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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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分类国家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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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机动车”。

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
机)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5条规定:“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由拖拉机牵引一辆
拖拉机分类国家新标准
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通知》规定:“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规定:“不得给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
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对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

10.0米、宽≤2.5米,高≤3.0米; 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长≤12.0米、宽≤2.5米,高≤3.5米;。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10〕72号烟台保监分局,各市、县农机局,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拖拉机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农业器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仍适用《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53号)规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费率标准。

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按拖拉机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拖拉机交强险必须强制投保承保

拖拉机交强险必须强制投保承保

协会” 的推动下,09年武冈市创建“ 20 平安农机示范村”
l 个 ,重 特大 农机 安 全事 故 为零 , 00名农 民借 助农 0 10 0 机走 上 了平安 致 富道路 。
1 7
各 保 监 局 要 加 强 对 拖 拉 机 交 强 险 的 监 管 力 度 。 大 对 加
不 严 格 执 行 交 强 险 条 款 和 费 率 、 绝 承 保 或 拖 延 承 保 交 强 拒 去年下 年 以来 , 些保 险机 构 以拖拉 机交 强 险 承保严 重 险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检 查 力 度 , 促 当地 保 险 机 构 不 断 提 有 督
武 冈 “ 机 从 业 人 员 互 助 协 会 " 平 安 农 助
21 0 0年 1月 2 日, 冈 市“ 机 从 业人 员互 助 协 7 武 农 会” 助 困难 会 员仪 式在 市农 机 局 会议 室举 行 ,0名 拖 救 6
交 骰 险 范 嘲 承 保 衣机 安全监 理机 构要 积极 落 实拖 拉机 交 强险 的把 关 、
验 证 、 查 等 制 度 . 申请 办 理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记 、 审 对 申领 定 期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的 , 查 验 投 保 拖 拉 机 交 强 险 凭 据 。 对 未 办 要 理 拖 拉 机 交 强 险 的 ,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核 发 定 期 检 验 合 不 不
境, 本着“ 取之于会员, 用之于会 员” 的原则, 依据《 农业 机械化促进法》 2 第 5条之规定 , 农机手 自发成立 了农机
从 业人 员互助 协 会 。2 0 0 9年 共 吸 收会 员 10 7 0名 , 展 开
险条 例》 简称《 ( 条例》 等有 关法 规 的要 求 , 实执 行《 拉 ) 切 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深圳保监局: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

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七年四月十日——结束——。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2009年12月30日)各市、县金融办,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两年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较高实际情况,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加快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含变拖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一)适当调整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具体费率如下: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010年回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0年回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较快 的 发展 势 头 ,对 2 1年 农机 化 发 展 00 形势表示乐观。 1月 1 日 农 业机 械 化 管理 司在 湖 2 5 北 省 武 汉 市 召开 了 油 菜 生 产 机 械 化 座 谈
会。
全年累计发生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
的衣 机 事 故 86 ,死 亡 22 ,受 伤 63 3起 6人 0 人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7 2 4 万 元 ,  ̄2 0 3 .6 L08
1月 2 日 全 国农 业 机 械 化 工 作 会 2 9
年分别下降4 .8 4 0%、1 .3 86 %、4 .%和 29
2 .3 4 3 %。全 国 农 机 事 故 死 亡 人 数控 制在 国 务 院安 委 会 下达 考核 指 标 的8 .%,其 19
1 8 农业机械化管理 司印发了 ,1日 q
机 ” ,各 地 保 险机 构不 得 以 严 重 亏 损 为 由推 托 或 拖 延 承 保拖 拉机 交 强 险 。
审议通过 { 0 2 1 年农业机械化 管理 司工 0
作 要 点 》 , 确 定 了 2 1年 工 作 思 路 和 目 00
标 ,明确了8 个方面2 项工作重点 ,每项 7 工作重点确定 了1 个负责处 室和有关协作
( ( 关于坚 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 收费 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要求各地在农机购置补
贴 实 施 过 程 中 ,严 禁 向农 民收 费 、 严禁
中2 个省 ( 6 区、市 )在地 区控制考核 指
标 以内 。
向农机生 产企 业收费 、严禁 向补贴产 品
1 2 01 / 期
1月 3 中国保 监 会 和 农 业 部 联 合 2 日 印发 《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拖 拉 机 交 强 险工 关 作 的 通 知 》 ,要 求 各 地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新 成 绩 和 新 经验 ,部 署 2 1 年 重 点 工 00 作。 1 9 中央 电视 台 “ 点 访 谈 ” 月 日 焦 播 出 《 机 补 贴 惠 万 家》 ,较 好地 反 映 衣 了 衣机 购 机 补 贴 的成 效 , 营造 了 良好 的 舆 论 氛 围。 1 1 日 农 业 机 械化 管理 司 司 务会 月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

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拖拉机交强险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新修订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拖拉机及其挂车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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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28
•【文号】保监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
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
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超过上述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不得进行登记、检验。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二、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

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当地保险机构有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
率标准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等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保监局反映。

三、继续探索完善费率,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对于2009年7月1
日以前登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运输型拖拉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要力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

对于上述运输型拖拉机2010年12月31日前仍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且拖拉机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当地保监局与当地农机等相关部门立即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协商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并报中国保监会和农业部备案。

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有条件地区的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载重吨位、使用性质等风险因素细分拖拉机档次,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对于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以无保单和计算机故障等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否则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若再发现有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拖拉机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全部业务经营。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对于2009年7月1日后仍违规违法发放拖拉机牌证者,绝不姑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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