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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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22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22号)

政策与法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鉴定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是指出版物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或者技术手段,对出版物鉴定样本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或者违禁出版物进行分析审鉴,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出版物鉴定主要针对以下出版物:(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等;(二)违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机构,是指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接受“扫黄打非”工作机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六条 出版物鉴定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七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和鉴定相关人员应当对在出版物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以下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鉴定机构第九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的鉴定人员队伍,能够独立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规范鉴定委托受理、委托手续办理等工作程序,建立完善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存档等工作制度。

接到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鉴定委托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24小时内向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出版物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熟悉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三)具备出版物鉴定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四)具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经验。

出版物编辑法律规定(3篇)

出版物编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编辑活动,保障出版物内容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编辑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出版物编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编辑出版职业道德,保证出版物内容的真实、准确、健康、有益。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物编辑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编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出版物编辑机构第六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人员;(四)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并在其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上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编辑委员会,负责出版物编辑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出版物编辑机构应当加强对编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出版物编辑人员第十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四)通过国家规定的编辑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编辑计划进行选题策划、稿件组织、编辑加工等工作;(二)对稿件进行审核、修改、润色;(三)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标准;(四)负责出版物的装帧设计、版式编排等工作。

第十二条出版物编辑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版物的内容。

第十三条出版物编辑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出版物编辑活动第十四条出版物编辑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歪曲事实;(二)科学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科学规律,不得宣扬迷信、伪科学;(三)思想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四)艺术性原则:出版物内容应当具有艺术价值,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秩序,保障出版物的合法流通,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不得歧视任何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批发经营者应加强与出版单位、零售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批发经营者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批发经营者,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批发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批发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学校出版管理制度

学校出版管理制度

学校出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出版物的出版和管理,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提高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的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出版物是指由学校组织编撰或出版人出版,以学术、科研和文学艺术等为主要内容的书籍、刊物、音像制品等。

第四条学校出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思想准则,遵循学术诚信,保障学术自由,积极传播优秀文化和知识,服务社会。

第五条学校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文化自信,传承国学经典,弘扬当代中国精神,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学校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营造鼓励创新创作和独立思考的环境,推动学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创新发展。

第七条学校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学术专业性和文化品位,提高出版物的学术学科水平和审美品质。

第八条学校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开放共享,推动学术成果和文化产品的共建共享,让更多人共享学校的学术资源和文化财富。

第二章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和出版品质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条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学校的学科布局和学术水平,对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和出版品质进行审核评估,确保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核评估制度和标准,对学校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和出版品质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学校的出版物出版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发展战略,经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评估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十四条学校出版物出版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审核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保障学校出版物出版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出版物出版权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出版物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出版物的版权归学校所有。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确保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特制定以下《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设施;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七条批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2. 不得销售违禁出版物;3. 应当建立出版物进货、销售台账,保留相关交易记录;4. 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版物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出版物市场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暂行办法,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版的管理制度

出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业的秩序,提高图书出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读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版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版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营销和管理。

第三条出版社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出版物的质量和版权,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升出版业的文化品位和社会形象。

第五条出版社应当积极引导出版市场,加强精品图书的策划和组织,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第六条出版社应当落实社会责任,推动科技文化的进步,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出版社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指挥和管理出版社的工作,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

第八条出版社设立策划部、编辑部、版权部、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以及编辑、设计、制作、发行等具体工作岗位。

第九条出版社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出版社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保障企业发展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版社设立审查委员会,对出版物的内容、版权等进行审查,保障出版物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出版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策划和组织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和发行。

第十二条出版社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出版物的版权,严禁侵权和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出版社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和推广,提高出版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行业的文化标杆。

第十四条出版社应当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业态的应用,提高出版物的数字化程度,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阅读体验。

第十五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推动出版物的畅销和销售。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纳税,合理规划和控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出版社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员工的创新和进取,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出版物_书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书号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的所有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书号是出版物的唯一标识,是出版物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出版物书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书号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书号管理工作。

第二章书号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物书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出版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出版能力;(三)出版物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政策;(四)出版物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物书号,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版物书号申请表;(二)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三)出版物内容介绍及样书;(四)出版物质量检测报告;(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出版物书号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出版物书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出版单位在获得出版物书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版工作。

逾期未出版的,出版物书号自行失效。

第三章书号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出版物书号,不得滥用、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售出版物书号。

第十条出版单位使用出版物书号,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出版物书号应当与出版物内容相对应,不得使用与出版物内容不符的书号;(二)同一出版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书号出版不同内容或者不同版本的出版物;(三)出版单位不得将出版物书号转让、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四)出版单位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出版物书号。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出版物书号使用登记制度,对出版物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报刊、日历、图片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重视经济效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从事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创作活动,为其作品提供发表、出版、印刷和发行条件,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出版、印刷、发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出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安定的;(四)宣扬凶杀、淫秽、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六)窃取他人创作成果的;(七)泄露国家机密的;(八)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未经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取缔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禁止进口或者复制内容不健康的图书期刊和其他印刷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设立新闻出版局;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出版、印刷、发行的职能部门。

出版管理规定全模版

出版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出版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版物指经过文字、图片、音像等媒介,以印刷、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有关出版物。

第三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创作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出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出版管理依法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优秀出版物的创作、发行和宣传。

第六条国家对出版物实行出版前审批制度和后续监管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推动信息的及时公开、便捷获取。

第七条依法保护出版物的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鼓励对优秀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出版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出版许可第九条出版物的出版必须取得出版许可,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十一条出版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等程序及有关要求,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出版机构应当按照有效期限及时申请续期,逾期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可以吊销出版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版机构不得虚假变更经营者名称及其变更后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三章出版管理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版行为。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对所出版的图书、报刊、期刊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在原创作品、翻译作品、编译作品、改编作品等选题方面应当坚持科学性、时代性、知识性和创新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物。

第十九条出版单位应当保护读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读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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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主题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

2、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3、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4、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5、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五、作业与练习1、例子:非法期刊《凝聚》查处案书上第167页2、谈一谈对我国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看法六、教学过程设计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七、教学过程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第一节我国出版管理政策法规概述一、我国出版物市场发展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物的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表1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表现图书出版方面、期刊出版方面、报纸出版方面、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方面表2 图书出版总量规模表3 期刊出版总量规模表4 报纸出版总量规模表5 音像制品出版总量规模二、我国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一)我国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在我国,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内设机构郑州文广新局(二)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为了更好地推动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2003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1、推进集团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实行多媒体兼营实施“走出去”战略2、关于集团的领导体制(1)报业集团属于事业性质,以中央、省级党报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

实行社委会负责制。

(2)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和省级出版单位为组建,实行管委负责制。

(3)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以新华书店总店和有条件的省级新华书店为主体组建。

三、我国出版业现有的政策法规目前,我国出版业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世界六大顶级名校的图书馆1.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2.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3.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4.美国斯坦福大学图书馆5.德国海德堡大学图书馆6.悉尼大学图书馆第二节出版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根据宪法,通过了《出版管理条例》。

一、出版的基本原则1、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2、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3、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4、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出版管理的机构(一)机构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和职权P103三、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一)出版单位的设立1、设立出版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审批程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出版单位的中止和终止(四)出版单位的义务1、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3、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四、出版物内容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2、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二)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五、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制度(一)出版物印刷与复制制度1.从事出版物印刷与复制业务单位的资质取得程序2.出版单位的义务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的义务(二)出版发行制度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刊物。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1、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2、非法进口的;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出版物的进口制度(一)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了应当具备设立出版的单位条件外,还包括:1、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3、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三)内容管理七、对出版物的保障与奖励制度P110八、法律责任(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三)不具有相关资质主体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一、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在我国,图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另外,设立图书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的材料(三)审批程序(四)注册登记二、图书的出版经营管理制度(一)一般原则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二)特殊规定三、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管辖原则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二)监督管理制度1、审读制度2、质量保障管理制度3、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4、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5、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四、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警示通知书2、通报批评3、责令公开检讨4、责令改正5、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6、责令停止印制7、责令收回图书8、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二)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社、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图书鉴别方法一、直接检验法检验版本记录检验书号检验定价检验装帧与印刷质量检验图像外版书二、间接核对法:一是从经营正版书的书店取得同版本的正版书核对;二是与出版社联系,请对方提供正版样书核对;三是电话、文函联系核对。

三、关注非法出版活动的一般规律:(一)非法出版物的品种对象往往是畅销书与读者面广的教学辅导读物等。

(二)边远省区出版单位常常是被假冒的对象。

(三)销售(批发)折扣高的常常是非法出版物的嫌疑对象。

(四)粗制滥造,任意拼凑和表面精美,内容打法规的擦边球的通常是值得怀疑的对象。

(五)掌握并熟悉图书知识与出版发行印刷法规政策;掌握出版社基本情况资料;关注报刊相关“声明”等。

(六)从外在表象和阅读部分内文的篇、章、句,以初步认定是否属违禁出版物?以便确定是否送省局作出鉴定。

(七)有些出版单位设置了专门的“打盗”机构和专人;有的在其出版物中设置了专用防伪标识。

如商务印书馆的字典辞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都有防伪水印扉页。

(八)盗版书大都通过扫描制版或重排,为了尽快上市不顾内容质量,只粗略校对甚至不校对,因此差错多,错字漏字现象突出。

(九)印刷质量好,装帧也不错,版本和品种不同,但装帧和版面设计、用纸、篇幅、开本、厚度等相同或相似,定价不同,但售价相同而便宜。

都是非法出版物、盗版书的象征。

如2005年以来市场上出现的“10元本”。

(十)由于出版社编辑素质不一,某些正版书出现不规范的版本记录和其他问题的也不少见,因此尽量能与出版社联系核实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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