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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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示,以广泛征求公众对《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与建议。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附件处查阅(见附件1),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规划实施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查阅纸质报告书。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湖北省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电子版可在附件处查阅(见附件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提出意见,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规划实施单位,反映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人:张工(二)电子邮箱:271868622@(三)联系电话:027-87250835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次公示从公示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附件1:《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附件2:《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表附件:附件2:《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表.doc附件1:《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pdf。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鄂自然资函【2020】59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9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加强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反馈。

附件: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25日附件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法》法定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和指导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自然资办发〔2020〕19号),特制定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

一、总体要求矿产资源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保障、配置、综合利用、管理和矿区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地方矿业发展,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提供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国土资发〔2009〕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41号)要求,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些重点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显著改善,矿山所在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为加快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宣传,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现就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已完成整合工作任务,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

二、推荐条件推荐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明显优化。

通过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消除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业权平面重叠等问题;一个整合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整合后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相适应,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整体规模开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通过整合,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淘汰了落后开采能力;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生产设备,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贫富兼采,共、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中处于领先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9•【文号】国土资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要求,特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技术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自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技术目录》是享受国土资源相关优惠政策、安排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相关专项和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时应依据本目录,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有力推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合资源利用技术发展状况,适时对《技术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开展技术需求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土资函[2015]87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开展技术需求调查的通知(鄂土资函〔2015〕8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贯彻落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按照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部署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要求,国土资源部继续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第四批)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我省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专家库建设,启动技术需求库建设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全面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用产学研”平台建设。

对照国土资厅函〔2015〕772号文件要求开展技术需求调查,率先建成省级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节约与综合利用专家库和技术需求库,发挥我省科教优势,率先实现“政用产学研”精准对接合作。

二、先进适用技术推荐要求(一)推荐指标。

各单位本次推荐指标不限,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择优向国土资源部上报4项(含信息化技术必报项目1项),其余项目择优纳入省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管理。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所推荐的先进适用技术,要兼具先进性和适用性,围绕采、选、综合回收、废弃物二次资源化利用等,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转型发展鼓励支持方向,经生产实践检验,效益明显,具有较强推广运用价值的技术。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省自然资源厅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为做好用地上门服务工作,助推重点项目及时快速落地,根据《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5月24日省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专题会议以及5月28日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围绕725个省级重点项目、全省集中开工项目,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协调解决用地困难和问题,优化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效率和水平,助力我省投资实现全年目标。

保障重大投资快审批、快落地,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有效投资聚势突破。

二、工作内容(一)深入开展“两上四服务”。

主动上门到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重点项目单位,摸清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困难,现场解决用地问题并调研不同类型项目用地特点,逐步实现各个行业部门用地服务全覆盖。

对上积极争取支持,充实驻京用地补正专班力量,做好对接和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完成报部项目用地补正。

(牵头单位: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用途管制处;责任单位:厅服务全省重点项目用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建立“包保包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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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服务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一)是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对资源的需求集中释放,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我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资源利用方式较粗放,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可以开源节流,释放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达到“小矿变大矿、一矿变多矿、呆矿变活矿”的效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矿业开发形成的“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排放增量,逐步消纳历史存量,有利于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经济升级的内在要求。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底盘。

国内外经济正向绿色经济深度转型调整,矿业也必须同步转型升级,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走绿色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实施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也迫切要求矿业及后续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资源产业,培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围绕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建设“五个湖北”的总要求,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做强做优资源型产业为目标,努力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大力推进矿产勘查、开采、利用各个环节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效益统筹、优扶劣汰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考核体系;研发和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三型”(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矿山;力争主要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比现在提高3-5%,尾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主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位居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一)推行综合勘查评价,为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原则,除有特别规定外,在勘查评价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勘查区内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分别计算资源储量,努力增加各种资源储备。

(二)推进综合高效采选,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原则,在高效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应综合开采、综合分选达到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要求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采矿权人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选矿设备应当科学、先进、合理、安全,矿山“三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主要矿产勘查开采环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与要求详见附件1。

(三)推进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不断拓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扩大利用规模。

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

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进行井下充填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循环利用。

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方向详见附件2。

(四)引导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对接,以矿产采选业为发展底盘,延伸发展下游加工业,拉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矿产精深加工,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类制定不同矿种资源配置条件,通过资源配置引导资源产业发展,推进矿业与相关行业、社会系统的循环链接。

主要矿产加工利用与产业发展优先方向参见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

(五)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强资源产业发展与国土空间开发的对接,按照“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主要在资源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好、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布局矿产开发,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装开发,深化矿山整合,着力构建若干铁、锰、钒、铜、金、磷、盐、石膏、水泥灰岩、饰面石材和建筑石料矿产采选基地。

发挥资源优势,沿着“大企业-产业链-产业群(工业园)”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资源型产业布局调整,引导产业链循环延伸发展,打造若干特色鲜明的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实现资源产业集群式发展。

(六)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促进资源代际均衡配置。

依据相关规划,以磷、盐、铁、钒等我省优势或潜在优势矿产为重点,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将部分大中型矿产地纳入资源战略储备,严格保护,适时接替,维持资源代际均衡配置和可持续开发利用。

四、政策措施(一)加强规划引导。

科学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在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置矿业权,优化资源配置。

严格执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矿山数量,限制开发供过于求、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资源;执行分区管理制度,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限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矿产开发绩效综合评估制度,限制新建绩效差的矿产开发项目,禁止新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根据矿区储量规模核定矿山开采规模与服务年限,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

(二)健全科学标准。

推行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重点管住一般工业指标,鼓励经过风险评估后降低具体矿床工业指标,从严论证和限制调高具体矿床工业指标,严格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并进行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加强矿山“三率”指标管理,执行部颁标准,分类制订、发XXX实施我省矿山“三率”最低标准,核定主要矿山具体“三率”指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调查,建立我省矿产综合利用效率考核体系。

(三)加强准入管理。

进一步健全矿业市场准入制度,结合负面清单的制定,严格矿业准入管理。

严格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备案管理。

未安排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的,不予审查备案勘查实施方案;未实施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的,不予评审备案储量报告;未达标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或未对暂不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不予审查备案开发利用方案。

(四)推广先进技术和模式。

推动组建重要矿产开发领域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产业联盟,加强产学研结合,组织实施科技专项,开发低品位、难采选、共伴生矿和尾矿利用技术。

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建立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和专家库,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平台,及时遴选、评定、发布先进适用技术目录,让有需求的矿山找到适用技术,让先进技术找到适用的矿山。

开展绿色矿山及“三型”矿山建设试点,树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矿地和谐等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标杆,引领其它矿山转变开发利用方式。

(五)加强监督考核。

强化储量动态监管,实行矿山储量年度动态常测和矿区储量定期核实制度,及时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全面掌握储量利用情况。

严格矿业权年检,加强矿产督察和动态巡查,推进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常态化。

强化矿山“三率”监测考核,根据储量利用与消耗情况核算矿山实际“三率”指标,向社会公告监测考核结果。

以主要矿产储量消耗为核心指标,编制、发布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为各级政府开展经济责任考核提供依据。

(六)强化激励约束。

细化落实相关政策,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制度、矿产资源利用绩效与奖惩挂钩制度,建立资源产地储备补偿机制,完善矿业市场退出机制,扶优汰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对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矿山企业,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保障矿业用地;对于利用低品位、共伴生、难采选矿和尾矿资源的,依法依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通过综合利用获得的钨、稀土等矿产品,经审查备案后其生产销售可不受配额限制;对于矿产资源利用成效好的县(市),优先推荐参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对于实际“三率”不达标和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1.主要矿产勘查开采环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及要求2.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方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25日附件1主要矿产勘查开采环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及要求一、能源矿产煤矿及石煤:推动煤系矿产综合勘查。

在勘查评价煤矿或石煤的同时,应对煤系地层中共生的高岭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硫铁矿以及钒、钼等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推动煤矿绿色开采。

根据资源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高效的开采技术,加快开展中薄煤层的机械开采,推广矸石充填、以矸换煤等即采即填技术工艺,鼓励采用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开采方式,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推进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加强煤系高岭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硫铁矿等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石油天然气:推行常规与非常规油气并举、油卤(盐)兼探、油热兼探。

实行油气开发并举。

推广应用CO2驱油技术、多分支井采油技术。

开展低丰度、低渗和超低渗油气,稠油的二次和三次开采,促进油气的高效开采。

加强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

积极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综合开发利用,着力开辟能源资源新领域。

地热:提高地热资源勘查精准程度,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XXX开发利用潜力。

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综合利用。

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建立中深层地热能旅游与养殖、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

鼓励开展油田废弃井地热能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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