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是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转型发展五大新兴产业之一,是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材、建筑工业化与住宅产业化等融合发展的产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切实构建特色产业体系,培育重要支柱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完成总产值1200亿元以上,完成增加值400亿元以上。
建成10—20个以新型建材业为主导的产业基地,打造10个新型建筑建材业示范基地,力争培育1—2个百亿级石材产业园区,重点扶持100个新型建筑建材业骨干企业。
每个市(州)明确1—2个建筑工业化发展示范县、1—2个建筑工业化示范园区、2个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到2020年,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总产值达2200亿元以上,完成增加值600亿元以上。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15%以上。
基本建立健全与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融合发展工程,加快新型建筑建材基地建设和产品应用。
支持新型建筑业企业和新型建材业企业合并、兼并、重组发展,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新型建筑业和新型建材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规划建设10—20个以新型建筑建材业为主导的产业基地,引导新型建筑建材业集聚发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附件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

域 内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污 水 管 网 的 运 行 监督 管
作 理 工
。
省 生态 环境 厅 负责 全省 行政 区 域内 城 市 污水
处 理厂 的 达标 排放 情 况 、 污染 物 削 减情 况 的监督
检 査工 作 。 市
州 (
)
生态 环境主 管部 门
( 以 下称
生 态 环境 部 门 ) ,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城市 污水处 理 厂 的达 标排放情 况 、 污 染物 削 减 情 况 的 监督检
生 产运 营 管理且具 有独 立法 人 资格 的单 位 。
本 办 法 所 称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维 护 单位 ( 以 下
称 管 网 维 护 单位 ) , 是 指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污 水 管 网维 护单 位 。 本办 法 所 称运 行 监 督 管 理 , 是 指 对 已 建成
运 行 ( 含试运 行 ) 的 城市 污水 处 理厂 和管 网 实 施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第 四 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指 导 全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州 (
)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污 水处 理 主 管 部
特许 经 营 协 议 、 委 托 经 营 协议 或 服 务 合 同
签 订后 30 日 内 , 应 报 上 一 级污 水 处 理 主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六 条 厂 区 运 营单 位 对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运
行 管 理 、 处 理设施 和 出 水 水质 负 责 , 按 照 《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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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0•【字号】黔府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7〕17号)精神,指导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贵州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由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筑建通〔2023〕316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建局、综保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贵阳贵安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22〕132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和减量化管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市的具体实践,是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文明城市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是推进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变革,从而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作为,配合建立健全属地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二、目标导向,明确总体工作要求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自2023年12月10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督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拆除工程,均应结合工程进度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项目参建各方应积极从源头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逐步解决工程建设消耗量、排放量较大等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拉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 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 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 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源头减量。
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 因地制宜,系统推进。
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 圾减量化工作。
3. 创新驱动,精细管理。
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 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 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 t,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 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 to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 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 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黔建建通(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26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技术管理措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传真:*************,邮箱:***************)。
一、思想认识到位,切实增强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创造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以做实事、履好职的态度,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致力于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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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号】黔建城发〔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
意见
黔建城发〔2015〕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城管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统一管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每年全省产生建筑垃圾约9000万吨。
其中,渣土约6000万吨,各类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垃圾约3000万吨。
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为简易堆置和填埋,没有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而且对环境产生巨大压力。
建、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拆除垃圾中的废混凝土、废砖瓦、废砂灰等可做为再生建材生产的原料。
推动建筑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具有重大意义,不但可以节约大量土地,节省大量资源,而且也是抑制城市扬尘,避免环境污染的迫切需要。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废混凝土、废砖瓦、废砂灰等可资源化再生利用的垃圾。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切实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主要目标。
大力提升各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逐步降低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
2015年,安顺市、六盘水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其余市(州)可根据自身情况,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到2020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市(州)要对本地区的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综合管理。
强化前期管控,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规定处理。
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各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要严格执法,强化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随意倾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9号)进行查处。
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满足需求的地方,不得再批准新建建筑拆除垃圾消纳场,已建的处置场要尽快封场。
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建设建筑垃圾大型转运调配场,将建筑垃圾运输到调配场进行初步分类,再由资源化企业自行转运使用。
(三)规范清运作业。
建筑垃圾应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做到源头分类、分别收集、分流运输。
鼓励建筑垃圾清运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行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特许经营企业依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开展建筑拆除和清运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专业资质时给予优先。
(四)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收费制度。
各地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和价格调节机制。
应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
(五)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建筑垃圾新型建材的应用领域,扩展建筑垃圾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种、规格,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同时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要不断创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以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节能效果突出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六)鼓励产品应用。
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对于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以及其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建筑工程,建筑评优评奖作为加分因素;利用吃渣利废的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绿色建筑,国家及省有关补助资金将给予倾斜;预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优先返还。
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保温砌块等消化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且保温节能的建筑材料标准的制定,优先对上述产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对达
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该类产品,优先进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动工作落实的奖惩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提高公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更好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