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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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精选3篇)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精选3篇)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精选3篇)第1篇: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

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

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

2、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就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3、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

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

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

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第2篇: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1、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2、账面价值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

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3、绩效单位公司预先设定某一个或数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长、资产收益率等),并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绩效期)内,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股东预定的年度目标,那么绩效期满后,则根据该年度的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基金进行奖励。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经典案例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经典案例
件,则可按约定价格行权购股,若激励对象未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则所获期权
自动失效。

3
)为体现激励性,激励对象无需缴纳行权资金。

4
)期权行权后(期权转换成实股)开始享受分红。

5
)本次期权行权计划全部结束时
,集中办理实股的工商变更手续。
三、激励股的权利
(一)实股的权利

1
)分红权
激励对象按所持实股数量享受分红,红利=公司当年净利润×分红比例×激
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及个人的历史贡献。
(二)期权
期权分三期授予,授予时间为
2011
年窗口期、
2012
年窗口期、
2013
年窗口
期。授予数量的确定主要考虑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及个人的历史贡献。
五、公司股价的确定办法

1
)实施股权激励前(截止到
2010

12

31
日)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归公司的老股东所有,公司的初始(
如下:
业绩指标
2011

2012

2013

销售额(万元)
X
X
X
说明:(
1
)若业绩
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小于目标值的
80%
,则当期期权全部灭
失;(
2
)若业绩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大于(含等于)目标值的
80%
,但不足
100%

则当期期权可行权数量=当期待行权的期权数量×当期业绩指标实际完成值
/

期业绩指标目标值;(
拟上市主体总股本。
注: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拟上市主体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数约占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非上市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一个新生力量,其发展势头也愈加迅猛。

然而,在现阶段下,非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机制。

而“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正是一种能够帮助非上市公司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激励计划。

一、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激励优秀员工,通过发放分红权来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和分享企业成果的一种激励计划。

在这个计划中,员工可以通过获得公司的分红权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激励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工作为公司贡献更大的价值。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限制了员工的股权转让和流通性,因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不适用于其进行激励。

而采取分红权激励计划是非常合适的,因为分红权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一种现金收益,且可以在公司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后,作为一种奖励进行发放。

同时,该计划也可以激励企业员工对于企业业绩的表现。

二、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是一种为激励员工而设置的一种机制,企业赠与持续一定年限的股票看涨期权或嵌入式股票看涨期权,赠与期间结束(一般为三年到五年),员工根据个人的选择,可以选择行权,并获得一个确定的股票收益,从而实现员工的激励。

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激励方式,也是适合于非上市企业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这个计划中,员工不仅可以获得其个人股权价值上的收益,同时也可以获得企业的企业价值上的收益,从而实现共赢的效果。

而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发挥对于员工利益的联合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三、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1、制定激励计划框架在制定非上市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之前,企业需要明确激励计划的框架。

首先,企业应该确定发放的分红比例和期权额度,并确定员工的分配方案。

其次,需要建立激励计划的期限和关键绩效指标,并确定奖励机制和奖励方式。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1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确认股份支付的判断(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及主要方式股权激励是激励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与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能够发现,目前,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内容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针对上市公司,国家有明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能够很好地约束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相关行为。

但是针对非上市公司,并未颁布相关制度,因此造成了现有工作推进的困难。

目前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分为两类:其一,大股东把公司股份进行低价转让,由高管来买取股份;其二,高管直接出资,为公司增资,但是通常价格相对偏低。

从股权激励交易实质角度分析,前者属于非上市公司接纳由股权激励对象所提出的相关服务,股东的价格则是与服务对等的体现方式;后者的增资模式,会让原有股东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本质上与前者模式相同,均属于非上市公司享有相应的服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价格。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判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现,所谓股份支付,即企业在享受职工和他方相关成果、权益时做出的一种交易。

可以发现,在判断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时,需先分析该行为是否出现了“换取服务”,除此之外,还需要分析其与公允价值间的相应差额情况。

非上市公司之所以开展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得到被激励对象的相关服务。

加之,在进行服务换取过程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会进行股权的低价转让、增资,无论是哪类方式,均与公允价值间有一定的差额,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匹配股权支付的两个要求,可以被看作是股份支付费用。

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性操作规范(一)定对象从激励对象来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为对象,且原则上不得全员持股,不搞新的“平均主义”。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身份的特殊性,激励对象还有负面清单,比如,按照2016年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不可持股的人员包括党中央、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人员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2021年整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2021年整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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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已势在必行.一、股权激励概述目前,境内外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

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

股权期权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股权期权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股权期权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模板)一、激励对象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3.公司认为有激励必要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方式1.股权激励:公司直接将一定比例的股权无偿或者以象征性价格授予激励对象;2.期权激励: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权利。

三、激励规模1.股权激励规模:公司股权激励规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2.期权激励规模:公司期权激励规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四、授予条件1.激励对象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年;2.激励对象须在公司担任相应职务,且表现优秀;3.激励对象须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授予价格1.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或市场评估价值确定;2.期权激励授予价格: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或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授予程序1.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期权激励方案;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期权激励方案;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协议;4.公司办理股权期权激励登记手续。

七、解锁和行权1.股权激励解锁:激励对象在公司规定的解锁期内,按照解锁比例逐步解锁;2.期权激励行权:激励对象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权。

八、激励对象权益1.激励对象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包括分红、转让、继承等;2.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可按照市场价格转让所持股权;3.激励对象在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下,可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所持股权。

九、激励对象责任1.激励对象须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2.激励对象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激励对象在离职、退休等情况下,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十、方案调整与终止1.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对股权期权激励方案进行调整;a.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法继续实施激励方案;b.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导致激励方案无法继续实施;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专题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专题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股权激励咨询项目报价:方案设计30-40万,协助报批10万目录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方案设计要点 (2)(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2)(二)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2)(三)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 (5)二、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典型案例解读 (7)(一)欧冶云商:基于宝武集团发展战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范例 (7)(二)中国茶叶:优化公司治理,绑定核心骨干,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10)三、关于我们 (12)(一)和君集团简介 (12)(二)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简介 (13)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方案设计要点(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条件1.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133号)规定,国有控股企业试点条件为:(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对于科技类型企业,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及《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的规定,国有科技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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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年月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目录特别说明 (3)第一章释义 (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5)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5)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第五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6)一、来源 (6)二、数量 (6)三、分配 (6)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7)一、有效期 (7)二、授权日 (7)三、可行权日 (7)四、禁售期 (7)第七章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8)一、分红权 (8)二、股权期权 (9)三、协议书 (9)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0)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0)二、激励对象离职 (10)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1)四、激励对象退休 (11)五、激励对象死亡 (11)六、特别条款 (11)第九章附则 (11)特别说明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股份: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3.虚拟股: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出售和继承;本计划中分红权和股权期权在最终转换为公司实际股权之前都属于虚拟股范围。

4.公司授予本次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激励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

5.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原有股东有偿出让。

6.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分红权第一次授权日起 7 年内有效。

8.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分红权,无行权限制期只设置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 3 年。

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本计划有效期到期后,其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自动失效。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期权,均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限制期为 3 年,在行权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行权有效期为 3 年,在行权有效期内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

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在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或由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如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出售所持股权的,公司原有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授让的权利。

10.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减资等事宜,分红权/股权期权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数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11.本计划已经于年月日通过公司股东会审核。

第一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下文中作如下释义:1.公司:指公司。

2.本计划:指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股份: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4.虚拟股: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出售和继承5.分红权:指享受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净利润分配的权利。

6.股权期权、期权激励、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受让公司一定份额股权的权利。

7.激励对象: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8.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

9.标的股权:指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公司的股权。

10.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日期。

11.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的行权方案行使权利的行为。

12.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13.股权期权行权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时所确定的受让公司股权的价格。

14.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制定、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1. 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 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 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 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 公司股东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为公司的正式员工:2)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 1 年;3)为公司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3.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生效。

第五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来源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的标的股权为公司原股东出让股权。

二、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 20 %的股权。

三、分配1、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2、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进行调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7 年,自分红权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

有效期内授予的分红权只设置行权有效期,无行权限制期;股权期权,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限制期为3 年,行权有效期为3 年。

二、授权日本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月日。

三、可行权日1.授予的分红权自第一次授权日后3 年内,满足行权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2.授予的股权期权自第一次授权日3 年后,满足行权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分红权/股权期权的行权规定: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第一次授权日起,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可按约定行权。

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分红权/股权期权的行使权利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

另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 2 次主动放弃行权,视为永远放弃行权权利四、禁售期1.激励对象在获得所授股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2.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

3.如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出售所持股权的,公司原有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授让的权利。

第七章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一、分红权1.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获授分红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认定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并签订《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协议》;2)公司年净利润总额达人民币万元;2.初始获授分红权比例计算公式:初始分红权比例=激励对象年基本工资总额/2/注册资本金*100%3.分红分配方式1)每年年底按照分红权比例计算每年分红总额,并按分红总额的60%全额发放;2)剩余40%未发放分红金额,激励对象可选择是否增加分红权比例,增加分红权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只可全部转换成新增分红权,或放弃该权利,不可部分转换)新增分红权比例=40%未发放分红金额/2/注册资本金*100%3)剩余40%未发放分红金额,激励对象可选择是否将其转换为公司的股权期权,并同公司签订《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股权期权转换比例计算公式如下:股权期权比例=40%未发放分红金额/2/注册资本金*100%4)已转换的股权期权在行权限制期内享有同分红权同等的分红权利;5)如激励对象不选择增加分红权或转换成股权期权的,剩余40%未发放分红金额在次年的6月全额发放,并视为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使转换权利,如连续2次主动放弃该权利的视同永远放弃;4.分红权有效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分红权有效期为3年。

二、股权期权1.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认定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并签订《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2)行权限制期满;3)行权限制期满,签署《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的激励对象所持所有分红权及股权期权自动全部转换为股权期权;4)公司年净利润总额达人民币万元;5)公司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30%;2.可行权额度1)股权期权第一行权年度:激励对象可将所持全部股权期权中的30%行权;2)股权期权第二行权年度:激励对象可将所持全部股权期权中的30%行权;3)股权期权第三行权年度:激励对象可将所持全部股权期权中的40%行权;3.行权价格1)公司净资产未超过人民币400万元时,激励对象可直接将股权期权转换为公司实际股份,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发展基金划拨;2)公司净资产超过人民币400万元时,400万元以内部分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发展基金划拨,超过部分同比计算股权转让价格,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3)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如连续2次主动放弃该权利的视同永远放弃;4.股权期权有效期股权期权限制期满后,未行权的股权期权有效期为3年,过去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作废。

三、协议书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公司分红权激励计划协议》、《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比例、授权日期、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分红权、股权期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权利。

二、激励对象离职(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况)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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