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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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水河湖〔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水河湖〔2021〕80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的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

二、行动范围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

三、行动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一)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

各地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长江干流和纳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相关责任人名单,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4月底前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告。

(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长江干、支流河道及相关湖泊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

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2 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新乡市 453000摘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实施河段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主动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

关键词:河道采砂河道疏浚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采砂管理机制为保障河道清淤泥砂处置的有效实施,要从提高认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总结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规划保障措施意见:一、提高对清淤泥砂处置实施方案重要性的认识泥砂处置实施方案是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国有砂石资源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强化规划意识,切实将其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自觉维护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方案执行。

二、做好方案的宣传公示、公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实现从泥砂处置公开招标、相关政策制度、管理方案等透明化、公开化,并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清淤泥砂处置方案信息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形成联合监管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文件要求: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清淤泥砂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总体负责。

制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并落实联审联批、定期会商、重大问题协调、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监管、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依法设置、精简高效、统一管理、责权统一、轻重缓急的原则,落实管理专管机构或明确专管部门,配备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各单位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处理好实施程中出现的问題。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立州”战略实施,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提高全州河道采砂管理水平,依法科学有序管控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视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全州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道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提高“水美乡村”建设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在“争当生态强省排头兵”中打好水环境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贡献水利力量。

(二)工作目标。

科学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兼顾全州砂石市场需求,增加县(市)财政收入,增加生态保护发展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全州河道采砂管理趋向科学,经营模式趋向规范有序,满足市场供需,形成河湖保护与发展投入机制,为全州河道砂石永续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严格河道采砂管理,集约利用砂石资源,保证防洪安全,强化县(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由无序向有序转变、采砂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我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保护优先。

立足我州砂石资源禀赋,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国土安全优先、防洪安全优先”三条红线,做到强化生态保护与河道治理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控。

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水河湖〔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水河湖〔2020〕37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务实合作,共同打造了长江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稳定向好的良好局面。

当前,由于供需矛盾突出,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反弹压力较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以下简称三部合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拓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渠道,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三部合作机制,实现共建共享、深度融合,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沟通联系更加紧密,采运砂船舶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加顺畅,对非法采运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增强,确保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疏浚砂(以下简称疏浚砂),系指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以下简称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和土的总称。

第二条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产生的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

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保证防洪安全、航道与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

疏浚砂应用于申报主体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利用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保护,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采砂监管水平,依规落实采砂一线管理人员执法保障补助等。

第四条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年度河道砂石需求总量,在优先使用并规范实施规划可采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申请。

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报批手续。

疏浚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疏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规模严格把关,确保疏浚项目的真实性,并征求水利部门及可能涉及的交通运输、航道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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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
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9.25
•【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
水河湖〔2020〕205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二、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程序
长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以下简称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确有必要。

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上岸综合利用,由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疏浚砂处置办法,明确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等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坚决杜绝假借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处置办法应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意见。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长航局负责其中涉及长江航道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重点加强对疏浚砂上岸环节的监管。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利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疏浚作业及疏浚砂综合利用有序实施。

疏浚砂上岸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疏浚砂提货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让或将疏浚砂挪作他用。

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疏浚作业船和运砂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航安全的监管,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顺利实施。

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联动机制。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

长江委、长航局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有关疏浚作业与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有机衔接,完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

长江委、长航局联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联合检查,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科学合理和安全有序。

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
置疏浚砂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应停止疏浚砂的综合利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是指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管理。

本意见适用于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长江流域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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