1 9 9 5 年《 公 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第 1 0 条、 2 0 0 1 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2 1 条、 2 0 0 6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1 1 条、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 定 》 第 1 6条第 4款 与第 3 4条 、 2 0 1 0年 《 关 于进 步建立 和完 善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配套工 作体 系的若 干窟 见》 及2 0 1 0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 对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 制度作 了规定 。2 0 1 0 年 《 关 于规范量刑 程序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第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人民 检察 院 、 侦查 机关 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 面制作 涉及 未成年人 的社会调 查报告 的 , 调查报告应 当在法庭上 宣读 , 并接受 质证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第2 6 8 条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 根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原 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在第 4 8 6 条 中指 出 ,“ 人 民检察 院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 社会调查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2 3 4 (0 2 0 — 0 2 0 10 — 2 0 2 1 )2 09 — 4

、 言 ■| 引‘ -

社会 调 查 制 度起 , 当今 世 界上 许 多 国家 或 地 区都 明确 规定 了社 会 调 查 制 度 ,许 多 国家 的 法 律 甚 至 明文 规 “
盛长 富 ,郝银钟
(. 1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 院,辽 宁 大连 16 2 ;2国家法 官学 院 ,北京 1 1o ) 10 6 . 0 lo

要: 社会调 查制度在 未成年人 刑事 司法中是 一个十分必要 的制度 ,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的这一制度缺 乏权威 但
性 、 学性 、 科 系统性 和协调 性 , 最终致使 其缺乏可操作性 ; 针对其缺 陷 。 重点探 讨 了社会调 查的主体 和启动 、 社会调 查 报告 的 内容极 其法律 属性 , 并提 出了完善 建议 。
少 并 不 起 草 历 时 三 年 ,00年 8月 1 日中央 综 治委 预 定 , 年案 件 非经 社 会 调查 , 提 出调 查 报 告 , 得 宣 21 4 ”更 防 青 少 年违 法 犯 罪工 作 领导 小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告 刑 罚 。 【 为 重要 的是该 制度 早 已为 国际准 则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部 、 共青团中央六部 门联 求 ,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 又称《 18 95年 1 月 2 1 9日批 准 ) l 规定 : 有 案 件 除 涉 第 6条 所 合出台 了《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 在主管当局作 出判决前 的 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的若干意见》 下 称《 ( 意见》 , 中 及轻微违法行为 的案件外 , )其 应 有八个条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集 中性 的专门规定 , 最 后 处 理 之前 , 对 少 年生 活 的背 景 和 环 境 或犯 罪 的 条 件 进 行适 当 的调 查 , 以使 主 管 当局对 案 件 作 出 明智 说明 了相关部门对此制度 的重视 。其实 , 社会调查制 度 作 为 刑 事 司法 中保 护未 成 年 人 权 益 的 一项 重要 特 的审 判 。我 国 的相关 法 律文 件 中也有 对 这 一制 度 的直 接 规 定 , 是 从 现 实 实 践 角 度 上 来 看 , 一 制 度 在 我 但 这 殊 制 度 已经 受 到许 多 相关 学 者 的重 视 , 且 产 生 了相 并 国并没有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实然性。究其根本原 因, 当数量的研究成果 , 对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已经形成 了 广泛而又深刻的共识 , 但是 目前这些研究整体上仍存 主要 是 由我 国现 有 制度 的缺 陷造成 的 。 纵览我 国的现行法律 , 前可 以查 看到地直接规 目 在 至 少 两 大不 足 :视 角 多集 中在 某 一 阶 段 性程 序 , 限 定 社 会 调查 制度 的主要 有 以下 法条 : 制 了研究视野 ; 大多强调学习借鉴其他先进 国家的制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度, 对其与我国现行司法运行机制的具 体结合缺乏关 (9 5年 1 19 0月 2 日发 布 ) 1 7 第 0条规 定 : 违 法 犯 罪 对 注。 本文将结合《 意见》 以整个司法运行过程为视角 , , 未成 年人 的讯 问应 当采 取 不 同于成 年 人 的方 式 。询 问 对 这 一制 度进 行 重新 审视 、 清 和深 入 。 厘 前, 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资料外 , 还应 当了解其 生 活 、 习环 境 、 长经 历 、 格 特 点 、 理 状 态 及 社 会 学 成 性 心 二、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 交往 等情 况 , 针对 性 地制 作讯 问提 纲 。 有 制度的缺陷 《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的规 定 》 人 (0 6 l 月 2 2o 年 2 8日通过 ) l 第 6条第 4款规定 : 审查 自 19 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设立少年法院并施行 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听取其父母 或者其他法 89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2 0 1 3 年 8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Au g . 2 01 3 N o. 8 Se r . No. 1 4 3
第8 期 总第 1 4 3 期
查, 并在调查后做 出主客观相统一 的结论性报告( 以 下简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 。社会调查报 告作为 对涉罪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 的科 学依据 ,在审查起


社会调查制度 的司法适用价值
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到底有哪些价值、价 值 多大是首要需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唯此 ,才能在
司法 工作者心 中竖 立起社会调 查制 度 的重要地位 ,
③ 姚建龙教授在 《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0 5 年) 一书中提 出当前未成年人刑法 的发展模式是 比照成年
人从轻、 减轻的刑法发展模式, 称之 为“ 小刑法” 模式 。 ④案件的事实包括行为事实和行为人事 实。 行为事实即刑法规定犯罪构成 的事实 , 也称为在案事实: 行为人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人格状况 即主要是人身危险性或主观恶性程度 的事实情况 , 也称为人格事实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的分野基 点。成年人犯罪的特 点 是 自由意志为主, 被决定性为辅 。因此 , 在定罪量刑
时,要 以反映行 为社会危害性 的己然之罪即在案事
实为主 ,反映未然之罪 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人格 事实④ 为辅 。对于成年人犯罪应 以惩罚戒除为主 , 教
【 基金项 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 ① 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 院少年庭 1 9 8 4年创设 以来,社会 调查制度大致经历 了创设阶段 ( 1 9 8 4 -1 9 8 8 ) 、初步规范阶段 ( 1 9 8 8— 1 9 9 7 ) 、 社会组织介入阶段( 1 9 9 7 -2 0 0 7 )  ̄个阶段 , 上海的实践可以看 作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最初 探索。 ②《 刑事诉讼法》 第2 6 8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人 民检察院、 人民法 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 , 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 会 调查制度 的司法适用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设章节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其中专门规定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让社会各界充满了惊喜和期待。

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际运行充满了艰难和困惑,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调查结论的运用效果并理想。

如何使良好的立法理念得到实现,需要具体分析当前状况、准确厘清当前矛盾,进而提出有效的落实对策。

笔者认为,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针对“行为”的处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针对的是“行为人”,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对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内容进行的社会调查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少年司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处理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适用度低、范围小对我院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分析发现,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数占所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9%,社会调查适用率比较低。

同时对于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调查报告多由当地司法局通过电话了解社区居委会及家长的方式出具,内容单一形式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概要:本社会调查报告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对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可能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研究。

通过实地调查和相关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点,这些点可以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建议。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

由于其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防止和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 家庭因素:不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缺席、家庭暴力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教育系统问题:低质量的教育、学校暴力、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等问题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3. 社会环境:贫困、失业、社区犯罪等社会问题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 新媒体的普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的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更多的暴力信息和负面影响,导致他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1. 个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会影响其个人成长和发展,使他们的未来受到限制。

2. 家庭影响:家庭成员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使家庭处于困境,家庭关系破裂。

3. 社会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会对社会秩序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第三部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措施1. 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供稳定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纽带,减少家庭冲突和暴力行为。

2. 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吸引力,改善学校环境,培养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3. 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社会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问题,提供更好的机会和资源给未成年人。

4. 制定合理法律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管和惩罚,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改革教育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降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流程、现状以及不足之处等方面探讨该制度。

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逐渐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也更加规范。

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执行不到位、资源匮乏等。

建议完善该制度,加强资源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未来,应加强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探索更加科学、人性化的调查方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重要性、意义、历史演变、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现状、不足之处、建议、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将对未成年人本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错误判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状况、心理状态等信息,为司法机关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教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注重。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公正对待。

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

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
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案件承办人认为案情需要再次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启动社会调查工作。

第三条社会调查由本院委托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调查。

第四条本院应当向承担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组织出具委托调查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以上开展。

第六条社会调查员必须持委托函、工作证、介绍信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七条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事项。

第八条本院在手里案件后,应当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出具书面委托书。

司法社工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指派二名人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并向本院告知,出具书面回执。

第九条本院承办人应当协助办理社会调查员进入看守所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讯问和询问结束后,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访谈和心理评估。

社会调查员进行访谈和心理时,本院承办人一般不在场。

第十一条社会调查员应在接受委托函后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每个被告人应当单独制作报告,移送本院。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员自迟在开庭之前将社会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和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本工作办法由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其本身罪大恶极,而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冒险欲、模仿欲较强,感情易冲动,法制观念淡薄,通常一个小小的争吵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头脑发热而犯罪,又或者他们是糊里糊涂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未成年人自我“觉醒”,知过悔罪,重新走上正确道路。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之前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涉及。

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探索和尝试,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主要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走访家庭、学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家庭生活环境、重新犯罪几率、社会危害性预测等作一个全面了解。

其主要内容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是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

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客观规律。

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吸取教训,积极悔过有着积极影响。

由于每个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存在差异,其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及对教育内容的感悟能力亦不相同。

因此,通过调查报告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性和成长历程,有利于少年庭采取有效方法,既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以消除和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对立情绪。

综上所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调查制度有肯定的实施必要性。

三、未成年犯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是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表现情况的背景资料总和,有人也称为“品格证据”。

社会调查报告无论由谁制作完成,最终都将与法官见面。

法官可将其中的内容作为素材,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也可将其作为量刑时酌定情节的参考依据。

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社会调查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也可作为教育的内容纳入到判决书中,关键是要作出合适的取舍。

社会调查报告有诸多事项和信息,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交友情况、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社区环境等内容。

法官要善于把其中对教育有关、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有用的信息提炼出来,汇人判决书教育的总体编排中,如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引发犯罪的直接动机、周围人群的期盼等。

法官在引用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写入判决书时需注意:不能引用有争议的事实;不能引用未经核实的材料;不能引用带有家庭隐私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四、我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群体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是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根本原因。

未成年犯罪人多处于学龄后期和青年初期,这是未成年人个体身体生长旺
盛、各种能力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要弱于成年人,同时又易受暗示,模仿性强,看问题容易片面化和表面化,情绪上的极端化色彩浓厚。

从成长规律来看,未成年人的人格、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定型,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比成年违法犯罪者更具有可塑性。

根据标签理论,如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不当,未成年人随后的反应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活动,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